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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中职院〔2011〕3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高职高专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必需的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延期报到时间超过两周的,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未办理相关手续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者,由学院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和心理普查,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严重心理问题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证明(以下同),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证明),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经学院批准按规定缴纳学杂费等相关费用后,方可随下一届新生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年(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预先缴纳有关费用,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到教学系(部)办理注册手续,教学系(部)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注册有效.

(一)无故不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二)凡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办任何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暂作退学试读处理,开学四周内未办任何手续不报到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三)开学后第四周结束时由教学系(部)将未报到注册学生名单汇总表交教务处,学院按退学程序予以处理.

第三章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纪律与考勤

(一)新生入学后按教学系(部)、专业、年级编制自然班并按自然班进行日常管理.复学、恢复学籍、延长学习年限等学籍变动的学生重新编入下一年级的自然班外,其他学生因学习进度不同而选择不同的课程学习时,只是作为不同的课程教学班,一般不再重新编制自然班.

(二)学生在校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本地,在节假日期间须按规定时间离校、返校.

(三)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院、教学系(部)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不得迟到、早退.

(四)学生确因实际困难不能上课或参加统一安排的活动,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否则按旷课论处.

(五)学生请假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必要时应附证明),到期不能上课应续假.请假3天内(含3天)由学生所在系(部)的辅导员批准;请假3-5天的由学生所在系(部)领导批准;请假6天及以上由学生工作处与教务处共同批准.特殊情况报院领导批准.

第四章学制、课程、学分与考核

第七条学制

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3年.在基本学制期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在校学习(含休学)的年限最多可延长至5年;需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应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核送教务处批准备案.经批准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时间者,应按规定缴交学费.

第八条课程与学分

在校期间,学生必须参加学院和所在班级的活动,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取得相应的学分.

(一)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按学期计算,每门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具体学分数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标准.

(二)学分是毕业的重要依据,只有取得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时具有毕业资格.

第九条课程修读原则与要求

课程分为必修和选修,学生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以及学院提供的开课条件进行课程修读.课程修读应首先保证必修课、专业限选课的学习.有严格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第十条课程考核方式与记分

课程考核课程标准为依据,考虑课程性质和特别,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的评定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计分,或采用经百分制分数转换的五级分制记分;平均学分绩点(gpa)反映学生学习“质”和“量”两方面,可作为学生综合测评和评优时的学业成绩方面的主要依据,其设计的评价方法如下:

(一)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五级制

优(90)

良(80)

中(70)

合格(60)

不合格

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1.绩点=分数/10-5

2.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学分×(分数/10-5)

3.总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4.平均学分绩点gpa=总课程学分绩点/学分总数

第十一条学生所修课程的总评成绩均要结合学生平时的课内外作业、课堂问答、实验、实训、实习、设计、期中和期末考试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评定方法依据课程标准(教学大纲).鼓励进行考核方法的改革和创新.

课程的考试一般统一安排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分院考课程(主要为院平台课或公共课)和系考课程(主要为系平台课或专业课);在14周以前结束或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考试的课程,上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在课程结束后随即进行考试.

第十二条对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修完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内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后,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过补考或重修学习后,成绩合格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的资格,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一)课程缺课(包括病、事假、旷课)累计达该课程总课时的1/3及以上者;

(二)课程作业或实验实习报告等缺交1/3及以上者(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业论)或课程实践环节达不到要求者.

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重修该课程,不得参加补考或毕业清考.

第十五条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和“旷考”字样;考试作弊或旷考者不予正常补考,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给予重修的机会.

第十六条缓考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事先持相关证明填写《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免修(免听、缓考)申请表》(见附件1),经任课老师、辅导员、院(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准予缓考(任课教师在成绩册注明“缓考”).缓考课程安排在下学期的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不及格者不予补考,须按规定进行课程重修.

第十六条补考与重修

学生在每学期开设的必修课程中,总评成绩不及格,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课程补考;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3周内进行.

对于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须按规定报名参加重修(在校期间每门课程重修学习次数不限).重修规定如下:

(一)重修由学生本人根据学院课程安排情况,在下学期开学后的第1周内填写《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见附件2),经学生所在教学系(部)审核,任课教师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到网上报名重修.

(二)重修课程一般应随开课年级重新修读,也可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另行组织编班重修;学生重修时因课程时间安排冲突无法兼顾听课者,经所在教学系(部)认可、教务处同意,学生可采取自修与教师定期辅导相结合方式重修或以学分置换的形式修读相近性质的课程.

第十七条补修

对于转专业、休学等原因需进行补修课程的,学生本人填写《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学分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经学生所在教学系(部)审核,任课教师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根据学生本人的学习计划和学院课程安排情况,到网上报名补修.

第十八条免修

学生通过参与校企合作项目开发、专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项目、国家认可的自学考试等,确定已掌握或具备了与课程密切相关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其专业层次、学习内容和要求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学生提出申请后,责任部门可按规定的程序向所在系(部)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系(部)根据所提供的材料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学分认定和学分置换等方式免修相应课程.

(一)凡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免修(免听、缓考)申请表》(见附件1),向所在教学系(部)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系(部)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免修.

(二)军训课、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必修的素质教育类课和实训类等实践性强的课程一般不得免修(但参加学院运动队等具有体能锻炼性质项目的学生可申请免修体育课;对个别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有缺陷以及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校医院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调整、减少、免除部分考查项目或改上康复课程内容,并酌情给予体育课成绩).

