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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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影淘房:

房贷还款差额帮您细细算

昨日,本版开设的“小影淘房”栏目,不断接到读者的咨询电话,许多读者提出“央行加息能给个人购房贷款带来多大影响?

”记者为此采访了有关银行人士。

  据市建行住房信贷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这次存贷款利率调整中,与个人购房贷款直接相关的政策包括: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含5年)以下从3.60%提高到3.78%,5年以上从4.05%提高到4.23%;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5年(含5年)以下从4.77%提高到4.95%,5年以上从5.04%提高到5.31%。

假设在贷款期限内没有出现其他变动情况,借款人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月还相同金额),这位负责人提供了以下计算结果:

如果申请的是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1万元,10年贷款期限每月要多还款0.86元,累计多还款103.07元;20年期限每月要多还款0.95元,累计多还款229.20元;30年期限每月要多还款1.05元,累计多还款376.83元。

如果申请的是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也就是常说的商贷),贷款额度1万元,10年贷款期限每月要多还款1.33元,累计多还款159.13元;20年期限每月要多还款1.50元,累计多还款360.79元;30年期限每月要多还款1.67元,累计多还款599.65元。

  借款人只要用实际贷款额度乘以上面不同年期的多还款数额,就可大体计算出每月和累计要多还款的数额。

比如:

公积金贷款40万元、期限20年,每月就要多还款0.95元×40(38元,每月还款2472.8元),累计要多还款229.20元×40(9168元,累计还款593441.6元)。

同样,商业贷款40万元、期限20年,每月就要多还款1.50元×40(60元,每月还款2708.8元),累计要多还款360.79元×40(14431.6元,累计还款650112.4元)。

小心不良开发商蜜语:

十大购房人应注意事项购买一套称心如意的房子,是许多老百姓的梦想。

如果落入不良开发商设置的陷阱,购房人甚至可能血本无归。

因此,消费者有必要了解商品房买卖特别是预售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避免出现“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被动局面。

  一、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房地产市场各种类型的房屋很多,作为购房人一定要清楚自身的收入情况和消费层次,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好高骛远,以免日后给自己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在明确自己应该购买哪一类商品房后,更为重要的是了解开发商的售楼资格。

由于开发商与购房人存在着严重的市场信息不对称,双方的地位实质上是不平等的。

实践中曾出现开发商利用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商卷逃预售款和在预售房地产上设置抵押等情况,严重侵害购房人的权益。

为此,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开发商的售楼资格作了若干限制,即开发商作为预售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预购人明示下列事项,使预购人能够较为全面真实地了解商品房预售的信息:

(一)预售人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其经发证机关确认的复印件;(三)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四)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五)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六)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办法;(七)商品房预售款的专用帐户;(八)物业管理事项;(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果以上条件都具备的话,说明开发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商品房小区规划的确定和商品房预售前的开发等过程中,都较为规范,没有出现在建工程抵押的情况,对商品房后期建设与管理也有明确的计划,购房者大可放心与之谈判。

  二、看清“内部认购”的真面目

  许多开发商在楼盘预售前,喜欢搞内部认购,一为造势,二为摸底,都是为预售作准备。

而对于购房人来说,相对而言,内部认购的价格相对较低,有一定的吸引力。

对此,笔者认为,由于内部认购行为政府不认可,也没有纳入管理,商品房的内部认购可能存在以下隐患:

一是开发商还没有缴清开发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导致将来难以取得房地产证;二是该商品房可能已经被开发商拿去抵押,将来购房人取得的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三是由于内部认购合同没有政府部门的登记备案,开发商可能会将房屋一楼多售。

因此,购房人切不可因为内部认购商品房的所谓价格优势而麻痹大意。

  三、明确售楼广告的法律效力

  许多开发商都精通包装之道,在商品房的售楼广告中作了许多诱人的许诺。

对于广告的效力,法律理论一般认为是一种“要约邀请”,对开发商没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合同双方将广告的许诺作为合同条款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对于预售广告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实现的,《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预售人发布预售广告时,应当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合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内容,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

预售人发布的预售商品房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预购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预售人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当提前五日将拟发布的广告式样报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该广告内容与项目不符时,应当责令其停止发布。

