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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顺我们心目中的天平和尺子谈价值与价值观念

李德顺,1945年生,哲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人文学院名誉院长;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生院哲学系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主任。

1993年被国务院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

主要研究领域: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改革和发展、价值与价值观念、当代文化。

我们心目中的“天平”和“尺子”——谈价值与价值观念

价值论是哲学基础理论的一个基本分支

价值和价值观问题是一个哲学问题。

以价值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哲学领域——价值论,是哲学的一个新的基础理论分支。

当前哲学界比较认同的哲学基础理论分支主要有三大分支,价值论就是哲学基础理论的第三分支。

第一大基础理论分支叫存在论,是17世纪成形的一个哲学基础理论分支。

顾名思义,存在论即关于“存在”的理论,是关于存在是什么以及存在如何存在的理论。

存在论包含两个分支,一个叫本体论,另一个叫本态论。

本体论是讨论什么存在,世界到底是物质的还是意识的,是尘埃还是粒子等问题;至于世界是怎么存在的,是孤立的、静止的,还是运动的、联系的、发展的,是线性的还是非线性的,是有序的还是无序的,世界是在怎样的相互作用中存在着的,这些关于存在方式的理论,就属于本态论。

哲学的第二大基础理论分支叫意识论。

就是说,世界存在还是不存在?

世界是怎样的?

根据什么这么说?

我们关于世界存在与不存在,怎么存在?

所有的认识是怎么来的?

人究竟是不是能认识世界、把握世界,人们怎样认识世界和把握世界的?

意识论是到18世纪才正式形式的一个基础理论分支。

当这两个基础理论分支建立以后,人们还会再深入思考,世界存在不存在,人知道不知道到底有什么意义?

这个意义问题就是价值问题。

这个意义问题包含着所有的问题领域,我们生活的所有领域、所有科学和哲学思考领域,都有这个问题,就是有什么用的问题。

是好还是坏?

是善还是恶?

是美还是丑?

重要不重要?

这个意义问题作为价值论的问题到20世纪初才形成。

现在价值论已经是哲学基础理论的正式组成部分。

价值论就是探讨价值的本质规律的一个学科分支。

价值论作为一个学科分支的历史形成,是自古代以来,哲学经过高度分化之后,各种具体学科日渐成熟,并在实践中开始走向新的综合的产物。

价值论产生的直接基础,来自哲学两大部门———伦理学和美学的变革,即“元伦理学”和美学元理论研究(“元美学”)的形成。

自古以来人们对什么是善、什么是恶的问题都较为关注,但是我们以往的研究一般都在规范层面上。

具体来说,不偷盗是善,偷盗就是恶;不杀人是善,杀人就是恶;内心真诚地帮助人是善,想通过帮助人去获得利益就不是善。

探究这样一些规范体系,叫规范伦理学。

到了19世纪后期20世纪初,伦理学开始撇开一个个具体的“善”,提出善本身到底是什么、从哪里来,这叫元理论批判,或者叫元伦理学。

伴随着这个问题的提出,就出现了第一批研究价值论的哲学家。

善是一种价值,价值和善本身到底是什么?

这就是第一批研究价值论的哲学家所讨论的核心问题。

在美学层面也是如此,美学,过去我们称为规范美学,研究的方向是找美的定式、美的形式。

如概括美的规律,怎样才算美,结构完整、对称、线条流畅、色彩鲜艳等就是美;画人体标准图采用黄金比例,符合美的规律;美人的眼睛、眉毛、鼻子、嘴、腰,都要符合美的标准。

这些方面的研究就属于规范美学。

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发现这些所谓的美的规律并不是绝对的,不符合这些规律的事物也可以是美的:

线条不流畅也可以美;结构不完整有残缺也可以美;比例不对称也可以美;并不一定色彩鲜艳、大红大绿才是美,中间颜色也可以美。

比如,中国古代四大美女,每一个人长得都不一样,没有单一的统一的标准。

那么美到底是什么?

