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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试行.docx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试行

新疆吉木乃广汇液化天然气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

·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试行)

 

2013年12月25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中国·新疆·吉木乃

 

前言

环境保护工作事关员工的生命和公司的财产安全,事关公司稳定发展的大局,是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因此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对于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搞好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可持续发展既是满足当代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生态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保障,经济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手段,社会持续发展是可持续的最终目标。

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企业倡导可持续发展模式更是迫在眉急的。

满足人类需求是社会发展的中心。

要求企业在尽量减少资源消耗的基础上,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做到少投入多产出,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增长,使物质能量的转化率达到最佳效果,以满足企业发展需求。

同时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时,尽可能地多利用少排放,以减少自然的负荷,使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良好状态,成为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环保基础管理工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及环保达标,吉木乃公司结合股份公司、天然气事业部环保相关制度,组织编写了《新疆吉木乃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第一章环境保护管理总则

第二章关于成立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第三章管理通则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第五章大气污染防治管理

第六章水污染防治管理

第七章固体废物管理

第八章危险废物管理

第九章环境保护奖惩

第十章环境污染事故管理

第十一章清洁生产管理

第十二章节能降耗管理

第十三章环保设施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制度

第十五章环境保护统计暂行规定

第十六章环保统计台帐管理办法

第十七章设备检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八章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九章附则

新疆吉木乃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环境保护管理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天然气事业部各单位污染,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遵守国家环保的法律法规,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确保全面完成污染减排指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逐步实现清洁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天然气事业部各所属单位环境保护和污染预防的管理。

第三条安全环保职责

总经理是事业部最高管理者,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天然气事业部分管领导对本制度进行贯彻落实,天然气事业部运营管理部门进行具体执行。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环保管理部门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相关环保知识培训,确保职工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各单位建立适应本单位发展需要的、逐步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人员。

事业部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协助所属各单位推进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对事业部所属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单位有关部门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应将保护环境放在重要位置,确保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环境事件负责。

各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组织新、扩、改建项目论证审查时,要将环境保护列入项目重要内容,确保环保“三同时”,并采用先进适用的污染物治理、防护技术。

设备管理部门要将环保设施纳入生产设施的统一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对环保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行负责。

各单位所购原材料要确保优先选用清洁、无害、无毒或低毒的,以避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第二章关于成立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公司全体员工: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环境保护基础管理工作,提高公司本质安全及环保达标,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和环境保护意识,确保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经公司经营班子研究决定,成立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

现将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长:

李怀兵

副组长:

王子瑜、王进亭

成员:

欧阳文宏、王传斌、马路、叶生永、李延辉、王祥国、魏强、王院军、何黎阳、吴永贵、丁国平、刘晓瑞

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环部

办公室主任:

李延辉

办公室成员:

柴鹏、任建玲、孙统飞、徐亮、何亮、罗维文、王飞艳、王婷婷、杨贝贝、石榴、努尔、伏明扬、汤永刚、潘东海、蔺靖

办公室电话:

 

新疆吉木乃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三章管理通则

.各部门要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知识宣传教育,在进行培训教育时,应把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环保法律法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提高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安环部需搜集适用本单位的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对照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污染、破坏环境、毁坏花草树木的行,并向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

.公司应积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最大限度地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三废排放,降低污染影响,搞好技术革新和综合利用,通过加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把“三废”减少和消灭在生产过程中,努力实现废物综合利用。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为宗旨,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使污染物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减少或消除。

.公司应购置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原材料,优先选用有环保标志的绿色产品。

.公司必须保证环保设备设施随生产同步运行,严格按照设备设施操作说明书要求做好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检维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行,并做好维护、保养和检维修记录。

.公司未经环保管理、设备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同意,不得私自拆除、改动、改造现有环保设施。

.公司应根据实际采用各项措施,降低各种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和粉尘,确保操作岗位达到规定限值,厂界符合要求;对未达到要求的要报告上级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设置明显标识牌,对情况进行通报。

.公司要加强污水处理设备设施的管理,同时加强日常办公节水管理,避免水资源浪费。

.固体废弃物应积极回收利用,禁止乱排乱堆,杜绝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事故。

.应根据本单位建设项目环保要求,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工作,尽量采用对空气有净化作用的植物,采取乔、灌、草相结合的种植方式,扩大绿化面积。

.根据国家环保法规标准和当地安环部门的监测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污染物监测工作,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动态管理。

.公司环保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对环保设备设施运转使用情况及污染现象进行检查、指导,并对员工提出的环境问题予以答复,对于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跟踪验证整改情况。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促进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集团、股份相关管理制度特制订本管理要求。

