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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

特许经营合同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年月日共同签署

 

甲方(特许人):

公司

企业注册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

地址:

乙方(被特许人):

公司

企业注册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

地址:

引言

1.品牌是指XXX公司所拥有的,可以授予其加盟商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品牌、商标、产品和服务、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管理体系、VI系统、SI系统等的总和以及上述要素的整合所构成的XXX公司的文化、经营理念和公司商誉。

2.

3.为宣传其商标/商号并为以下所使用的专有技术提供方便,XXX公司为其特许的加盟商设计并开发了标准化的标注、公司名称、名片、文具、商业表格、经营流程手册、销售培训计划、人事管理和控制体系,以及特定的特许经营标识,以下统称“XXX特许系统”。

4.

5.现乙方欲根据以下约定自甲方取得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在核准地点经营一家加盟店。

6.

7.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本合同。

8.

释义

本合同以下条款中,除文字需另作解释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甲方是指享有“XXX特许系统”的独立使用权,并有权许可乙方使用该特许系统的法人,在本合同中为公司。

乙方是指与“特许系统”特许方签订本合同,而被授予在本合同规定的核准地点使用“XXX特许系统”的法人,在本合同是指公司。

2.

3.非独占许可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一种特许权利,根据该特许权,乙方可以在本合同规定的核准地点使用特许经营系统和标注经营特许业务,该特许权不是排他的,即甲方可以许可他人享有与乙方同样的权利,但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约定年份内不在本合同有效区域授权第三方相同的权利。

4.

5.“XXX特许经营标志”是指使用“XXX特许经营”体系名称的各种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所依托的商标及本合同和营业规范守则中作列明特许经营系统的其他宣传用语,商业标志、核准商号。

6.

7.“特许业务”是指为本合同之目的,乙方经授权使用“特许经营系统”和标志,以本合同及其附件所规定的方式经营的具体业务。

8.

9.“生效日”是指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甲方实际收到乙方加盟金的的日期。

10.

11.“加盟店店长”是指加盟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12.

第一条特许授权的内容

第二条

1.1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及条件授予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本合同核准地点内经营特许经营所授权经营的业务而使用特定特许经营系统的非独占不可再分许可的使用权(下称特许经营权)。

1.2

1.2.1鉴于甲乙双方已有的良好合作关系,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年内甲方不在同一区域授权第三方享有与乙方同样的权利。

1.2.2

1.2.3前述1.1.1的承诺并不表示甲方授权乙方可以未经甲方批准增开新店或者成为特定区域的加盟商。

1.2.4

1.2.5本合同生效一年后,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全面评估,如果乙方符合届时甲方授权区域加盟商的条件,乙方将享有获得特定区域加盟商资格的优先权。

1.2.6

1.3本合同所称特许经营业务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4

1.5名称与使用

1.6

1.6.1乙方应以“XXX”加盟店(下称特许商号)为商号经营特许经营业务,且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自本合同规定地点使用其他名称。

1.6.2

1.6.3乙方所使用的特许商号的外观及其他识别所用字样,应当事先经过甲方书面同意。

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更改或修正任何乙方标识“特许经营体系载体”名称或商标的权利。

甲方就乙方不正当使用名称或标识未按要求更改或修正时,并不视为甲方放弃以后要求更改或修正的权利。

1.6.4

1.6.5乙方为经营加盟店目的标示上述特许商号时,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标牌、营业场所标牌、文具、名片、广告材料等,应严格遵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

1.6.6

1.6.7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特许经营体系品牌名称用作公司名称的一部分。

1.6.8

1.6.9除非甲方同意,乙方只能在经营合同规定的特许业务范围内使用特许经营体系标志。

1.6.10

1.7期限与展期

1.8

1.8.1除依本合同的规定提前终止本合同外,本合同期限为年,自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署并甲方实际收到乙方的加盟金之日起开始生效。

1.8.2

1.8.3展期

1.8.4

1.8.4.1如果乙方充分完全地执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和履行其各项义务,则经甲方书面同意,本合同的期限可以展期。

