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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道德笔记

法律职业道德笔记

大纲:

应试者应充分知晓和理解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概念和总体要求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应具备的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能够将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运用于法律职业的实际工作事例进行分析,判断出是否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应承担什么法律职业责任的结果。

第一章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一节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

法律职业道德:

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的特殊性、更强的约束性

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法官、检察官、律师共同遵守)

1、踏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4、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5、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6、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1)主体是法官

(2)对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

(3)法官的职业道德观念是职业道德的重要部分

法官职业道德适用的对象包括下列哪些人员?

A.各级法官

B.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

C.人民法院的法警

D.退休的法官

答案:

ABCD。

第二节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1、 法官职业道德主要内容:

(1)保障司法公正

全面实现公正;遵守回避规定;抵制关系案、人情案;公开审判;保持中立地位;平等(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得以言语和行为表现任何歧视);禁止单方接触;以理服人;审慎处理法官与法官、法官与当事人或律师之间关系;慎重处理与媒体的关系(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舆论的不正当影响,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维护司法独立;监督其他人员;

下列有关法官行为的论述中,哪些体现了审判独立的原则?

A.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B.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

C.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D.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答案:

ABCD

(2)提高司法效率

勤勉敬业;严格执行审限的规定;注重效率;

(3)保持清正廉洁

不得接受诉讼当事人的钱物和其它利益;法官不得经商;不得以其地位、身份、声誉谋取利益;保持正常的生活方式;不得提供法律服务;

(4)遵守司法礼仪

礼貌对待当事人;遵守法庭规则;

(5)加强自身修养

良好的政治素质,精良的业务素质,良好的道德素质

(6)约束业外活动

第三节法官职业责任

1、承担责任形式:

刑事责任、纪律责任、职业道德责任

2、刑事责任:

贪污罪、贿赂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枉法裁判罪、徇私武弊判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3、纪律责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例1:

法官应当自觉避免受到媒体的不当影响。

下列哪些行为不利于实现这一目标?

A.仔细分析媒体上对案件事实问题发表的评论,并作笔记,而且在形成判决过程中作为参考

B.媒体上关于自己负责的案件的相关报导、评论一概不读

C.将媒体上关于案件法律问题的研究与评论加以认真研究

D.发现媒体的报导有明显失实之处,便在媒体上公开发表言论予以评论

【答 案】AD

例2:

法官在主持开庭审理某一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官与律师就案件的焦点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法官多次制止律师的发言。

律师对此提出异议,遭到法官拒绝后当即退庭。

检察官对正走出法庭的律师说:

"你要小心点。

"事后,律师担心遭报复,向当事人提出解除代理关系。

上述案例中,法律职业人员存在的不当行为有哪些?

A.法官多次制止律师的发言的行为

B.律师退庭的行为

C.检察官对律师的言行

D.律师向当事人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行为

【答 案】ABCD

例3:

按照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以下哪些情况违反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保持中立地位的要求?

A.在法庭上对当事人态度不够礼貌

B.警告当事人如果不按有关规定及时举证则必然败诉

C.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告诉当事人一方:

如果不接受调解则肯定败诉

D.在法庭外与当事人一方就城市交通问题短暂闲聊【答 案】BC

【详 解】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态度。

据此,B、C明显违反了司法中立原则。

A选项,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属于不遵守司法礼仪的行为,不应选。

D选项的情形无碍司法中立和司法公正。

注:

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三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三章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八条法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第四章法官的条件

第九条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五章任免

第十一条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第十三条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法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

第十五条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第六章任职回避

第十六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七章法官的等级

第十八条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第十九条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二十条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八章考核

第二十一条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

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

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

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第九章培训

第二十六条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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