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区职能部门拟定下放乡镇行政执法权责事项清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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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区职能部门拟定下放乡镇行政执法权责事项清单模板

龙山区职能部门拟定下放乡镇行政执法权责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现事项实施部门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依据

下放层级

备注(在所在项

√)

备注

已下放事项

下放事项

一、龙山区教育局1项

1

龙山区教育局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包含民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乡镇

二、龙山区民政局4项

 

2

 

龙山区民政局

对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省界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发布)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吉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11年9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发布)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支付修复的费用,由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乡镇

 

 

3

 

龙山区民政局

对单位及个人涂改、玷污、遮挡、覆盖、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地名标志和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2002年10月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涂改、玷污地名标志;

(二)遮挡、覆盖地名标志;(三)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四)损坏地名标志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由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损坏地名标志的,应当依法赔偿;

 

乡镇

 

 

4

 

龙山区民政局

 

对社会团体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5.《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6.《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7.《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乡镇

 

5

龙山区民政局

对无合法资质的社会团体非法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44号)第三条、第四条

乡镇

三、龙山区应急管理局27项

 

6

 

龙山区

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

 

7

 

龙山区

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

 

8

龙山区

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

 

9

龙山区

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

 

10

龙山区

应急管理局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三十六条

乡镇

11

龙山区

应急管理局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

 

 

12

 

龙山区

应急管理局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乡镇

 

 

13

 

龙山区

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明确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备案或者核销、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预案演练、定期检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乡镇

 

 

14

 

龙山区

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在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乡镇

 

 

15

 

龙山区

应急管理局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乡镇

 

16

龙山区

应急管理局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乡镇

 

17

 

龙山区

应急管理局

对企业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乡镇

18

龙山区

应急管理局

对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

19

龙山区

应急管理局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乡镇

20

龙山区

应急管理局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

21

龙山区

应急管理局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乡镇

 

22

 

龙山区

应急管理局

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乡镇

 

23

龙山区

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乡镇

 

24

龙山区

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违规设立储存烟花爆竹的、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贵的烟花爆竹的、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乡镇

 

25

龙山区

应急管理局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乡镇

 

26

 

龙山区

应急管理局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违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乡镇

 

27

 

龙山区

应急管理局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

28

龙山区

应急管理局

对违规生产烟花爆竹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乡镇

 

 

29

龙山区

应急管理局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乡镇

 

 

30

 

龙山区

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乡镇

 

31

龙山区

应急管理局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

 

32

 

龙山区

应急管理局

 

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或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监察指令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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