如果购房人因开发商虚假广告的误导利益受到损害,理论上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赔偿,但通过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来维权,不是广大购房人乐见的事情。

因此,建议购房人要求开发商将其广告许诺作为合同条款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发现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四、慎签认购书

  在实践中,为了尽早销售商品房,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双方先签订商品房预售认购书,购房人依认购书约定缴纳一定数额的款项。

但往往在正式的商品房买卖谈判中,又因为对具体条款的争议,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进而转为对购房人所缴款项是否视为定金,适用“定金罚则”而争吵不休。

对于认购书的法律性质,一般认为,如果认购书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商品房的位置、楼层、总面积、单价、总价、签订正式预售合同的时间等,商品房认购书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认购书中约定的款项应当视为解约定金,适用定金罚则。

如果认购书没有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则认购书只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意向书”,购房人所缴款项应当退回。

对于认购问题,《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预购人与预售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前,经双方协商同意,预售人可以向预购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商品房预购订金;预售人收取订金前,应当向预购人提供商品房预购销合同草案。

收取商品房预购订金时,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订立书面协议,约定所收订金的具体数额和退还与不退还的具体办法。

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后,预售人向预购人收取的商品房预购订金应当转作预购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

”此规定明确规定双方约定的是“订金”而非“定金”,这也可以避免适用“定金罚则”,但前提是购房人在认购书上也使用了“订金”的字眼。

  五、确定合理的付款方式

  为加快资金回笼,实践中有的开发商对一次性付款的购房人提供一定的优惠,有的经济条件优越的购房人也乐于一次性付款,以免麻烦。

但这种做法其实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开发商开发烂尾,购房人极有可能血本无归。

因此,购房人应尽可能争取按照开发建设工程的进度分期支付房款,这样可以将风险降到最低,避免将来被“套牢”。

如在合同中约定签约时支付房款的10%,签约后开发商应保证工程应建至四层完工,购房人再付10%……等等。

另外,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商品房开发商(预售人)代购房人办理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购房人可以留百分之十五的商品房价款,其中百分之十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的商品房竣工验收之后、交付使用之前支付,百分之五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人交付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时支付。

购房人自己办理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购房人可以留百分之十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项目产权确认证明书并将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六、明确约定收楼标准

  对于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标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即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进行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项目包括: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包括专业验收、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

专业验收是指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落实工程报建审批事项情况所作的检验和认可。

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依照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房屋建筑以及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质量的认定。

综合验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情况所作的认定。

对于交付标准,此办法规定,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办法没有明确,而且广州市综合验收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得解决,使开发商与购房人在收楼标准上存在很大争议。

现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第八条规定收楼标准由合同双方约定。

建议购房人尽量不要选择争议较大的“

(一)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以免日后对验收的定义产生歧义,另外,购房人可要求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同时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七、规范商品房面积增减的处理

  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是以房地产测绘部门的测绘结果为准。

而合同的签订往往在测绘之前,因此,合同约定的商品房面积往往与实测面积不相符。

对于面积增减的处理,建设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有明确的规定,即:

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作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广州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当然,合同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

  八、了解按揭的办理方法

  大部分开发商都在售楼广告中写明提供多少年的几成按揭,并列出月供多少,以示供楼是件轻松的事情。

有的购房人也以为签了合同交了部分房款,并提交了一系列按揭申请文件后,就可以放心等待入住了。

实际上,提供按揭的是银行而不是开发商,银行对购房人资信进行调查后,可能不会批准提供按揭。

实践中也存在开发商把按揭作为一种销售手段,明明没有却明目张胆地宣扬。

如果银行不批准按揭或根本就不存在按揭,而购房人已缴了一部分房款,那购房人则十分被动。

比较好的方法是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按揭申请得不到批准时如何处理作一明确规定。

  九、追究交楼违约的技巧

  有的购房人往往会遇到这种情形,接到开发商的交楼通知书,兴冲冲地到楼盘一看,商品房的许多设施都没有到位。

对此,有的购房人急于入住,直接收楼。

有的购房人则以书面方式明确通知开发商不接受交付,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两者的处理其法律后果是不同。

前者收楼后,即使商品房根本不适于居住、使用,购房人也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金。

当然,如果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已收楼的购房人还是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财产损失,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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