对美本身的追问就产生了元美学。

德国哲学家、美学家,“美学之父”鲍姆加登曾概括地说,元美学就是一种价值科学。

有了元美学、元伦理学,就把善、恶和美、丑提到了价值的高度,这样一个新兴的哲学基础理论领域就形成了,这个领域就是价值哲学,也可以叫价值论。

“好坏问题”,就是典型的价值问题

引起我注意价值问题的起因,是当年我上大学一年级,老师讲艺术理论的时候,举了“世界上最好(最糟)演员”之争的例子(有一个演员因演一个坏蛋演得太像了,结果激怒观众把他打死了)。

我们就琢磨:

这样的表演到底是成功还是失败?

是好还是坏?

我去追问老师,老师说:

“这是一个大问题,要不你将来研究一下?

我记住了这个老师也说不清的问题。

其实,这个争论源于戏剧表演界的两大不同的表演体系——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和布莱希特体系。

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的精华在于体现出人的“天性”:

要求演员不是好像存在于舞台上,而是真正存在于舞台上,不是在表演,而是在生活。

演员应当永远是舞台上活生生的人,要遵守生活的逻辑和有机性的规律,在规定情景中真诚的去感觉,去想,去动作;莱希特体系的核心主张是:

“陌生化效果”和“间离方法”。

在演员,角色,观众三者辨证关系上主张:

演员高于角色,驾驭角色,表现剧中人物而不是演员融化于角色之中,随时进入角色,随时跳出角色,面对观众,若即若离,自由驰骋。

演员与角色保持距离,形成“双重形象”即演员即是演员本人,又是剧中人物,是演员利用高超演技表现剧中人物。

例如一个演员演坏人,演得太像了,引起了观众的愤怒,结果被观众给打死了。

面对这样一位演员,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和布莱希特体系给出了两种不同的评价:

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认为这位演员是世界上最好的演员;布莱希特体系却认为他是世界上最糟的演员。

两大表演体系,对于戏剧表演怎样才算成功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

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认为,戏剧要起到帮助人们体验生活、体验真实的效果,所以要求演员演什么就要像什么,越是再现得逼真和充分就演得越好越成功;布莱希特体系认为,戏剧不是让人到剧院里面拿着手绢抹眼泪的,随着故事悲欢离合一番。

戏剧的使命是唤醒人批判和改造世界的理性,所以在表演上,演员和角色要有一定的距离,要制造间隔效果。

大学毕业后正值文革时期,我在工厂里当宣传部长,让我们批判“猫论”的时候,我就为难了:

“猫论”在哲学上犯了哪一条,错在哪里呢?

如果家里闹老鼠了,你要选猫,应该以什么为标准呢?

从哲学教科书第一页翻到最后一页,找不到一个能回答这个问题的道理,我发现这个好坏问题还真是个大问题。

那么,到底好与坏的本质是什么?

好与坏的标准是什么?

好与坏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最频繁、最多、覆盖面最广的一个概念,但我们每个人不一定都认真琢磨过,好是怎么来的?

坏是怎么来的?

事情究竟什么才叫好?

怎样才叫不好?

从哲学上把握它就是价值论回答的内容。

简单点说,好坏问题就是价值问题。

真理是一元的,价值是多元的

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告诉我们,事物的价值是在主客体关系中形成的。

它是以主体为尺度的一种主客体统一的状态。

通俗一点讲,就是一切好与坏的现象都有一个根本特点、一个根本标准、一个根本前提,就是好与坏总是因人而异,首先要明白一点,一个事情到底是好还是不好要看对谁而言。

我举一个大家熟悉的例子——小马过河的故事。

小马要过河,不知道河水深不深,它问小松鼠,小松鼠说河水太深了,淹死了好几只松鼠;它又问老牛,老牛说河水很浅。

小马不知道怎么办,就问它妈妈,妈妈说你去试一下就知道了。

于是,小马就去试了。

这个故事给人们什么哲学启示呢?

