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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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docx

金融保险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金融保险)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来源:

法律快车劳动法作者:

时间:

2011/05/30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等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目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六个部分。

1、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等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目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六个部分。

2、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什么区别?

(1)属性不同。

社会保险的依据是国家《宪法》,是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是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强制执行的。

商业保险是国家经济活动的壹个方面,是人民保险X公司运用经济手段进行的运营活动,这种运营活动是由保险者和被保险者双方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签定契约来实现的。

(2)保险的对象和作用不同。

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为保险对象,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这种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商业保险是以投保的自然人为保险对象,其作用是根据契约规定给予投保者壹定的经济补偿。

(3)待遇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从保障基本生活、安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保障水平随着物价上升和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有所提高。

商业保险只着眼于壹次性经济补偿,给付水平的确定只考虑被保险人缴费额的多少,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4)管理体制不同。

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是以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的职能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为主体,为实现法律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而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事务实行人、财、物的统壹管理。

商业保险的管理体制是自主运营的各经济实体自主运营,其管理工作全部围绕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而进行的。

(5)立法范畴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壹,也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属于劳动立法范畴。

商业保险是壹种金融活动,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受经济合同法保护,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3、当前应重点将哪些单位和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目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已全部参加养老保险,2003年初河北省政府下发《关于进壹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的意见》,重点将国有企业劳务工、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且做好中断养老保险关系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

4、参加养老保险的法规依据主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河北省统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等法律法规。

5、企业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是怎样壹个业务程序?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机构)进行参保登记→社保机构核定养老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月核定应缴数额→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缴费→社保机构根据保险费到帐情况记录个人帐户→社保机构每年打印个人帐户清单发给企业和职工。

6、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壹代码证书;(3)个体劳动者必须出示身份证件;(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填报且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有关表册。

7、非公有制单位职工参保后享受什么待遇?

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打破了企业所有制和职工身份的界限,非公有制单位职工参保后能够享受和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表当下:

符合法定年龄和条件的能够办理退休,且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标准统壹按照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算;职工调动时,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符合壹次性领取条件的将壹次性结算等等。

8、劳动者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领取养老金?

劳动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能够办理退休:

(1)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之上。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9、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俩类:

(壹)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7%缴费(2003年为7%,俩年提高壹个百分点,最终到8%)。

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10、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核定缴费基数以河北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基准。

(壹)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可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

(二)个体劳动者能够在省社平工资之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11、养老保险缴费数额怎样计算?

(壹)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7%(目前为7%)。

(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

例如:

2003年4月份河北省公布的2002年度省社平工资为每月747元,因此缴费基数能够在747—2241元之间自主选择。

全年缴费金额最少为:

747×18%×12=1613.5元,最多为:

2241×18%×12=4840.6元。

1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什么确定在省社平工资60%—300%之间?

主要是为了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过分悬殊。

实行个人帐户后,个人帐户养老金是退休待遇的主要部分,它是以个人帐户储存额为计算依据。

如果职工缴费基数过低,储存额就过于少,待遇太低,就会影响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规定职工缴费基数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目的是控制高收入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以减轻财政负担。

高收入职工(及其所在企业)能够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参加商业保险等办法,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13、“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就不用再缴费”这种观点正确吗?

不正确。

“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这是办理退休且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必要条件之壹(缴费不满15年的将壹次性结算)。

退休金水平的高低和缴费年限和缴费数额直接挂钩,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金额越多,养老金水平也越高,差别主要在于个人帐户养老金部分,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作缴费年限。

试举例做比较:

假设缴费基数每月为1000元(不考虑缴费基数调整和利息等因素),缴费年限30年计算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为:

[1000元×11%×12(月)×30(年)]÷120=330元。

如果缴费年限为15年,则计算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为165元。

俩者相差壹半,如果考虑利息等因素,则差额更大。

14、“断保”对职工有什么影响?