当乙方满足以下条件时,甲方有权选择按照甲方其时与其他加盟商签订加盟合同的条件与乙方签订展期合同。

1.8.4.2

1.8.4.2.1乙方向甲方提交申请展期的书面通知,此通知应在合同届满之前半年内提出。

1.8.4.2.2

1.8.4.2.3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都已经清偿。

1.8.4.2.4

1.8.4.2.5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1.8.4.2.6

1.8.4.2.7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其时本系统单店加盟金%的展期费。

1.8.4.2.8

1.8.5期满未续展

1.8.6

1.8.6.1如乙方在本合同所规定的任何期限届满后没有选择展期而又继续从事加盟店营业的,应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行为并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8.6.2

第三条加盟店的所在地点

第四条

2.1乙方仅在省市(县)(下称核准地点)设立及经营加盟店,行使其根据本合同获得的特许经营业务。

加盟店的具体地址、面积等详见附件。

2.2

2.2.1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核准地点外的其他任何地点经营本合同所指的特许经营业务。

2.2.2

2.2.3乙方若需变更核准地点,应提前50日向甲方发出书面请求,说明:

2.2.4

2.2.4.1新地点的地址:

2.2.4.2

2.2.4.3变更原因;

2.2.4.4

2.2.4.5其他可能影响甲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的因素。

2.2.4.6

2.2.5无正当理由,甲方不得拒绝批准乙方变更核准地点的要求。

移至新地点后,加盟店仍应符合本合同及甲方对其面积、内外观的要求。

2.2.6

2.3乙方不得在核准地点从事任何本合同所指的特许经营业务以外的活动。

乙方从事特许经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均无权使用该特许经营系统,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特许经营系统加盟店“的名义从事任何特许经营体系授权的业务活动。

2.4

第五条特许费用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限期内,乙方应当支付下述费用:

3.1加盟金

3.2

3.2.1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加盟金为人民币万元(¥)。

3.2.2

3.2.3自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加盟金。

3.2.4

3.2.5乙方支付的加盟金不予退还。

3.2.6

3.3特许权使用费

3.4

3.4.1乙方同意向甲方按月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月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应当为乙方加盟店所有营业收入的%(不含广告费、宣传费)。

3.4.2

3.4.3支付方式

3.4.4

3.4.4.1乙方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如下账户支付上一月的特许权使用费,同时向甲方提交加盟店的财务报表和营业帐簿以备甲方就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进行核对。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后向乙方开具正式的收款凭据。

3.4.4.2

银行:

帐号:

3.4.4.3如乙方迟延交付特许权使用费,每迟延1日,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未付金额%的滞纳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迟延期间的利息。

3.4.4.4

3.4.4.5本合同的特许权使用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四个月开始计算。

3.4.4.6

3.4.5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

本合同有效期内,第一年每月的特许权使用费应不低于人民币元(¥),第二年每月的特许权使用费应不低于人民币元(¥),自第三年起每月的特许权使用费应不低于人民币元(¥)。

如果开始计算乙方的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后,任意一个月向甲方支付的月特许权使用费少于本条规定的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后,则乙方应在该次月的前十天内向甲方支付该差额部分。

3.4.6

3.5培训费

3.6

3.6.1为保证特许经营系统的运行,甲方建立了较完善的培训系统,乙方在组织人员参加培训时,应向甲方支付适当费用。

具体金额及支付方法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6.2

3.7品牌保证金

3.8

3.8.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品牌保证金人民币万元(¥)。

本合同有效期满时,且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且不申请展期的情况下,由甲方全额无息向乙方返还品牌保证金。

3.8.2

3.8.3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媒体曝光、执法机关判罚等导致特许经营品牌的商业价值受损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减乙方的品牌保证金,但甲方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应给予乙方充分的申辩机会。

3.8.4

3.9依照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

3.10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4.1甲方权利

4.2

4.2.1为确保本特许经营系统经营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4.2.2

4.2.3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本合同规定的各种特许费用。

4.2.4

4.3甲方义务

4.4

4.4.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传授与特许经营系统有关的产品与服务的销售方法与技巧,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提供各种营业规范守则。

