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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点网络参考资料

有志者事竟成,破釜沉舟,百二秦关终属楚;

苦心人天不负,卧薪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依法治教概述

1、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于1981.01.01日正式颁布,拉开序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令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2、依法治教:

就是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

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具体来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活动,协调教育关系,知道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矛盾,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使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3、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

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

提供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和监督制度

4、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事实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第二节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第三节 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

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

2、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

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

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

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第四节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相同点:

本质上是一致的。

1、它们的内容都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2、它们的根本任务都是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不同点:

1、制定的主体不同。

教育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政策制定的主体既包括政党也包括国家机关;

2、表现的形式不同。

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的,而法律则是以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的。

在表述形式上,政策文件注重原则性和导向性的要求,法律则注重条款的规范性和确定性

3、实施方式不同。

政策主要是依靠党和国家机关的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对其特定的工作人员的约束来保证实施,法律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要求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

4、作用不同。

党的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定型化,是教育政策的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

1、教育法含义:

广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的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所有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主要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央政府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

狭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

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教育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2、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

特征:

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公认而确定的效力)

   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

   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

   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原则:

方向性原则、公益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终身性原则 

3、教育法的作用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

         可以极大的提高教育管理

第三节教育法律规范

1、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2、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

前者是后者的内容,后者是前者的载体

区别:

(1)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的区别:

逻辑上的从属关系,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总称;前者是一种的特指的行为规范。

(2)教育法律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

前者是各种规范文件的基本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后者除了包含前者外,还有说明性文字。

(3)教育法律规范同教育法文书的区别:

后者包括司法文书,是适用法律规范而使用的特殊法律文件,其特点是只在特定的地区和时间内,对某一特定的主体具有约束力。

(4)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

前者用后者来表现,但后者不一定是前者。

3、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三者关系:

密切联系在一起、缺一不可,否则起不到法律规范的作用。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

1、宪法

(1)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衷心;基本原则:

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共有、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宪法至上)

(2)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规定了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形式和任务

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自由

规定了父母或监护人的教育义务

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2、教育法律

我国基本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9月1日施行

教育单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1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施行(2006年修改,    9月1体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4年1月1人施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9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3、教育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

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

地方性教育法规:

执行性、补充性地方性教育法规;自主性……

        特点:

与国家宪法、教育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只在本地适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教育规章

根据制定发布机关不同,分为:

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规章,称部门教育规章

              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成地方性教育规章。

第四节教育法律关系

1、含义:

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之前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2、特征:

(1)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

     

(2)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围

     (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

     (4)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

3、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4、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5、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者,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包括:

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在华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财团法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6、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一般包括:

物、行为、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物:

不动产(场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及场馆)

动产(资金、教学仪器设备)

行为: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

   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

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精神产品和智力成果,各种具有独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课件等的发明与制作。

7、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第三章 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学校

1、概念:

从法学视角看,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

2、特点:

(1)设立学校的目的与衡量标准不同于企业(前者目的:

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后者目的:

盈利,利润最大化;前者衡量标准:

人才培养质量,后者衡量标准:

经济效益高低)

(2)学校的经费来源不同于企业(前者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后者来源于股东的投资)

(3)对学校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

3、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

(1)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

学校是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

学校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学校能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2)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 (事业单位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

(3)学校是行政相对人

权利:

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权

   参与制定教育法规或计划的权利

   听证的权利

4、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

组织机构和章程、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5、设立学校的程序:

教育法规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审批制度:

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

6、学校的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学校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节 学生

1含义:

是指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2、学生的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取得相应的学位学业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申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特殊学生群体享有的特殊教育权利(女生、经济困难学生、残疾人)

4、学生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对教师、学生、学校等各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大多停留在理论条文上,未能以具体的、有操作性的正式程序来加以落实

传统社会观念和传统教育都习惯于把中小学生看作管理和教育的对象,而非当作具有独立个性和主体意识的个人看待,尊重学生权利的意识淡薄

在某些情况下,出现一种过分强调学生权利的倾向

5、学生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所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6、学生权利和义务实施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年龄特点、心理特点、生理特点

第四章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教师的法律概念: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2、教师的权利

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

平等权利、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监督权

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

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自由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参与教育管理权、培训进修权、申诉权

3、教师的义务:

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第三节 我国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1、教师资格制度

含义:

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一般包括教师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认定、丧失和撤销的原则及认定教师资格程序等内容。

分类:

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初级中等学校……、高级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指导…..、高等学校….

