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发1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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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发10号
大府发〔2009〕10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英县医疗安全防控体系》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城工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医疗安全防控体系》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大英县医疗安全防控体系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和危害,实现医疗安全由事后处理转向事故前预防,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遂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遂宁市预防及处置医患纠纷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医疗安全防控体系》的通知(遂府发〔2009〕12号)精神和《大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体系。
一、组织机构
(一)成立大英县医疗安全防控体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县府办联系卫生工作的副主任、县卫生局长任副组长,县卫生局、县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维稳办、县应急办、县群工局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县卫生监督大队以及县直医疗机构负责人为成员。
(二)县医疗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卫生局医政股,承担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医疗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对预防、控制、处置医患纠纷进行指导、检查及监管。
二、工作职责
(一)各镇乡、城工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的医疗安全工作职责
1.对本辖区医疗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医疗安全工作;
2.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医疗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操作规范;
3.建立医疗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度;
4.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各级政府的医疗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乡(镇)、社区居委会、村、社基层组织在处理医患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二)医疗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医疗安全信息的收集、报送及公布;
2.组织对医疗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及应急处理;
3.组织对辖区内医疗安全隐患的排查并督促整改,建立医疗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三)部门工作职责
1.医疗卫生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医疗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专(兼)职科室及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安全日常事务工作;建立内保机构,落实专职内保人员;制定医疗安全防控实施方案;发生医疗安全事件后应及时书面或口头报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立即组织人员对正在发生的医疗安全事件进行控制,防止损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指派其工作人员对医疗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判断发生医疗安全事故的原因;对所发生的医疗安全事件开展评价、总结;因医疗卫生单位的责任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兑现赔偿。
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医疗安全防控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完善的医疗安全预防措施和处置方案;接到医疗卫生单位关于发生较大医疗安全事件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控制局势、避免安全事件损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弄清事故原因;及时向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汇报,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协调各部门支持配合,及时有效控制医疗安全事件对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更大的危害;做好医疗安全处置后的评价、总结工作。
3、卫生监督部门:
负责对辖区内涉及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组织医患双方当面封存病历资料、药品、医疗器材及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物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公安局:
接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发生的通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关注发展动态,按照“控制得住,化解得了,处置得好”的要求依法予以处置。
5.政法委:
协调政法部门依法处置医疗安全事件,必要时及时调度警力控制事件发展和升级,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和社会稳定。
6.司法行政部门(医疗纠纷调解中心):
抓好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争议;为医患双方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和必要的法律援助,组织医患双方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引导医患双方进入诉讼程序。
7.民政部门:
严格按照《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尸体接运工作。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认真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和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8.宣传部门:
积极宣传医疗卫生科普知识、医疗工作的高风险性和局限性,客观、公正、准确地报道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对医患双方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三、防控内容
(一)医疗质量及服务安全。
医疗资源相对不足,供需矛盾突出引发的矛盾;各医疗机构超负荷运行,医护人员配备明显不足,操作规范执行不严、医护质量存在缺陷,引发的发医疗事故;医患沟通不够,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导致的医患矛盾;住院人数大量增加,床位紧张、后勤服务滞后等导致患者及亲属对医疗机构存在的不满意情绪。
