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知识产权摩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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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摩擦研究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与社会改革进程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逐步完善,中国经济的开放程度日益提高,经济的对外依存度也日益提高。
中美关系是中国对外关系中最重要的双边关系,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美双边贸易的扩大,由贸易扩大直接带来了贸易的摩擦。
而在贸易摩擦中,从1992年两国开始第一轮知识产权问题谈判至今,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双边经济贸易关系中的重要议题,是双方交锋的焦点之一。
本论文在研究中美知识产权摩擦起因及经过的基础上,分析中美对知识产权态度的差异,利用多种解决机制来寻求中美知识产权问题争端的解决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中美贸易知识产权争端中美关系
引言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大的发达国家,中美两国关系已经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双边关系。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美双边贸易的扩大,双边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多。
而在贸易摩擦中,从1992年两国开始第一轮知识产权问题谈判至今,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双边经济贸易关系中的重要议题,是双方交锋的焦点之一。
随着中美经济贸易的发展,中美在知识产权方面争端己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成为影响中美关系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被誉为“经济型政治”驱动的贸易争端。
从一定程度上来讲,知识产权问题是中美经贸关系中潜在的火山,从1991年到1996年已经进行了三个回合的斗争,近年来又呈现持续升温的趋势。
中美知识产权问题不但是两国政府、企业、公民关注的事情,更成为当前国际关系学术界研究的重点。
本文以中美外交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为基本研究平台,找出如何来减少中美争端并促进两国关系。
中美知识产权摩擦
中美知识产权摩擦的产生是历史的必然。
一方面,随着1971年美国在国际贸易中逆差的出现,美国开始围绕提高国际竞争力,确保国际竞争的优势地位,对战后的对外政策进行重大的调整,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双边措施和多边措施被逐步强化;另一方面,随着中美关系的解冻、中美建交,特别是中国为了现代化事业而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中美经贸关系迅速发展,知识产权问题在中美关系中开始出现。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攻势,和中国为现代化事业的对外开放,是知识产权摩擦产生的两个源头。
1.知识产权概述
1.1.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于西方。
尽管我国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历史上曾有过把智力创作成果作为某种专有财产权加以护的实例,并且认为在某些方面甚至早于西方,但这可能仅仅是一个特别的事例,而不是一个一以贯之的制度。
比如早的商标可以追溯到我国的宋代,但以法律形式把商标作为种专有的产权加以保护,最早则是1804年法国颁布的《拿破仑法典》。
中世纪欧洲存在着由君主赐给工商业者对某些商品的垄断经营特权以及授予发明者某些独占权,但这并不是现代法制意义上的专利权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第一次以法律而不是君主赐予的形式给予某些机器与技术的发明人授予若干年的特权。
1624年,英国国王詹姆斯时期,议会中的新兴资产阶级通过努力,颁布了《垄断法规》,这个法规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含义的专利法。
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709年英国颁布的《安娜法》,26年后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艺术作品版权的《雕塑家法》,1793年法国颁布了《版权法》,1804年法国颁布了《拿破仑法典》。
这样版权制度在西欧主要国家得到了确立。
1.2.中美知识产权摩擦的历史
中美之间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最早可见于1980年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
争端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
中美双方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存在长期、经常的摩擦,经过多次谈判和磋商,其中几次磋商都濒临谈判破裂、引发贸易战的边缘。
可以说,知识产权问题是中美经贸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两国在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矛盾始终十分尖锐,十多年来两国就保护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过激烈的交锋,进行了多个回合的争端。
早在1989年,美国就将中国放到被认为在这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观察国家”之列,一年后又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之中。
三个回合都发生在90年代。
第一个回合是1991年4月26日到1992年1月17日,主要是解决版权问题:
1994年6月到1995年2月是第二个回合,1996年4月到1996年6月是第三个回合,后两个回合集中在盗版问题上。
中美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争端越来越成为两国贸易摩擦的主战场。
1.2.1.第一次知识产权争端
中美知识产权的纠纷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1988及1989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均将中国列入了“重点观察国家”。
1991年4月26日,中国被美国以持续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为由进行“特别301”调查,具体指控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专利法有缺陷,尤其是对药品和农业化学品不提供产品专利保护;对首次发表于中国之外的美国作品,不提供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及有关法规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过低,版权法没有完全制订出来,计算机软件没有按照文学作品来保护;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足;另外中国缺乏对于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的有效实施。
宣布以4月26日至10月26日为半年期限进行谈判。
截止10月26日,双方仍没有达成一致,谈判期限又延长了3个月。
最终于1992年1月26日,由时任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的吴仪率代表团与美国达成协议,签署了《中美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谅解备忘录》。
