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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案例样本

第五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案例

【案例一】

背景:

某国有资金参股智能化写字楼建设项目,通过有关部门批准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施工招标。

招标人于10月8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A、B、C、D、E五家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阐明,10月12〜18日9至16时在该招标人总工办领取招标文献,11月8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

该五家投标人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期间提交了投标文献。

但投标人A在送出投标文献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投标文献。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献密封状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由于投标人A已撤回投标文献,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四家投标人投标,并宣读该四家投标人投标价格、工期和其她重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所有由招标人直接拟定,共由7人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规定B、D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阐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规定其提出详细、可靠实行办法。

作为评标委员招标人代表但愿投标人B再恰当考虑一下减少报价也许性。

按照招标文献中拟定综合评标原则,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顺序依次为B、D、C、E,故评标委员会拟定投标人B为中标人。

投标人B为外地公司,招标人于11月20日将中标告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投标人B于11月24日收到中标告知书。

由于从报价状况来看,4个投标人报价从低到高顺序依次为D、C、B、E,因此,从11月26日至12月21日招标人又与投标人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成果投标人B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投标人C报价水平,最后双方于12月22日订立了书面合同。

问题:

1.从招标投标性质来看,本案例中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详细体现是什么?

2.从所简介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请逐个阐明因素。

分析要点:

本案例考核招标投标程序从发出投标邀请书到订立合同之间若干问题,重要涉及招标投标性质、投标文献递交和撤回、投标文献拆封和宣读、评标委员会构成及其拟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行为、中标人拟定、中标告知书生效时间、中标告知书发出后招标人行为以及招标人和投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步间等。

规定依照《招标投标法》和其她关于法律法规规定,对的分析本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问题。

因而,在答题时,要依照本案例背景给定条件回答,不但要指出错误之处,并且要阐明因素。

为使条理清晰,应按答题规定“逐个阐明”,而不要笼统作答。

需要注意是,国内《招标投标法》规定:

招标人在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前收到所有投标文献,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

这一规定是比较模糊,仅按字面理解,已撤回投标文献也应当宣读,但这显然与关于撤回投标文献规定初衷不符。

按国际惯例,虽然投标人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献,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献其她内容。

此外,要特别注意中标告知书生效时间。

从招标投标性质来看,招标公示或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投标文献是要约,中标告知书是承诺。

按《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承诺告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这就是承诺生效“到达主义”。

然而,中标告知书作为《招标投标法》规定承诺行为,与《合同法》规定普通性承诺不同,它生效不是采用“到达主义”,而是采用“投邮主义”,目卩:

中标告知书一经发出就生效,就对招标人和投标人产生约束力。

还要注意中标人拟定。

普通而言,评标委员会工作是评标,其成果是推荐一至三人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而定标是招标人权力,按规定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内拟定中标人。

但是,《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拟定中标人。

答案:

问题1:

答:

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投标邀请书,要约是投标人投标文献,承诺是招标人发出中标告知书。

问题2:

答:

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如下不当之处,分述如下:

(1)“招标人宣布B、C、D、E四家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当,由于投标人A虽然已撤回投标文献,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加以宣布。

(2)“评标委员会委员所有由招标人直接拟定”不当,由于在7名评标委员中招标人只可选派2名相称专家资质人员参加评标委员会;对于智能化办公楼项目,除了有特殊要求专家可由招标人直接拟定之外,其她专家均应采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委员。

(3)“评标委员会规定投标人提出详细、可靠实行办法”不当,由于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规定投标人对投标文献中含义不明确内容作必要澄清或者阐明,但是澄清或者阐明不得超过投标文献范畴或者变化投标文献实质性内容,因而,不能规定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补充。

(4)“作为评标委员招标人代表但愿投标人B再恰当考虑一下减少报价也许性”不当,由于在拟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5)对“评标委员会拟定投标人B为中标人”要进行分析。

如果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拟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定标是对,否则,就是错误。

(6)“中标告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就合同价格进行谈判”不当,由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献和投标文献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其她合同。

(7)订立书面合同步间不当,由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告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为32日。

 

【案例二】

某市越江隧道工程所有由政府投资。

该项目为该市建设规划重要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筹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图及关于技术资料齐全。

依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该项目拟采用BOT方式建设,市政府正在与有意向BOT项目公司洽谈。

为赶工期,政府方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

因预计除本市施工公司参加投标外,还也许有外省市施工公司参加投标,故招标人委托征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我市和外省市施工公司投标价评估。

招标人对投标人就招标文献所提出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并以备忘录形式分发给各投标人,为简要起见,采用表格形式,见表4-U

表4-1质疑答复备忘录

序号

问题

提问单位

提问时间

答复

 

在书面答复投标人提问后,招标人组织各投标人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招标人书面告知各投标人,由于市政府关于部门已从当天开始取消所有市内交通项目收费,因而决定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畴内删除。

问题:

1.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当之处?

请逐个阐明。

2.如果在评标过程中才决定删除收费站工程,应如何解决?

