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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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监理人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的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机监理员,是指全区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农机考试员,是指全区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对申领农业机械驾驶证的人员进行科目一至科目四考试的监理人员;农机检验员,是指全区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农业机械等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的监理人员;农机事故处理员,是指全区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处理农机事故的监理人员。
第二章 农机监理员的管理
第四条农机监理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以及上级业务部门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项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开展农业机械及驾驶人的牌证核发工作;
(三)依法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履行农机安全监理法规规章、政府及农机主管部门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农机监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无影响风纪的生理缺陷;
(四)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热心农机化事业,热爱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第六条旗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农机管理机构中有农机安全监理管理经验、作风正派的人员中选拔,作为兼职监理员,协助旗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从事本地区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第七条农机监理员的培训
(一)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农机监理员证后方可上岗;
(二)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全区农机监理人员培训教材和试题库的统一编制和制定。
盟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农机监理员的培训工作。
原则上应于监理员证考试、考核前统一组织本辖区的监理人员进行培训。
(三)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内部应分别制定培训计划,结合本地区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机监理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专业技能训练。
本单位内部的培训工作应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农机监理员证的审批与核发
(一)由所在单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机监理员审批表》,上报至盟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盟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确定时间,统一进行考试、考核;
(二)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由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统一制作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机监理员证》,有效期为三年;
(三)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及盟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均应建立本地区农机监理员档案。
第九条农机监理员审验
(一)盟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农机监理员的审验工作;
(二)监理员审验每年进行一次。
由本人进行工作总结,按要求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机监理员审验表》,按监理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审验时要针对监理员情况进行相关教育;
(三)审验时,要对农机监理员工作业绩、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情况给予认真审查,并对《内蒙古自治区农机监理员审验表》进行审验。
对审验不合格以及未参加审验的,由盟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上报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取消其监理员资格,并收回农机监理员证。
第三章农机监理考试员的管理
第十条农机考试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农业部和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考试标准和考试纪律;
(二)根据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和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人的科目一至科目四考试工作;
(三)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其它固定式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农机考试员的配备
盟市级和旗县级农机考试员的配备应能满足工作需求,但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农机考试员的申报条件:
(一)遵守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持有有效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机监理员证》,且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3年以上的在编在岗的农机监理人员;
(三)具有农业工程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达到中级以上相关工人技术等级;
(四)熟知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考试工作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农机考试业务;
(五)熟知各种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和操作规程;
(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相应准驾机型的驾驶证。
第十三条农机考试员审批程序
(一)本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驾驶人考试员审批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推荐;
(二)盟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查申报人资格,向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报;
(三)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统一组织考试员专业岗位培训和考试考核。
合格后,颁发由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统一制作的农机考试员证。
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考试内容
(一)理论考试
1、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4、驾驶人考试的相关规定及评分办法。
(二)技能考试
1、场地驾驶;
2、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
3、道路驾驶;
第十五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的农机监理员从事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考试工作前,必须通过由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相关业务规定
(一)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工作实行农机考试员负责制度。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考试合格与否必须由农机考试员签字确认;
(二)农机考试员在主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时必须携带农机考试员证件;
(三)对驾驶人考试实行“双签名”制度。
每个科目考试结束后,由驾驶人和考试员在驾驶人考试成绩表上共同签名,并存入驾驶人员档案。
每次考试,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考试员共同主持。
第十七条业务考核及相关处罚
(一)农机考试员必须每年度考核一次。
旗县级农机考试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盟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进行。
盟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考试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其所在单位进行。
考试员年度考核工作完成后,由盟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备案;
(二)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农机考试员,其所属的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暂时收回农机考试员证件,由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进行复训和考核,经考核仍不合格的,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有权取消其考试员资格并收回农机考试员证件。
第十八条农机考试员在主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考试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情形,有权终止考试。
(一)考试现场秩序混乱,制止无效时;
(二)场外有教练员或其他人员进行指导,劝阻无效时;
(三)有替考行为时;
(四)考试所用机械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进行时。
第四章农机监理检验员、事故处理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农机检验员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各类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二)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农机事故处理员职责
(一)负责农机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二)负责农机事故统计、原因分析,并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检验人员培训考试内容:
(一)国家、农业部、自治区的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部、自治区的相关技术标准;
(三)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四)安全技术检验装备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培训考试内容:
(一)国家、农业部、自治区的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农机事故处理的办法和程序;
(三)农机事故勘察设备的使用;
(四)模拟农机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
第二十三条农机检验员、事故处理员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秉公执法;
(二)具有农业工程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达到中级以上相关工人技术等级;
(三)持有农机监理员证,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三年以上的在编在岗的外业农机安全监理人员;
(四)熟知各种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和操作规程,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解农业机械的基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具有一定的农机维修知识;
(五)熟练掌握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技术,持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检验员与事故处理员证的审批与核发
(一)由所在单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检验员、事故处理员审批表》,上报至盟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盟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确定时间统一进行考试、考核;
(二)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由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颁发统一制作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检验员证”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事故处理员证”,有效期为三年;
(三)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及盟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均应建立本地区农机安全监理检验员和事故处理员档案。
第五章证件
第二十五条证件是监理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员取得证件后,方可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和农业机械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十六条证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填写《证件补领申请表》,并逐级上报至发证机构。
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
第二十七条退休、岗位变动不再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和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以及工作调动离开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收缴相关证件,报发证机构予以注销,并在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上公布。
第六章执法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农机监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持有农机监理人员证件,并佩带农机安全监理行业标志,举止端庄。
第二十九条监理人员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三十条监理人员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农机主管部门和上级监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活动;
(三)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四)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六)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八)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员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员在农机事故处理和办理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公民或者组织对监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农机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理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机监理人员审批表
工作单位:
证件编号:
监理员□
考试员□
检验员□
事故处理员□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政治面貌
职务(职称)
参加农机监理工作时间
准驾机型
本单位推荐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盟、市级农机监理机构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自治区级农机监理机构审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机监理员审验表
工作单位:
证件编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政治面貌
职称
本
人
工
作
总
结
年月日
盟、市级农机监理机构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考试员年度考核表
工作单位:
证件编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政治面貌
职称
本
人
工
作
总
结
盟、市级农机监理机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