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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总结10页word文档
国际结算名词解释
1.顺汇:
又称汇付法,是由付款人或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使用某种结算工具,向收款人或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结算手段。
由于结算工具的传递与资金流呈相同方向,故称为顺汇。
2.逆汇:
又称出票法在债权债务发生以后,由收款人或债权人签发票据并委托银行使用某种结算工具向债务人索取款项。
由于结算工具的传递与资金流向呈相反方向,故称为逆汇。
3.代理行:
是指代理承做与本国银行之间的国际金融业务,并与本国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国外银行。
4.附属银行:
是银行在东道国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性质的银行机构,其在法律上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经营实体,对其自身债务仅以其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其股权的全部或大部分为母行所控制。
5.来账户:
是指对方银行在本国银行开立的账户,该账户是真实账户,同时也是本国银行的负债账户。
6.往账户:
指本国银行在对方银行开立的账户,该账户是镜子账户,同时也是本国银行的资产账户。
7.本票:
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8.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张汇票必须具有三个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9.支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0.旅行支票:
旅行支票是一种不指定付款人和付款地点,具有固定票面金额的票据,多由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旅行服务机构发行,购买人可在其他地点凭票兑付现款或用于支付。
11.保付支票:
为了避免出票人开出空头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要求银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戳记并签字,即保付。
支票一经保付,付款银行就承担了付款责任而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都可以免于追索。
付款银行保付支票后,会将票款从出票人的存款账户转入专户,以备支付。
保付支票信誉好,有利于流通。
12.票汇: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即期银行汇票并交给汇款人,由汇款人自行将汇票交至收款人,收款人通过向汇入行提示付款,获得汇款资金的解付。
13.中心汇票:
是指以汇票票面货币的清算中心所在地的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
主要优点有便于款项的汇达;汇出行可以避免资金被占压,有利于其流动性管理;便利了收款人。
14.赊销:
赊销是信用销售的俗称。
赊销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销售,卖方与买方签订购货协议后,卖方让买方取走货物,而买方按照协议在规定日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形式付清货款的过程。
15.承兑交单:
是指出口商根据合同的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提示承兑;进口商见票并审核单据无误后,即对汇票进行承兑,承兑后即可向代收行领取单据,于汇票到期日再履行付款义务。
16.付款交单:
指出口商指示托收行和代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托收款项之后,才可向其交单,即进口商获得单据的前提是付清货款。
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分为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
17.信托收据:
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之下,进口商若想先于付款到期日取得货物,即可开出信托收据,凭其向代收行借出商业单据提货。
18.出口押汇:
托收出口押汇是由托收行买入出口商开立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及随附的商业单据,从汇票金额中扣除利息及费用后,将净款付给出口商。
托收行承做出口押汇之后,即成为出口商的债权人;托收行将汇票和单据寄至代收行,并通过其向进口商收取款项,从而收回垫付的出口押汇款项。
19.打包放款:
即信用证项下出口地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
出口商为获得出口货物装运前的资金支持,可以正本信用证作为抵押和还款凭据,向出口地银行商借信用证金额一定比例的货款,用于履行出口合同义务的各项开支。
20.预支信用证融资:
即开证行授权通知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向出口商预支全部或部分信用证金额的信用证。
21.备用信用证:
不管其称谓或表示方式如何,备用信用证是一种信用证的安排,它表示了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以下责任——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或预支给申请人;支付由申请人承担的任何债务;对申请人不履行契约而付款。
22.国际保理的定义:
是指出口商以挂账、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时,保理商买进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23.福费廷:
指出口商将经过银行担保的表示货物价值的远期票据以无追索权方式转售给出口地的包买商,从而获得贸易融资,提前取得出口销售货款。
流程图1——票汇
流程图2——D/P远期付款交单
流程图3——D/A承兑交单
流程图4——D/P-T/R信托收据
流程图5——议付信用证
知识点:
1.汇款头寸的拨付
(1)汇出、入行之间建立了往来账户关系
在这种方式中,汇款头寸可通过两家银行间的账户直接划转,具有手续少、时间快、风险低的特点,是最理想的头寸拨付方式。
A汇入行在汇出行开立账户
汇出行委托汇入行解付汇款时,应在支付委托书中注明如下头寸拨付方式:
Incover,wehavecreditedthesumtoyouraccountwithus.