实践出真知。

这是传统的哲学理论告诉我们的。

但继续追问下去,实践出了什么真知?

很多人可能就回答不出来了。

河水有多深是由人的主观意识决定的。

当小马问河水深不深的时候,这个“深不深”不是描述概念,而是价值判断,“深不深”的意思是指能否安全通过。

如果松鼠和老牛的回答是深半米或20公分,这是描述,是客观存在,是不因人而异的。

为什么松鼠和老牛会做出不同的回答呢?

因为这里的“深不深”是指能不能安全走过的一个价值体验。

再举一个例子。

比如这里放着一双黑色的、40码的皮鞋,我问大家这是不是一双皮鞋。

大家的回答肯定是统一的:

它就是一双黑皮鞋。

问这个问题是问一个事实问题,问一个存在问题。

面对这样一个对象的正确回答,应该是唯一的,就是不管谁回答这个问题,正确的答案只有一个,不会因人而异,因为客观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叫真理的一元论。

假如我们接下来问一个问题,这双鞋到底好穿还是不好穿?

这样的问题就是问它的价值问题了。

它的正确答案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给谁穿,穿到他脚上用实践检验,才能回答到底是好穿还是不好穿。

正确的答案一定是多样的,一定会有人说好穿,有人说不好穿。

所以说真理是一元的,而价值是多元的。

价值问题到底是个什么问题,要理解它的本性,承认它的特点,在承认真理是一元的情况下理解价值为什么是多元的,价值现象为什么因人而异的。

同样一个对象对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

例如足球比赛进球了,对于进攻的一方来说得了一分,对于防守的一方来说丢了一分,对于裁判来说如果没有犯规这个球就是有效的,对于观众来说,不管谁赢了,只要球员们发挥得好、动作精彩,那就是一个漂亮的好球。

同一个对象、同一个事物,对于不同的主体来说有不同的价值,而且同一个事物对于同一个主体不同方面的需要和能力来讲,也有不同的价值。

比如毒草,它有毒,有毒就意味着终止生命吗?

它虽不能吃,但是它可以肥田,这也是一种用途。

如果有毒的描述性含义是它能使生命机能终止,那么接下来用价值来判断“有毒是不是一定是坏事”的时候,就不能简单对待了。

我举一个神医华佗的故事。

有一位病人肚子疼得很厉害,来找华佗看病,他号脉后诊断病人肚子里有一条绦虫,就开了药——一钱砒霜。

病人吃下去后就排出一条一丈长的大绦虫来,病立马就好了。

几天后,华佗外出。

他的徒弟在家,又来一位病人,也是肚子疼得很厉害,徒弟号脉后也开了一钱砒霜,病人吃了药后肚子疼得更厉害了,来找徒弟算账。

徒弟着急了,赶紧去请师父,华佗赶回来看了那个病人后,又开了药——再加一钱砒霜。

病人吃下去以后打下一条两丈长的绦虫。

从这个故事里可以看出:

砒霜是有毒的,但是它的价值意义要看砒霜用于主体的哪个方面,用于终止绦虫的生命就可以救一个人,如果用于终止人的生命,那就成了谋杀。

在价值问题的判断和选择上,要充分理解人的主体性

研究价值问题实际上是对人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主体权利和责任的研究。

我经常说这样一句话:

评价从来说明评价者。

怎么来理解?

当我们做科学研究描述一个事物的时候,如描述一张桌子,讲述它的颜色、形状、材质等,这是在客观描述它,它说明的是对象本身。

但当我们说桌子好用不好用时,实际上是在反映我们自己的生活和工作状态。

鲁迅先生品论《红楼梦》,有一句名言:

“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史。

”每个人看见的都是他自己内心状态的一种投射,所以这就叫评价从来说明评价者。

评价反映和透露的实际上是关于主体的状态、取向、兴趣、意志。

例如对人性的看法,比如“人之初性本善”是《三字经》的观点,但荀子也说过人性本恶。

那么人的本性到底是善还是恶的?

