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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摘要范例

摘要

司法公正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改革和完善法官遴选制度是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建设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的重要保证。

法官遴选制度是规定法官资格、遴选法官机制的行为准则,主要包括法官遴选资格和法官遴选程序两方面的内容。

法官遴选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运行是否规范顺畅,直接影响着法官的素质,也影响着国家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遴选制度,严格法官职业准入条件,规范法官遴选程序,能够有效保证具有扎实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法律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建设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富有创新能力的高层次职业法官队伍。

目前,我国法官遴选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在法官遴选资格方面,初任法官法律专业知识要求偏低,对法官的法律职业经验要求过低,法官的年龄规定不尽合理,司法考试制度还存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

在法官遴选程序方面,法官遴选方式的行政化与地方化倾向较为严重,法官遴选缺乏专业机构的审查,法官逐级遴选制度不健全,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不完善等等。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存在的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法院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乃至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道德、知识和经验是法官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现代法官应具有全面的知识结构,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优良的司法职业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在改革法官遴选制度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好与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实行干部年轻化等三者之间的关系,使法官遴选制度改革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的同时,充分体现法官职业的特点,符合现代司法工作规律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

法官遴选制度改革,应当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按照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法官的入门门槛,规范法官遴选的程序,拓宽法官的来源渠道,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不断丰富和发展法官遴选制度的形式与内容,逐步建立起科学的法官遴选机制。

总之,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涉及到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和要素的整合。

要紧紧围绕审判工作这一中心,做到法官遴选制度改革与法院其他制度建设有机衔接,相互促进;要遵循法官职业的一般规律,在充分借鉴和吸收现代西方国家法官遴选制度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中国特色,结合现阶段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治建设的实际,按照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内在规律要求,逐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法官遴选制度。

关键词:

法官职业化法官遴选制度司法公正

目录

摘要I

AbstractIII

引言1

一、我国现行法官遴选制度存在的问题3

(一)关于法官遴选资格3

(二)关于法官遴选程序6

二、改革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理性思考10

(一)现代法官的职业标准10

(二)法官遴选制度改革中值得注意的问题13

三、完善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构想17

(一)提高任命法官的资格条件17

(二)建立健全法官遴选机制20

(三)为法官遴选制度的建立提供制度保障24

结论29

参考文献30

致谢32

一、我国现行法官遴选制度存在的问题

据考证,“法官”一词最早出现于战国时期的法学著作《商君书•定分》。

伴随着法官的出现,法官制度的发展也经历了古代和近代的历史变迁,到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初步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官遴选制度。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法官队伍建设得到加强,法官遴选制度也逐步趋于规范。

但同时,我国法官遴选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加以改革与完善。

(一)关于法官遴选资格

1、初任法官法律专业知识要求偏低

关于法官任职的法律专业知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条规定具有明显不合理之处。

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可以担任法官不利于培养职业化的法官队伍。

众所周知,法官是经过专门训练的职业化专门人员,具有独特的语言、知识、思维、技能与伦理。

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对合格的法官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司法审判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法律实务工作,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证据的认定、法律的解释、审判程序的操作等,均要求法官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很高的素养。

法官不仅要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对法律有着深刻理解,具有法律思维,同时还应具有很高的法律伦理素养。

这就要求法官必须经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专门的思维方式训练和法律职业伦理修炼,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提高。

全日制大学法律专业的教学计划为满足法律职业的需要,设计了科学严密的培养方案,包括理论学习、专业实习、模拟法庭、案件讨论等等,对法官必备素质的养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而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则没有受过这些专门的训练。

没有经过长期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很难成为高素质的法官。

2、法律职业经验要求过低,法律工作经历界定范围过宽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一名称职的法官不仅要具备娴熟的专业审判技巧,而且要对社会主流思潮、现代法治理念和人情世故有着深刻的领悟和洞察。

根据《法官法》第9条的规定,大学毕业生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以上学位,从事法律工作只要满1年即可担任法官,相对于法官这一特殊职业而言,其本身的社会阅历和经验与其所担负的重任显然不协调,《法官法》规定的法律工作经历显然不能适应法官的素质要求。

