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案例研究形成性考核电大最新作业一至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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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案例研究形成性考核电大最新作业一至三
《会计案例研究》作业一
一、单项案例
案例一:
答案提示:
张斌应当辞职。
原因是:
该餐饮公司2004年的有关损益工程确定如下:
收入=餐饮收入420000+场地租金收50000+小食品零售业务收入32000=502000(元)
费用=饮食品的成本260000+各种税金21000+雇员工资145000+设备磨损成本40000+借款的年利息额(100000×4%)=470000(元)
利润=收入502000-费用470000=32000(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张斌经营的餐饮公司,开业一年来实现的经营成果是盈利32000元。
由于张斌原在事业单位任职,月薪1500元,年薪即为18000元,显然,张斌开办的餐饮公司获得的盈利要超过其在单位任职的收入,也就是说,张斌辞去公职而开办公司是合适的。
对于本案例需要注意,张斌个人的支出20000元不能作为公司的开支看待。
因为,按照会计主体前提条件的要求,公司的会计只核算本公司的业务,必须将公司这个会计主体的业务与公司所有者即张斌本人的业务区别开来。
另外,对于张斌来说,在作出这个决策时,需要考虑一下借款投资的利息问题,在本例中,借款的年利息额为4000(100000×4%)元。
案例二:
答案提示:
(1)家明的财富是增加的。
(2)增加的内容及金额:
房屋增值:
年末房屋价值92000-年初房屋价值80000=12000(元)
家具、家庭用品:
年末价值7200-年初价值8000=-800(元)
小汽车:
年末价值18000-年初价值24000=-6000(元)
银行往来账户:
年末金额1700-年初金额500=1200(元)
欠银行的借款:
年末金额27000-年初金额30000=-3000(元)
合计:
12000+(-800)+(-6000)+1200-(-3000)=9400(元)
二、综合案例
案例一:
1.1998、1999年度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尽到会计师的职责?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16号———关联方及其交易》第十五条规定:
在检查某一重大关联方交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以下审计程序:
(1)询证关联方交易的条件及金额;(2)检查关联方拥有的有关证据;(3)向相关中介机构询证与其讨论关联方交易的相关重要信息;(4)就重大应收款项及担保获取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
从现有的证据分析,猴王A相关手续不完备未取得11家子公司的股权。
此外,这11家子公司投资总额20539.77万元,占其长期投资总额的58.26%,一块2亿多元的资产由于被猴王集团所租赁,没有并入猴王A的合并报表,直接将外地11家子公司租赁收益进入“投资收益”,而不管这11家子公司实际收益如何。
对于猴王存在的资产质量问题和产权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并没有披露(见附录三:
深圳TR会计师1998、1999年带解释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近两年的说明段只是强调了关联交易以及财政补贴等事项,并没有涉及资产质量及产权关系。
近3年的报告非但没有对猴王股份造假予以说明,反而认定猴王A年报:
“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况及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情况,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这样的报告构成了虚假审计报告。
2.运用《关联交易准则》分析该案例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问题及有待研究探讨的问题。
猴王股份的主要问题是人为制造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
根据关联交易准则:
(1)关联方的确认标准是: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就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从股本结构及股份公司设立看,猴王集团对股份公司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因而两方为关联方。
(2)《关联交易准则》要求当关联方之间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时,无论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均应在报表中披露如下资料:
第一,企业的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第二,企业的主营业务;
第三,所持股份或权益的变化。
(3)根据关联交易准则,关联交易的类型包括:
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和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代理;租赁;提供资金;担保和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和开发工程的转移;许可协议;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
据此分析,猴王股份和猴王集团之间的下列事项均构成关联交易:
第一,猴王股份为猴王集团提供炒股资金;第二,猴王股份为猴王集团提供担保;第三,猴王股份将大量资产租给集团使用;第四,猴王股份收购集团下属企业。
(4)关联交易准则要求,关联方交易按重要性原则分别处理。
即对零星的关联交易,如果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或几乎没有影响可不予披露,但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
关联交易准则要求,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交易性质、类型及要素。
要素包括:
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工程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关联方之间签订的交易协议或合同,如涉及当期和以后各期的,应当在签订协议或合同的当期和以后各期披露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总额以及当期的交易数量及余额。
据此分析则猴王股份与猴王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并未按上述要求充分披露。
案例二:
1.对ST琼华侨拒绝披露中报,你如何看待?
ST琼华侨是海南最早进行股份制改组的企业之一,按理说,进行规范运作是它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可是1999年下半年,该公司突然遭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说是突然,其实对ST琼华侨来说应该是早就预料到的。
而对广大股民来说,却少有机会碰到这样的情况。
公开谴责的内容是,由于ST琼华侨内部意见不一,居然“拒绝出具1999年中报”,不履行作为上市公司起码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我国证券市场系第一次发生,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大家讨论的核心问题是按规定上市公司中报需董事会讨论通过,那么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决议因不能通过中报而不履行中报披露的义务呢?
