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管理办法修订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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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管理办法修订模板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科〔2020〕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市科委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2号)、《上海市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沪教委财〔2019〕73号)的精神,市教委对2017年印发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管理办法》(沪教委科〔2017〕2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前已于2017年和2019年立项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仍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管理办法》(沪教委科〔2017〕2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过程跟踪管理操作规程》(沪教委科〔2017〕78号)进行管理。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并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以下简称“创新计划”)的管理,提高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率,根据市科委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2号)、《上海市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沪教委财〔2019〕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创新计划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宗旨)创新计划用于稳定资助一批高校优秀科研工作者,围绕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重大理论问题和自然科学前沿基础研究领域,鼓励自由探索,开展前瞻性研究,潜心科研工作,争取产生重大原始创新成果。

第三条(项目分类)创新计划分为两类,一类是重大项目,另一类是“冷门绝学”和非共识项目。

重大项目支持本市普通高校(含附属医院)科研人员聚焦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问题,瞄准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新兴交叉学科前沿领域,以重大原始创新为目标,开展前瞻性科学研究。

“冷门绝学”和非共识项目支持本市普通高校(含附属医院)科研人员一方面基于研究志趣,在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的“绝学”、冷门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培养“冷门绝学”接班人,确保有人做、有传承(“冷门绝学”项目);另一方面在自由探索和大胆科学预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创新性强、实现难度大、风险性高、预期成果一时难以预料的科研探索项目(非共识项目)。

第四条(支持重点)创新计划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优先支持重大理论创新研究,适当关注“冷门绝学”;在自然科学领域优先支持基础研究的前沿领域、交叉领域,适当关注非共识项目。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职责)市教委是创新计划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创新计划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市教委科技处,市教委科技发展中心受市教委委托开展具体工作。

第六条(项目依托单位职责)项目依托单位是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科研诚信、信息公开等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预算执行进度的督促管理。

项目依托单位应配合市教委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结项验收等相关工作。

项目依托单位应跟踪项目研究进展情况,每年须将项目年度进展情况、经费执行情况在其官方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以上的公示。

项目依托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对科研人员申请、执行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辅助服务。

项目依托单位的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应对项目申请人的实施方案和预算方案提供充分的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职责)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项目依托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项目周期)创新计划每2年集中受理申报一次,研究期限一般为5年。

第九条(申请条件)项目申请人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有独立组织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须是本市普通高校(含附属医院)全职在岗科研人员。

(四)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者承担在研的创新计划的科研人员,不得申请。

(五)市教委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报程序)重大项目实行限项集中申报。

支持本市各普通高校(含附属医院)整体谋划、自主开展基础研究科研布局和教学科研人员梯队建设。

项目依托单位结合本校基础研究科研布局实际情况,通过公开遴选程序,择优推荐申报科研创新计划。

推荐项目情况须在项目依托单位官方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以上的公示。

公示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报送市教委,逾期报送不再受理。

对于“冷门绝学”和非共识项目,需附相关领域2名以上具有较高学术地位专家的实名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市教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高层次战略专家、小同行专家和财务专家开展对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方案的评审,确定入选项目及经费支持额度。

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教委正式公布。

第四章验收与结项

第十二条(结项程序)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提交总结报告、经费决算表和相关成果,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市教委。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市教委组织专家采取同行评议等方式开展项目验收,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质量和实际贡献。

对科研有序开展,经费执行规范,达到预期成效的项目予以验收通过并结项;经专家评议并提出建议,对有望产出或持续产出重大成果的项目进行滚动支持;对建设周期内未能有序开展科研,项目负责人未能按照预定研究计划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或经费执行不规范的项目不予结项,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再申请创新计划,同时将减少相关依托单位的申报限额。

第十四条(资助标识)与项目相关的研究成果出版或发表时须注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byInnovationProgramofShanghaiMunicipalEducationCommission”。

第五章管理与经费

第十五条(项目调整)项目计划任务一经审定应认真履行,研究任务原则上不予调整。

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项目依托单位。

涉及以下情形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创新计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报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教委批准:

1.研究期限变更(研究期限延长变更次数不超过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2.项目负责人变更。

3.其他重要事项变更。

以上变更事项,皆需在项目依托单位官方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以上的公示(不含涉密信息)。

第十六条(经费来源)创新计划经费在市级财政教育经费中安排,市教委通过定额补助科研费用方式资助,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大型科研设备、场地等研究环境建设主要由项目依托单位支持解决。

第十七条(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不支持50万以上大型科学仪器)、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项目依托单位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项目依托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依托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专家咨询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十八条(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绩效支出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不纳入事业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

自然科学研究类项目的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类项目的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部分为20%。

间接费用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十九条(预算编制)项目预算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合并,由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自然科学领域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10%,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类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超过10%或2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第二十条(预算调整)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劳务费预算总额调增外,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依托单位。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流程,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费使用管理)项目依托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业务性会议费(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不含来华国际会议费)的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合理确定差旅费、业务性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报市教委备案。

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因科研活动需要产生的出差和会议费用,按标准报销,并最大化减少科研经费报销各类证明材料,缩减审批环节,简化报销流程,推进网络服务,切实解决“报销繁”问题。

项目依托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从创新计划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业务性会议费不纳入单位“三公”“会议费”经费支出统计范围。

第二十二条(经费结余结转)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依托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依托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三条(撤销或终止)因项目负责人主观原因导致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应向市教委提出撤销申请,市教委也可视情形直接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可再申请创新计划。

项目负责人凡在研究期间通过公开竞争方式获得与创新计划研究领域和方向高度相近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支持(不含各类人才计划),须主动提出提前终止创新计划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报市教委备案;项目负责人在按照预定研究计划勤勉开展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因不可预测、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项目依托单位应提出终止申请。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将被撤销项目的已拨经费或被终止项目的剩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市教委。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市教委将通过第三方评估、经费审计等方式,对项目依托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

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

如发现项目依托单位有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市教委将暂停或核减该项目依托单位以后年度的项目申报及预算额度。

第二十五条(诚信建设)项目依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研究制定创新计划实施及经费使用的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加强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引导科研人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文件解释)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管理办法》(沪教委科〔2017〕2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过程跟踪管理操作规程》(沪教委科〔2017〕78号)同时废止。

此前已立项尚未结项的创新计划项目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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