按照该谅解备忘录,中国对美国作出了加入有关的国际条约、对国内法作相应的修改、颁布有关防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等承诺,同时愿意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入世”后我国对美贸易战略研究保护工作。
备忘录规定,自签订之日起,美国终止对中国的“特殊301调查”,并取消把中国指定为重点国家。
这是中美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第一次争端,也是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序幕。
1.2.2.第二次知识产权争端
第二次知识产权争端,焦点是盗版问题。
1994年6月,美国认为中国在实施立法方面很不力,并且实质上也没有保护著作权作品的立法,盗版严重,以音像制品盗版和计算机软件盗版问题再次把中国列入“重点国家”名单,’重新对中国发起“特殊“301”调查,美国认为中国市场上94%以上的计算机软件都是盗版,提出我国有关部的计算机软件必须更换等要求;要求中国不但要保护美国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也要保护美国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海关对进出口商品及转口商品,凡是侵犯知识产权的,都不得放行;美国的音像制品要自由进入中国市场,对制品不能实行配额许可证,并且允许美国在中国建立音像制品的合资、独资企业;同时认为我国的诉讼费用太高,诉讼期限对外国人一审超过6个月的规定不合理等等。
美国认为中国企业的侵权行为给美国造成了每年几十亿美元的损失。
在接下来的半年里,中国与美国之间就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七轮磋商,但未能达成协议。
1994年12月31日,美国贸易代表坎特公布了28亿美元的对华报复征求意见清单,称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达成协议,美国将对中国出口的发电机、自行车、鞋、玩具等商品加征100%的关税。
中国随即也公布了反报复清单,这些清单不但包括商品,还涉及到了中美其他合作领域。
此后,双方又在北京恢复谈判,谈判由工作组级别上升为谈判代表级别,美国贸易副代表巴尔舍夫斯基和中国外经贸部副部长孙振宇共同主持谈判。
双方在1995年2月26日深夜草签了《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协议由双方换函和“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组成。
在该协议中,中国承诺采取立即的步骤在全国范围内打击盗版活动、采取长期措施,保证知识产权的有效执行、保证美国权利持有人增加进入中国市场等。
美国对中国的承诺是撤销“301”行动,不实施对中国的贸易制裁,并在保护知识产品方面,为中国提供技术援助,同时继续通过协商办法与中国就其他货物、外国竞争性产品和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问题进行工作,以及提供相应的协助等。
该协议还有一项规定,即从1995年6月1日开始,中美两国将就其国内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活动每季度交换信息。
就有关本协议实施的任何事项,中美双方将应任何一方政府的要求及时进行磋商。
1.2.3.第三次知识产权争端
1995年中美知识保护协议签署事隔仅一年中美知识产权纠纷再次成为两国贸易关系的热点。
1996年4月30日,中国再次被美方列为“301条款”3重点国家,而且是该年度唯一的“重点国家”。
美方提出因为中国的盗版行为,美国出版业1995年的损失达23亿美元。
美方认为中方并未采取有效行动解决盗版问题,中国出口的盗版光盘持续增长,音乐光盘、视盘及其他科技产品的出口没有明显下降等。
中国在市场准入方面迄今未取得什么进展。
5月13一14日,美国贸易代表助理李智森赴华与中方进行谈判,美国要求中国建立执法队伍,以打击主要的侵权者,没收和销毁侵权产品,并起诉侵权者;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体制,建立一个真正起作用的法院系统;要求中国对其知识产权产品开放市场。
5月巧日,美贸易代表以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破裂为由,宣布对华进行制裁,公布了价值高达30亿美元的初步报复清单。
同日,中国外经贸部发表了抗议声明,并宣布了对美实施反报复的清单。
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产品加征100%的特别关税,或暂停进口。
此后,双方又进行了新一轮的谈判,经过平等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6月17日谈判终于取得突破性进展,许多关键性问题双方达成协议。
协议由部长换函和“关于中国在1995年知识产权协议项下所采取的实施行动的报告”两部分组成。
两个附件分别是《关于中国在1995年知识产权协议项下所采取的实施行动的报告》和《其他措施》。
第三个协议的内容主要围绕侵权工厂的治理、加强执法、采取边境措施和市场准入这几个方面进行。
双方的争议点已经不是是否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而是如何实施双方在1995年签署的知识产权协议的问题。
中国政府承诺采取措施防止盗版CD、CD一ROM、LD及VCD的进出境、加强对CD工厂的监控,加强版权认证和实施SID码,核查CD工厂的营业执照,采取清理行动等。
美国许诺立即把中国从“特殊301重点国家名单”上撤出,且不实施拟进行的报复。
双方宣布取消对对方采取的贸易报复措施,一场危机又平息下去了。
2.中美知识产权的关系
2.1.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以及潜在冲突的存在
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几乎和它建国的历史一样漫长,而且始终处在不断健全和完善的发展过程之中。
1790年华盛顿总统签署了美国第一部专利法,先实行审查制,后改为注册制,以后又改为审查制。
专利法最初没有对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1842年增加了这种专利,保护其为7年。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14年,后增加到17年。
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直到1930年才开始颁布法案予以保护。
187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商标法,执行了7年后被宣布违反了宪法而无效,直到1905年才颁布了一部新的商标法。
美国的专利实行发明在先的原则,商标则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则。
然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专利和商标都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差异在于:
中国专利采用先申请制度,美国专利采用先发明的制度;中国专利保护期限为巧年,美国为17年;中国的专利法没有具体条文对专利及其产品、化学物质和药品等进行保护,而美国专利法则有明文规定加以保护;此外,此时中国尚未颁布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也没有法律规定。
正是中美知识产权制度差异的存在,使得中美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冲突成为可能。
假如没有中美经济关系的存在,中美知识产权的冲突也许只能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
但是随着80年中美经贸关系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问题迅速地被美方提到了双边关系中重要日程,随着冷战后中美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中美知识产权关系也变得复杂而重要起来,知识产权因素逐渐成为影响中美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2.2.中美知识产权的分歧、谈判与合作
2.2.1.中美知识产权的分歧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是美国对外贸易战略的一个部分。
美国认为,美国对外贸易中信息和技术贸易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因而必须对知识产权给予有效的保护,才能维护在国际贸易中的领先地位,充分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