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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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3年12月
(一)总则.................................................................................1
一、总说明
(一)总则。
1.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情况,为救灾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2.自然灾害情况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
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民政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工作,组织开展阶段性灾情和重特大灾情的会商核定工作,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国家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统一发布灾情。
4.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中有关的自然灾害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统计口径等规定。
5.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遇常规通讯中断等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传统手段进行灾情报送,待通讯恢复正常后,应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6.通常情况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制度中的报表进行填报;对于启动国家一级救灾响应或国务院作出特殊要求的重特大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应按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进行填报。
(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1.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民政部门为上报单位。
2.本制度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范围包括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的人员。
(三)灾害信息的统计报送。
1.自然灾害快报。
主要反映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需填写《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并逐级上报;造成房屋倒塌损坏的,需填写《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并在核报阶段由县级民政部门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备。
同时,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
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害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
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
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须附反映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不少于3张)。
(1)初报。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含分乡镇数据)。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包括灾害种类、灾害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旱灾为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倒塌房屋户数和间数、严重损坏房屋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房屋户数和间数。
其余指标可在续报和核报中补充填报。
(2)续报。
在灾情稳定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3)核报。
灾情稳定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2.旱灾情况报告。
主要反映旱灾灾情的发生、发展情况。
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民政部门向地(市)级民政部门进行初报(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省级民政部门逐级将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至民政部。
在旱灾灾情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旱灾过程中该指标的最大值。
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同时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
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背景、灾害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抗旱救灾工作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
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须附反映受旱情况和旱灾救助工作的照片(不少于3张)。
3.自然灾害情况年报。
主要反映全年(1月1日—12月31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
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分别在当年10月份和下年1月份上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并对已有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和《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进行相应核定。
(1)年报初报。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当年9月下旬开始,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10月15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含分乡镇数据)。
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年报初报之前应与本级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
(2)年报核报。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当年12月下旬开始,组织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下年1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含分乡镇数据)。
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于1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报告。
统计冬令春荒期间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情况,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12月至下年2月,春荒救助时段为下年3-5月(一季作物区为3-7月)。
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受灾困难人员的自救能力及生活困难等情况。
(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含分乡镇数据),于10月15日前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10月25日前报民政部。
县级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附表3),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
每年2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已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含分乡镇数据),于3月1日前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3月5日前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3月10日前报民政部。
每年5月下旬开始(一季作物区为7月),县级民政部门应再次着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已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含分乡镇数据),于6月1日前(一季作物区为8月1日)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6月5日前(一季作物区为8月5日)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6月10日前(一季作物区为8月10日)报民政部。
县级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附表3),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送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日期及方式
报送单位
民统表1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快报(初报、续报、核报)
乡、镇、
街道
见总
说明
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
民统表2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民统表3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
年报(初报、核报)
民统表4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
民统表5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冬春救助
民统表6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附表1
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
快报(初报、续报、核报)、年报(初报、核报)
附表2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
快报(核报)、年报(初报、核报)
附表3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
冬春救助
三、调查表式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表号:
民统表1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3〕167号
有效期至:
2015年12月
填报单位(盖章):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地(市)_县(市、区)年月日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灾害种类
A001
——
灾害发生时间
A002
年/月/日/时
灾害结束时间
A003
年/月/日
受灾乡镇名称
A004
——
受灾乡镇数量
A005
个
台风编号
A006
年/号
地震震级
A007
里氏级
受灾人口
A008
人
因灾死亡人口
A009
人
因灾失踪人口
A010
人
因灾伤病人口
A011
人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
A012
人
其中:
集中安置人口
A013
人
分散安置人口
A014
人