(二)院内交叉感染安全。
病人增多,特别是儿科、新生儿科病人拥挤,感染控制不严,诱发新生儿、产妇院内感染事件的发生。
(三)临床输血安全。
临床用血量增加,血液检测量加大,经输血传播的疾病。
(四)危险化学品、放射源、易然易爆物品、麻醉药品存放及使用安全。
随着医疗机构新的业务工作大量的开展,上述物品使用机率增多,产生的不安全隐患。
(五)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质量存在的问题而引发的医疗事故。
(六)医患纠纷导致群体性事件。
医患纠纷导致的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诱发的群体性事件,影响医患和谐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七)非医疗因素所致安全隐患。
院内压力容器、电梯、电路、病房设施、职工及病员食堂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存在的问题诱发的安全事故。
四、防控措施
(一)医疗机构(含采供血机构)
1.规范服务行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各医疗机构应制定医护人员诊疗规范、文明用语规范,开展沟通技巧培训,用“热心、诚心、细心、耐心”关心体贴每一位患者,建立平等、和谐的医患关系。
2.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认真开展“三基三严”训练,切实提高医疗护理质量;落实“三查七对、三级医师查房、疑难病例讨论、会诊”等制度,防范和杜绝医疗差错事故发生。
3.科学诊治。
在诊疗过程中,要全面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杜绝滥检查、滥用药、过度治疗、乱收费行为发生,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负担。
4.优化就诊环境。
各医疗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对院内进行统一规划,积极改善就诊环境,优化工作流程,简化环节,缩短病人在各个环节的等候时间;增加专家门诊,满足群众需求;根据不同季节的变化,调整门诊上下班时间,保证24小时值班制,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5.尊重和保护患者的权益。
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护患者隐私;手术、麻醉、输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等项目,医患双方要签署“知情同意书”;对住院患者普遍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并建立院内查询系统,让病人清清楚楚看病,明明白白消费。
6.加强医院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监管。
对医疗机构内的重点科室、重要部位、重点环节要随时加强检查,对手术室、麻醉科、输血科、新生儿科、急诊科、ICU、消毒供应室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科室,建立领导分工负责制,予以重点监管。
认真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对医疗器械、消毒灭菌物品、医疗场所、医疗废弃物进行规范管理和处置,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发生;严格按照《献血法》、《医疗机构用血管理规范》把住献血人员筛选、检测、输血核对三关,杜绝因输血而导致的感染事件发生,确保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100%严格检测合格,100%由市中心血站统一供应。
7.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监测。
严格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疗器材进货渠道,保证质量,减少安全隐患的存在,同时要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医疗器材质量跟踪,杜绝因药品及医疗器材导致的医疗安全事故的发生。
8.积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遂宁市预防及处置医患纠纷暂行办法》切实履行医疗机构的职能职责。
发生医患纠纷后,应及时书面或口头报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立即指派其工作人员对医患纠纷进行调查,耐心听取患方反映的意见、诉求,及时对患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争取相互理解,化解矛盾;不能达成共识的,要口头和书面详细告知患方依法解决医疗争议的途径。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持有异议,医疗机构应当书面征求患者近亲属意见是否同意尸检,如患者近亲属同意尸解并签署尸解同意书后,应立即与患者近亲属共同协商确定尸检机构,力争在48小时内进行尸解。
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应主动联系公安、民政、殡仪馆并协助死者亲属将尸体移送殡仪馆停放。
经医患双方协商、医患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医疗纠纷,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9.加强院内压力容器、电梯、电路、危险化学物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病房门窗、床单元设施、职工及病员食堂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的监督管理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杜绝非医疗因素导致的安全事故发生。
(二)卫生行政部门
1.加强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满足城乡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提供有力保障。
2.规范医疗市场秩序,确保群众就医安全。
充分发挥卫生部门的监督职能,加大对医疗市场的监管力度,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严格医技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和医疗服务技术准入,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从源头上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3.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督促各级各类医院建立完善医疗费用查询制度、院务公开制度,杜绝不合理收费。
4.加强社会宣传。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介,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特别是就医患者深入了解医疗行业的特殊性、高风险性和不可预见性,了解医疗纠纷的法律途经,正确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争议。
(三)公安部门
在二级以上医院建立警务室,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依法果断处置:
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故意损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财物的;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冲击或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在医疗机构内或公共场所拉横幅、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泼撒秽物、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放鞭炮等举行各种形式的祭祀活动的;围堵医疗机构大门和诊疗场所,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的;抢夺尸体或拒不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停尸场所,陈尸要挟或抬尸游街闹事的;抢夺医疗文书,偷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和家属财物的;患者符合出院条件,无理占据病床拒不出院的;聚众闹事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行为的。
