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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纠纷调解简报

劳动工资纠纷调解简报

1.求一份劳动纠纷调解案例心得体会

【案例简介】迟某于2009年1月到一家设计公司工作担当设计员,公司并没有与迟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仅口头商定迟谋每月工资为5000元,提成按所绘图纸数量计,每张200元。

入职后的第一个月公司向迟某发放了工资7000,但从其次月起公司只向迟某发放了5000元工资。

迟某曾多次向公司索要提成,但公司以资金紧急,年底统一发放为由予以推托。

2021年1月,迟某认为公司拖欠的提成已达25000元,遂要求公司补发提成并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以担任人不在为由拒绝领取提成和签署劳动合同。

随后迟某以个人缘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办顺当办理了交接手续,公司领取了迟某2009年12月份的工资。

迟某于2021年1月5日向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公司领取因未签署劳动合同应领取的2009年2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和提成25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250元。

【调解结果】在调解中心的掌管调解下,公司一次性领取迟某2009年2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60000元。

法律适用: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因主见提成工资所以引起的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提成工资争议应由谁进行举证?

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

围绕争议焦点迟某诉称,本人2009年1月1日进入公司,担当设计工作,进入公司后始终要求公司与我签署劳动合同,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签署劳动合同。

在入职时公司与本人商定是每月工资5000元,提成按所绘图纸数量计,每张200元入职之后第一个月公司按商定发放了工资与提成。

但从其次个月起公司只发放工资不再发放提成。

我数次找公司索要,公司以资金紧急为由予以推托,我认为公司拒绝领取提成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准时足额领取劳动者劳动酬劳的行为”,其性质属于无故拖欠工资,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领取提成,鉴于提成属于计件工资的次要方式之一,公司无故拖欠我的提成,除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领取我的提成外,还需领取相当于提成25%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的规定,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迟某向调解中心提交的证据包括《医疗蓝本》及迟某手绘的图纸复印件。

公司辩称,迟某所述与现实不符,公司是2009年1月与迟某建立劳动关系的,公司依法为迟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公司没有实行提成制度,更没有与迟某商定其工资包含提成,迟某领取的是固定工资,至于迟某第一个月领取的工资比商定的工资多是由于公司认为迟某第一个月工作比较努力,为了嘉奖迟某所以发放了肯定奖金,此奖金与提成无关。

迟某离职时公司已根据规定向迟某结清了工资等相关费用,所以公司无义务再向他领取任何费用。

公司也不认可迟某供应的图纸,由于这些图纸不是公司的图纸。

同时公司从未拒绝与迟某签署劳动合同,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时应供应本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及上个单位的离职证明,但迟某拒绝供应相应的材料,从而导致签署劳动合同事宜一拖再拖,劳动合同未签署完全系迟某本人形成的,与公司无关,所以公司不应领取所谓双倍工资。

为领取己方说法,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和迟某离职工资结算凭证。

以本案为例,我们应明确以下几点:

1、什么是提成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别状况下领取的工资。

第六条规定: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唱工作按计件单价领取的劳动酬劳。

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领取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领取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方法领取给个人的工资。

由此可见,提成是计件工资制的次要方式之一,这种计件工资形式次要适用于劳动成果难以用事先制定劳动定额的方式计算、不易确定计件单价的工作。

2、提成纠纷的举证责任安排对于提成的主见存在一个举证责任问题。

谁主见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规章,谁提出恳求,谁就要证明该恳求的合理性,否则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明确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本人提出的主见,有责任供应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把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供应;用人单位不供应的,应当担当不利后果。

所以追索提成酬劳的案件也不例外,其能否存在提成的现实,应由主见这一现实存在的劳动者进行举证,详细而言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包括供应提成的商定的证据以及本身工作业绩的证据。

假如劳动者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提成的商定和本身工作业绩,则剩下的证据应由用人单位来担当。

假如用人单位否认存在提成商定且劳动者无法举证双方存在提成商定,则劳动者将担当较大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迟某当然举出了退职期间所绘的全部的图纸,但是这些图纸与提成之间却缺乏联系,不能由这些图纸得出公司负有支。

2.劳动工资纠纷

劳资纠纷也称为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员工)与投资者(用人单位)之间由于种种利益冲突而发生的纠纷。

雇工与雇主因工资,工时,劳动条件,解雇等缘由所产生的纠纷。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冲突的产物,严峻时往往以罢工形式消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私营企业中也有劳资纠纷,中国共产党与人民政府依据"进展生产、富强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予以处理。

现阶段,外资企业、私人企业中存在的劳资纠纷,纳入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予以处理。