此外,对法律工作经历的界定也很宽泛,难以体现法律职业的特点。

在上述如此之多的机关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并不直接从事法律工作,或者跟法律事务接触不多,难以满足法官任职所需要的法律职业经验的要求,不利于提高法官的素质。

对法律工作经历提出这样的解释,忽视了法官的职业特点,弱化了法官的审判特质,也违背了强化法官法律职业经验的初衷。

3、院长、副院长任职资格低

法院工作的正常运转,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层来组织、协调、管理,但应当看到,法院院长、副院长在承担法院管理工作的同时,首先是一个地区的大法官、高级法官,亲自办案、主持合议庭审理、评议案件是其应有的基本能力。

与此同时,法院院长、副院长又不是一名普通法官,主持和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疑难案件和法律适用指导是其法官职责,应当具备较一般法官更为深厚的法学功底、纯熟的司法业务和高超的司法技能。

《法官法》并未强调院长、副院长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方可任命。

这样的规定为一些地方的照顾性安置打开了缺口,一些人本来被任命为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等职务,为了评定法官等级也改任了副院长,这样的任命人数虽然不多,造成的影响却非常严重。

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职资格如果偏低,受影响的不仅仅是院长、副院长自身的司法能力,还有法院整体司法能力的提高和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推进。

4、法官的年龄规定不尽合理

我国对法官的最低年龄限制为23岁。

从现有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来看,青年阶段是各方面都不稳定的时期,年轻人多情绪化、易冲动、易偏颇,而法官感情的自然流露往往会给另一方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猜想,从而对判决的公正产生怀疑。

作为法官,需要的不是激进、冲动、用情,而是稳定的情绪、沉着的性情、丰富的知识和超常的心理承受能力,他必须富有同情心而又不多愁善感、不失严厉。

任何一个案件,无论是刑事的、民事的还是行政的,都由认定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三个部分组成。

法官的个人判断和内心确认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现在年轻的法官一般都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具有较为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准,但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审理的核心并不是适用法律,而是认定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面对证据枝蔓丛生、纵横交错,事实千头万绪、纷繁复杂的案件,很难想象一名刚出校门不久,社会阅历不深的年轻法官能作出正确的决定。

对于一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有着较为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却不一定能在审判岗位上经受住暗礁与浅滩以至人性弱点的种种诱惑,只有经过岁月的冰霜和时间的锤炼才能使人逐渐成熟,而这些都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年限。

从这一角度来看,我国在法官遴选资格中关于初任法官的年龄规定偏低。

另一方面,我国对法官退休实行与其他公务员相同的规定,即男满60、女满55周岁即予以退休。

有的地方从控制机关机构编制、职数出发,甚至对不满退休年龄的法官实行提前离岗、提前退休。

实践证明,50多岁的年龄正是人一生中性情最为沉稳,社会阅历最为丰富的时期,作为一名法官,也是司法实践经验最为丰富的时期,让这一年龄段的法官过早退出审判岗位实在是对现有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5、司法考试制度不完善

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已经逐渐成熟,并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

但是作为一项建立不久的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地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司法考试报考条件中专业条件的设定,不符合司法职业化的要求。

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未受过法律专业的系统训练,也可以通过短期的司法考试培训班获得法律知识,从而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进而取得法官资格。

二是司法考试的形式与内容,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地方。

司法考试采用笔试的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强调记忆知识,弱于分析、思辨和创新;司法考试“一考定终身”的做法,使考生获得的只是书本上的知识,而缺乏实践能力,不符合法官职业化的要求;司法考试命题强调与法律学术教育的衔接,而基本不考虑法律职业能力与职业素养,从而导致考试结果常常出现“博士不如硕士,硕士不如本科,法学本科不如非法学本科”的现象。

三是司法考试引发的法官断层和短缺问题应引起重视。

经济发达程度影响人才流向,受此影响,我国东西部地区司法考试通过率存在较大差异,表现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通过率高,而西部欠发达地区通过率相对较低。

这种现象并不局限于某一个地方,尽管这也有编制、经费等方面的原因,但司法考试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影响不容回避。