4.4.2

4.4.3为乙方提供开业前的培训和指导。

4.4.4

4.4.5协助乙方作好开店准备工作。

4.4.6

4.4.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提供持续的经营指导。

4.4.8

4.4.9为乙方指定店面销售的全部商品及目录。

4.4.10

4.4.11甲方将根据市场情况对“特许经营系统”进行广告宣传,以维护该系统的整体形象。

4.4.12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十条

5.1乙方权利

5.2

5.2.1乙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核准地点行使特许经营权。

5.2.2

5.2.3乙方有权依本合同规定在从事特许经营授权业务时使用本特许系统。

5.2.4

5.2.5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获得甲方提供的本特许经营系统特许业务的经营技术。

5.2.6

5.2.7乙方有权接受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所提供的特许经营系统的培训和指导。

5.2.8

5.2.9乙方有权享受与甲方直营店一致的服务价格及营销政策。

5.2.10

5.3乙方义务

5.4

5.4.1支付费用

5.4.2

5.4.2.1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3条规定的各项费用以及按照本合同或甲乙双方之间的其他约定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任何其他款项及费用,并不得附有任何条件或限制。

5.4.2.2

5.4.2.3乙方延期支付费用的,除按%加收滞纳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同期银行利率的利息。

5.4.2.4

5.4.2.5乙方在此确认并同意其对本条的任何内容违反的均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4.2.6

5.4.3开办义务:

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特许商号开始营业之前,应自行负担费用完成下列各项义务,该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继续履行:

5.4.4

5.4.4.1营业场所外观:

乙方需依本合同和甲方提供的装修设计方案的规定对其未来营业的加盟店营业场所进行必要的装修、翻修或更新。

加盟店的设计方案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5.4.4.2

5.4.4.3营业场所招牌:

乙方应在核准地点装设一个或多个由内部照明的显示特许商号的招牌。

该招牌的式样必须符合甲方规定的标准及规格,其美工设计、字形排列、彩色设计、大小尺码、结构及整体外观须经甲方事先书面核准。

5.4.4.4

5.4.4.5文具用品:

乙方应购置足量的业务供应品,包括名片、文具用品、促销器材及相关物品,其上应载明乙方的“特许商号”。

上述文件应符合甲方的规定。

5.4.4.6

5.4.5持续性义务:

除上述开办义务外,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和甲方的规定开展营业活动。

5.4.6

5.4.6.1管理及督导

5.4.6.2

(1)乙方应从其主管人员中指定一人担任加盟店的营运店长以确保乙方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2)

(3)乙方的营运店长如有任何变动,应先取得甲方的同意,但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同意。

(4)

5.4.6.3记录:

乙方同意建立并保持本合同和营业规范守则中规定的各种记录与报告,并应根据本合同和营业规范守则中规定的提交时间及方式将该记录及报告提供给甲方。

5.4.6.4

5.4.6.5财务报表

5.4.6.6

(1)乙方应依甲方要求,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其按会计准则、营业规范守则编制的一份完整详实的财务报表提交甲方。

(2)

(3)乙方承诺将及时和如实地记录其营业收入的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报任何营业收入,否则将构成严重违约,甲方可以据此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

5.4.6.7竞业禁止: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或期满或终止后3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以高级主管、董事、股东身份或名义投资、经营或管理任何位于核准地点及所属地区范围内其他相关企业。

5.4.6.8

5.4.6.9免责条款:

甲方不承担因乙方经营加盟店或与乙方的经营有关的争议而发生本合同规定的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与律师费用),否则由乙方予以赔偿。

乙方根据本项规定应履行的义务于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5.4.6.10

5.4.7与服务的品质及商誉有关的义务:

乙方确认,其提供的服务应保持“特许经营系统”服务商标有关的声望与商誉。

因此,乙方同意履行下列各项义务:

5.4.8

5.4.8.1特许商号的使用:

乙方同意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营其特许业务时,在一切广告、推广及交流等活动中使用甲方的特许商号,包括电话答询、营业场所招牌、场地牌示、名片、文具、促销及广告材料,以及乙方使用的一切其他资料。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及在核准地点经营特许业务的过程中,除了使用特许商号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其他的商标或商号。