未签劳动合同主见2倍工资,有在此工作期间的证据充分的胜率视仲裁的人定性,应法规定的胜率为99~100%;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可一并主见加付赔偿金,有在此工作期间的证据充分的胜率同上。

权主见给付拖欠工资的,可向管辖法院申请领取令给付就行,领取令即限期15日内给付的命令,否则可申请执行给付(劳动争议类诉讼费10元);主见全部的,应提请仲裁(不收费),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才提起诉讼,这样就定性为劳动争议案件。

不论是提请仲裁还是提起诉讼,都得供应证据,所述事项的证据次要是证明在此工作的期间,(如书证,考勤记录、工资花名册及报表、银行代发工资凭条等;人证,三个及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材料或是出庭证言;视听材料证据,如与用人单位担任人以事项全过程“次要是工作期间”对话录音),证据取一项就行,但还是越多越好,多了行成证据链就确凿及抵赖不了,欠发工资现实可由用人单位举证。

仲裁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前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提起诉讼的向其属地管辖权法院。

参考现行法律规定:

(1)现行“劳动法”相关规定:

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构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领取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现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其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商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准时足额领取劳动酬劳。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领取劳动酬劳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领取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领取令。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领取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领取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领取劳动酬劳、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酬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领取其差额部分;逾期不领取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根据劳动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家规定准时足额领取劳动者劳动酬劳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劳动者工资的;(三)支配加班不领取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的。

3.劳动纠纷,拖欠工资

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可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一般要经受这样几个阶段:

(1)案件受理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

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恳求仲裁的书面申请;二是案件受理。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内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打算。

(2)调查取证阶段。

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查明争议实施,为下一步的调解或裁决做好预备工作。

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撰写调查提纲,依据调查提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核实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等。

(3)调解阶段。

仲裁庭在查明现实的基础上,首先要做调解工作,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还需制造仲裁调解书。

(4)裁决阶段。

经仲裁庭调解无效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失败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便进入裁决阶段。

仲裁庭的裁决要通过召开仲裁会议的形式做出。

一般要经过庭审调查、双方辩论和陈述等过程,最终由仲裁员对争议现实进行充分协商,根据少数听从多数的准绳做出裁决。

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制造调解裁决书。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5)调解或裁决的执行阶段。

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

生效后的调解或裁决,当事双方都应当盲目执行。

4.想通过劳动仲裁处理工资纠纷,不知该怎样处理,大家帮忙出出办法

合理。

1.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可要求每月2倍工资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领取二倍的工资。

2.不缴纳社保,公司违法,可要求单位补缴往月的社保;

3.法定计薪天数是21.75天,日薪应当=3000/21.75,不论当月实际有多少个工作日,都得用21.75计算。

法定节日中的周一~周五的天数需要领取工资。

故2021年国庆中有5天应当领取工资。

4.以上问题,假如跟单位有争议的话,建议先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赞扬举报,让该部门介入调查调解,然后再考虑劳动仲裁。

究竟劳动仲裁挺耗时间和精力的。

5.劳动工资纠纷

我来回答你一下:

1、上班25天没有签合同,这个时间还没有答订劳动合同是还在劳动法允许的范围时间。

2、老板批准了辞职,但只结算了半个月工资,还有10天工资没有,缘由是学习还有违约,假如是学习培训的状况,可能是合法的,缘由是员工入职时只是学习培训,这个时间段是没有生产出产品出来的,没有产生效益的。

为什么说可能,这个是有争议的,要公司供应依据出来才能证明不给的。

假如是违约的缘由,这个要看当时是怎样商定的,要书面的东西,假如商定了,就要不了10天工资了,假如没有商定或者是口头的商定,哪可以要回工资。

3、口头商定试用期一个月,这个不受劳动法爱护。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6.劳动工资纠纷问题、

建议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关键就是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领取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聘请“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退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7.劳动薪酬纠纷

员工工资条应由谁担当举证责任:

在许多的劳动工资的纠纷中,对于单位能否已经领取工资由谁来担当举证责任双方经常会争吵不下。

但是,依据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能否已经领取工资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担当。

我国《工资领取暂行规定》规定:

用人单位可托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需书面记录领取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领取工资时应向劳动者供应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这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向劳动者领取工资的材料至多要达到两年。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值理由拒不供应,假如对方当事人主见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见成立。

所以,对能否领取(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应当由用人单位担当举证责任。

1、最简洁的方法是电话赞扬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领取拖欠的工资。

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领取劳动酬劳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领取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领取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假如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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