(三)免修考试每学期只能申请1次,每人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该学期所开设必修课总数的1/3,免修学分不超过8学分.获准免修的课程可免考,考核成绩记载中注明“免修”,教务系统设定以“70”分作为该课程的成绩.

(四)复学、转专业学生,原已修过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规定内容和学时相同或相近、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经学生所在系(部)认定,准予免修.

(五)凡必须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或进行补考.

第十九条免听

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非专业核心课程,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免听,但须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具体办法如下:

(一)学生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免修(免听、缓考)申请表》(见附件1),经学生所在教学系(部)审核,任课教师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听.

(二)获准免听课程理论部分的学生,仍须参加该课程的作业、实验、课程设计等实践性环节的学习.

(三)军训、体育课、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实验/实训课,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大作业等实践性强、教学做一体、项目化的课程及其他不适宜免听的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得申请免听.

(四)每学期申请免听课程不超过2门.

第二十条素质拓展教育和课外教学活动等是课内教学的必要补充,由教学系部和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学院团委、校企合作处等部门组织,由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在学习和活动期间的态度、所掌握的专业技能、知识等进行综合评定成绩,合格后按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学分.

第五章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应在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1次转专业机会:

(一)新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的;

(二)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学院确认其有某种特殊原因,转专业或转学更利于其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按政策规定不能跨大类转专业的(体育类、艺术类等);

(二)已按第一志愿录取,原则上不得转专业的;

(三)补录学生;

(四)拟转入专业的班级人数超过正常容量的;

(五)转专业测试不合格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专业一般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初或第一学期末办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拟转入系(部)同意并测试合格,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向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办理专业调整手续,被批准的学生凭教务处转专业通知书办理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符合转学(含转出和转入)条件的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而缺课达两个月及其以上的;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三)个人自主创业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的;

(四)因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根据申请理由附有关证明(如校医院意见、应征入伍材料等),经所在教学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由学生所在教学系(部)及时通知本人到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办理休学手续,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

(一)办完休学手续后应及时离校.凡不按时办理休学手续或不及时离校而扰乱教学秩序的以违犯校规论处.

(二)本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到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办理休学手续,学院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按照相关的规定,翌年毕业的学生应征入伍的,如果只欠顶岗实习环节,可以不办休学手续,其顶岗实习可在部队完成,服役期计入修业年限,达到毕业标准后予以毕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每次以1年为限.休学期满,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可继续申请休学1年.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复学学期开学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院指定的机构诊断,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复学后原来所获的学分继续有效.如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三)学生所在教学系(部)对学生的政治表现进行复查.休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开除学籍;

(四)因特殊原因需提前一学期复学者,应得到所在教学系(部)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缴纳该学期的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七章留级、退学、退学试读、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学院定期进行学业预警,所有学期不及格课程(不含公选课)的学分累计达10学分者,学院将实时进行学业预警;在一学年所修读课程(不含公选课)总学分超过1/3考核不及格者或所有学期不及格课程(不含公选课)的学分累计达18学分及以上者,由教务处向学生发出学业警示并强制留级(延长学制).强制留级的学生随下一年级学习,但认可已修学分,补交所延长学年的费用,具体手续由学生所在系部与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共同办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予退学:

(一)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又无资格继续休学者;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在一学年内所修读必修课(补考后)总学分超过2/3考核不及格者;

(七)不及格必修课(补考后)的学分累计达30学分者;

(八)其他严重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须退学者.

第三十二条因第三十一条之(六)、(七)而导致退学者,本人确有上进精神,有信心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试读完成学习的可申请退学试读.规定如下:

(一)学生接到退学通知书后申请退学试读,填写《中山职业技术学院退学试读申请表》(附件4),经家长和学生签字后,教学系(部)审核、教务处核查后报院领导批准.

(二)经批准试读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试读.原课程考核成绩已合格的,可以申请免修(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因欠积学分而导致退学,经批准予以试读的学生,可暂跟班试读或休学,但新学年开始后必须跟下一年级试读).

(三)试读申请仅限一次,试读期限为一学年;试读生暂不予注册,无正式学籍,不得参加评优、评奖,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四)试读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退学.

(五)试读期满,所学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后方能重新取得学籍.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开除学籍: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三)由他人代替考核、替他人参加考核、组织作弊、使用特殊工具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五)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三十四条按规定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院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达本人(因故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院内公告,视为送达),同时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故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院内公告,视为送达),并在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学生所在教学系(部)负责督促其限期离校(最迟不得超过7天),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学生对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按照《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办法》(中职院〔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毕业

(一)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和取得相应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结业

(一)学生学制期满,所修学分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未达到毕业要求,不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二)学生结业后2年内(修业年限内)须主动向学院申请补考或重修,经批准后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考证)的考试(核),修满人才培养规定总学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时间为准.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得再申请补考或重修.

第四十条肄业

(一)学生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但学习满1年以上的,作肄业处理,学院发肄业证明;少于1年或被开除学籍者,只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二)学生主动退学的,作肄业处理,本人提出申请的可发肄业证书.

(三)肄业证书不得换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学生重修、留级、延长学制等费用按有关的规定收取.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中职院〔2010〕6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免修(免听、缓考)申请表

2.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

3.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学分认定申请表

4.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试读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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