这种状况的存在必然会引发预备法官队伍的地区分布不均衡,从而导致许多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法官断层和短缺的问题。

(二)关于法官遴选程序

1、法官遴选方式的行政化与地方化

司法行政化渗透到司法领域的方方面面,也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法官遴选。

相对于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和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法官两种方式而言,从法院内部的优秀人员中产生法官仍然是我国法院目前最主要的法官遴选方式。

根据《法官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需要由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在这一遴选程序当中,院长的提请环节至关重要,因为没有院长的提请,再优秀的人员也无法到人大常委会任命。

由于提请权掌握在院长手中,就强化了法院工作人员对院长的行政式服务观念,只有服从服务于院长,才有可能成为法官,否则就是再优秀的人员没有院长的提请也成不了法官。

助理审判员由院长直接任命的方式则更强化了法官遴选的行政化色彩,成为法官的前提是要赢得院长的认可。

此外,各级法院实行的依然是政府行政部门的人事管理制度,所有的法官按照公务员的方式进行管理,法官除了审判职务外均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如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副厅级、正厅级等,并且依照相应的行政级别来评定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

行政职务的提高甚至意味着法官等级的提高,比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是二级大法官,副院长最低是三级高级法官,庭长最低是四级高级法官,而一般审判员无论你的自身素质多高,司法能力多强,也只能从二级法官起步。

显然这将促使法官将职务的升迁作为自身的追求目标。

相对于行政官员而言,法官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然而,法官在这种体制下,“独立”显然是很难实现的。

同时,在我国,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由地方权力机关选举任命。

这种带有明显地域色彩的法官遴选方式使国家法官成为地方法官,影响了国家的司法统一,造成法官缺乏独立性,法官素质良莠不齐。

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实际上拥有对地方法院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权和罢免建议权。

在具体的干部考核和人事管理上,法院系统也都受同级党政机关的领导。

法官的职务升迁、职级待遇、政治命运都掌握在地方,故在审判工作中不得不看地方领导的态度行事。

此外,由于各级人大选任本地的法官难免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加上地方上各种因素的制约,由地方选举任命的法官未必都能胜任审判工作,法院的工作效率也难以提高。

2、法官遴选缺乏专业机构的审查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专业机构的审查作为任命法官的必经程序。

与这些法治国家相比,我国目前尚未设置专门负责法官遴选的机构,从而导致在法官遴选过程中出现遴选标准不统一、遴选程序不规范,各地遴选法官的具体做法也相差太大,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官的任命与其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实践中,相关部门提请各级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命法官时,往往只附上候选人的简历,权力机关没有对候选法官进行深入了解和实质性考察,仅凭上报的书面材料就决定任命,多为走过场,流于形式,起不到真正的审查作用。

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机构来负责法官遴选工作,负责对候选人进行审核、提名、考察、上报和相关事务、政策的协调。

3、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缺失

法官逐级遴选是指下级法院的法官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在积累了大量的审判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到上一级法院任职的条件下,根据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逐级遴选到上级法院担任法官的制度。

目前,我国一些法院也相继实行了从下级人民法院遴选优秀法官的做法,但从总体上看,只是少量的、局部的,从全国范围来看,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法官逐级遴选制度。

上级法院在遴选法官时,并不将目光投向下一级法院,主要还是在本级机关内遴选,这就无法实现优中选优的目标。

同时,受我国法院管理体制以及干部管理体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法官作为干部队伍的一部分,履行干部调动手续还比较困难,特别是跨地区遴选法官更是如此,遴选法官在配偶工作、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还面临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难以实现优秀法官向上级法院流动的良性循环局面,不利于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利于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法官队伍缺乏生机与活力,迫切需要制定统一规范的法官遴选制度。

4、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不完善

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应当具备独特的职业技能、职业思维和职业道德。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工作经验,并不代表就具有法官的素质。

审判工作有其自身规律,法官职业也有其自身特点,并不是每一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工作经验的人都适合担任法官。

只有参加了专业培训以后,才能考察其是否具备担任法官的综合素质。

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法官法》还是《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均未对法官任职所需要的职业培训资历作出明确要求。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培训条例》明确规定,拟任法官的人员须接受预备法官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任职。

