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广场消防2标段工程施工合同3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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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广场消防2标段工程施工合同38
国际广场消防Ⅱ标段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北京保利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
承包方(乙方):
北京中消长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项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国际广场项目消防工程
1.2工程地点:
朝阳区崔各庄乡大望京村
1.3工程内容:
保利国际广场项目Ⅱ标段施工图设计的全部消防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火栓系统、水炮系统、消防喷淋系统、窗式喷头保护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包括气体灭火系统的深化设计)、消防联动控制及报警系统、消防电话对讲系统、消防广播系统、消防弱电电缆敷设安装等的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系统联动调试及开通;消防报验资料的整理与验收、培训、售后服务等;
第2条承包范围与方式
2.1标段划分:
本次招标分为两个标段,Ⅰ标段为16#楼(T3)、17#楼(T2)所包含的消防系统,Ⅱ标段为地下三层(B1、B2、B3)及18#楼(T1)所包含的消防系统。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及附件中说明)
2.2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为Ⅰ标段招标图纸及招标人有关说明规定的全部消防工程的施工内容
电气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1)室内外所有的消防联动控制及报警系统、消防电话对讲系统、消防广播系统等的材料设备采购、穿线施工、设备安装系统联动调试及开通、消检电检、消防报验资料的整理与验收、培训、售后服务、牵扯到消防的外协、验收以及取得消防验收合格、备案相关资料等,详见技术规范要求和施工图纸;
(2)图纸上一次结构电气配管的预留、预埋、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施工,二次结构地上部分的管道的预留、预埋等敷设由乙方负责施工;
(3)由总承包施工的或者甲分包单位施工安装的设备的控制,包括强电电源的强切、电梯的联动控制、风机的联动控制、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等联动控制线的敷设和联动调试由乙方负责;
(4)包括所有精装修区域的消防末端设备配合精装修的调整工作,如探头追位调整等。
水暖通专业包括但不限于:
(1)室内消火栓系统、水炮系统、消防喷淋系统、窗式喷头保护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包括气体灭火系统的深化设计)材料设备采购、管道的敷设、压力试验、末端设备的相关调试、和室内外市政等接口工作及开通、消检电检、消防报验资料的整理与验收、培训、售后服务、牵扯到消防的外协、验收以及取得消防验收合格、备案相关资料等,详见技术规范要求和施工图纸;均由乙方负责并整理。
(2)图纸上一次结构管道的预留、预埋等敷设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施工,乙方负责相关管道安装,和设备安装调试等。
二次结构地上部分的管道的预留、预埋等敷设由乙方负责施工.
其他:
(3)包括配电室气体灭火系统的深化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
(4)包括所有精装修区域的消防末端设备配合精装修的调整工作,如喷淋头追位调整等。
2.3承包方式: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图纸及招标人有关说明总价包干、(包工、包料、包深化设计、包整个项目消防系统的安装、调试、检测、包消防验收及备案等)。
变更洽商在合同价±5%以内合同价不调整,变更洽商在合同价±5%以外的按合同价加减超过(或减少)±5%以外部分变更洽商按洽商计价原则进行结算。
二、双方责任与义务
第3条双方项目负责人
3.1甲方项目负责人姓名:
邱宏刚。
甲方的指令经甲方项目负责人签署后生效,并以书面形式传递给监理方,再由监理方传递给乙方项目负责人。
3.2乙方指定___________为现场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在现场履行合同义务。
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并加盖乙方印章方能有效。
同时,乙方项目负责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1)项目负责人是乙方在工地履行合同的专职代表,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要求。
(2)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5年以上,有较高组织和协调能力。
(3)项目负责人应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任何职务。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需要保证每周4天以上在现场并记录。
(5)甲方如有充分的事实表明乙方项目负责人不称职或无法代表乙方在现场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
乙方应在3天内完成更换,并应为此向甲方支付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3.3任何一方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4条项目监理
4.1本工程的项目监理单位为:
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2监理工作内容: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1)见《工程监理大纲》;2)施工阶段、保修阶段本工程所含各专业工程(含工程变更、洽商等)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及信息、合同管理,实现合同(含补充协议)预定的目标;3)配合主要材料设备的招投标工作,对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进行考察,并向发包人提出考察报告;4)在保障实现甲方投资效益的过程中,协调好发包方、施工方、设计方、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关系。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见《工程监理大纲》;2)签发开工通知、竣工验收单;变更工程施工方案;3)审批、变更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洽商变更及增加工程;4)确认经济洽商和索赔;5)审核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6)对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变更,否则无效。
4.3监理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国家和本地区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监理,乙方应积极配合监理单位的检查监督。
第5条乙方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5.1乙方必须至少为现场配备以下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专业工程师、质量安全工程师、资料员等,并且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专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工程兼任任何职务。
如人员安排需要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5.2乙方以下人员,经甲方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天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同时,乙方应尽快用甲方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调离的人员。