不光是中国,全世界的思想家们都有争论。

主张“人的本性是善的”能举出很多例子;而断定“人性自私,是恶的”也可以推出一整套完整的管理和教育方案。

前些年国际大学生辩论赛,复旦大学队抽签抽到“性本善”,得到了冠军。

记者采访辩手说:

你要是抽到了“性本恶”会怎么样?

辩手很自信地说:

我们也能赢。

那么人性到底是善还是恶呢?

谈不上来了。

关于“人性是善还是恶”这个争论,用价值论怎么来看待呢?

庄子说“物固无美恶”,善恶不是任何事物固有的属性。

就是说事物本身是什么就是什么,它有很多属性但没有好坏这种属性。

人的本性是什么?

人的本性就是人存在的天性。

小孩生下来要吃奶,这是人的本性,但是吃奶这个本性是善还是恶呢?

关键看说的人所处的立场、角度、眼光和取向。

有的人说婴儿依偎在母亲的怀里吃奶是多么温馨的善的景象;有的人则说人一生下来就只知道吃,人性自私,就是恶。

这两种说法反映的是说的人自己的状态,并不是吃奶这个行为固有的属性。

一切善和恶都不是事物固有的属性,都是它在与具体的人打交道的时候对于具体的人的意义。

人是判断一切事物善恶美丑的尺度,人本身并没有善恶美丑之类的所谓的属性,人对自己的善恶美丑是用自己的某种需要和能力去判断的。

理解价值问题,就要理解探究价值问题需要的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是不同于传统的认识主义、知识主义、真理主义的思维方式,它的本质就是一种个体主义的思维方式,就是一切真假、对错、有无都以被描述的对象为存在的根据。

价值联系着人的主体性存在,反映出人的主体地位。

我们在任何情况下谈到价值,谈论任何价值,人对任何事物(包括人自己)的价值判断,不管意识到与否,实际上都是、并且应该是以人自己的尺度去评量世界。

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是一切价值产生的根据、标准和归宿,是价值的创造者、实现者和享有者。

万物的价值及其等级和次序并不是世界本身所固有的,从来都是人按照自己的尺度来排列的。

物的价值因人而易,客体的价值依主体而定,具体的主体性是一切价值的根本特性。

现实的人是具体的、社会的人,“人”有个体、群体和类等多个层次,所谓“主体”并不是抽象的、唯一的,而是具体、多样乃至多元的,社会上的价值取向和价值标准也必然呈现出多样化乃至多元化的情况。

主体性意味着权利和责任的统一。

按照人的具体历史面貌来把握人的价值主体性,意味着我们要有这样一种自觉的意识:

一方面,在考察和评判任何价值时,都应该立足于现实的社会关系,首先明确是对于谁、对什么人的价值,并经过对主体的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进行考察和比较,才能做出正确判断和选择;另一方面,每一主体对自己所做的一切价值选择、判断及其标准,都要有一个清醒的意识,承认并重视人自己在一切价值判断和选择上的权力、责任及其统一,自觉地承担并不断地自我检验、自我完善和自我超越。

例如,一个人撞到墙上脑袋撞出了一个包,这不是墙决定的,是人自己决定的,是取决于一个人怎么走路,看不看路,或者撞墙的主观意愿。

或许一个人真的想把墙撞倒,这也是可能的。

墙是客观存在的,它不能决定人是不是一定要去撞它,撞它的行为是人自己决定的,自己造成的。

这就充分说明在价值问题判断和价值选择上,要充分理解人的主体性,也就是人的权利和责任。

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

1986年的夏天,我参加人民大学历史系的博士论文答辩。

我坐在一边作答,另一边同时坐着9个评委,校领导也在旁边坐了一排,我身后还坐着三四百个来旁听的师生,并且那天的论文答辩整整进行了四个小时。

答辩结束后,记者对我的论文很感兴趣,就来问我:

“您的这套哲学理论好像很深奥。

如果把它应用于中国现实,能够得出什么政治启示或政治结论呢?