然而,目前我国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主要是针对那些已经通过法官遴选程序被录用的人员进行一次岗前培训,是遴选后的培训,而不是遴选前的培训。

由于目前的预备法官培训没有与法官遴选相挂钩,基本上不存在优胜劣

汰的竞争机制,参加培训的通常都能合格。

由于没有将预备法官培训与法官遴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法官遴选时也没有对这个指标进行考察,预备法官的培训更多是形式上的培训,起不到遴选法官的作用,影响了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5、法官遴选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

一是法官员额制度尚未实行。

目前,我国法院只存在一个包括所有审判辅助人员在内的法院总体编制,一个法院到底需要多少法官是一个长期未得到解决的问题。

既然一个法院的法官员额数都不清楚,那么在一定范围内,法院的法官是否空缺以及有多大空缺就很难确认,是缺法官还是缺法警、书记员、行政管理人员,工作上难以把握。

法官员额制度得不到合理解决,完善法官遴选制度也就难以实现。

二是法官考评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并没有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官考评机制,用来考核法官的一些通常指标往往还有一定的局限性,甚至还带有行政化考核的色彩,不符合法官队伍建设自身实际。

没有科学合理、公正权威的法官考评机制,法官遴选过程中就难以体现法官德才表现,容易受人情关系所干扰,使得法官遴选的公正性、权威性受到挑战。

三是法官的职业保障措施不完善。

我国法院的管理体制基本上沿用的是行政机关的管理体制,级别较低的法院,其现有法官的级别都较低,职级待遇得不到合理解决,很难吸引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法官的经济待遇较低,尤其是西部地区法院受经济发展不发达的因素影响,别说吸引法律人才,就是现有的优秀法官也很难留住,从而造成法官队伍年龄断层,人才外流的问题,法院很难遴选出自身需要的优秀法官。

二、法官职业标准与法官遴选制度改革中的问题

道德、经验和专业知识是法官职业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科学界定现代法官的职业标准,是实施法官遴选制度改革的重要前提,也是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忽视了对法官素质标准的把握,再完美的制度设计也只能是空中楼阁。

同时,推进法官遴选制度改革,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在中国社会的政治体制、司法体制和干部队伍管理体制的框架内,认真处理好改革法官遴选制度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实行干部年轻化和贯彻落实《公务员法》之间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法官遴选制度改革。

(一)现代法官的职业标准

公平与正义是人类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司法公正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已成为现代社会普遍的价值理念。

司法公正要从抽象的法治理念转变为客观的社会现实,不仅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更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就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

”法官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职业,应当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较强的法律职业能力以及高尚的道德品质。

1、全面的知识结构

司法是一种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知识性。

法官仅有朴素的公正愿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具有全面的知识结构,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

这当中,丰富的法律知识对法官来说是首要的知识。

法律是一门博大精深的社会学科,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不能局限在对条文的基本理解,而且应当精通法理,具备领悟法律真谛的能力。

法官适用法律不是简单机械的司法活动,而应当把法律有秩序地安排在自己头脑的适当位置。

一名优秀的法官,不应拘泥于法律条文,而要注重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以自己的智慧和法律素质,将法律精神融化于案件事实的剖析审理之中,这也是专家型法官区别于一般法律工匠的最大区别。

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是法官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识,却不是唯一的知识。

优秀的法官,应该是一个知识渊博的法官。

司法的发展趋势要求具有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不仅要求法官具有娴熟的法律知识和裁判技能,还要求法官具有广博的人文社会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因为司法职业面对的是整个社会,涉及各个领域的问题。

法学既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又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哲学等学科内容交叉,联系紧密。

因此,法官的知识面不能仅仅局限于精通法律,而应当具有渊博的知识和厚实的文化底蕴。

2、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

霍姆期说过,“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与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的许多其他门类不同的是,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审判活动是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实践经验在司法工作中具有相当的重要性。

没有社会生活经验的人,对于法律纠纷是难以作出明智而公正裁判的。

实践经验是人生的财富,它对于全面、深刻认识所处理的案件,特别是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公共性的事务,有很大的帮助。