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是有条例规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七、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条均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或必须)在每一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证监会及交易所提交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定期报告的披露是每一个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
上市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甚至证券监管机关及交易所也无权批准上市公司因任何理由不履行中报披露义务。
根据现代企业制度,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事务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应负责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方式制定、通过并公告中报是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应尽责任。
如果一个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确实不能通过中报,除了使公司陷入违法境地外,也证明董事会成员没有尽到善良管理的义务,因而必须向公司和股东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但是,公司董事会无论如何也无权以决议的形式表示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ST琼华侨董事会的做法就是这样一种违抗法律的行为。
法律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就披露的中报达成一致(或多数一致),至于如何达成一致则是公司自身问题。
另外,在中报中对尚无法确定的事件如何表述以及不同意见保留问题仅仅是技术问题,这一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谴责公告中也已强调。
ST琼华侨之所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说到底是不把股民当回事。
想当初,公司刚上市时,每股收益0.35元,可两年一过,每股竟亏损0.299元。
1999年中期的情况更是令人瞠目,主营业务收入仅为2960526.63元,比上年同期下降97.25%,利润总额-48787890.90元,比上年同期增亏4.92倍,净利润-39826772.27元,比上年同期增亏4.32倍。
窟窿越来越大的结果竟使得公司想出拒绝出具中报的下策。
2.通过本案例,有哪些问题值得思考?
ST琼华侨董事会公告中提出无法披露中报的理由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是公司聘请的中洲会计师事务所拒绝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第二是公司涉及众多重大未确定事宜,且董事们对此有重大分歧,其中主要是对公司存在巨额账外负债的认定及目前公司陷入困境的责任承担、对公司现状的评价问题上的分歧。
对于第一个问题,据了解并非会计师事务所无端不履行委托义务,主要是因为ST琼华侨财务资料不完备以及账务不清等原因无法正常审计,究其根本原因,是公司经营管理上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无疑还是公司本身管理问题,而其中所提几个方面问题正是广大股东最为关心的。
现任公司董事们由于在这些问题上存在分歧或担心签字承担责任而不向广大股东披露重大事件,实在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做法。
其实质是董事规避自己的责任和风险,从而将风险转嫁到股东和市场上。
既然都是公司自身经营、管理的问题,就应通过公司自身解决,确切地说,应通过公司法或民事法律的方法解决。
对于公司现存的重大问题应如实向股东和社会披露。
如有些事项为原管理人员或董事所为,则应依法追究其个人的民事责任,并将处理方法结果予以公告;如果公司董事会就这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还可提议招开临时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处理;等等。
但ST琼华侨现行董事会未能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导致无法通过中报,从而违背了公司董事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后来,ST琼华侨董事会“已敦请有关部门就目前公司存在的严重问题进行协调调查”。
但是,行政执法手段并不能代替民事法律手段,也不能免除个人的民事责任,将希望寄托于政府出面大包大揽解决上市公司出现问题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我们相信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不会也不可能代替ST琼华侨解决目前公司已暴露的全部问题。
公司的管理者和广大股东应加强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手段主动解决自身面临的问题,以保护自己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会计案例研究》作业二
一、单项案例
案例一:
答案提示:
(1)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该杂货商一年来的经营业绩是是盈利的,其收益:
110820-3744-(6000-4800)-70440-10500-15600=9336(元)
(2)该杂货商年末的财务状况如下:
资产:
4800+60000+2100=66900(元)
负债:
2400(元)
业主权益:
66900-2400=64500(元)
(3)如果不计算折旧,该杂货商年末的收益=9336+1200=10536(元)
案例二:
答案提示:
首先应计算本月完工产品成本。
本月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成本+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期末在产品成本。
本月发生的生产费用包括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和制造费用,分别计算如下:
本期消耗的材料=期初库存的材料成本+本期购入的材料成本-期末库存材料成本=275200+712400-248000=739600(元)
本期消耗的材料包括生产产品消耗和车间一般性消耗的材料两部分,题中已知车间一般性消耗的材料为29600元,故:
生产产品消耗的直接材料为739600-29600=710000元;
直接人工费为147200元;
本月发生的制造费用=55000+29600+33000+22000=139600元
本期为生产产品而发生的生产费用总额=710000+147200+139600=996800元。
本月完工产品成本=12900+996800-15360=994340元。
其次计算本期销售产品成本。
本期销售产品成本=期初库存产成品成本+本月完工入库产品成本-期末库存产品成本=164360+994340-188900=969800元。
本月实现的销售收入为1193840元,
本月发生的销售费用为12900元,
销售税金为58260元,
产品销售利润=1193840-969800-12900-58260=152880元。
本月发生的管理费用为28640+17000+1040+200+1200=48080元,
财务费用为4800元,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152880-48080-4800=100000元。
由于该企业没有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工程,所以营业利润即为利润总额。
另外根据题中所给资料,没有其他纳税调整工程,因而利润总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所得税=100000×33%=33000元,而该企业会计计算出的所得税额为23548.8元,显然是错误的。
会计刘敏在计算上出现了错误。
我们可以采取倒推的方法来寻找错误:
按照刘敏的计算,所得税额为23548.8元,即应纳税所得额为23548.8÷33%=71360元,与正常的利润总额相差28640元,而这个数字恰好是该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也就是说会计刘敏在计算利润总额时重减了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导致了利润总额虚减28640元。
二、综合案例
案例一:
1.该案例所反映的会计责任是什么?