以前参加了养老保险的职工,因为劳动关系变更等原因,停止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这种现象叫做中断保险关系,也叫做断保。

断保对职工的影响,壹是因为缴费年限和缴费额的减少而降低退休待遇,有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丧失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资格。

二是影响再就业,如果养老保险关系不及时接转,那么新的就业单位将不能及时为你续缴养老保险费,则损害了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

15、哪些人员需要续缴养老保险费?

壹切和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应续缴养老保险费。

基本分三类情况:

(1)因企业改制、破产、解散、兼且、经济性裁员等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2)因除名、开除以及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3)劳动合同终止后,未重新就业的人员。

16、办理续保手续需要哪些证件?

(1)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2)个人帐户对帐单(对帐单上需加盖社保机构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章”);(3)本人身份证件;(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5)是失业人员的需携带失业保险手册或有关证明。

1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能够缴费吗?

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能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作缴费年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俩年,在这俩年时间里,有条件的也能够自愿缴费,连续计算缴费年限。

18、为什么说职工是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

按照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社保机构按照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壹个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照本人缴费基数11%的金额记入个人帐户,逐年累记且计算利息。

个人帐户清楚记录职工的缴费情况,且作为退休时计算待遇的依据。

因此说,年轻时缴费是为了自己退休后领取养老金。

19、劳动者流动到外省市就业后,已缴的养老保险费怎么处理?

劳动者变更劳动关系的,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如果劳动者跨省市、或者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即所谓的跨统筹区域)流动的,不仅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而且同时把个人帐户金额壹起转移到新就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缴费,之前和之后的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所以说“不论职工哪里干,保险关系连续算”。

20、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怎样计算?

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不同,把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分作三个类型:

(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称作“新人”),基本养老金由俩部分组成,壹是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二是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

(2)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称作“中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各种补贴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以本人退休前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比例(1.4%),再乘以19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求得。

(3)1995年底以前退休的(称作“老人”),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不变。

21、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时为什么要除以120?

按照测算,我国现阶段人均寿命为70岁,职工60岁退休后平均领取养老金的年限为10年即120个月。

22、国家和河北省规定的补贴和调节金月标准是多少?

(1)国发[1979]245号文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

(2)冀政[1998]68号文规定的5种副食品价格补贴8-10元。

(3)劳字[1988]42号文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5元。

(4)冀劳人险[1991]145号文规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8元。

(5)冀财综字[1991]68号文规定的粮油价格补贴6元。

(6)冀财综字[1992]49号文规定的粮价补贴5元。

(7)冀劳薪[1992]21号文调整后肉价补贴5~7.5元。

(8)冀财综字[1992]161号文规定的燃料补贴5元。

(9)冀财综字[1993]89号文规定的粮价补贴5元。

(10)冀劳险[1992]144号增发的生活补贴10元。

(11)1993年省发物价补贴22.5元。

(12)调节金22元。

(之上补贴和调节金共计106.5~111元)

增发调节金22元,是鉴于基础养老金由20%~25%调整为20%后,为实现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而采取的过渡办法。

23、劳动者具备享受养老保险条件时无工作单位,如何办理有关养老保险手续?

劳动者在符合国家规定的享受养老保险条件时无工作单位,需持本人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24、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壹次性结算离退休金是否允许?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壹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262号)规定:

(1)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壹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2)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如10年或15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其养老金,不得采取壹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3)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凭、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壹次性支付给职工壹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

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4)凡不符合上述规定,采取壹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25、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到达退休年龄时怎么办?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把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壹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再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6、基本养老金是通过什么途径领取?

职工(或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保机构为每壹个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帐户,和银行、邮局等服务机构联网,通过银行或邮局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可在居住地就近领取。

27、养老金、冬季取暖费、离休人员生活补贴什么时间发放?

