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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推动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达标企业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本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经营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其二级、三级标准化考评,适用本办法。

汽车加油(气)站、化工门店、不设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标准化考评,不适用本办法。

一级企业标准化考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本省标准化工作,认定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考评机构(以下简称“二级考评机构”),公告标准化二级企业名单。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标准化工作,认定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考评机构(以下简称“三级考评机构”),公告标准化三级企业名单。

第四条申请达标考核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许可;

(二)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等相关“AQ标准”和本考评办法的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并按规定进行了自评达到相应等级分数以上;

(三)至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五条标准化考核评分按《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分细则(通用)》(以下简称《考评细则》,见附件1))执行,对已制定有相应补充考核条款的氯碱、合成氨、涂料、溶解乙炔等企业应按照其对应的条款进行补充考核评分(见附件2-5)。

第六条标准化各一级要素在考核评级中的权重系数分配如下:

1.负责人与责任(0.10)

2.风险管理(0.12)

3.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0.08)

4.培训教育(0.10)

5.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0.20)

6.作业安全(0.12)

7.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0.08)

8.职业危害(0.05)

9.事故与应急(0.05)

10.检查与自评(0.10)

第七条标准化考核得分计算办法:

标准化考核满分为100分。

每个一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一级要素的考核得分乘以各自对应的权重系数,然后加和得到标准化考核总分值,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

—标准化评级总分值;

—权重系数;

i—各要素分值;

n—要素个数。

当企业不涉及本规范中的某些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

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

—实际分值;

—扣除缺项后的满分值。

标准化评级总分值:

式中:

—实际得分值;

—扣除缺项后的满分值。

第八条标准化达标企业考核评级标准如下:

(一)二级标准化企业:

按照本办法考评总分值在80(含)分以上,并所涉的单项一级要素考评得分均在75(含)分以上,且其中“风险管理”、“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作业安全”一级要素的得分值不得低于85(含)分;

(二)三级标准化企业:

按照本办法考评总分值在70(含)分以上,并所涉的单项一级要素考评得分均在65(含)分以上,且其中“风险管理”、“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作业安全”一级要素的得分值不得低于75(含)分。

第九条标准化企业的自评、申请:

(一)企业应成立自评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标准化自评工作。

自评小组应由分管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的代表组成,原则上不少于3人,且其中应不少于1人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企业自评人员资格证书。

自评小组结合本单位安全标准化运行情况,对照有关安全标准化规范和实施指南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自评考评汇总表(自评/考评报告格式见附件6)。

(二)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原则上应先通过三级企业考评后再逐级申请升级考评。

其中:

1、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一级达标企业要求的企业,可以直接申报一级达标企业考评;

2、已实行HSE管理或原已通过一、二级考评达标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自评达到二级达标的,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企业考评。

3、其他通过三级达标考评的企业,可以在半年后提出二级达标企业考评申请。

申请时应当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考评机构提出书面考评申请(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7),并在考评现场时准备提交有关资料(考评现场准备资料清单见附件8)。

第十条二级标准化企业考评、公告:

二级考评机构接到企业的考核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评。

(一)成立考评小组,每个小组应不少于3名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员;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考评组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具备被考评企业工艺相关的技术专家。

(二)制定考评工作计划,做好现场考评小组考评日程安排,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所在地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申请考评的企业;

(三)考评小组应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考核。

主要对企业自评报告、现场提交资料进行认真核实;对实际生产装置、设施和作业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重点岗位和人员执行责任制和制度情况、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知识等进行现场考问。

现场考核岗位应占到企业岗位的20%以上,且不少于10个;企业岗位少于10个的,现场考核应占到企业岗位的80%。

(四)考评人员应在考核评分表的考评情况记录栏目中详细描述考评的具体情况和依据,注明相应的附加注明材料来源,并对负责考评的要素项目签名确认。

(五)考评小组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列出明细和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根据现场考评情况和企业整改材料或复评情况形成考评报告,并送经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确认(自评/考评报告格式见附件6)。

(六)对考评达到二级企业标准的,经二级考评机构负责人对考评结果签名确认后报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公告。

对考评达不到二级企业标准的,二级考评机构应在5工作日内发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通知书》;企业经整改合格后可重新提出二次申请。

对考评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征得企业同意后,并经二级考评机构负责人对考评结果签名确认后,二级考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及相关材料移交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准公告。

第十一条三级标准化企业考评、公告:

三级企业的考评建议结合企业申请颁(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储存备案告知书)的安全评价同时进行,将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情况纳入安全评价的内容逐条进行评价或考评。

三级企业在申请颁(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储存备案告知书)时,将颁(换)证申请材料和标准化考评申请资料一并提交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组织考评或审核,对达到标准化三级企业的予以公告。

三级达标企业的申请、受理、考评、审核及公告工作规则和程序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标准化达标公告的有效期为3年。

在公告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企业应向原审核公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认定的考核机构提出复评申请,经复核合格的予以重新公告。

企业在达标公告有效期内也可提出升级考评申请。

第十三条标准化达标企业必须每年对照有关安全标准化规范和实施指南,对安全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原考评机构。

第十四条考评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化考评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工作,确保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质量。

建立安全标准化的档案资料及信息数据库,对达标考核情况进行管理、统计,并提供查询等服务。

承担标准化考评的机构应与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订考评委托协议,明确考评机构应当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考评机构及考评人员对其出具的考评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考评机构应结合《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日常安全督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安监〔2009〕400号)规定实行升、降级的动态安全监管,对企业涉及的否决项要素进行审核及对其他项要素进行抽查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经抽查,发现企业标准化运行情况存在缺陷或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立即提请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以及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泄漏事故的,应立即报请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撤销其标准化企业称号。

