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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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二零一三年九月
第一章总论
1前言
2010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10〕65号)正式批复同意设立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机场综保区”),批复面积7.385平方公里。
机场综保区分为中区、北区、南区三个区域。
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广州市交委牵头各部门,拟定了《组建广州空港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方案》和《设立广州空港经济区工作方案》,并上报市政府。
《方案》中提出:
规划设立广州空港经济区,并划定广州空港经济区及四个核心区范围。
2011年8月,为保证广州空港经济区开发建设的顺利推进,也保证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广州市规划局组织开展《广州市空港经济区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
该规划已通过市规委会的审查,待批复实施。
2012年3月,市空港委、市规划局联合组织《广州空港经济区总体规划》编制。
2012年6月,陈建华市长指示,空港经济区必须充分考虑与广州北站的关系,要求重新开展范围划定研究。
2013年3月13日,经过市领导同意空港经济区范围扩容为439平方公里。
2013年,广州空港经济区纳入全市“2+3+9”战略发展平台,在空港经济区总体规划方案稳定基础上,开展了《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09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域开发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为此,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承担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接受委托后,华南环科所成立了项目组,在对规划分析的基础上,对规划可能影响的周围环境进行了现状调查分析,其后收集了有关基础资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针对《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2013年6月25日版)编制了《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1.1编制依据
1.1.1国家法律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发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2005年4月1日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8月1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98年7月1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7;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7;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12;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10;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4;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8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1993年8月1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1994.12;
(23)《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2006.12;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实施;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1997年1月1日;
(2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998.12;
(27)《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2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05]45号;
(29)《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2009年10月;
(30)《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3号,1994.1;
(31)《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1996.8;
(3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5]39号,2005年12月;
(33)《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07]37号;
(34)《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09,2006.9;
(35)《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办[2004]98号;
(36)《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43号;
(37)《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96号;
(38)《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
(39)《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40)《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
(41)《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1.1.2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文件
(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1月1日实施;
(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修订;
(3)《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8.10;
(4)《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2.1;
(5)《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人代会常务委员会,2004.5;
(6)《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9.1;
(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8.10;
(8)《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6.11;
(9)《广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4.7;
(10)《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粤府令第134号;
(11)《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粤环[2007]99号,2007年12月29日。
(12)《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2001年2月9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
(13)《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污染实施办法》,穗府[1987]第43号文;
(14)《广州市污水集中处理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穗府(1989)第69号文;
(15)《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04)第60号文;
(16)《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01)第64号公告;
(17)《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人大(1997)第59号公告;
(18)《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1996)第56号公告;
1.1.3相关环境保护规划和功能区划
(1)《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
(2)《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发[2000]38号;
(3)《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