乙方同意对参与乙方特许经营权业务的所有人员进行督导,并确保乙方全体人员遵守本合同及营业规范守则的规定。

5.4.8.2

5.4.8.3营业时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应保证每周不低于日的正常营业时间。

乙方承诺提供迅速、礼貌及高效率的服务,使乙方的服务及经营水准符合营业规范守则及专业标准的要求,从而保持并提高特许经营标志及特许经营系统的价值。

同时,乙方同意于本合同有效期间使一切营业场所标识、标牌及其他物件完好并及时更新,并保证使其一切营业场所标识、标牌及其他物件完好并及时更新,并保证使其严格符合营业规范守则要求的标准。

5.4.8.4

5.4.8.5接受甲方的稽核:

乙方允许甲方于合理时间检查乙方的业务及营业场所,并承诺将乙方的账册、纳税申报资料与记录提供甲方稽核。

甲方根据本合同行使稽核权时,乙方应于收到甲方的合理通知后,保证在乙方的核准地点备妥一切相关账册、纳税申报资料及其他记录,供甲方稽核。

甲方有权为其所有加盟店制定一套统一的簿记制度,而乙方同意依甲方的规定保持其账册记录。

若甲方对乙方的账册记录稽核结果显示任何一个月内乙方的“月特许权使用费”短缴金额超过规定比例时,甲方除有权根据本合同或法律规定进行救济外,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甲方稽核费用以及催收稽核中发现的各类拖欠款项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此外,每延迟一日应按双方约定的比例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及利息,直至所欠款项全部付清为止。

5.4.8.6

5.4.8.7职业道德标准:

乙方同意以符合本合同和营业规范守则中的规定及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惯例或类似规定的方式经营加盟店,并以相同方式督导乙方分所有雇员。

乙方应将任何与乙方营业有关的案件及规章制度提供给甲方备案。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持其经营、资质证书、注册登记文件及营业执照的合法有效。

5.4.8.8

5.4.8.9营业规范守则:

乙方同意遵守营业规范守则的规定。

乙方确认,甲方在其认定对加盟店组织及其各成员的持续成功与发展有重大影响时,有权对营业规范守则作出合理的修改和补充。

因此,乙方同意甲方可以随时以合理方式变更或补充“特许经营系统”以及营业规范守则规定的标准与规格。

乙方同意自行担负相关修改费用并于收到上述修改和补充事项30日内予以修改。

上述修改和补充应被视为是签订本合同时“特许经营系统”和营业规范守则中的一部分。

甲方应以书面传真或正常邮件方式通知乙方关于营业规范守则的修改和补充或特许经营加盟店组织经营结构变化及其他变更事项。

5.4.8.10

5.4.8.11特许经营系统

5.4.8.12

(1)乙方承认甲方享有自行使用或在甲方核准地点内授权他人使用“XXX系统”的权利。

(2)

(3)乙方同意并承诺仅就其在核准地点经营时使用“XXX系统”并且乙方的上述使用权是以乙方能继续充分并及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为先决条件的。

(4)

(5)乙方承诺将以适当且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方式使用各种“XXX系统”。

(6)

(7)乙方除享有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XXX系统”的权利外,并未取得与该标志和体系有关的任何其他权利。

(8)

(9)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或提前终止后的任何时间内,乙方不得对“XXX系统”提出有关所有权的任何主张,或于任何时间对“XXX系统”的有效性提出争议、诽谤或怀疑。

(10)

(11)乙方同意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或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任何时间,采用或使用或登记、注册足以与本合同特许使用的各种“XXX系统”构成混淆的任何相同或相似名称、标记、标识、互联网域名、旗帜或符号。

(12)

(13)此外,乙方同意在与上述各种“XXX系统”以及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交付乙方使用的其他产品及物品的权益保护有关的任何法律诉讼(不论是由甲方自行提起或由他人提起者)程序中与甲方配合并协助甲方。

(14)

5.4.8.13商业秘密

5.4.8.14

(1)乙方承诺,由甲方根据本合同透露给乙方的、有关XXX系统、XXX特许权和特许材料以及甲方服务和产品的经营和业务的知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在会议、研讨会、培训课程、会谈或营业规范守则或其他材料中随时透露的信息和资料是甲方独家的、保密的商业秘密。

乙方同意其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和之后对所有这些资料保守绝对机密,并同意不在甲方没有特别书面授权或批准的任何其他业务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这些资料。