信息披露要求全面、真实、有效,违背该原则相关法律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本案例所反映的会计责任是编造并披露虚假信息,承担的行政、刑事及民事责任有:
《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随意改变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②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③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④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⑤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如果我们浏览一下该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会看到许多问题,虽然我们不能得出结论认为这些问题是该公司有意识所为,但报表做成这样会计人员是有责任的。
我们对黎明股份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粗略地看一下,能发现许多问题。
(1)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0942.56万元,但主营业务税金却只有82.43万元,税率只有2‰。
按常规,按增值税额的10%计算,该企业的主营业务税金应当高于该数。
再看看期初数,期初的主营业务税率却在6‰以上,税率的波幅出现不均衡现象。
(2)该企业的财务费用是负值,与资产负债表中短期借款8015.34万元明显矛盾。
同比期初数,同样有短期借款,但财务费用却为正值,有关财务费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
(3)从所得税看,当期的所得税占利润总额比为24.4%,而期初的比率为35.2%,显然存在纳税调整,但未见说明。
(4)该企业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提取盈余公积的基数应该是本年税后利润,按规定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应为354万元,但只提取了345万元。
(5)利润分配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合并数为2507万元,而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为2417万元,两者相差90万元。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金额补增税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
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进项税额。
代开、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处以刑罚。
2.该案例所反映的审计责任是什么?
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什么方式查出该造假行为?
审计责任。
专家公认黎明股份的造假手段达到了近乎完美的程度,其造假具有时间分散均衡、手续齐全完备、造假名目繁多等特点,使得审计工作难度大大增加。
尽管如此,作为审计师:
第一,应当通过存货盘点发现虚增利润事实;第二,可通过审计收入并对销售成本率进行分析性复核发现其销售毛利率高达25.46%的疑点;第三,对黎明进出口公司虚列利润63万元,虚列收入582万元,应通过核实外汇水单是否及时收到,通过要求客户提供报关单或向客户函证确认收入是否属实。
相关法律规定:
(1)《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
①《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
“证券交易所……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查处利润造假方式。
首先,应注意审计关键点。
包括:
(1)关联方交易。
(2)非常交易。
(3)非货币性交易。
(4)资产重组。
(5)会计方法与会计估计变更。
(6)期后事项与或有事项。
其次,要把握利润操纵侦查策略。
(1)销售或应收账款的虚构侦查策略。
虚构收入以虚增利润是最常用的手法,如黎明股份、红光实业、银广夏等通过制造虚假的销售业务,从而夸大销售收入。
如果销售或应收账款被严重夸大了,分析性复核的应用应该能显示出非正常的销售变化或极低的应收账款周转率。
还有,如果是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的方法夸大销售,销售截止测试应该能帮助审计人员识别这种误报。
针对这些情况,审计人员至少执行的审计程序如下:
审阅大额或非正常交易的会计记录,尤其是最近记录的交易;识别关联方并确定是否与公开的关联方有重大交易;进行分析性复核以判定收入或毛利的变化,判断变化水平或交易活动是否有异常波动。
(2)存货异常增加侦查策略。
审计人员应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将存货的周转率与前期及行业平均数相比,可以发现存货的不正常增加。
