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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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大兴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2 编制目的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事件等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成员单位职责

2.3 供热单位职责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应急预警

3.1预警

3.2预警级别

3.3 发布和解除程序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4.3 应急结束

4.4 善后处理与调查评估

4.5评估总结

5信息管理

5.1信息监测

5.2 信息报告

5.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6保障措施

6.1三级联动协调保障

6.2抢修抢险队伍、物资、器材保障

6.3应急供热燃料保障

6.4应急救助保障

6.5通信联络保障

6.6紧急接管保障

6.7供热应急资金保障

7 附则

7.1预案制定

7.2预案更新

7.3预案实施时间

7.4其他说明

8附件(略)

1总则

1.1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1.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合理供热、保障我区居民温暖过冬为出发点,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本区应对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1.2 基本原则

(1)统一指挥。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区应急委的指挥下,由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隐患排查、应急处置、抢修抢险、救助和恢复等各项应急工作。

(2)属地管理。

镇政府(街道)按照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总体要求,组织落实各项相关应急措施,指挥应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3)分级负责。

各相关单位根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级别,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制定和完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2 编制目的

为提高本区有效应对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减少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对居民正常采暖的影响,维护首都正常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北京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兴区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供热工作实际制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影响正常供热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1.5 事件等级

按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级):

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北京市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2)出现供热用煤、用气、用油严重短缺,严重影响全市正常供热。

1.5.2重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I级):

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2)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影响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24小时内无法恢复供热。

(3)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供热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4)因供、用热纠纷,造成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大规模人员聚集或上访,严重影响交通等社会秩序。

1.5.3较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II级):

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度几个部门、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2)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影响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500万平方米以下,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

(3)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5万平方米以下。

(4)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6℃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协调无果。

(5)因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难以保障正常供热。

(6)影响重点用户正常用热。

1.5.4一般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V级):

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正常供热造成影响,本区能够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影响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以下,12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

(2)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3)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6℃采暖标准,影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

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是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市政管委主任和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政管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市政管委主任担任。

2.1.2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

在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内组建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

主要职责是:

(1)在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协调本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对供热应急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下达应急指令,紧急指挥调用社会资源,协调各部门工作。

(3)协调、指导镇(街道)、供热企业(单位)开展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监督、检查镇(街道)、供热企业(单位)相关工作。

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

区武装部、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建委、区市政管委、区审计局、区国资委、区质监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大队、供电公司、区供暖管理中心、北京市德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1.3 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办公室

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供热应急办”)设在区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供热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

区供热应急办在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编制修订大兴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导辖区内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2)组织排查并协调消除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安全隐患。

(3)收集、分析和上报有关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4)具体组织指挥全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5)分析总结全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组织建设供热应急救助体系;组织建立区级供热应急队伍、技术支持系统;开展全区供热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争取供热应急保障资金。

(7)联系本系统专家顾问组。

(8)其他与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2.2 成员单位职责

(1)区武装部:

负责协调解决驻区部队的供热问题。

(2)区发改委:

负责本区煤炭应急储备工作。

(3)区公安分局:

负责组织处理因发生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负责协调供热燃料运输车辆、抢修车辆的通行保障以及处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时的交通维护疏导工作。

(4)区监察局:

负责对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5)区民政局:

负责协助做好城镇优抚对象、征地超转人员、低保户等的供热救助工作。

(6)区财政局:

负责供热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7)区劳动保障局:

负责协助做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移交社区管理退休人员等的供热救助工作。

(8)区建委:

负责协助处理因拆迁、建设开发、物业管理等引发的供、用热纠纷。

(9)区市政管委:

负责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开展工作;做好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协调解决相关中央、市属驻区单位的供热问题;负责协调解决供热事故抢修时的掘路、占道问题;负责协调燃气供应工作。

(10)区审计局:

负责对供热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11)区国资委:

负责协调做好监管范围内国有破产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的供热救助工作。

(12)区质监局:

负责供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

(13)区环保局:

负责协助解决因煤改清洁能源引发的供热问题。

(14)区安监局:

负责供热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5)区城管大队:

对影响正常供热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6)区交通局:

负责供热应急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17)供电公司:

负责协助处理因供热用电引发的供热问题及电力供应的实物救助。

(18)区供暖管理中心、北京市德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区级煤炭应急储备,保障供热用煤的紧急调配和实物救助。

2.3 供热单位职责

供热单位应在保障正常供热基础上,制定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门的应急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器材;对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做到及时报告、快速抢修、尽早恢复。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应急预警

3.1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时,各镇(街道)及供热企业(单位)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热的可能性,并决定是否需要上报。

如需上报,要立即将发生事件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影响的程度、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区供热应急办,区供热应急办报请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意后,上报市供热应急办。

