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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条件及程序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1.主体资格:

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

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

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

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股票上市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根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提升了对总股本的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且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主板(含中小板)IPO上市企业应具备什么主体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需要满足以下主体资格要求: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创业板IPO上市企业应具备什么主体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需要满足以下主体资格要求: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4)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目前职工持股问题(特别是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是否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原来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导致持股职工众多,成为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尤其是新《公司法》、《证券法》实施以来,这个问题就更为突出。

现中国证监会已成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作为专门的部门监管股东人数已超过200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但如何处理这类公司的职工持股问题,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办法。

实务中,解决因职工持股导致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方案:

一种是通过股权转让将股东人数减少到200人以下。

在此过程中,转让的合法合规性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如转让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合理,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价款是否及时支付等。

另一种是通过回购股权减少股东人数。

此种方法与股权转让类似,只是股权的受让方是公司本身。

该方式在减少股东人数的同时,注册资本或股本也相应减少。

股权回购是否合法合规同样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而采用将分散的个人股权集中到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壳公司)持股等方式均不能规范、有效地解决职工持股问题。

根据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的规定,目前职工持股会不得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证监会也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根据目前审核标准,对于在发行人股东及其以上层次套多家公司或单纯以持股为目的设立的公司,股东人数应合并计算,因此设立壳公司持股的方式也不能解决问题。

采用委托、信托持股等方式也不可行,必须做到股权明晰,股权需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量化后不能出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

监管部门在具体执行中,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部分个案有所放松,如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北京银行、山东如意等公司均存在上述问题且已顺利通过IPO审核。

但是,上述案例仅属个案,一般不具有可复制性。

企业上市的好处

1.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可以筹集到大量的资金,上市后也有再融资的机会,从而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了资金来源。

2.可以推动企业建立规范的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提高运行质量。

3.股票上市需满足较为严格的上市标准,并通过监管机构的审核。

公司能上市,是对公司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盈利能力的有力的证明。

4.股票交易的信息通过报纸、电视台等各种媒介不断向社会发布,扩大了公司的知名度,提高了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影响力,有助于公司树立产品品牌形象,扩大市场销售量。

5.可以利用股票期权等方式实现对员工和管理层的有效激励,有助于公司吸引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从而增强企业的发展潜力和后劲。

6.股票的上市流通扩大了股东基础,使股票有较高的买卖流通量,股票的自由买卖也可使股东在一定条件下较为便利地兑现投资资本。

7.公司取得上市地位,有助于提高自身信用状况,增强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心,使公司在银行信贷等业务方面获得便利。

8.上市后股票价格的变动,形成对公司业绩的一种市场评价机制。

9.企业发行上市,成为公众公司,有助于公司更好地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中小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有什么好处?

(1)为中小企业建立直接融资的平台,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有资本比例,改进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自身抗御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2)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

(3)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增强企业创业和创新的动力。

(4)有利于企业树立品牌,提高企业形象,更有效地开拓市场,降低融资与交易成本。

(5)有利于完善激励机制,采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形式,吸引和留住人才。

(6)有利于企业进行资产并购与重组等资本运作,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行业整合,迅速做大做强。

(7)有利于增强股权流动性,实现股权增值。

公开发行上市对中小企业有什么约束?

公开发行上市后,企业性质转变为社会公众公司,公司将拥有成千上万的社会公众股东,为了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权益,上市公司要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压力会更大。

(1)监管和监督部门会增加。

企业公开发行上市后,要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受到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持续督导。

(2)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会增加。

企业公开发行上市后,要遵守国家各项证券类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和规则。

(3)公司的透明度需要提高。

为了保证全体股东及时、全面了解公司的情况,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信息,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经营压力会增加。

在成熟的资本市场,权益资本成本要高于债务资本成本,投资者购买公司的股票要求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如果公司经营不善,业绩不佳,将会遭到投资者的抛弃。

(5)大股东受到的约束力将增加。

首先,大股东不能搞“一言堂”,参与公司管理与决策时必须严格遵守企业公司治理准则;其次,必须规范运作,不得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不得损害上市公司权益;再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大股东持股比例会有所降低,其对公司的控制力有可能随之降低。

此外,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企业,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须遵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要求;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须遵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前还应当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承诺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有哪些差异?

表9-1:

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对比

项目

创业板

中小企业板(主板)

解释

依据

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5月18日起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具有独立的首发规则

目的

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

创业板明确支持自主创新及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

投资者限制

①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需与证券公司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两个交易日后开通交易权限;②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如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同时,还应就其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五个交易日后才能开通交易权限

创业板明确投资者准入制度

盈利状况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者:

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创业板的发行条件在历史盈利能力方面有所降低

净资产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创业板对净资产的要求体现了在宽松中控制风险的原则

股本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既遵守了《证券法》的最低要求,又体现了创业企业特点

经营考察年限

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无明确要求

不高于20%

治理结构

依法建立健全审计委员会,选举独立董事采取累积投票制

创业板加强了内部控制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只规定了对发行人的限制性条款

创业板在中小企业板对发行人自身严格要求的基础上,加强了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约束,保证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由于自身情况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从而加剧创业板公司风险

募集资金运用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创业板明确要求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保荐事项

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保荐机制体现市场化原则,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加大市场约束

保荐期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对于创业板公司的保荐期限,相对于主板做了适当延长

审核

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由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

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由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由25名委员组成

考虑到创业企业规模小、风险大、创新特点强,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创业板发审委人数较主板发审委适当增加,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不互相兼任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的招股书对创业板公司的风险单独作出提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增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法律监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根据创业板的特点,相应地在上市、交易、持续督导和市场风险教育等方面做出修改和完善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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