(1)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
对分部分项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熟练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
(2)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3)违反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第6条甲方工作
6.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6.1.1负责协调总包方、监理、乙方及其他分包方等各方面关系,为乙方进场施工提供工作面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提供的工作面和工作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由总包方就近提供接驳点,接驳点后乙方负责接线。
乙方据实向总包方交纳水电费。
6.1.2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
6.1.3负责组织对乙方进场的材料和产品进行验货。
6.1.4负责办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手续。
6.1.5负责提供施工图纸四套(开工前7日内),其中三套作为中标方绘制竣工图纸。
6.1.6负责组织图纸会审;
6.1.7参与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7条乙方工作
7.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以下工作:
7.1.1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施工规范、质量标准,保质、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7.1.2服从甲方、监理、总包方的管理、协调,按监理、总包方要求及时办理登记,签署安全文明施工等有关责任方面的协议。
7.1.3严格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总包的要求对工地现场环卫、卫生和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管理,自行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7.1.4根据现场情况编制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报总包、监理、甲方审定,并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按工期保质保量完成本工程。
7.1.5严格按照图纸或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向总包方报验相关工程资料。
7.1.6乙方必须满足发包人因销售需要而进行的工序调整、赶工,并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工作,局部先行交付使用,自行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7.1.7工程未交给总包方之前,乙方负责施工范围内成品及半成品保护工作;负责维修因乙方施工造成相关工程发生的损坏;如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由甲方承担维修费用。
7.1.8乙方负责整理消防竣工资料,自行承担所发生的费用,负责消防工程验收的相关事宜直至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7.1.9乙方未能履行上述条款的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7.2乙方未能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7.3特别说明,乙方必须无条件确保本工程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其中Ⅰ标段取得验收合格证为2013年9月30日前;Ⅰ.Ⅱ标段整体取得验收合格证为2014年2月28日.若乙方未能完成按本合同第19条第2款执行。
7.4本工程消防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7.4.1各标段中标单位负责各自标段的消防验收及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项目的整体验收及取得整体消防验收合格证由Ⅱ标段中标单位负责。
因取得项目整体消防验收合格证所需费用包含在Ⅱ标段报价中。
Ⅰ标段验收时Ⅱ标段必须完成与Ⅰ标段验收相关的Ⅱ标段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并保证合格。
7.4.2全部工程的消防系统的验收。
7.4.3无论项目验收时消防电梯验收执行标准为新国标还是旧国标,必须保证消防电梯、
验收通过。
7.4.4性能化设计的验收,包括双层幕墙及其相关设备的验收,中庭水喷头保护系统的验收
等。
7.4.5精装修二次拆改后的消防报验及其他全部消防相关验收。
三、工期管理
第8条工期
8.1、开工日期:
Ⅰ标段2012年12月20日进场施工,2013年9月30日完成验消防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Ⅱ标段2012年12月20日进场施工,2014年2月28日完成消防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
8.2、竣工日期:
2014年5月30日。
8.3乙方应及时在约定的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内完成约定内容的施工。
延期完工的,承担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或经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工程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甲方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第9条施工组织与进度计划
9.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提供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安排和材料计划表给甲方。
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和项目监理单位的检查监督。
工程进度计划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要求。
9.2甲方在72小时内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9.3乙方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因乙方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乙方应采取改进措施并经甲方确认。
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0条工期延误
10.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因工程量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现场无法提供乙方可操作的施工工作面;
(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甲方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8)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0.2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_14__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监理单位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_14__日内予以确认答复。
甲方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10.3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非乙方责任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应尽量进行弥补,无法弥补的,及时同甲方协商调整。
四、工程质量与保修
第11条工程质量
11.1本工程的质量等级标准为:
验收合格。