2、教师资格条件:

国籍(中国公民)

       思想品德(良好的思想品德觉悟和职业道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

       学历

       教育教学能力

       身体素质

       心理素质

 3、教师资格的认定:

(1)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知道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审查后,报上一级骄傲与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4)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依据法律规定的负责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机关或其依法委托的教育机构外,其他机构认定的教师资格无效。

4、教师资格的丧失:

收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收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

5、教师职务制度:

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6、教师任职条件

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

遵守法纪,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的履行现职务职责

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

身体健康

7、教师的聘任制度形式:

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8、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第五章 教育法律责任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1、概念:

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特点:

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由国家专门机关或者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3、种类: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民事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上的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国家只对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4、构成要件:

有损害事实

       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

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

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负法律责任的主体,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它是法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

包括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

6、形式:

制裁:

对人身的制裁、限制行为能力、剥夺财产、申诫罚

补救:

财产上补救、精神补救、对违法行为的否定

强制:

是指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的教育法定义务或新追加的作为惩戒的义务

7、制裁与强制的区别:

前者实质是剥夺违法者的某种权利,后者是强制违法者履行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前者是案件查清之后,对违法者作出的惩罚,后者是在案件查处过程总采取的措施。

第二节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1、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

有关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

            有关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学校与校长

            教师

            学生

            有关家长和其他监护人

            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第三节 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

1、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

2、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3、违法办学、招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

4、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

5、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责任

6、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7、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

8、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9、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问题

1、学生伤害事故:

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2、表现:

运动伤害、课余伤害、校外活动事故

3、原因分析:

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

       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体罚或变相体罚

       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学生体制特殊或疾病

       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4、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

(1)主体和对象不同,监护的主体是自然人、与监护人有劳动关系或者居住管辖关系的社会组织,对象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教育保护的主体是国家和学校,对象是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和成年学生

(2)产生的根据不同,监护以亲权和亲属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和身份关系为纽带,以民法为根据,教育保护以学校和学生的教育关系为基础,以教育法为根据。

(3)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监护为私法范畴,监护人和监护职责可以依法转让,教育保护为公法范畴,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都不能放弃转让教育保护职责

(4)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监护人产生有法定和指定两种,教育保护只有法定一种

(5)保护内容不同,监护包括被监护人人身财产,也包括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代管财产,代理民事活动,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诉讼。

教育保护为随附义务,一般限于学生的人身健康的照顾,无财产、代理民事活动的法定内容

(6)手段不同,监护有实际上的惩戒权,学校保护只能对学生依法采取劝导、批评和行政处分的手段,禁止体罚。

保护期限,前者只有未成年人,后者无论是否成年,在校期间都有职责

(7)责任不同,监护为无限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教育保护为有限责任,只有当学校教育管理有过错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内容与实施

1、办法颁布的目的和意义:

根本在于知道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对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作出了法律上的明确回答,有利于规范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意识与行为

弥补了我国教育立法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专项法规上的空白。

2、办法规定的基本内容:

(1)关于学校责任范围的界定,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2)关于适用的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大中小学都适用

(3)关于学校责任的性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4)关于伤害事故的类型,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混合型责任事故

(5)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主要由学校进行处理,教育部门予以指导、协助和调节

(6)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原则和经费的来源,原则是参照民法通则、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法规及有关跪地确定,经费来源:

学校筹措、县级以上有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鼓励学校学生参加相应的保险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 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1、概念: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是,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2、特征:

权利受到伤害是其存在的前提

    具有弥补性

    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3、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

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

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

标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作用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诉讼渠道、行政渠道、其他渠道

第二节 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

概念:

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特征:

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范围:

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受理机关:

前两种是主管的教育部门,第三种是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务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环节:

(1)提出申诉(申诉书内容:

申诉人资料、被申诉人资料、申诉要求、申诉理由、附页)

(2)对申诉的处理(符合申诉条件予以受理、不符条件不予受理、未说清楚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递交)

(3)对申诉的处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则维持原处理结果、不履行…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一部分不符合有误则变更不适用部分或责令学校重新处理、违反…撤销原处理决定,相抵触可责令学校进行修改或废止)

2、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

概念:

是指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特征:

收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申诉制度

   具有特定项的权利救济制度

范围:

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

   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申诉

   ………………人身权利……….

   对教师………合法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

   对学校或者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

程序:

申诉的提出

   受理

   处理

第三节 教育行政复议 

1、概念:

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2、特点:

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

     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复议申诉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或裁决

3、范围:

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务)

     对教育行政强制的错是不服的(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对不作为违法,可以请求复议救济(不予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未依法发放抚恤金)

     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

     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

     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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