分析要点:

本案例考核施工招标在开标(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关于问题,重要涉及招标方式选取、招标需具备条件、招标程序等问题。

需要特别阐明是,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拟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但这一规定是有前提(《招标投标法》未明示),即招标工程内容、范畴、原则未发生变化。

如果这些方面发生了变化,价格固然要变化。

这一点同样合用于中标告知书发出后。

答案:

问题1:

答:

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六方面问题(或不当之处),分述如下:

(1)“为赶工期,政府方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不当,由于本项目尚处在与BOT项目公司谈判阶段,项目实际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方或实质招标人尚未拟定,阐明资金尚未贯彻,因而不具备施工招标必要条件,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2)“招标人委托征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不当,由于一种工程只能编制一种标底。

(3)“两个标底分别用于对我市和外省市施工公司投标价评估”不当,由于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能对不同投标单位采用不同标底进行评标。

(4)“招标人将对所有问题书面答复以备忘录形式分发给各投标人”不当,由于招标人对投标人提问只能针对详细问题做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详细提问单位(投标人),也不必提及提问时间(这一点可不答)。

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向她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献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也许影响公平竞争关于招标投标其她状况,而从该备忘录中可知投标人(也许不是全部)名称。

(5)“在书面答复投标人提问后,招标人组织各投标人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不妥,由于施工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投标人对施工现场条件也也许提出问题。

(6)“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招标人书面告知各投标人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不当,由于若招标人需变化招标范畴或变更招标文献,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天(而不是10天)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招标文献收受人。

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献告知,则应将原定投标截止日期恰当延长,以便投标人有足够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和工期影响,并将其在投标文献中反映出来。

本案例背景资料未阐明投标截止日期已相应延长。

问题2:

答:

如果在评标过程中才决定删除收费站工程,则在对投标报价评审中,应在征得各投标人书面批准后,将各投标人总报价减去其收费站工程报价后再按原定评标办法和原则进行评标;而在对技术标等其她评审中,应将所有与收费站工程有关因素评分去除后再进行评审。

如果某些投标人规定撤回投标文献,招标人应予允许,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补偿其相应损失。

如果所有投标人均规定撤回投标文献,则招标人应宣布招标无效,并依法重新招标,给投标人导致损失应予补偿。

 

【案例三】

背景:

某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对招标文献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招标人所提出工期规定过于苛刻,且合同条款中规定每迟延1天逾期违约金为合同价1知。

若要保证明现该工期规定,必要采用特殊办法,从而大大增长成本;还发现原设计构造方案采用框架剪力墙体系过于保守。

因而,该投标人在投标文献中阐明招标人工期规定难以实现,因而按自己以为合理工期(比招标人规定工期增长6个月)编制施工进度筹划并据此报价;还建议将框架剪力墙体系改为框架体系,并对这两种构造体系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证明框架体系不但能保证工程构造可靠性和安全性、增长使用面积、提髙空间运用灵活性,并且可减少造价约3%。

该投标人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献报送招标人。

次日(即投标截止日当天)下午,在规定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投标人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减少4%。

但是,招标人关于工作人员以为,依照国际上“一标一投”惯例,一种投标人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献,因而拒收该投标人补充材料。

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工作人员主持,市公证处关于人员到会,各投标人代表均到场。

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人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献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献均有效后,正式开标。

主持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和关于投标文献重要阐明。

问题:

1.该投标人运用了哪几种报价技巧?

其运用与否得当?

请逐个加以阐明。

2.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涉及哪些内容?

3.从所简介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哪些不当之处?

请分别作简朴阐明。

分析要点:

本案例重要考核投标人报价技巧运用,涉及多方案报价法、增长建议方案法和突然降价法,还涉及招标程序中某些问题。

多方案报价法和增长建议方案法都是针对招标人,是投标人发挥自己技术优势、获得招标人信任和好感有效办法。

运用这两种报价技巧前提均是必要对原招标文献中关于内容和规定报价,否则,即被以为对招标文献未作出“实质性响应”,而被视为废标。

突然降价法是针对竞争对手,其运用核心在于突然性,且需保证降价幅度在自己承受能力范畴之内。

本案例关于招标程序问题仅涉及资格预审时间、投标文献有效性和合法性、开标会主持、公证处人员在开标时作用。

这些问题都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关于法规规定回答。

答案:

问题1:

答:

该投标人运用了三种报价技巧,即多方案报价法、增长建议方案法和突然降价法。

其中,多方案报价法运用不当,由于运用该报价技巧时,必要对原方案(本案例指招标人工期规定)报价,而该投标人在投标时仅阐明了该工期规定难以实现,却并未报出相应投标价。

增长建议方案法运用得当,通过对两个构造体系方案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这意味着对两个方案均报了价),论证了建议方案(框架体系)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对招标人有很强说服力。

突然降价法也运用得当,原投标文献递交时间比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仅提前1天多,这既是符合常理,又为竞争对手调节、拟定最后报价留有一定期间,起到了迷惑竞争对手作用。

若提前时间太多,会引起竞争对手怀疑,而在开标前1小时突然递交一份补充文献,这时竞争对手已不也许再调节报价了。

问题2:

答: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涉及如下内容:

(1)投标人订立合同权利:

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投标人履行合同能力:

人员状况、技术装备状况、财务状况等;

(3)投标人当前状况:

投标资格与否被取消、账户与否被冻结等;

(4)近三年状况:

与否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内容。

问题3:

答:

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如下不当之处:

(1)“招标单位关于工作人员拒收投标人补充材料”不当,由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任何正式书面文献都是有效文献,都是投标文献有效构成某些,也就是说,补充文献与原投标文献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献,而不是两份互相独立投标文献。

(2)“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工作人员主持”不当,由于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等内容。

(3)“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人资质进行了审查”不当,由于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其到场作用在于确认开标公正性和合法性(涉及投标文献合法性),资格审查应在投标之迈进行(背景资料阐明了该投标人已通过资格预审)。

(4)“公证处人员对所有投标文献进行审查”不当,由于公证处人员在开标时只是检查各投标文献密封状况,并对整个开标过程进行公证。

(5)“公证处人员确认所有投标文献均有效”不当,由于该投标人投标文献仅有投标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而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应当作为废标解决。

 

【案例四】

背景:

某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由于该工程技术复杂且需采用大型专用施工设备,经关于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决定采用邀请招标,共邀请A、B、C三家国有特级施工公司参加投标。

投标邀请书中规定:

6月1日至6月3日9:

00〜17:

00在该单位总经济师室出售招标文献。

招标文献中规定:

6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日;投标有效期到7月30日为止;招标控制价为4000万元;投标保证金统一定为100万元;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标和商务标各占50%。

在评标过程中,鉴于各投标人技术方案大同小异,建设单位决定将评标办法改为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依照修改后评标办法,拟定评标成果排名顺序为A公司、C公司、B公司。

建设单位于7月8日拟定A公司中标,于7月15日向A公司发出中标告知书,并于7月18日与A公司订立了合同。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经审查,A公司所选取设备安装分包单位不符合规定,建设单位遂指定国有一级安装公司D公司作为A公司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于7月28日将中标成果告知了B、C两家公司,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B、C两家公司。

建设单位于7月31日向本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了该工程招标投标状况书面报告。

问题:

1.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需具备什么条件?

要注意什么问题?

2.对于必要招标项目,在哪些状况下经关于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3.该建设单位在招标工作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请逐个阐明理由。

分析要点:

本案例重要考核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条件、必要招标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情形以及招标投标过程中若干时限规定和关于问题。

其中,特别需要注意是开标时间、定标时间、投标有效期三者之间关系。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献拟定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这一点是毫无疑问,但何时定标、投标有效期到何时截止,关于法规并无直接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招标文献应当规定一种恰当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时间完毕评标和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献截止之日(即开标日)起计算(第29条“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普通应当在15日内拟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拟定(第56条),因此,依照以上规定可以推论:

虽然开标当天可以定标,投标有效期也应当至少为42天(30个工作日相称于6周时间)。

在实际工作中,不少招标人(涉及招标代理机构)都未注意到这一点。

本案例中规定投标有效期显然不能满足这一规定。

投标有效期可以理解为招标人对投标人发出要约做出承诺期限,也可以理解为投标人对自己发出投标文献承担法律责任期限。

投标有效期一方面起到了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随意更改和撤回投标文献作用;另一方面也促使招标人加快评标、定标和签约过程,从而保证不至于由于招标人无限期迟延有关工作而增长投标人风险。

此外,关于投标保证金数额需要注意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规定,投标保证金普通不得超过投标总价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但《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则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注意•.不是投标总价)2%,并未规定80万元限额。

由于行政法规法律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因而,本题答案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设立。

实践中,投资额较大外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项目投标保证金均不受80万元绝对数额限制,这表白,《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规定更符合国际惯例。

答案:

问题1:

答:

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献和组织评标能力,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要进行招标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向关于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问题2:

答:

《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要进行招标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规定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取;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对于必要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规定,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取;

(2)受自然地区环境限制;(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当招标但不适当公开招标;(4)拟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5)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当公开招标。

问题3:

答:

该建设单位在招标工作中有下列不当之处:

(1)停止出售招标文献时间不当,由于自招标文献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规定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当,由于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而不是日历日)前拟定中标人。

拟定投标有效期应考虑评标、定标和订立合同所需时间,普通项目投标有效期宜为60〜90天。

(3)“投标保证金统一定为100万元”不当,由于投标保证金普通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本题中即为招标控制价4000万元)2%。

(4)“在评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决定将评标办法改为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不当,由于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献拟定评标原则和办法进行评标。

(5)“评标委员会依照修改后评标办法,拟定评标成果排名顺序”不当,由于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献拟定评标原则和办法(即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6)“建设单位指定D公司作为A公司分包单位”不当,由于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7)“建设单位于7月28日将中标成果告知B、C两家公司(未中标人)”不当,因为中标人拟定后,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告知同步将中标成果告知所有未中标投标人。

(8)“建设单位于7月28日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B、C两家公司”不当,由于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9)“建设单位于7月31日向本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该工程招标投标状况书面报告”不当,由于招标人应当自拟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关于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状况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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