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常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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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常识
工会常识问答
一、中国工会会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工会会员是指在企业、事业、机关中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的职工。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承认工会章程的工薪劳动者,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均可申请加入工会为会员。
职工加入工会,必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1、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者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6)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2、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二、学校工会和学校党委、学校行政有什么关系?
1、学校工会接受党组织的领导。
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党组织对工会的领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路线、方针、政策上的领导;
(2)讨论决定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推荐工会领导干部;
(4)发挥党员在工会组织中的模范作用;
(5)协调和行政的关系;
(6)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学工会校与行政是亲密的合作者,伙伴关系。
两者的根本利益、大目标是一致的。
(1)学校行政和工会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在工作职责上,行政代表国家管理学校,处于管理者地位。
(3)在工作上,学校行政要树立自己的行政管理权威,工会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需要很好地协调、配合和互相支持。
学校工会不是党委的一个部门,也不是行政的附属机构。
三、加入工会组织能给教职工带来什么好处?
分散的、单个的人,无论他的学识、能力有多强,相对于一个单位组织,总是处于力量微弱、信息不对称、易受伤害的弱者境地,只有组织起来,加入工会,才能依托组织的力量,改善弱势地位,争取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要说加入工会的好处有四点:
一是有组织的依靠,工会的法定职责是代表职工群众,在基层单位,职工有事找工会天经地义;
二是有维权的支持,职工加入工会,目的是寻求保护,在遇到不合法、不合规、不公正的待遇时,向工会反映,提请工会支持是你的权利;
三是有反映的通道,职工来到单位,作为单位的成员,总会有沟通情况,反映问题的需求,工会是职工反映诉求的绿色通道;
四是有咨询的帮助,职工在企事业单位总会遇到同自己权益相关又不知如何处置的情况,或者不明白事情的法律性质、利弊得失、正确举措是什么的时候,向工会咨询,请工会为自己出谋划策,提供法律援助等,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四、工会费用如何使用?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开支范围通常包括:
(1)会员活动费。
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
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
(2)职工活动费。
用于职工开展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3)工会业务费。
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
(4)事业支出。
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
(5)其他支出。
五、工会有哪些职责?
1、贯彻执行院党委、上级工会的指示、决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2、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代会、民主管理联席会议、民主协商座谈会、教职工合理化建议活动等形式,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教代会召开期间负责教代会的组织工作以及教代会的提案征集、整理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落实工作。
4、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工会的建议;参与协调教职工的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参与并监督学院各部门教职工的人事聘任工作;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5、协助党组织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开展以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四职”教育和法制教育,促进师资队伍的建设。
6、组织教职工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
7、协助和督促学院行政办好教职工生活福利事业。
做好生活困难职工的走访慰问工作。
努力为教职工办实事、办好事。
8、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针对女教职工的特点,做好女教职工的教育保护工作。
9、搞好工会的自身建设。
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培养工会积极分子,做好新会员的接受、管理工作。
10、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的财产。
11、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想当工会主席学学工会常识
市总工会招聘百名职业化工会干部,应聘者需要通过笔试和面试
按照8月9日市总工会召开的全市工会领导干部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水平,市总工会将面向社会,招聘100名职业化工会干部,分别选派到部分乡镇街道工会、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非公有制企业联合工会、工会联合会,推荐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经民主选举后,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
招聘工作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报名人员进行笔试和面试(详见3版)。
为配合招聘工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编辑成工会工作常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1.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共有7章57条。
4.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5.中国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
6.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7.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8.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9.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10.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1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
12.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13.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14.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会员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15.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上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16.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协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1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18.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19.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20.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21.乡镇(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是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的代表机关。
22.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由上一级工会领导。
23.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24.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维权职责。
25.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
26.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27.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人选。
28.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
29.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
30.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期之时起,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到相当于其任期时间。
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31.国有、集体及其国有控股企业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32.中华全国总工会现任主席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
33.辽宁省总工会现任主席是中共辽宁省委常委王俊莲。
34.沈阳市总工会现任主席是中共沈阳市委常委鞠秀礼。
35.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女职工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设女职工委员。
36.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
37.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工会组织。
38.会员离休、退休或失业,可保留会籍。
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39.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
凭会员证接转。
40.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41.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42.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按一般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43.企业工会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和1%,分别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并严格管理和使用。
44.企业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45.工会组织要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46.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利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47.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48.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49.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50.工会督促企业建立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
不同类型企业可从实际出发,确定本企业厂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51.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5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必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53.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50%。
54.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才可开会。
55.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职工监事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56.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四分之一。
57.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罢免时须由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议案。
58.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59.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60.在集体协商中,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派遣,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61.集体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两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同时将集体合同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62.用人单位方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约。
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在五日内予以答复。
63.劳务派遣工集中的企业,工会可与企业、劳务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64.流动务工人员联合工会,应当就农民工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等与农民工所在单位或者企业、区域、行业(产业)组织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65.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7日内由用人单位方将文本一式三份及有关资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66.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67.集体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的履行。
68.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与职工方协商代表不得兼任。
69.在集体协商中,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70.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得参加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评先、选优活动。
71.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当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72.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73.市和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监督和管理。
74.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时,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75.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依法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6.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本级工会机关工作人员和工会会员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和社会人士参加。
主任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兼任。
想当工会主席学学工会常识
77.区域、产业集体合同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可以单独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基本标准不得低于区域、行业合同规定的标准。
78.工会应当监管用人单位,通过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79.工会对已经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派员调查,参加调查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出示劳动法律监督员证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托书。
80.用人单位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应当采取整改措施,并在15日内向工会做出书面答复。
81.企业、事业单位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或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行政方面要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
82.企业、事业单位克扣职工工资或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行政方面交涉,要求予以改正。
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
83.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84.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85.工会有权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86.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87.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88.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89.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90.新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同时办理工会经费缴费登记。
91.缴费单位必须在每月15日前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92.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93.工会经费审查监督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94.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95.工会对违反《工会法》规定侵犯欺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6.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97.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8.违反《工会法》,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职;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99.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纠正,并补发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100.侵吞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101.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102.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103.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104.《工会法》规定,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105.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106.《工会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107.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指导。
108.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109.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110.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111.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112.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
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113.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114.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115.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116.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117.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118.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119.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120.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121.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122.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123.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124.解除集体合同应当自解除之日起3日内,由用人单位方与职工方以书面形式分别告知审查该合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上级工会。
125.《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签发。
126.工会经费缴费单位的缴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机关和工会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缴费登记手续。
127.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128.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129.企业工会要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130.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131.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
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132.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133.企业生产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134.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135.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136.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
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137.企业工会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