乙方除了为依据甲方在本合同中已设置的限制行使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须外,不应当将这些资料泄露给其他雇员。

(2)

(3)乙方特此同意如果在对“XXX系统”的经营或促销中开发出任何有关该系统的新概念、流程、材料或改进,应当于20日内通知甲方,并向甲方全部、无偿提供有关的各项资料。

(4)

(5)乙方承认,所有上述概念、流程、材料和改进应当成为甲方的财产,甲方可以自行使用或将这些资料透露给其他加盟商分享。

(6)

(7)乙方应当促使其高层管理人员承担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本合同终止后,本条款继续有效。

(8)

5.4.8.15广告及广告的审查

5.4.8.16

(1)乙方应负责其加盟店的广告及促销事宜。

乙方同意至少应于计划发表或推出广告之前30日将其制作的一切广告及促销资料提交甲方审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2)

(3)乙方每年用于其加盟店的广告及促销费用应不低于其年营业额的2%。

(4)

5.4.8.17营业场所面积与外观要求

5.4.8.18

(1)乙方所有营业场所的地点、面积、外观、内部装饰以及一般整洁状况,必须符合专业标准要求。

为此,乙方同意并保证使其营业场所在面积及内外观等方面均符合营业规范守则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并且乙方在其加盟店的营业场所只有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

(2)

(3)乙方应持续将其营业场所的内部与外部形象保持在与当初被甲方验收时相同或更高的状况。

如乙方不遵守此项规定,甲方可选择终止本合同。

(4)

(5)营业场所面积与设计的修改:

乙方确认并同意,因为市场状况经常变化,甲方也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改变外观与内部的装饰。

(6)

5.4.8.19顾客关系与商誉的保护

5.4.8.20

(1)乙方同意,当任何当事人就乙方处理的某项事务而向甲方投诉时,甲方可以就该案进行调查,并可以从乙方、该投诉当事人及相关证人处获得他们对相关事实的意见。

(2)

(3)乙方同意在此等调查过程中与甲方充分配合。

甲方收到一项投诉后,将设法于45天内完成调查。

完成调查后(且乙方仍未解决该争议时),若甲方根据其获得的事实资料足以认定该项争议是由于乙方提供的服务品质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在该项交易中以重大不当方式处理事务时,甲方将以书面告知乙方该项调查结论,并将甲方作出的指导原则提供乙方,规定乙方可以正确解决该项争议的方法。

(4)

(5)如果甲方直接收到投诉人的反映或了解到涉及乙方的有关某项事务的投诉,且依本款的规定认定乙方在该事务的处理中有重大不当行为,且确认乙方

(6)

5.4.8.21甲乙双方的关系: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受让甲、乙方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

如第三方受让本合同,乙方承诺其应继续向第三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原来应向甲方支付的所有特许费用并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转让时,如乙方尚未完全支付合同规定的对甲方的特许费用和其他费用,乙方应向甲方履行。

5.4.8.22

5.4.8.23第三方侵权的处理:

乙方发现第三方对“XXX系统”的侵权行为后,应告知甲方,并对甲方针对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措施进行配合。

5.4.8.24

第一十一条甲方声明

第一十二条

6甲方兹声明下列陈述确属真实无误:

7

7.1甲方有权自行使用并授权乙方使用“XXX系统”。

7.2

7.3甲方签订本合同的行为不违反或不构成不履行甲方作为当事人的其他任何合同或承诺。

7.4

7.5签署本合同的甲方高级主管人员被合法授权代表甲方签署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双方代表签署且加盟金支付到位后,即构成对甲方有效并具有约束力的义务,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要求履行其义务。

甲方并未授权其他任何业务人员代表甲方签署本合同。

7.6

第一十三条乙方声明

第一十四条

7乙方兹声明下列陈述确属真实无误:

8

8.1乙方是在“XXX”核准地点所在地合法设立并存在的企业法人。

乙方领取到在“XXX”核准地点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批准从事本合同项下特许经营业务所需的营业执照、资质资格等所有有关文件,从而可以合法从事本合同所定义的特许业务。

8.2

8.3乙方并无任何意图出售,或试图出售,或转让其加盟店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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