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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合理

附件: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电力行政执法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380伏及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380伏以上,6千伏以下的(含6千伏),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35千伏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220千伏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500千伏及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根据其违法供电电量衡量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经许可从事供电业务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3、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用户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其中:

用电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用电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用户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按私增容量处以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50000元的罚款;

3、用户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50000元的罚款;

4、用户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以每次20000元以下罚款,其中:

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以每次2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6千伏—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每次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上的,处以每次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用户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但不构成窃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电压等级在380伏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电压等级在6-10千伏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电压等级在35千伏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用户未经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未经许可,擅自引入电力、供出电力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内容,进行处罚;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照引入、供出电力电压等级进行处罚:

电压等级在6千伏及以下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10-35千伏(含35千伏)的,处以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处以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将自备电源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照自备电源并网电压等级进行处罚:

电压等级在6千伏及以下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10-35千伏(含35千伏)的,处以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处以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

2、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及以上5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查实盗窃电量5万千瓦时及以上10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查实盗窃电量10万千瓦时及以上20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5、查实盗窃电量2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节《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3、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

2、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及以上5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查实盗窃电量5万千瓦时及以上10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查实盗窃电量10万千瓦时及以上20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5、查实盗窃电量2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节《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供应业务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伸入或跨越其他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伸入或跨越的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三、《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电力管理部

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

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一百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五元和每千瓦时十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用电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用电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

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50000元的罚款。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50000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20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以每次2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6千伏—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每次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启用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上的,处以每次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电压等级在380伏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电压等级在6-10千伏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电压等级在35千伏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

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

止供电命令,并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引入电力、供出电力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内容,进行处罚;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照引入、供出电力电压等级进行处罚:

电压等级在6千伏及以下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10—35千伏(含35千伏)的,处以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处以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将自备电源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照自备电源并网电压等级进行处罚:

电压等级在6千伏及以下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10-35千伏(含35千伏)的,处以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电压等级在35千伏以上的,处以4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罚款。

五、《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处罚依据: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盗窃电能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的罚款;

2、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及以上5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查实盗窃电量5万千瓦时及以上10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查实盗窃电量10万千瓦时及以上20万千瓦时以下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5、查实盗窃电量2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电压等级在35千伏-110千伏(含110千伏)的,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4、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电力设施电压等级在380伏及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电力设施电压等级在6-10千伏(含10千伏)的,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电力设施电压等级在35千伏—110千伏(含110千伏)的,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4、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所危害的电力设施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节《供电营业区划分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供电营业区划分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供电营业区划分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未经许可,从事电力供应与销售业务或者擅自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处理。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根据其违法供电电量衡量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经许可从事供电业务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1)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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