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已通过消防评估验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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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已通过消防评估验收
×××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消防安全管理是保证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保护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商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自防自救”和“安全与生产相一致”的原则,依靠科学,严格管理,在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把企业的消防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商场自上而下要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组织并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
抓好“谁在岗、谁负责”,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位员工,坚持检查、考核、奖惩兑现,充分调动每位员工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商场各级消防组织应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劳动人事和培训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以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条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坚持三级检查制度。
即商场月检查,部门周检查,班组日检查,并有严格的检查记录和整改措施。
对检查出的火险隐患,本着既安全。
注意节约,又要便利生产和经营的原则及时整改以免养患成灾。
第六条保证消防安全、维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积极扑救火灾,参加有组织的灭火行动是商场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当发现火灾时及时向火警电话报警,同时保护好火灾现场,以便消防安全部门调查、取证,查清火灾原因。
第二部分消防教育及培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培训管理,加强对员工消防、安全培训(以下简称培训)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培训的目的是让广大职工认识到各类安全事故的危害,懂得预防各类事故的基本措施和方法,提高安全意识。
第三条物业部安保科负责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及日常管理,商场内各租赁单位、部门、商场应积极配合培训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培训。
第二章岗前培训
第四条根据国家及上级单位相关制度,凡到商场工作、实习的员工应于每周一至周五下午2:
00到地下一层安全培训教室参加两个课时以上的安全培训,并在书面考核达标(90分)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各租赁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岗前培训工作,并建立员工培训档案。
第六条岗前培训未达标的人员,应继续培训直至书面考核达标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七条物业部安保科应建立培训档案并以租赁单位、部室、柜组为单位进行存档整理。
第八条培训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培训档案管理表;
2、培训课程记录表;
3、书面考核存档;
4、奖惩记录表。
第九条日常培训采取逐级培训制,由物业部安保科对各部门中层以上管理者进行培训,再由各部门培训到每一位员工,并达到“四个能力”建设要求。
第十条各租赁单位、部门、商场应针对自己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培训,把本部门培训加入到晨会内容(每周三为“培训日”),制订每月不少于四次的培训计划,并将培训计划以及落实情况于每月5日之前报物业部安保科备案。
第十一条安保科将不定期不定向对商场各租赁单位、部室及各商场柜组员工进行书面考核。
考核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四上午10:
00至10:
30。
第四章奖励及处罚
第十二条凡在笔试考核中两次获得90分以上成绩的奖励现金50元,并予以通报表扬。
在笔试考核中三次获得90分以上成绩的奖励现金100元,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技术七级及普通职工凡在日常检查及笔试考核中获得60分以下成绩的处于罚款50元,并予以通报。
两次以上获得60分以下成绩的处罚款100元,并进行停岗培训,直至笔试考核达标后(90分)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技术六级及以上员工,在日常检查及笔试考核中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根据职级加倍处罚。
第十五条凡出现以下情况的对其直属负责人处于50元罚款并予以通报:
1、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培训的;
2、拒绝参加笔试考核的;
3、存在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4、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未及时上报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奖励及处罚部分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物业部安保科负责执行,综合部、营运部配合管理。
第三部分防火检查、巡查及隐患整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防火检查、巡查时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及时发现单位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危险因素和缺陷等,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监督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及有害、危险因素,确保实现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和目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防火巡查、检查坚持日常检查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防火检查的责任部门。
单位专兼职消防员是单位消防巡查的责任人,部门消防员是本部门防火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防火检查每月第一周组织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日下班前进行,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进行不间断巡查,其频次不得低于两小时一次。
第二章防火检查的内容
第一条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条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第三条消防水源情况。
第四条消防设施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第五条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第六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第七条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第八条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九条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第十条其他需要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第三章防火巡查的内容
第一条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第二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第三条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第四条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第五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第六条工作结束后,清除遗留火种等杂物,发热源管理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艺流程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八条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章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
第一条防火检查、巡查可采取专项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对不宜发生的火灾隐患至少每周抽查一次,发现有隐患迹象应立即组织专项检查。
第二条对员工消防常识掌握情况可采取抽查方式,每次每班组抽查人数不得低于当班人数的25%。
第三条防火巡查、检查均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单位防火巡查记录次日报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防火检查记录于检查三日内报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防火巡查、检查记录均参照单位有关制度存档。
第四章火灾隐患的认定
第一条对公安消防机关下发的《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等确定的火灾隐患,安保科应责令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整改完毕报告安保科科核查。