汇入行在接到该支付委托书后,即确认己收妥头寸,并用该头寸向收款人解付汇款。
B汇出行在汇入行开立账户
汇出行委托汇入行解付汇款时,应在支付委托书中注明如下头寸拨付方式:
Incover,pleasedebitthesumtoouraccountwithyou.
汇入行接到该支付委托书后,即凭以借记汇出行在汇入行开立的账户,并向收款人解付汇款。
(2)汇出、入行在同一第三方银行开立账户
在此种情形下,必须通过第三方银行来拨付头寸。
汇出行委托汇入行解付汇款时,应在支付委托书中注明如下头寸拨付方式:
Incover,wehaveauthorizedXBanktodebitouraccountandcredityouraccountwiththem.
同时,汇出行应主动通知或授权第三方银行从自己的账户中将汇款头寸拨付至汇入行的账户。
汇入行在接到该支付委托书及第三方银行的头寸贷记报单后,即确认已收妥头寸,可向收款人解付汇款。
(3)汇出、入行在不同的银行开立账户
在此种情形下,汇款头寸的拨付需通过其各自账户行的介入才可实现。
汇出行委托汇入行解付汇款时,应在支付委托书中注明如下头寸拨付方式:
Incover,wehaveinstructedABanktopaytheproceedstoyouraccountwithDBank.
同时,汇出行应主动通知其账户行将汇款头寸拨入汇入行在其账户行开立的账户。
汇入行接到其账户行的头寸贷记报单后,即确认已收妥头寸,可向收款人解付汇款。
2.汇款业务的当事人:
在一笔国际汇款业务的过程中,通常涉及以下四个基本当事人
1)汇款人:
委托银行汇出款项的人。
其在委托银行汇出款项时,需填写汇款申请书,并交付汇款资金及汇费。
2)汇出行:
接受汇款人的委托,代其汇出款项。
汇出行接受了汇款人的汇款委托后,即与汇款人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
3)汇入行:
又称解付行,其接受汇出行的委托,向收款人解付汇款。
4)收款人:
收款人又称债权人,是接受汇款人汇出款项的当事人。
3.托收的性质和特点:
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一种结算方式,其基本特征是“收妥付汇、实收实付”;委托人与银行的关系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尽管银行的作用至关重要,但银行并未向委托人提供资信担保,银行只要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对款项能否收妥概不负责;银行在托收业务过程中的责任、义务是有限的,委托人不能要求或企望银行超越其责任范围承担额外义务;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风险明显不平衡。
托收的业务实践显示,出口商是最大的风险承担者,进口商是最大的获益者。
4.托收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出口商在托收业务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进口商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在承兑交单中,进口商已提取货物,但到期拖延或拒付货款;采用信托收据时,进口商借出单据后,到期拒付货款。
5.托收中出口商采取的防范措施:
加强对进口国的风险监控;坚持对进口商的资信管理;坚持以对己有利的贸易术语成交;尽量使用付款交单方式;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在进口地安置可靠的代理人。
6.信用证的功能:
(一)信用证是进行国际贸易极好的支付工具;
(二)信用证是保证出口商按时获得货款的常用工具;(三)信用证有利于贸易交易的达成及债权债务的顺利清偿;(四)信用证是为商界及有关方面提供交易信心与安全保障的有效手段。
7.信用证的特征:
(一)开证行担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二)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三)单据是处理信用证业务的基准。
8.信用证业务中的资金融通:
(一)预支信用证融资,即开证行授权通知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向出口商预支全部或部分信用证金额的信用证。
(二)打包放款,即信用证项下出口地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
出口商为获得出口货物装运前的资金支持,可以正本信用证作为抵押和还款凭据,向出口地银行商借信用证金额一定比例的货款,用于履行出口合同义务的各项开支。
(三)出口信用证押汇,即信用证的议付业务,其是信用证的议付行给予受益人(出口商)的资金融通。
