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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考点1:

税收的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无偿性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最本质的特征,是税收“三性”的核心)、固定性。

  考点2:

税收的分类(四种分类方法)

  1.按征税对象分:

1)流转税类。

(2)所得税类 3)财产税类(4)资源税类(5)行为税类。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

(1)工商税类

(2)关税类。

  3.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

1)中央税。

(2)地方税(3)中央地方共享税。

  4.按计税标准分:

(1)从价税2)从量税(3)复合税。

  考点3:

税收与税法的关系1.税法与税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税收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2.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考点4:

税法的分类

  1.按税法内容的不同:

  

(1)税收实体法:

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税法的核心部分。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

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

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税收法律级次划分:

  1)税收法律:

①制定部门: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②法律地位:

仅次于宪法,高于税收法规、规章。

③代表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等。

  

(2)税收行政法规:

①制定部门:

国务院。

②法律地位:

低于宪法和税收法律③代表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

  (3)税收规章:

分为税收部门规章和地方税收规章。

  税收部门规章:

①制定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机构②法律地位:

低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③代表性文件: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等

  地方税收规章:

①制定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②法律地位:

低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③代表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

  (4)税收规范性文件:

①制定部门:

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②法律地位:

在本辖区内使用,税法按法律级次分类的学习可以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分类联系在一起,两者有很多相同之处

  考点5:

税法构成要素包括:

征税人、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法律责任

  1.征税人:

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

主要包括税务机关和海关。

  2.纳税人:

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征税对象:

征税的客体。

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4.税目:

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5.税率:

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税率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体现征税的深度。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1)比例税率:

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税的税率。

  

(2)定额税率:

又叫固定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

  (3)累进税率:

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

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

  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超倍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

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

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

  

(1)从价计征:

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计征:

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

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计价从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7.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增值税实行多次课征制。

  8.纳税期限:

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9.纳税地点:

申报缴纳税款的具体地点。

  10.减免税:

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1)税基式减免:

直接通过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税。

包括起征点(不到不征,一到全征)、免征额(不到不征,一到只就超过的部分征)、项目扣除、跨期结转。

  2)税率式减免:

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减免税。

  (3)税额式减免:

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减免。

  11.法律责任:

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主要税种

  考点1:

增值税的概念

  1.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应税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考点2:

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的是201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考点3:

增值税的类型生产性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最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的类型,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考点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

基本税率17%和低税率13%

  

(1)基本税率17%:

除适用13%税率货物之外的应税货物以及所有应税劳务

  

(2)低税率13%:

粮食、自来水、图书、饲料、农业产品等适用13%税率的货物包括以下几种: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热水、暖气、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简称“粮油水气煤”——鼓励发展居民日常生活能源)②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鼓励宣传文化事业——精神文明)③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产品(鼓励农业)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实行税款抵扣制)

  

(1)销项税额①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含税销售额转化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②销售额的确定包括: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

A.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B.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C.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D.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进项税额①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A.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B.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C.其他按规定计算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如购买农业产品准予按买价和13%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购买或销售货物时承担的运费可以按运费金额和7%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以票抵税”,“票”即指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

第二类为“计算抵税”,包括购买农业产品可以按买价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买或销售货物时承担的运费可以按运费金额的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两种情况

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A.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B.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C.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D.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

考点5:

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2.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3%

3.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含税销售额转化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考点6:

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具体规定:

(1)直接收款方式: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有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

货物发出的当天。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代销方式:

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物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行为:

货物移送的当天

考点7:

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5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出口货物,应当按月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二、消费税

  考点1:

消费税征税范围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消费税征税范围包括五类产品:

  1.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烟、酒、鞭炮焰火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高档消费品: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

  3.高能耗产品:

摩托车、小汽车

  4.稀缺资源消费品:

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

化妆品、汽车轮胎

  考点2:

消费税计税方法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即从价又从量)。

  考点3: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考点4:

消费税税率

  1.单一比例税率:

除适用单一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之外的各种应税消费品

  2.单一定额税率:

黄酒、啤酒、成品油3.复合税率:

卷烟、白酒

考点5: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的确认:

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的消费品,其消费税计税依据和增值税计税依据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2.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量的确认:

①销售应税消费品:

销售数量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移送使用数量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收回数量④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征税数量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考点6: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三个基本计算公式

  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考点7: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外,一律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3.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消费税三种情况下的组成计税价格有个共同特点,即都要除以(1-比例税率),这是因为分子部分本身不包含消费税,而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其计税依据里应该包含消费税本身,除以(1-比例税率)相当于加上了消费税

  B.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同类产品售价×委托加工数量×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考点8: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计算纳税;其余情况应按平均售价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3.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B.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考点9: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B.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考点10: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应税消费品:

销售时(不同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注意: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4.进口应税消费品:

报关进口的当天

  考点11:

纳税期限:

同增值税

  考点12:

纳税地点

项目

纳税地点

销售应税消费品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的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①受托方是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

报关地海关

三、营业税

  考点1:

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考点2:

营业税税目、税率

税目

税率

提供应税劳务

交通运输业

3%

建筑业

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

金融保险业

5%

服务业

娱乐业

5-20%

转让无形资产

5%

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各自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考点3: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方法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全额计税

营业额全额(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差额计税

营业额减去准予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准予扣除金额)×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考点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

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签订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具体规定:

情形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他人的

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

销售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凭据的当天

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

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考点5:

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考点6:

纳税地点

情形

纳税地点

提供应税劳务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建筑业劳务在应税劳务发生地)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销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动产

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出租动产

  与土地和不动产有关的营业税纳税地点在土地、不动产所在地,除此之外基本上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记住建筑业劳务是在应税劳务发生地。

四、企业所得税

  考点1: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考点2: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考点3:

企业所得税税率

纳税人

税率

备注

居民

25%

 

非居民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20%

预提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考点4: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考点5: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税法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

  1.收入总额:

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

指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包括财政拨款、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扣除项目

  

(1)准予扣除项目基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2)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3)不得扣除项目: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非公益性捐赠和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4)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5)企业按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6)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7)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8)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考点6:

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

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②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③应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考点7:

纳税申报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

如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法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5.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适用税率、纳税义务

纳税人

税率

纳税义务

纳税地点

居民

25%

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注册登记地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非居民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该机构来自境外的所得

机构、场所所在地

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20%(预提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五、个人所得税

  考点1: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在纳税人的界定上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权。

把纳税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都应在我国纳税),非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考点2: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

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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