第二条对公安消防机关下发的《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确定的或需动用较大数额资金整改的火灾隐患,由安保科科具体制定整改计划内容,包括隐患情况、整改方案、整改时限、落实部门等,提交院办讨论,并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示后,具体督促落实。
整改期间由物业部采取临时性监护措施。
第三条凡可当场作出整改的为一般性安全隐患,被检查单位及个人应当进行当场整改,具体如下:
1、违章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消防通道、车道,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其他能够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四条下列情形为严重火灾隐患,被检查单位及个人应当落实整改计划及措施,并在整改完毕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1、乱拉临时电气线路;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2、疏散通道封堵、占用,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标识错误的,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
3、自动消防设施所含烟感、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闭式喷头、等损坏、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4、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缺少,损坏或者发生故障的;
5、员工缺乏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的;
6、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
第五章火灾隐患的整改
第一条在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过程中,应对一般性火灾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单》,责令当场改正:
第二条对严重火灾隐患,填发《火灾隐患限期改正通知单》,责令限期改正。
《火灾隐患限期改正通知单》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发,由存在问题或隐患的相关部门责任人签收。
第三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安保科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四条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所在的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
第五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填写整改回执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第六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所在消防隐患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四部分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疏散设施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进行配置。
第二条各部门是本部门配置的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单位的安全疏散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一条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内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
第二条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三条严禁在经营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或者将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第四条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按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当场整改确有困难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五部分消防监控室值班
第六部分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商场的消防设施、器材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设置、配备。
第二条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是用于火灾报警、防火、防烟、疏散、通风和火灾扑救使用的所有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状态。
第三条任何员工均有保护商场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责任。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一条消防设备和器材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的方面任何人不准损坏、圈占、遮挡、随意挪动消防设备的灭火器材的位置。
第二条消防器材应汉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三条消防门疏散通道、楼梯必须保证畅通无阻,任何人不得随意堵塞。
第四条消防设备停用检修前必须向物业部门报告,到安保科备案,经批准后,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方准施工。
第五条各部(单位)所辖范围内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应由所属部位第一责任人安排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六条物业部门对所有消防设施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好用,并建档登记。
第七条物业部门负责消防商场(消防监控室)的值班,做好交接记录。
第八条物业部所属各部位消防设施、器材应更具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对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使用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及时更换。
第三章设施、器材的报废与更换
第一条凡灭火器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维保并更换配件;
1、瓶体油漆脱落的;
2、压力不足,不能正常使用的;
3、配件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
4、干粉灭火器使用满四年,第一次维保满四年的;
5、二氧化碳灭火器使用满五年,第一次维保满二年的;
第二条凡灭火器发现下列情况的应予以报废、更换:
1、干粉灭火器表面有严重锈斑、腐蚀严重的;
2、干粉灭火器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
3、水基型灭火器使用年限超过6年的;
4、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使用年限超过12年的;
5、瓶体因外力受损严重的;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第三条消防水带使用满3年的,内壁粘连,外表尼龙层受损的应予以报废更换。
第四条消防水喉胶管外壁出现裂痕的应予以报废更换。
第五条消火栓、水喉阀门出现不能闭合,有滴水情况的应予以报废更换。
第六条闭门器不能起到作用且妨碍防火门关闭的应予以报废更换。
第七条防火门出现破损且不能修复的应予以报废更换。
第七部分安全用电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依法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维护电器设备,发挥电力在安全生产和经济建设的先行作用。
第二条按照供电部门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与供电部门签订《供用电合同》,达到平等互利、协商一致、按期记量交费、保证正常经营的目的。
第三条遵守国家用电的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和合理用电。
第二章电工值班管理
第一条电工属特种作业,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并在工作实践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条电工在值班期间必须高度负责,精力集中,坚守岗位严格操作。
第三条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坚持"两票、三制"规则,遵守岗位责任制,禁止擅离职守,禁止串岗、睡岗、溜岗或他人顶替。
第四条禁止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变、配电室和电工值班岗位,乱动开关、手柄和电器设备,值班室的门锁钥匙要电工专管。
第五条电工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绝缘手套、绝缘胶鞋,使用好绝缘工具和防护用品。
第六条电工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处理电器设备故障时,要合理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施工用具(如接地线、绝缘棒、高压验电笔绝缘工具等)。
并掌握操作性质。
2、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值班人员应按操作规程,立即断开电器,进行现场救护并及时报告领导。
3、严格进行巡视检查,掌握电器设备的运转状况。
4、填写好值班记录,标明仪表数据。
5、坚持遵守交接班制度,填好交接记录。
6、用500伏或1000伏的兆欧表检测绝缘电阻。
7、变电站接地检查每年自行进行一次。
避雷器每年请指定认可机构检测一次。
8、配电室操作,必须按照以下操作程序:
送电时,先合上闸刀开关;停电时,先停空气开关,后停闸刀开关;设备运行时,严禁带负荷拉闸刀开关。
9、配电房不能堆放杂物,要定期做清洁,经常检查设备运行及电线线路情况,消除事故隐患。
10、出入变电房或配电房,大门必须随手关上,以防老鼠或其他小动物溜入机房,造成线路被咬损或短路等故障。