(1)养老金于每月20日由代办养老金发放的农行、建行、邮政储汇局、邮电局发放,遇节假日顺延,最迟不超过25日。

(2)离退休人员的冬季取暖费于每年的11月份随养老金壹起发放,现行标准是每人每年28元。

(3)享受建国前生活补贴的离休人员增发的生活补贴于每年1月份随养老金壹起发放,现行标准是以基本养老金基数(不含护理费、交通费、剩余津贴)。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年增发俩个月;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年增发壹个半月;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年增发壹个月。

28、居住外地退休人员怎样领取养老金?

邮寄费怎么计算?

离退休人员居住在外省、市的,养老金能够通过银行存折或者储蓄卡就近领取,也能够通过邮电局用汇兑方法每月邮寄。

我市承办邮寄业务的是邮政局车站支局。

邮寄费用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劳社部函[1999]123号文“养老金异地发放,按邮政汇兑汇款费标准减半收费”的规定执行。

为方便操作,我市定于单月养老金全额发放,双月按1%扣汇费。

29、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存折、储蓄卡丢失、消磁后怎么办?

离退休人员如果不慎将社会保障中心发放的养老金存折、储蓄卡丢失或消磁,要尽快到办理存折和储蓄卡的银行挂失,然后到办理存折和储蓄卡的始发银行补办存折或储蓄卡。

邯郸市养老金始发银行是:

农行铁西办事处、建行保障分理处、邮政储汇局中华路储蓄专柜。

补办了存折或储蓄卡后,到离退休前所在工作单位报告单位劳资人员,由单位劳资人员填写有关手续后报告市社会保障中心发放处。

30、离退休人员怎样变更姓名、地址、邮编、发放形式?

离退休人员如果发现存折姓名、身份证号和本人实际不符,居住地址变动或者因地址变动需要改变发放形式(如由存折、储蓄卡改邮寄,或由邮寄改存折或储蓄卡等),离退休人员应报告原工作单位的劳资人员,由劳资人员填报有关手续后报市社会保障中心发放处。

31、怎样进行“领取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的主要内容壹是核查离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二是核查基本养老金的待遇水平,目的是杜绝死亡不报和虚报冒领养老金现象,堵塞漏洞,减少基金流失。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发[2001]8号文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核查。

在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壹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壹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和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

离退休人员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停发养老金。

为完善资格认证制度,2001年6月份以来,我市对参保的离退休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且采集指纹,将指纹输入微机,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档案,定期进行核查。

同时,建立了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3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怎样办理丧葬费、救济费手续?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亲属要在3日内报告死者原工作单位,同时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和注销户口证明,有遗属的仍要提供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交到离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劳资处,由劳资人员带死亡人员档案到市社会保障中心为其办理丧葬费和壹次遗属救济费。

需要享受按月抚恤的遗属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国家现行规定是:

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遗属,无收入、无依无靠的和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能够按月享受遗属抚恤金。

33、对冒领养老金现象怎样处罚?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隐瞒不报,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冒领者退仍冒领养老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退仍冒领金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4、哪些人员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

35、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从1996年1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壹个参保人员建立壹个缴费帐户,用作计算退休待遇的依据。

个人帐户按照职工缴费工资11%的规模记入,包括:

(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2)从企业缴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壹定比例划入的部分,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3)按规定应记入的利息。

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能够继承。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36、个人帐户从何时开始建立?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帐户时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冀劳[1998]66号)规定,职工个人帐户从1996年1月起建立,1996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1995年12月底前成立的单位,1996年1月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需按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从1996年1月起为其单位职工补建个人帐户。

从省外或中央系统统筹企业调入的职工,调出地1998年1月以后尚未建立个人帐户或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低于河北省个人帐户记帐比例的,需从1998年1月起按河北省个人帐户记帐比例补齐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其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1998年1月算起。

调出地1997年底前建立个人帐户且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其建立个人帐户时间及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承认,且连续计算。

从未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单位调入,社会保险机构从调入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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