(4)《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
(5)《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40号;
(6)《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
(7)《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9月24日通过;
(8)《印发<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的通知》,粤府[2005]76号;
(9)《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粤府办[2010]42号
(10)《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2006-2020年)》,粤府[2006]35号;
(11)《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粤府办[2011]48号;
(12)《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东省国土资源厅,1998.3;
(13)《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广东省环保局,1999.11;
(14)《关于同意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的复函》,粤办函[2009]459号;
(15)《关于印发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的通知》,粤水资源[2009]19号。
(1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粤府[2012]120号;
(17)《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粤府[2012]120号;
(18)《广州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2011.11;
(19)《印发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穗府[2011]4号;
(20)《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0年8月;
(21)《广州市环境保护规划》(1996-2010年),1998年;
(22)《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穗府函[2011]第162号
(23)《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05~2015)》,2006年10月。
(24)《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穗府[1999]23号;
(25)《广东省水环境功能区区划》,粤府函[2011]29号;
(26)《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使用区域划分》,穗府[1995]58号文;
1.1.4技术导则和规范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
(2)《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1-2003);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
(9)《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1.1.5其他相关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4号);
(2)《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10]65号;
(3)《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0]169号;
(4)《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产业规划》;
(5)《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6)《广州空港经济区产业规划》;
(7)《广州空港经济区总体规划》;
(8)《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9)《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2007-2020)》;
(10)《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11)《广州市“2+3+9”战略发展平台项目》;
(12)《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1.2评价原则
(1)可持续发展原则
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分析,制定环境影响减缓措施,从而保证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空港经济区核心区的经济建设、社会环境建设和生态建设相协调一致。
(2)一致性原则
规划环评工作深度尽量与规划层次、详尽程度相一致,从而能够从宏观上把握规划的实质内容,做出合理的分析和判断。
(3)科学、客观、公正原则
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要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保护与建设并重原则
确保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的地表水、空气、声环境和生态保护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景观环境建设、绿化等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5)整体性原则
环境建设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视为一个整体中不可分割的部分,本评价将与该规划相关的政策、规划、计划以及相关项目联系起来,整体考虑。
(6)公众参与原则
在评价过程中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和主张。
1.3评价对象和评价重点
1.3.1评价对象
本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主要评价对象,对《广州空港经济区总体规划》、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中涉及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规划范围的内容进行综合考虑。
1.3.2评价重点
评价重点是在规划范围内回顾开发区发展历史、现状环境质量调查和区域主要存在环境问题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规划协调性分析,研究规划实施对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各环境要素质量和社会经济环境可能产生的直接、间接影响,分析规划建设方案发展目标、规模、空间布局和产业发展的环境合理性,规划方案指标的可达性,提出预防、减缓不利影响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规划调整优化建议,并提出跟踪监测与评价以及规划包含建设项目引入的环保要求。
(1)回顾规划区域发展建设的历史,分析目前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的环境现状和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以及可能对规划区发展带来的环境制约因素;
(2)规划环境影响识别及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
(3)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包括与政策法规及其他规划和区划的协调性分析;
(4)分析区域资源承载力和环境承载力,确定环境容量,提出合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
(5)分析预测规划实施对区域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程度,特别是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
(6)对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规划方案的环境可行性进行综合论证;
(7)针对规划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提出有效的减缓措施,并对规划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8)制定监测与跟踪评价计划,以及对一下阶段建设项目环评的要求。
1.4评价范围
(1)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本次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南片主要涉及的水域包括流溪河、右干渠、雅瑶涌、兔岗坑、方石坑、旧泥坑、龙洞坑、两湖新坑;核心区(一期)北片涉及水域包括高溪河、铜鼓坑;综合保税区(北区)主要涉及老山水;综合保税区(南区)主要涉及左干渠、白沙坑、孔桥坑等。
(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的要求和核心区一期产业发展方向特点,确定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以核心区各区块边界外扩2.5km的范围。