11.2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图纸、设计文件和设计说明以及相关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按国家和本地区规定做好必要的试件和材料的试验,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因乙方原因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标准及国家和本地区标准、规范要求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1.3乙方对工程的质量向甲方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时提供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及北京地区准入许可证明;
(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
(5)乙方的供货产品必须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抽验费由乙方承担
(6)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11.4乙方的施工过程,应全程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以及甲方的检查监督,乙方应为这些检查监督提供便利条件。
甲方或监理单位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工程存在达不到标准规范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限期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并且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乙方不采取措施纠正的,甲方有权采取措施直至终止合同,该责任由乙方承担。
11.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和说明书有纰漏、错误、不符,重要结构或关键部位所需材料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非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有缺陷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在2个工作日内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处理,并承担此类不符或缺陷的责任。
如乙方未尽到书面通知义务,则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11.6乙方未按图纸、设计文件和设计说明以及相关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或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的,均视为质量事故。
出现质量事故的,甲方可视质量事故的轻重,对每起质量事故向乙方收取最多500-10000元的违约金,并且该违约金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12条质量保修
12.1保修期为整个小区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使用过程中无变形、无变位、无变色、无腐蚀、无锈蚀、无剥落;
12.2保证期为10年,在保证期内消防器材及整个系统应能正常运行;
12.3.承包方必须保护好成品,交工验收前由于承包方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坏损失,承包方应进行返修甚至更换,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五、工程验收与结算
第13条工程验收
13.1工程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增减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13.2隐蔽工程或需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在验收前__2__天,由乙方通知监理公司和甲方到场检查,监理公司和甲方不按时到现场检查的,乙方可自行检查后隐蔽,并认真如实填写隐蔽记录,监理公司和甲方应予承认。
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的,复查合格,所有费用和因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所耽误的时间应顺延工期;复查不合格,检查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负责无偿返修,工期不顺延。
若乙方未通知监理公司和甲方到场检查,单方完成隐蔽工程的,监理和甲方有权要求重新检查,不论检查结果是否合格,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13.3工程(包括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应备齐竣工验收资料和验收报告,及时递交甲方和监理单位审核,通知监理单位和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资料和验收报告后_14_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逾期不确认或提出意见的,视为资料被批准。
13.4验收工作在乙方递交的验收资料被批准后14天内进行,并应按期验收完毕。
验收合格,乙方将全部有效的技术档案资料向甲方移交。
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尚未完成者,由乙方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翻修或补建后,再进行验收,直至达到符合标准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甲方逾期组织验收的,如果验收合格的,按本款规定的验收日期作为竣工日期;验收不合格需翻修的,按实际逾期天数顺延工期。
13.5工程竣工后,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绘制竣工图。
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注说明,提交甲方存档。
工程变更较大的,由乙方另外绘制竣工图。
竣工资料及竣工图一式4份提交甲方。
竣工图必须是蓝图,设计变更和实际的施工变更必须在竣工图上全面、准确地反映。
竣工图上无反映的,不结算;竣工图不准确的,须改正后才能结算;竣工图严重不准确的,由乙方重做,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
第14条竣工结算
14.1竣工验收完成后甲乙双方进行竣工结算。
14.2工程竣工结算原则
(1)竣工结算不另计取的费用包括:
冬、雨季施工、施工现场的临建搬迁、设备材料二次搬运费、场地平整、施工技术措施费、安全措施费、配合甲方销售所作的工序调整、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项费用;
(2)乙方报价中人工费单价、机械费单价、材料价格结算时不调整;
(3)本工程的结算价款为合同价款加单项直接费在2000元以上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洽商;施工中发生的单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直接费在2000元以内时,只签认技术洽商,不做经济洽商。
单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是指依据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程师中的单一条款所涉及的变更、洽商;
14.3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1)乙方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向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资料必须一次性报出。
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编制说明;②施工合同;③补充协议;④工程结算书;⑤双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原件)和设计变更、工程洽商预算;⑥甲供材料及材料限价单;⑦各种奖罚单;⑧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费用;⑨其他有关材料。