第十六条本考评办法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月日开始实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监〔2006〕708号)和《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匾牌式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安监〔2008〕40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细则(通用);

2.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分补充条款;

3.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分补充条款;

4.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分补充条款;(另行印发)

5.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分补充条款;(另行印发)

6.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考核报告;

7.标准化申请考评资料清单;

8.标准化现场考评准备资料清单;

9.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申请表。

 

关于《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

考评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2009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实施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以下简称《通用规范》)等有关规范,并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范围、进度安排、分级标准、考评规范、激励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更新的要求。

为理顺新旧标准和政策的衔接,进一步推动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根据局领导的批示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处起草了《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企业范围的确定。

《指导意见》明确的企业范围为: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经营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的企业”。

因此,在《办法》中进一步明确“汽车加油(气)站、化工门店、不设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标准化考评,不适用本办法。

理由:

一是《指导意见》的实施范围仅包括“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即不包含“危险化学品零售门店和无仓储的纯批发经营单位”,而加油站虽有地下储罐,但也属于危险化学品零售经营单位;二是加油站的安全管理相对单一,且我省超过70%的加油站均属中石化、中石油、中油BP等大石油企业,这类油站均实行了本公司自上而下相对规范的HSE管理体系;三是经调研了解,山东、山西等省市在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时,也未将加油站纳入标准化考评的范围。

二、关于考评机构的确定。

根据《指导意见》“分级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办法》第三条明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认定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考评机构。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认定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考评机构。

三、关于考核评分细则的制定。

(一)关于“否决项”的设置。

对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强制规定的相关条款,特别是安全生产硬性条件,在《考评细则》中专门设立了26个三级子要素否决18个二级要素项目,实行“一项否决”制度。

通过否决项的设置,严格标准化考评,把住标准化工作质量关。

(二)增设了相关行业的考评“补充条款”。

鉴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行业分类多,为提高考评工作针对性和质量,按照《通用规范》制定《考评细则(通用)》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出台的分行业实施指南,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增设了氯碱、合成氨、涂料、溶解乙炔等生产企业相应的补充考评条款。

结合国家和省出台的其他行业实施指南,将陆续制定出台相应行业企业的补充考评条款。

(三)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完善的内容。

将我局制定《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粤安监〔2009〕374号)和《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日常安全督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安监〔2009〕400号)分别纳入“培训教育”、“检查和自评”要素的内容进行考评。

四、关于达标申请。

《办法》第九条规定:

标准达标原则上实行逐级申请,即:

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原则上应先通过三级企业考评后再逐级申请二级或一级达标;并明确“已实行HSE管理或原已通过一、二级考评达标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和所涉单项标准自评达到二级达标的,可直接向二级考评机构申请二级达标企业考评。

其他通过三级达标考评的企业,可以在半年后提出二级达标企业考评申请。

理由:

开展标准化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通过逐级申请,可以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基础。

五、关于考评人员的要求。

《办法》第十条“每个小组应不少于3名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员;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考评组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具备被考评企业工艺相关的技术专家。

”通过提高考评人员的素质确保考评工作质量。

六、关于三级企业的考评。

《办法》第十一条,三级企业的考评建议结合企业申请颁(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储存备案告知书)的安全评价同时进行,将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情况纳入安全评价的内容逐条进行评价或考评。

即:

由具备资质和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指导意见》、《通用规范》及相关分行业实施指南的有关要求,将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情况纳入安全评价的重点内容,逐项进行评价打分。

经安全评价达到70分以上(即三级以上)的,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县(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复核、抽查合格的,予以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公告,作为企业颁(换)发许可(备案)证的前置条件。

理由:

一是《通用规范》及分行业实施指南涉及安全生产条件(包括硬件和软件)的条款均为强制性条款,企业必须执行;二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第六条第(十三)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即:

可将该《通用规范》及分行业实施指南作为许可的条件要求;三是《指导意见》要求“2012年底前,重点企业要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企业要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除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即将纳入许可证管理外,其他生产经营企业均取得许可证,即:

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在下轮许可期限届满前必须达到三级以上的水平;四是将标准化与许可审查、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减少了流于形式的重复考评,提高监管工作效能。

因此,将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情况纳入安全评价内容,经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复核符合的,即可进行三级达标企业公告,同时作为颁(换)发许可证的前置基本要求。

七、关于对达标公告与是否办法证书和牌匾。

《指导意见》规定国家、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公告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化企业名单。

但对是否要颁发证书和牌匾没有明确。

因此在《办法》明确只对二、三两级达标企业名单进行公告(公告有限期为3年,与许可周期相同),不需颁发证书和牌匾。

理由: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已纳入安全许可范围,已由安全监管部门颁发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随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修订出台,有关重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也将会纳入安全许可管理范畴,因此,再对达标企业颁发证书和牌匾显得没有必要,也增加了行政成本。

八、关于标准化工作进度。

安全标准化考核进度与企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挂钩,现有企业在许可证有限期届满前必须达到三级以上标准,而初次领证企业在取得许可证一年内必须达到三级以上标准。

在此前提上,2012年底前,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学制药企业,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以下统称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理由:

通过将安全标准化考核与许可证挂钩,能有效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

而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在2012年底前完成二级达标,则是《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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