(3)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的声环境评价范围为边界外延200m范围。
(4)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涵盖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各区块范围征地红线外1km,边界涉及周边邻近的帽峰山、南塘森林公园、九湾潭郊野森林公园、蟾蜍石郊野森林公园等生态敏感目标时,应向外延伸并包含该生态敏感目标。
图1.4-1本次规划涉及的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图
图1.4-2本次规划涉及的大气和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1.5评价时段
基准年:
以2011年数据为基准,尚未统计完成的数据以2010年数据作为补充;
回顾评价时段:
2005-2011年;
规划水平年:
2020年
1.6区域环境功能区划
(1)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穗府〔2013〕17号文),本项目所在地属于环境空气二类区。
图1.6-1规划范围涉及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
(2)水环境功能区划
1)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函〔2011〕29号),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评价范围内主要地表水涉及的水环境功能区划:
流溪河从化鹅公头至花都李溪坝地表水环境功能为III类水,李溪坝至广州鸦岗地表水环境功能为II类;右干渠从化大坳坝至花都梨园地表水环境功能为III类;左干渠从化大坳坝至广州大陂地表水环境功能为III类(见图1.6-2)。
图1.6-2规划范围涉及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图
2)饮用水源保护区
根据《关于同意调整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的批复》(粤府函〔2011〕162号),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南片和核心区(一期)北片规划范围涉及了广州市西村、石门、江村水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图1.6-3)。
图1.6-3规划范围涉及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图
3)地下水功能区划
根据《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粤办函〔2009〕459号),本规划区域位于珠江三角洲广州广花盆地应急水源区、珠江三角洲广州花都地下水水源涵养区、白云分散式开发利用区。
其中,广花盆地应急水源区水质保护目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l4848-93)的Ⅲ类,水位保护目标为维持较高水位。
广州花都地下水水源涵养区水质保护目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l4848-93)的Ⅲ类,位置较高地下水位;白云分散式开发利用区水质保护目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l4848-93)的Ⅲ类,开采水位降深控制在5-8m以内。
规划区域所在的地下水功能区划(图1.6-4)。
图1.6-4规划区域所在的地下水功能区划图
(3)声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使用区域划分》(穗府[1995]58号文)等相关规定,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所在区域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4)生态功能区划
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规划区域涉及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山镇和白云区人和镇、太和镇、江高镇、钟落潭镇。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本规划涉及区域在广东省生态功能区划中,属于珠江三角洲平原农业—都市经济生态区、广佛珠三角中部都市生态亚区、广佛珠三角中部都市经济生态功能区;在广东省生态控制性规划中属于城镇集约利用区。
图1.6-5本规划与广东省生态功能区划关系示意图
图1.6-6本规划与广东省生态控制性规划关系示意图
1.7主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1)大气环境保护目标
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所在地属于大气二类功能区,大气环境保护的敏感目标为核心区(一期)周边学校、村镇集中居民区等,保护各敏感目标的环境空气质量满足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大气敏感点图见图1.7-1a,图1.7-1b。
(2)声环境保护目标
声环境保护的敏感目标为评价范围内的学校、村镇集中居民区等,保护各敏感目标的声环境质量满足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声敏感点图见图1.7-2a,图1.7-2b。
(3)水环境保护目标
保护流溪河地表水环境功能为II、III类水质要求。
保护广州市西村、石门、江村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质不受区域开发的影响,见图1.6-3。
(4)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保护规划范围邻近的帽峰山、南塘森林公园、九湾潭郊野森林公园、蟾蜍石森林公园等生态敏感目标,不破坏其外围的生态环境,不影响其内部的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保护其生态系统完整性;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表1.7-1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评价范围周边主要森林公园表
序号
森林公园名称
所在地
级别
批建时间
面积(hm2)
批准单位
管理单位
1
帽峰山森林公园
广州市白云区
省级
2001年
4095.5
省林业局
白云区林业局
2
广州蟾蜍石森林公园
花都区
县级
2000
1448.00
花都区政府
广州市花都区林业局
3
广州钟落潭南塘山森林公园
白云区
县级
2001
1140.00
白云政府
白云区林业局
4
九湾潭郊野森林公园
花都区
县级
2007
拟建
花都区政府
广州市花都区林业
5
广州福源森林公园
花都区
县级
2000
1504.00
花都区政府
广州市花都区林业
6
广州丫髻岭森林公园
花都区
县级
2000
1366.00
花都区政府
广州市花都区林业局
(5)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南片内有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40处;核心区(一期)北片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7处;综合保税区(南区)内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2处。
文物在规划范围内的具体位置见图1.7-3。
图1.7-1a规划评价范围内大气敏感点图(村庄)
图1.7-1b规划评价范围内大气敏感点图(学校)
图1.7-2a规划评价范围内声敏感点图(村庄)
图1.7-2b规划评价范围内声敏感点图(学校)
图1.7-3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规划范围内文物分布图
1.8评价标准
(1)环境空气执行标准
根据《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穗府〔2013〕17号文),本项目所在地属于环境空气二类区,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
表1.8-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项目
取值时间
二级标准(mg/m3)
选用标准
二氧化硫
SO2
年平均
0.0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日平均
0.15
1小时平均
0.50
二氧化氮
NO2
年平均
0.04
日平均
0.08
1小时平均
0.20
可吸入颗粒物PM10
年平均
0.07
日平均
0.15
总悬浮颗粒物TSP
年平均
0.20
日平均
0.30
CO
日平均
4
1小时平均
10
TVOC
8小时均值
0.60mg/m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一类区中禁止排放大气污染物;二类区中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见表1.6-2。
表1.8-2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周界外浓度最高点)(mg/m3)
颗粒物
120
1.0
(2)声环境执行标准
1)声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穗府[1995]58号)等相关规定,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见表1.8-3。
表1.8-3声环境质量标准(摘录)等效连续声级LAeq:
dB(A)
时段
声环境
功能区类别
昼间
夜间
备注
2
60
50
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65
55
指以工业生产、仓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