(四)民政部门
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尸体移送和处理工作,督促殡仪馆做好尸体存放、保管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因医疗纠纷移送到殡仪馆存放的尸体。
(五)乡(镇)、居委会、村基层组织
在接到所辖区域内村(居)民发生医疗纠纷的通报后,要主动介入,对患者及其亲属或死者的亲属作好解释疏导工作,协助做好尸体移送及其处理工作,避免医患纠纷升级,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
其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行动、密切配合,确保及时妥善处置每一件医患纠纷。
五、预警与救援
(一)信息报送
医疗卫生单位发生医疗安全事故后,应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印发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及消防、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辖区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对医疗纠纷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同时报告公安部门等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请求对重大医疗纠纷进行及时处置。
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医疗安全事故的报告后,要及时口头或书面上报医疗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
对正在处理中或处理结束后的医疗安全事故,医疗卫生单位要将其处理进展情况、处理结束后的情况书面报告医疗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上报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
(二)应急响应
1.分级标准
(1)医疗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般医疗安全事故(Ⅰ级)
医疗卫生单位因院内交叉感染、输血感染、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医疗器械质量问题、违反诊疗操作规程、压力容器爆炸、放射源泄漏、危险化学物品(麻醉药品)及生物菌种丢失、电梯事故、房屋垮蹋、火灾事故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事故而导致的医疗安全事故(下同)发生后,先后导致3人以上5人以下受到伤害且无死亡的,定为一般医疗安全事故(Ⅰ级)。
较大医疗安全事故(Ⅱ级)
由于上述原因先后导致5人以上10人以下受到伤害,或发生1人死亡的定为较大医疗安全事故(Ⅱ级)。
重大医疗安全事故(Ⅲ级)
由于上述原因先后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到伤害,或发生2人死亡的定为重大医疗安全事故(Ⅲ级)。
特别重大医疗安全事故(Ⅳ级)
由于上述原因先后导致30人以上受到伤害,或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的定为特别重大医疗安全事故(Ⅳ级)。
(2)医疗安全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分级标准
一般医疗纠纷事件(Ⅰ级)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负责处理医疗争议的科室人员、科室负责人、医疗机构分管医疗纠纷处置的副院长宣传、解释,且患者及其亲属或死者亲属能够理解并与医疗机构达成处理一致意见的,定为一般医疗纠纷事件(Ⅰ级)。
较大医疗纠纷事件(Ⅱ级)
医疗纠纷发生后,出现“患者及其亲属或死者亲属不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解释、或故意毁损医疗文书、或谩骂医务人员、或局部影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等情形但未造成社会影响,医疗机构不能处理但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处理或经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医患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定为较大医疗纠纷事件(Ⅱ级)。
重大医疗纠纷事件(Ⅲ级)
医疗纠纷发生后,出现预警行动所列内容之一,并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定为重大医疗纠纷事件(Ⅲ级)。
特别重大医疗纠纷事件(Ⅳ级)
医疗纠纷发生后,出现预警行动所列内容之一,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并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形发生的,定为特别重大医疗纠纷事件(Ⅳ级)。
2.应急响应
(1)发生医疗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般医疗安全事故(Ⅰ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医疗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医疗卫生单位组织人员对受到伤害的人员进行抢救治疗,同时报告医疗安全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事故原因开展调查确认、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提出应急处理措施、方案、迅速落实应急处理工作。
较大医疗安全事故(Ⅱ级)的应急响应
医疗安全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医疗卫生单位较大医疗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医务人员对受到伤害的人员进行抢救治疗,确保受到伤害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向医疗安全防控领导小组副组长报告,并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明确应急处理小组参与人员;该级由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挥,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医疗安全事故(Ⅲ级)的应急响应
医疗安全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医疗卫生单位重大医疗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医务人员对受到伤害的人员进行抢救治疗,确保受到伤害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向县应急办、医疗安全防控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报告;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提出启动医疗安全应急处理工作程序;该级由医疗安全防控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各成员单位要迅速到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医疗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