(2)甲方将在收到乙方竣工结算资料后半个月内予以确认或要求乙方提交进一步的证明材料,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交进一步的证明材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必须作到条理清晰、内容真实、计算准确、依据充分有效,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相关结算要求,因乙方竣工结算资料存在的问题造成竣工结算工作拖期,责任由乙方承担;
14.4、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支付
(1)甲乙双方在对竣工结算书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手续;
(2)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竣工结算款时预留5%的工程保修金,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15条合同价款与调整
15.1本合同工程价款采用下列计价方式固定总价确定。
15.2采用固定总价方式计价的:
本工程以_18000000_元人民币(
元整)由乙方进行总价包干。
变更洽商在合同价±5%以内合同价不调整,变更洽商在合同价±5%以外的按合同价加减超过(或减少)±5%以外部分变更洽商按洽商计价原则进行结算,此合同价款为乙方完成消防系统工程的综合价格,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施工直接费、间接费、现场经费、所有措施项目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配合甲方销售所作的工序调整、合同工期内赶工、场地狭小、冬雨季施工等)、保险费(保险项目与内容执行北京市现行有关规定)、管理费、利润、消检、电检、各种税费、缺陷修复和保修等费用。
除发包方原因、施工图设计变更调整外,均不作任何调整;
15.3乙方已清楚并考虑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条件、周围地下管网、现场条件、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并已考虑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工期内赶工等因素。
乙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所需施工组织中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不再另外计取。
15.4按国家规定应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负责缴纳。
15.5现场签证:
所有设计变更及签证,乙方要统一编号后全部按甲方认可为准,按定额项目套入,并按本合同约定标准取费。
签证单必须在实际发生并检查合格的十天内完成签证手续,过期不予受理。
第16条价款支付
16.1本工程没有工程预付款。
16.2承包人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和监理本月已完工程量确认单及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质量合格的报告,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的工程价款;
16.3工程竣工后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15个有效工作日内,甲方付款至合同价的92%。
剩余部分(扣除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留金、扣除结算金额的3%作为维修费),待工程结算工程手续和资料移交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16.4楼房移交业主三个月后支付3%的维修金(因承包方维修不及时,发包方委托第三方维修所发生的费用扣除)。
16.5每次付款时乙方必须提供有效的发票。
16.6当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资料不全、发票不合格、乙方没有按合同工期完工等情况时,甲方不予支付工程款。
七、工程变更
第17条工程设计变更
17.1、本工程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须有甲方确认,工程洽商须有现场签证;现场签证须由甲方工程师代表和甲方现场工作人员双签。
17.2、以下内容不构成工程洽商的因素:
工地及工作面周围环境、道路交通、季节、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清理场地及垃圾清运等;
17.3、设计变更、洽商的计价方式:
①在投标报价中有标明的价格按其价格进行计算;②在投标报价中有类似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调整;③没有适用或类似价格的依据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进行计算,定额子项中有的项目执行该项目让利后的单价,定额子项中没有的项目,由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执行。
17.4、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确认:
17.4.1乙方在收到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的签证7天内将预算提供给甲方,甲方收到预算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要求乙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资料;
17.4.2每月25日乙方将本月发生的经甲方初步计量和计价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汇总报甲方,以便甲方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进行最终认定。
乙方应将各个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中的每个项目分别进行单项子目的计量和计价;
17.4.3如果乙方未能按上述时间及时申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预算,属于增项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甲方有权拒绝签认;属于减项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洽商,甲方有权自行调减合同价格;
17.4.4乙方提供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预算,必须做到报价真实、计量准确、依据充分有效,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调价要求。
第18条其它变更
18.1甲方根据现场情况,可对工程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乙方对甲方的变更指令应予以执行。
八、其他
第19条违约责任
19.1乙方违约的责任
(1)乙方不按时进场每滞后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
(2)乙方不按照甲方现场进度要求实现进度目标的每滞后一天罚款2000元,不按时竣工每滞后一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
(3)未经甲方批准擅自换项目经理,乙方自愿接受罚款50000元,项目经理跨项目进行施工管理,乙方自愿接受罚款50000元,罚款在罚款事件发生的次月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4)乙方没有按照质量要求施工的每处支付违约金500~10000元,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要求的每处支付违约金500~5000元。
对于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在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损失。
19.2甲方违约的责任
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可以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要求付款的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支付工程款,从甲方收到乙方的付款要求后一个月算起,每拖期一天,甲方按拖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20条合同的生效、解除和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