存货变动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下一年销售的增加引起的存货的短缺,也有可能是管理当局为了高估收益而虚构存货。
关于不正常存货的增加,审计人员应该询问管理当局其中的原因。
如果管理当局的解释是令人满意的,审计人员可加以确认;如果管理当局不能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审计人员应扩大存货的实质性测试。
下列的测试有助于确认原因:
在存货盘点时,收集毁损、短缺等的证据;增加存货盘点的数量;扩大购买和存货截止程序;对在存货清单上的存货扩大计价和数量测试;在外地的或在他人仓库的重要的存货运用盘点而非函证程序。
(3)固定资产的大量增加侦查策略。
一般而言,处于重建过程或新的迅速成长的公司,可能会在资本资产上进行大量投资。
处于衰退或成熟行业的公司通常会处置过时的资产,但不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
对于前一种公司,审计人员应检查固定资产账户的借方数,评估增加的会计处理和估价,在可能的情况下,在测试的基础上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实际上,通过分析性复核,这些工程增长幅度是较大的,应引起审计人员的充分关注,执行充分有效的审计程序是能发现这些问题的。
对于后一种公司,在审计人员发现资产大量增加的情况下,应考虑修理费用被资本化而未费用化的可能性。
(4)关联交易存在的侦查策略。
关联交易的存在使上市公司与自己的控股公司(或潜在的控股股东)进行销售非常容易。
关联交易的存在也使费用从一个公司转移到另一个公司较为容易。
在许多交易里,客户往往会做如下交易:
①以远高于账面价值的价格将下属公司转让给控股股东,但收取少量或未收取现金。
②在未花费代价或很少代价的情况下,收购控股股东下属的子公司。
③将大量的款项贷给控股股东,款项回收不理想,或者以高于市场利率计息。
④控股股东减少客户的利息费用或减免债务(上述交易都是非经常交易,经济实质较难判断,风险较高)。
⑤控股股东以非现金资产认缴股份,而且估价价格远高于账面价值。
⑥股东以向公司借款认缴股份或虚构银行进账单认缴股份。
实际上如果对其他应收款作必要的复核,是能够发现资本未到位情况的。
3.会计造假的动机何在?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现象屡禁不止,造假动机不外乎以下几个:
(1)融资(圈钱)。
资金于企业,犹如血液于人体,赚钱的公司为扩充设备,需要更多的资金;亏本的公司为了营运周转,更需要资金。
企业为了达到借款或增加资本的目的,可能虚报其财务报表,以便说服资金提供者,作出决策。
第一,初次发行阶段。
证监会要求公司有3年盈利,公司为了能上市,就进行财务包装。
这与发行审核体制有关系。
第二,配股阶段。
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净资产盈利率3年平均6%才能配股。
为实现配股,上市公司也会进行财务包装。
第三,增发新股。
公司增发新股定价由承销商与发生公司协商,也会导致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财务包装行为。
(2)二级市场炒作(操纵价格)。
企业股票如果上市,为维持股价或为使股票价格能达到预期的波动,常利用不实的财务报表,以达到目的。
股票价格预期的波动也可能是蓄意地使股价作暂时性的下跌,以便操纵者得以廉价购进股票,以取得更大的控制权或待价而沽。
琼民源与银广夏造假案主要目的是配合庄家二级市级操纵价格。
(3)其他考虑。
我国上市公司粉饰报表另外一个目的是避免带帽(“ST”、“PT”)以及退市;如果已带帽了,“ST”不想沦为“PT”,“PT”不想最后退市,这些带帽公司一般都表现出强烈的扭亏为盈的欲望,以达到摘帽的目的。
此外,公司管理阶层为了达到预期目标,借以表现其为成功的经理人;或是为了贪得绩效奖金或分红,可能虚报财务报表。
前者可能为了表现自我或与工作职位安全有关;后者则是为了物质报酬。
有人称此类舞弊为“绩效舞弊”手段。
ST黎明造假首要目的是不亏损,以避免带帽并为以后圈钱作准备。
4.你还能列举出哪些会计造假手段?
常见造假手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多计存货价值。
对存货成本或评价故意计算错误以增加存货价值,从而降低销售成本,增加营业利益。
或虚列存货,以隐瞒存货减少的事实。
(2)多计应收账款。
由于虚列销售收入,导致应收账款虚增;或应收账款少提坏账准备,导致应收账款变现净值虚增。
(3)多计固定资产。
例如少提折旧、收益性支出列为资本性支出、利息资本化不当、固定资产虚增等。
(4)费用任意递延。
例如将研究发展支出列为递延资产,或将一般性广告费、修缮维护费用或试车失败损失等递延。
(5)漏列负债。
例如漏列对外欠款或少估应付费用。
(6)虚增销售收入。
会计期间划分不确实,或会计原则适用错误,导致提前确认销售收入;或虚列销售收入交易事项,以增加利益。
(7)虚减销售成本。
由于虚增期末存货价值,导致销售成本随之虚减。
(8)隐瞒重要事项的披露。
例如重大诉讼案、补税、借款的限制条款、关联交易、或有负债、会计方法改变等,不予适当披露。
《会计案例研究》作业三
一、单项案例
案例一:
答案提示:
对于业务A,电梯安装是一项风险较高的业务,且电梯修造合同规定:
电梯在调试合格后富华酒店才予以确认,否则富华酒店有权收回已支付的货款,200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