”我当时的回答是两个字:

“民主”。

意思是说,政治是最典型的价值领域,依我对人类价值现象、价值关系及其规律的理解,中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合理结构和未来前景,应该是走向社会主义民主。

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共同体,怎样才能做出共同的价值判断,我认为只有民主这种方式,才能够使一个共同体作出对它有利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

民主,是在社会共同体或群体内部,人们之间平等地结合,享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公共性的价值选择、决策和评议的社会生活方式。

这就是民主的基本内涵和一般实质。

一般说来,任何所谓的民主,都必然要有两个潜在的前提与界限:

一个可以叫作“民主的主体相关律”,另一个可以叫作“民主的价值相关律”。

“民主的主体相关律”,是指民主的主体性前提与界限:

谁有权或有必要参与民主?

因为民主是在一定人群内部,在决定大家共同的事情(而不是每个人的私事)上表现出来的,那么很显然,民主就是这个群体中每一个成员的权利和责任,而不在这个群体之内的人,则不是这一民主的主体。

这是民主的主体性原则。

“民主的价值相关律”,是指民主对象和内容的前提与界限:

民主管什么事、不管什么事?

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事实上,民主只是在事关价值(判断和选择)的问题上才是适用的。

比如决策、选举、评议人和事、立法、审议计划方案等。

在这里实行民主,可以保证做出多数当事人所认可(即使不是最好,至少也不是最糟)的决定,得到大家的支持,事情就能办起来。

而对于非关共同体价值的问题,比如纯属个人的私事,就应由个人决定,无所谓多数少数、民主不民主;而凡属事实、知识、科学、真理的问题,即使是对于共同体来说,也只能服从事实、科学和真理,不能以人言众寡而兴废,因为它们与民主的对象是两回事。

所谓民主,一般表现为三大基本规则,或称“民主三原则”,即“多数人决定”,这是民主的主要表现,没有这一条就不是民主;“保护少数”,因为少数人也有权利,并且多数人不一定永远正确,因此必须保护每个人的权利不被剥夺,才能防止“多数人的暴政”,保持民主的可持续性;“程序化”,上述两条及有关的一切,都要落实为相应的制度、特别是落实为体现共同体根本利益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程序等,即法制。

这一条合乎逻辑地表明:

民主是与决策和管理的法治化不可分离的。

民主的“多数原则”、“少数原则”、“程序化原则”三大规则的形成,表明人类民主的发展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和实践经验,正在从理想逐步走向现实。

中国的民主应该怎样实现和实际上是怎样实现的,也就是它的因然进程和实然进程如何?

“民主三原则”的其中一条原则是程序原则,这条原则说明民主如果不程序化,不变成法治,民主始终是空的,用人治实行的民主只能是一种恩赐的民主,是主观随意的,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民主。

要真正坚持民主,必须把民主落实为法治。

我的观点是:

民主主其内,法治主其外;民主是国体,法治是政体。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本质。

社会主义国家的基础和本质,完全在于它是一种“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

那么,人民怎么来当家做主?

我认为必须把民主和所有的规则、方法、程序等,用程序化变成法,就是要依法治国。

说到“依法治国”,就必须要来区分一下它与“以法治国”的不同。

“以法治国”就是拿“法”去治国,“法”是治国者手里的工具,去治老百姓的,“法”只是用来管老百姓的,不管治国者;“依法治国”意味着“法”不再是工具,而是根据,谁来管理国家、凭什么管、凭什么这么管,都要有法律根据。

法治应该理解为民主的落实,没有程序,正义就不可能有实质的正义。

也就是说没有法治的形式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人民当家做主”。

将民主真正的落实且落实为法治,必将促进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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