医疗安全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医疗卫生单位特别重大医疗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医务人员对受到伤害的人员进行抢救治疗,确保受到伤害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向县应急办、医疗安全防控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报告;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提出启动医疗安全应急处理工作程序;该级由医疗安全防控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指挥,各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相应工作组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医疗安全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实行分级处置。
一般医疗纠纷事件(Ⅰ级)的处置
医疗纠纷发生后在未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前提下,原则上由医疗机构按规定和医院内部程序以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兼顾医患双方正当权益和以人为本的方式积极自行处置,包括医患双方协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进入司法程序解决。
主持处置单位:
医疗机构。
主持人:
医疗机构内受理和处置医疗纠纷的专(兼)职科室负责人。
参加人员:
科室主管(治)医务人员、受理和处置医疗纠纷的专(兼)职人员、相关专业专家、分管医疗纠纷处置的副院长或院长参加。
较大医疗纠纷事件(Ⅱ级)的处置
医疗纠纷经医疗机构初步处置未得到有效控制,事态未平息且仍有升级的趋势,并出现较大医疗纠纷事件(Ⅱ级)行为发生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和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进行处置。
主持处置单位:
卫生局、医疗纠纷调解中心。
主持人:
卫生局分管副局长、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主任。
参加单位及人员:
医疗机构院长、分管副院长及相关人员,卫生部门分管维稳工作的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卫生监督部门大队长(副大队长)及相关人员,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负责人及相关科室人员,患者所在地维稳办负责人、所在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重大医疗纠纷事件(Ⅲ级)的处置
医疗纠纷经Ⅱ级程序处理未得到有效控制并有升级趋势,或由Ⅰ级直接发展到Ⅲ级的,医疗机构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报请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到场参与处置。
主持处置单位:
县府办。
主持人:
县府办联系卫生工作的副主任。
参加单位及人员:
县应急办主任、卫生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分管维稳工作的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患者所在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公安、维稳等部门负责人。
特别重大医疗纠纷事件(Ⅳ级)的处置
医患纠纷上升为群体事件,出现打、砸、损坏财物、有人员受伤、围堵医疗场所时,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主办人员必须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主持处置单位:
县政府。
主持人: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参加单位及人员:
除按Ⅲ级要求外,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主办人员必须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六、保障措施
(一)工作协调机制
1.联席会议制
会议的主要内容:
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卫生、消防、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安排部署有关医疗安全工作任务;分析研究全县医疗安全形势,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医疗安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建立长效医疗安全监管机制;向县政府提出医疗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重大医疗安全案件的处置;对医疗安全各成员单位执行联席会议决议、决定情况进行督察;收集、发布医疗安全信息。
2.联席会议召开形式
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
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
如因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由委员会主任决定。
主要内容:
分析全县医疗安全形势;通报汇总情况;掌握总体动态;研究医疗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整治重大医疗安全隐患;部署医疗安全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工作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办公室全体成员参加。
会议内容:
听取各医疗卫生单位对医疗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对汇报中提出的问题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研究排查措施及对策;提出工作要求。
(二)督查机制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医疗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县医疗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医疗安全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对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一次督查,督查的内容包括:
1.医疗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医疗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3.医疗安全责任人履行医疗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4.医疗安全事故善后及处置情况。
(三)责任追究制
因医疗安全工作措施落实不力、责任制履行不到位、发生医疗安全事故后处置不及时,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或群体性事件的,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实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医疗安全投入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大对医疗安全的投入,特别是重要科室、重要部位、重点环节,如:
消毒供应室、ICU、产科(新生儿病房)、手术室、氧气供应室、锅炉房、电梯、麻醉药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生物制品存放室,采血及血液贮存室、生物菌种贮存室等部位,要加大投入,按相关标准进行建设,确保万无一失。
主题词:
卫生医疗安全防控体系通知
抄送:
市政府办公室,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9月23日印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