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审查判断,还是对适用法律的选择,都不能不受到法官审判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和限制。

法官职业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相当的道德素养,也要求其具备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娴熟的办案技巧和出庭经验。

丰富的司法和社会实践经验是优秀法官必备的素质之一。

一个人无论他受过什么程度的高等教育,还是具有多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如果没有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锻炼很难成为优秀的法官。

对于一名优秀的法官而言,社会经验和司法经验两者都缺一不可,司法经验包含于社会经验之中,又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缺乏司法经验,仅有社会经验,法官将难以理解法律艺术特有的规律和规则。

而缺乏社会经验,仅有司法经验,法官可能只会忠实而古板地适用法律,不能巧妙、艺术并因地制宜地处理法律纠纷。

因而,法官只有具备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熟悉并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风土人情,才能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坚持依法办事;只有具备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特别是有组织开展庭审的经验,审查判断证据和事实的经验,观察判断当事人内心状态的经验和调解的经验,以及有丰富的说理经验,才能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更好地体现公平与正义。

3、优良的司法职业能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利益和矛盾纠纷纵横交错,诉讼争端呈现出新颖性和非常规性的特点。

法官不应是一边输入事实和证据,一边输出裁判结果的自动售货机,法官需要学习法律、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并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

同时,中国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仍是一个乡土社会,乡土生活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民间朴素的思维方式与法治的价值取向不相统一;民众多是关心司法的结果,而对裁判的过程及理由关心不多,民众的利益评价标准更多地带有私人性质,缺乏对公共政策的考虑。

司法置身于现实社会中,社会对司法的影响无处不在,法官裁判不能忽视社会效果。

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具有优良的司法职业能力。

法官的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的智力劳动,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必须经过严格的职业训练,具有娴熟的审判技能、扎实的基本功,成为法律方面的专家。

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具备理解法律、适用法律和弥补法律缺陷的能力,具备通过庭审明察秋毫、查明事实的能力,具备通过裁判释明法律,定纷止争的能力。

作为一名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须具有深刻的洞察能力、敏锐的判断能力、透彻的分析能力、清醒的自控能力和令人诚服的辨法析理能力。

作为一名法官,还必须具有依据案件实际制作各类裁判文书的能力,根据案件当事人的情况驾驭庭审的能力,善于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调解能力。

而要培养这些能力,需要对法律原理、法律精神、法律内容和法律价值有着深刻的理解;需要将法律条文、法律原理和法律的时代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将法律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紧密结合起来;需要认真审理每一个案件,开好每一个庭,写好每一个判决书,在实践中培养和锻炼。

4、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公平正义是司法追求的价值目标,法官常常被视为公正的的守护者。

司法公正与否,与法官的道德水准有着必然的联系。

对于法官职业群体来说,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不可想象的。

作为一名法官,必须注重保持司法公正。

公正司法,对每一个法官而言,就像阳光对于每一个人那样,是生命中的一部分。

法官在审判中必须始终保持中立、公正,做到不偏不倚,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取私利。

要始终保持独立的地位,不与诉讼当事人发生任何利益关系,也不得将其个人的爱好、憎恶、偏见带入司法审判过程,以公正的心态对待案件,以公正的精神处理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作为一名法官,必须注重保持清正廉洁,无论在八小时以内,还是八小时以外,无论是有人监督,还是无人注意,都要自我克制,严于律己,要守住寂寞、甘于清贫、淡泊名利、清廉如水。

作为一名法官,还必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保持勤勉敬业的工作态度。

司法活动本身带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只有具有高度敬业精神的人才能做到这一点。

缺乏勤勉敬业的精神,审判职责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履行,公正清廉、刚正不阿也就失去了基础而无从谈起。

坚持司法道德是法官的天职。

排除非法律因素干扰,坚持司法独立,法官只服从法律,保持中立,坚持正当的司法程序,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是法官必须具有的职业道德,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

如果法官不尊重自己,法院的尊严就可能被损坏;如果法官堕落,司法的信任就将被糟蹋。

为维护法院的威严和尊严,就要用比其他人更高的标准来要求法官。

(二)法官遴选制度改革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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