(四)贴现,是贴现银行或贴现公司贴入出口商转让的已承兑汇票后,将已扣除了贴现利息的净款付给出口商,从而向出口商提供了期限为贴现天数的贸易融资。
(五)进口押汇是开证行向进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
当开证行收到指定银行交至的单据并经审核确认表面合格后,即向指定银行付款。
9.信用证风险防范:
(一)对所有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与信用证有关的法律规范,尤其是要遵守《UCP500》的规定,严谨、审慎地处理一切业务环节,履行信用证义务。
(二)对银行而言,不论是承担第一性有条件保证付款责任的开证行,还是其他所有当事银行,均应按照《UCP500》的规定及银行间的业务代理协议,合理、谨慎地履行信用证义务。
(三)对进、出口商而言,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出口商应根据国际惯例和信用证业务规程履行各自义务,正确处理与所有当事银行的关系。
此外,正确、合法地运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及妥善处理与货物相关的一切事项,也是风险防范的必要措施。
10.常见不符点的处理办法:
(1)如果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未到,不符点属制单过程中的认为不符点,可将单据退还受益人要求修改、补漏,但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和信用证规定的最迟交单期内完成;
(2)单据中出现非实质且买卖双方认可的不符点,可采取受益人自负风险的书面申明即担保交单,保证在开证行因单证不符而拒绝付款时,将款项连同应计的利息及费用一并退还议付行。
银行议付带有不符点的单据要向开证行声明不符点;(3)受益人所交单据带有实质性人力不可为的不符点时,可根据商业因素和信用证有关条款,授权银行向开证行声明不符点,要求开证行接洽开征申请人,并回告开证申请人是否接受不符点单据。
(4)若以上所有措施均为发生作用,只好改为跟单托收结算,这将意味着受益人放弃使信用证,开证行转换成了代收行,不再提供任何保证。
11.保理商的职责:
以贷款或预付形式向供应商融通资金;管理与应收账款有关的账户(销售分户账);代收应收账款;对债务人的拖欠提供坏账担保。
12.保付代理业务的费用:
服务佣金;进口商资信调查费用;融资利息;银行转账费用。
13.国际保理中保理商的风险控制:
保理商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进口商信用风险和出口商信用风险。
(保理商买断出口商应收账款,便成为货款债权人,同时也承担了原先由出口商承担的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风险。
如果保理商对进口商的审查缺乏客观性和全面性,可能高估进口商的资信程度,对进口商履约情况作出错误判断;或者进口商提供了虚假的财务信息,伪造反映其还款能力的数据;或者进口商在履约过程中,由于进口的商品不适销对路、进口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突然变化等客观原因,使得资信水平下降,无法继续履约等待,都可能导致保理商遭受巨额损失且难以得到补偿。
)保理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对风险的控制:
做好对进出口商的资信调查;选择信誉卓著、富有经验的出口保理商以及合适的保理类型;注重保理协议条款。
14.国际保理中出口商的风险控制:
出口商则主要承担货物的质量风险。
如果由于货物品质、数量、交货期等方面的纠纷而导致进口商不付款,保理商不承担付款的风险,故出口商应严格遵守合同。
另外,进口商可能会联合保理商对出口商进行欺诈,如果保理商夸大进口商的信用度,又在没有融资的条件下,出口商容易造成财货两空的局面。
出口商的风险控制要做到以下两点:
仔细研究合同质量条款,防止欺诈;严格遵守、履行合同,按合同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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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要接受自己行动所带来的责任而非自己成就所带来的荣耀。
17.2、每个人都必须发展两种重要的能力适应改变与动荡的能力以及为长期目标延缓享乐的能力。
18.3、将一付好牌打好没有什么了不起能将一付坏牌打好的人才值得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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