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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XX县发电厂劳动安全卫生

二○一三年二月八日

XX县发电厂劳动安全

专项卫生集体合同

山西省XX县发电厂

单位地址:

山西省XX县娘子神乡西会村

首席代表:

山西省XX县发电厂(工会)

总则

一、为了维护我厂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法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企业安全发展,根据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工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经公司与工会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是双方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对公司有法律约束力。

本专项合同所指的主要工作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组织、技术措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和安全管理;操作规程;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安全应急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特殊设备的使用管理。

三、我厂制定和修改涉及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时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要求。

四、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采取集体协调的方式。

遵循的原则:

1、合法原则;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原则;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的原则;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本合同由我厂首席代表(单位厂长)与职工首席(工会主席)签署。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六、我厂就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监督体系;为职工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职工进行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采取完备的组织技术措施,防止人身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七、我厂应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劳动安全卫生综合检查。

八、我厂应当随着有关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变更,及时依法执行;应当随着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

我厂工会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的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

九、我厂在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目标、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措施及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时,应经我厂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十、我厂工会应支持我厂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积极参与我厂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工会三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和制度,促进职工工作条件及环境的改善,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十一、我厂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及时提供资金保护,确保专款专用。

十二、我厂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按规定的使用期限进行检测或试验,确保在生产使用中符合有关标准。

我厂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十三、我厂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我厂工作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我厂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格的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十五、我厂应当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熟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定期组织相关技能、知识的培训、演练和考核,建立相关教育培训档案。

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新工人上岗前就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按岗位要求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

十六、在生产过程中,我厂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组织职工培训学习,确保职工了解劳动防护用品用途、危险源点的预防和控制、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十七、我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掌握其它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十八、我厂工会应监督和协助我厂开展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我厂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支持我厂对危及职工安全的责任者给予惩处。

十九、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在负责人同意后,按照规程或预案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接到报告的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二十、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职无关的工作。

劳动安全卫生权益

二十一、我厂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十二、我厂全体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权利:

职工应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条件、作业环境和防护用品;以劳动合同明确对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相关权益的保障内容;职业劳动安全卫生受教育、培训的权利;有权了解工作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病防治提出意见和建议;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避险的权利;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利;获得职业健康服务的权利;其它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义务:

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义务;遵守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服从我厂管理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掌握本岗位操作所需的生产技术知识、安全生产知识、劳动卫生技术知识、急救和紧急避险知识与技能等义务;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及时报告的义务;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十三、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害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我厂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得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二十四、我厂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保险费。

二十五、我厂应当教育职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职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事故应急措施。

我厂要求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并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做好防尘毒工作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十六、我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温措施,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工作环境。

二十七、我厂应建立健全职工健康体检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健康检查费用由我厂承担。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职工,应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二十八、我厂工会监督和协助我厂对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进行严格管理,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积极协助我厂落实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

二十九、我厂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峄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工会组织有权制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我厂对工会组织的建议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组织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我厂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如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在时效其内我厂工会和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系亲属,均可提出申报意见。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发生职工因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应及时上报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我厂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一、职工发生因工负伤、死亡或严重职业危害后的医疗费、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按国家及我厂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发生因疾病、非因工负伤、死亡后的医疗费、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按国家和我厂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

我厂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与处理应当记录在案。

三十三、我厂各级工会组织就认真履行工会“三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的职责,组织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或职工代表,定期晷检查我厂安全技术计划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十四、我厂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或者未向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应及时改正;对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或由于管理不严,而造成人身死亡事故的单位和部门,我厂就根据事故大小、情节的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十五、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死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根据情节的轻重、重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争议处理

三十六、双方在履行本专项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决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变更和检查

三十七、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7日内将本合同报忻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15日内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自动生效。

三十八、集体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部分内容,但需经第三十一程序后方能生效。

三十九、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集体合同。

新合同尚未签订前,原合同继续生效。

四十、为保证全面履行本专项集体合同,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用人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接受职工的监督。

四十一、对我厂职代会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组要求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的单位或部门,没有按要求期限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由我厂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附则

四十二、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文本,经职代会或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四十三、本专项集体合同五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四十四、执行中双方约定的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厂集体合同执行。

四十五、本集体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生效之日起执行。

四十六、本合同解释权为静乐县发电厂集体合同协商代表组。

 

XX县发电厂XX县发电厂(工会)

(盖章)(盖章)

单位方首席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

(签字)(签字)

2013年2月8日2013年2月8日

签定地点:

山西省XX县发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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