第三章安全用电的监督检查
第一条安全用电是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必须纳入重点管理范围,必须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电器设备、设施应按国家规定采取安全电压安装漏电防护装置。
第四条高压危险区域、变电室、配电室、变压器等电器设备重点场所,都要悬挂警戒标志和禁止标志牌。
第四章施工用电安全管理
第一条严格按照商场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二条需动火到安保科办理动火许可证,配备灭火器
第三条商场专业人员及时跟进装修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条装修时将原专柜不用废线全部拆除
第八部分用火安全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规范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
在××××商场范围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第三条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章用火等级
第一条凡符合下列情况的纳入一级用火:
1、有易燃可燃物等;
2、加工间、较小空间内作业等;
3、楼顶屋面、高空作业、地下作业等;
4、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用火,确属施工需要时,20时到次日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一级用火处理。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情况的纳入二级用火:
1、开业前期施工作业;
2、其它临时用火。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情况的纳入固定用火:
在施工现场内没有危险的区域,设立固定动火点一处,为驻地办公室前,固定动火点要设立明显标志,相关部门要严格管理,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用火作业的审批
第一条用火作业的审批:
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由物业部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写用火作业审批表,经主管安全工作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查批准后,由物业部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发放动火作业证,准许用火,否则严禁用火。
第二条固定用火的审批。
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物业部根据动火所需提出申请,报主管安全工作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进行审查。
用火区域设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易爆区域内,安全距离应大于30m,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条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用火和大检修期间用火,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
固定用火点由物业部检查认定,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
第四章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在正常经营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第二条设施设备进行大、中检修时,要将易燃和可燃物料全部送至安全固定地点,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第三条进入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有关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六条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单位书面出具,动火分析应对分析结果负责。
凡是在易燃易爆部位、竖井、中庭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第五章用火作业过程管理
第一条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第二条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第三条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第四条凡盛装过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第五条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或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第六条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第七条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第八条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第九条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
第十条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
第十一条物业部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标准的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第十三条用火监护人的资格:
用火监护人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作业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十四条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用火监护人在查验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第十五条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十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六条用火范围及监护范围
1、一级、二级用火,限1处l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人以上监护;
2、检修期间的二级用火,限1处1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区域、同一作业面,直线距离不大于15米以内的用火,但最多不超过3处。
第十七条施工区域及要害部位的临时用电,用电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为其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商场安全用电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章用火作业审批
第一条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由;第三联监护人持有,监火时随身携带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班组或岗位;
第二条用火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4h,如需延长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动火作业审批应经过物业部安保科负责人、物业部负责人及商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未经许可不得动火。
第四条动火作业结束时应想物业部安保科提交书面申请。
第五条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不需要填写的栏目,一律用“/”表示;
第六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档。
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保科存档。
第七条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3年。
第九部分专职(志愿)消防队管理
第一章专职(志愿)消防队的组建
第一条商场为消防重点单位,为了做好自防自救,根据消防法规要求,必须建立专职(志愿)消防组织。
商场所属各单位要成立专职(志愿)消防队,由各应急小组组成。
第二条专职(志愿)消防组织是群众性消防工作的骨干力量,要挑选政治思想好,能吃苦耐劳的人员担任,在各级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防、灭火工作。
安保科负责日常管理和训练,并制定训练计划和学习制度。
第三条专职(志愿)消防队员分工明确。
平时做好本部门消防工作,遇火情可按分工积极扑救火灾。
专职(志愿)消防队可分为:
火灾扑救组、人员疏散组、救护救人组、物资抢救组、通讯联络组。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由物业部安保科组建并管理。
组建时应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及灭火、破拆器材。
其人数不得少于四人,并实行24h值班。
第五条志愿消防队由各部室、商场结合实际情况组建,各租赁单位单独建立。
第六条专职(志愿)消防队应根据员工在职情况及时调整人员,并及时变更人员花名册。
安保科应每半年重新向市消防机关提报专职(志愿)消防队人员花名册。
第二章专职(志愿)消防组织及队员职责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并向员工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全员防火意识。
第二条努力学习防、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掌握防、灭火技能。
第三条结合本职工作,班前班中和班后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和行为者有权予以制止,并逐级上报。
第四条经常检查本部门的消防设备、器材,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完备好用。
第五条积极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部门调查火因。
第三章行动准则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