(1)因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2)因供热燃料出现短缺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因供电、供水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4)因天气持续低温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5)因其它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2预警级别

依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影响时间、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分成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蓝色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一般(IV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重大(II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随时会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3 发布和解除程序

冬季供热期(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前15天,全区即进入供热突发公共事件蓝色预警响应阶段,蓝色预警不再另行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供热应急办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授权由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橙色预警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市应急办发布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办发布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冬季供热期结束后,供热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黄色以上预警的解除程序,参照发布程序执行。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级):

由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办公室报区应急委,经区应急委批准后报市有关部门,市供热应急办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

区应急委主要领导和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要立即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对事故进行现场处置,待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协助其工作。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

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市政管委主任)负责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

重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I级):

由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办公室报区应急委,经区应急委批准后报市有关部门,由市供热应急办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经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

区应急委主要领导和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要立即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对事故进行现场处置,待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协助其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

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市政管委主任)或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较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II级):

由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办公室报区应急委,经区应急委批准后报市有关部门,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区应急委启动应急预案,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要立即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对事故进行现场处置,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市政管委主任)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必要时市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一般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V级):

由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办公室报区应急委,经区应急委批准启动应急预案,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办公室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供热企业(单位)负责协调处置,必要时,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派人到现场,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4.2 响应程序

4.2.1发生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后,供热单位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人,应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调解矛盾、控制局面,并依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及时向区应急办、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有关采暖用户通报供热突发公共事件情况。

4.2.2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情况,报区应急委领导同意,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本地区的抢修抢险队伍实施抢修抢险和应急救助,尽快恢复供热。

4.2.3现场指挥部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根据事件级别及时向区供热应急办报告。

区供热应急办根据事件级别和种类进行果断处置,需调动有关人员和市级抢修抢险队伍参与处置时,应立即调动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

4.2.4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将情况上报区应急办,经区应急委领导同意,上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5区供热应急办根据发生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4.3 应急结束

4.3.1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供热恢复,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影响基本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3.2特别重大和重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分别经应急委主要领导或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4.3.3较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区应急办,分别经应急委主要领导或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4.3.4一般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区应急办,分别经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4.3.5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成员单位,必要时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4.4 善后处理与调查评估

4.4.1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按事件级别组织开展供热事故损害核定工作,对事故情况、人员补偿、紧急救助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尽快实施。

4.4.2必要时,组成供热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小组,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处置结束后,按要求将有关情况上报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区应急办。

4.4.3参与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单位要收集并妥善保存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4.4.4冬季供热期结束后,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对本采暖季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区应急委。

5信息管理

5.1信息监测

各供热企业(单位)要与本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保持联络畅通,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供热情况和动态。

5.2 信息报告

5.2.1发生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后,知情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拨打区供热服务热线或供热单位电话,报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影响范围等信息。

5.2.2区供热服务热线或供热单位接到信息后,立即报告或通报事发区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单位),区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判断,属一般事件的,自行组织处置,并报区供热应急办备案;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立即报区供热应急办和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2.3区供热应急办和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判断。

属一般事件的,由区供热应急办督促、指供热单位组织处置;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区应急办,详细信息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

5.2.4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的事件信息报告,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

区供热管理部门要立即上报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区应急办。

5.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5.3.1较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规定,在市应急办和市委宣传部的指导协调下,由市城市公共设施应急指挥部指派专人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6保障措施

6.1三级联动协调保障

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联动协调机制,对供热隐患进行排查并协调相关工作,确保正常供热。

6.2抢修抢险队伍、物资、器材保障

各供热单位必须组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抢修抢险队伍,建立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机动车、电焊机、气焊工具、电动试压泵、汽油抽水泵、电动抽水泵、工程照明警示灯、便携式流量计、红外线测温仪、数字燃气检测仪以及各种规格的管材、阀门和水暖件等抢修抢险物资器材,具备一定的供热事故自救能力。

建立市、区(县)两级专业应急抢修抢险队伍,分别由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指挥管理。

6.3应急供热燃料保障

市、区建立两级应急供热燃料政府储备,区供热煤炭应急储备1至3万吨,确保供热燃料供应。

6.4应急救助保障

市、区政府建立供热应急救助保障体系,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6.5通信联络保障

供热事故蓝色预警期内,各成员单位必须保证全区供热事故应急体系中有关人员的通信联络畅通。

6.6紧急接管保障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经协调无效,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对供热单位采取紧急接管措施,以保证正常供热。

6.7供热应急资金保障

市、区两级财政安排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资金,明确应急救助政策,确保本市供热应急措施顺利实施,保障全区正常供热,缓解供、用热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7 附则

7.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大兴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根据本预案,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

7.2预案更新

根据情况变化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4其他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 附件(略)

主题词:

供热安全应急预案通知

抄送:

市市政管委。

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

办公室,区纪检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大兴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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