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
A015
人
需过渡性生活救助人口
A016
人
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
A017
人
其中:
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
A018
人
被困人口
A019
人
农作物受灾面积
A020
公顷
其中:
农作物成灾面积
A021
公顷
其中:
农作物绝收面积
A022
公顷
草场受灾面积
A023
公顷
倒塌房屋户数
A024
户
其中:
倒塌农房户数
A025
户
倒塌房屋间数
A026
间
其中:
倒塌农房间数
A027
间
严重损坏房屋户数
A028
户
其中:
严重损坏农房户数
A029
户
严重损坏房屋间数
A030
间
其中:
严重损坏农房间数
A031
间
一般损坏房屋户数
A032
户
其中:
一般损坏农房户数
A033
户
一般损坏房屋间数
A034
间
其中:
一般损坏农房间数
A035
间
因灾死亡大牲畜
A036
头只
指标名称
代码
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因灾死亡羊只
A037
只
饮水困难大牲畜
A038
头只
毁坏耕地面积
A039
公顷
受淹城区
A040
个
受淹镇区
A041
个
受淹乡村
A042
个
直接经济损失
A043
万元
其中:
农业损失
A044
万元
工矿企业损失
A045
万元
基础设施损失
A046
万元
公益设施损失
A047
万元
家庭财产损失
A048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说明:
1.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填报、汇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县报表一并上报。
2.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
A003≥A002;A008≥A009;A008≥A010;A008≥A011;A008≥A012;A008≥A013;A008≥A014;A008≥A015;A008≥A016;A008≥A017;A008≥A018;A008≥A019;A012=A013+A014;A017≥A018;A008≥A012+A015;A020≥A021≥A022;A024≥A025;A026≥A027;A028≥A029;A030≥A031;A032≥A033;A034≥A035;A026≥A024;A027≥A025;A030≥A028;A031≥A029;A034≥A032;A035≥A033;A043≥A044+A045+A046+A047+A048。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表号:
民统表2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3〕167号
有效期至:
2015年12月
填报单位(盖章):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地(市)_县(市、区)年月日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本级启动响应时间
B001
年/月/日/时/分
本级启动响应级别
B002
级
本地区已支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B003
万元
发放衣被数量
B004
套
搭建帐篷数量
B005
顶
其他生活类物资投入折款
B006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说明: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填报、汇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县报表一并上报。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
表号:
民统表3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3〕167号
有效期至:
2015年12月
填报单位(盖章):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地(市)_县(市、区)年月日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灾害种类
C001
——
受灾乡镇数量
C002
个
受灾人口
C003
人
因灾死亡人口
C004
人
因灾失踪人口
C005
人
因灾伤病人口
C006
人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
C007
人
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
C008
人
需过渡性生活救助人口
C009
人
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
C010
人
其中:
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
C011
人
农作物受灾面积
C012
公顷
其中:
农作物成灾面积
C013
公顷
其中:
农作物绝收面积
C014
公顷
草场受灾面积
C015
公顷
倒塌房屋户数
C016
户
其中:
倒塌农房户数
C017
户
倒塌房屋间数
C018
间
其中:
倒塌农房间数
C019
间
严重损坏房屋户数
C020
户
其中:
严重损坏农房户数
C021
户
严重损坏房屋间数
C022
间
其中:
严重损坏农房间数
C023
间
一般损坏房屋户数
C024
户
其中:
一般损坏农房户数
C025
户
一般损坏房屋间数
C026
间
其中:
一般损坏农房间数
C027
间
因灾死亡大牲畜
C028
头只
因灾死亡羊只
C029
只
直接经济损失
C030
万元
其中:
农业损失
C031
万元
工矿企业损失
C032
万元
基础设施损失
C033
万元
公益设施损失
C034
万元
家庭财产损失
C035
万元
说明:
1.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分灾种组织填报、汇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上报时应将分县报表一并上报。
统计时须剔除重复受灾情况。
2.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
C003≥C004;C003≥C005;C003≥C006;C003≥C007;C003≥C008;C003≥C009;C003≥C010;C003≥C011;C003≥C007+C008;C010≥C011;C012≥C013≥C014;C016≥C017;C018≥C019;C020≥C021;C022≥C023;C024≥C025;C026≥C027;C018≥C016;C019≥C017;C022≥C020;C023≥C021;C026≥C024;C027≥C025;C030≥C031+C032+C033+C034+C035。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
表号:
民统表4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3〕167号
有效期至:
2015年12月
填报单位(盖章):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地(市)_县(市、区)年月日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启动响应次数
D001
次
已救助人口
D002
人
已重建住房户数
D003
户
已重建住房间数
D004
间
已维修住房户数
D005
户
已维修住房间数
D006
间
本地区支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总数
D007
万元
其中:
已支出应急生活补助资金
D008
万元
已支出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D009
万元
已支出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
D010
万元
已支出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D011
万元
已支出旱灾救助资金
D012
万元
本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D013
万元
上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D014
万元
本级接收的捐赠资金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支出
D015
万元
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投入折款
D016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说明:
1.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填报汇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上报时应将分县报表一并上报。
2.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
D004≥D003;D006≥D005;D007=D008+D009+D010+D011+
D012;D002≤C007+C008+C009+C010。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表号:
民统表5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3〕167号
有效期至:
2015年12月
填报单位(盖章):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地(市)_县(市、区)年月日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乡村人口
E001
人
需救助人口
E002
人
其中:
需口粮救助人口
E003
人
需衣被救助人口
E004
人
需取暖救助人口
E005
人
需其他生活救助人口
E006
人
本级政府计划安排资金
E007
万元
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资金
E008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说明:
1.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填报、汇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上报时应将分县报表一并上报。
2.“需救助人口”为需救助的总人数,须剔除重复统计人数。
3.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
E002≤E003+E004+E005+E006。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表号:
民统表6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3〕167号
有效期至:
2015年12月
填报单位(盖章):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地(市)_县(市、区)年月日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省级下拨中央冬春补助资金时间
F001
年/月/日
省级下拨中央冬春补助资金文号
F002
——
已救助人口
F003
人
其中:
已口粮救助人口
F004
人
已衣被救助人口
F005
人
已取暖救助人口
F006
人
已其他生活救助人口
F007
人
本级财政已安排资金
F008
万元
上级财政已安排资金
F009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说明:
1.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填报、汇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上报时应将分县报表一并上报。
2.本表前两项“省级下拨中央冬春补助资金时间”、“省级下拨中央冬春补助资金文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填报。
3.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
F003≤F004+F005+F006+F007;F003≤E002;F004≤E003;F005≤E004;F006≤E005;F007≤E006。
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
表号:
附表1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3〕167号
有效期至:
2015年12月
填报单位(盖章):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地(市)_县(市、区)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户口
所在地
身份
证号
死亡失踪地点
死亡失踪时间
死亡失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