.对于新、扩、改建项目,在建设之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提出防治措施。

.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一定要考虑其带来的环境因素,若条件具备将新老污染物一并处理。

工程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设计应该积极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的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参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工艺设施尽可能采用国家推荐的技术工艺,禁止采用国家明令禁的淘汰的技术设备。

工程施工阶段,施工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施工计划与进度,保证工程质量,环保管理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对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工程竣工后,试生产或试运行前,由公司项目管理部门申请,各相关部门对设施进行验收,取得环保试生产许可之后,方可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转。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后按照试生产要求期限申请竣工验收,暂时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要及时申请试生产延期,确保试生产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通过技术改造,不能解决的污染物,必须首先着眼于综合利用和回收利用,或者以废治废,实行污染物资源化、减量化。

鼓励和支持开发废物回收利用的课题研究和技术攻关。

对有毒有害物品的使用、运输和贮存,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和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公司负责管辖区废水、废气等污染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废水、废气排放量、污染物浓度等有毒有害物含量达到公司控制指标。

公司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坚持巡回检查,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环保设施确需停运检修,按照环保设施管理规定办理停运手续,在采取有效措施的条件下,抓紧检修,尽快投运,减少环境污染。

.公司对于新、扩、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环境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等资料及时上报天然气事业部运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大气污染防治管理

.定义

大气污染:

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污染的现象”。

.管理要求

新、扩、改建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及本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相关条款。

大气污染物排放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排污量进行管理。

公司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时,排放人员应当按规定统计企业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备、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较大改变时,应当及时更新。

公司应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公司在生产工艺中易产生无组织的部位或场所,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收集和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环保要求,做到有组织排放。

禁止在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枯草、落叶、垃圾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公司有责任教育其职工遵守上述规定。

对露天堆放的粉料堆场,要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粉料运输要采取加盖篷布等措施,禁止洒漏。

公司应采取多种措施,防治其它各类非生产活动的扬尘污染,对产生的的粉尘及垃圾应及时清理。

公司应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噪声污染,对不符合要求的岗位需张贴明显标识,为岗位工作人员发放合适的劳保用品。

第六章水污染防治管理

.定义

水污染:

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等现象。

.管理要求

合理安排生产,对产生废水污染的工艺、设备逐步进行调整和技术改造。

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的排放量。

排放污水时,排放人员应当配合环保人员统计企业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备、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技术资料。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较大改变时,应当及时更新。

新、扩、改建工程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及本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相关条款。

必须保证废水处理、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

溢流废水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出现水污染事故后,环保人员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并立即向相关领导报告。

严禁向其它排水系统偷排废水、废渣、废油、废酸、废碱或有毒液体。

严禁向其它排水系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各种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严禁随地排放废水废渣、废油、废酸、废碱或有毒液体及其他废弃物。

第七章固体废物管理

.定义

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固体废弃物分类

有毒有害的固体废物

包括废油、过期的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废电池、废日光灯、废化学试剂瓶等。

可回收的固体废物

包括废纸、废设备、废铁丝、废塑料瓶(袋)、废催化剂等。

不可回收的一般固体废物

包括灰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固体废物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

应当将本单位生活和工业垃圾分类,及时清理,并在指定地点倾倒、堆放,禁止随意扔撒或堆放各种垃圾。

危险废物处理按照本制度“危险废物管理”部分执行。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原则

、公司要动员职工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对环境的影响。

“三废”最大限度综合利用、变废为宝。

、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单位要及时记录固体废弃物产生量、流向、贮存方式、处置办法等资料,并每月报上级有关部门。

、固体废弃物的临时存放。

公司对需临时存放固体废弃物的场所设置防雨、防渗、防飞扬等设施或措施,对粉状或颗粒状的固体废弃物应封闭贮存后放置在临时堆放处,对液体危险废物应装桶或装罐存放于临时堆放处,同时,报安环部批准。

固体废弃物临时堆放场所应有明确标识。

、固体废弃物防治设施、场所的维护。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弃物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的,必须经安环部批准,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同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需处理一般固体废弃物的由其所在部门联系供应部进行回收,交接应有记录;对本规定未明确的固体废弃物,报工程技术部,由其安排有关部门确认,由供应部统一安排回收处置。

、危险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需处理一般危险废弃物的由其所在部门联系供应部进行回收,交接应有记录;供应部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置,安环部负责对购买危险废弃物单位资质审查,供应部在处理固体废弃物之前要向安环部提供购买方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审查资料。

处置到省外的,由安环部协调地方环保局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手续齐全后方可处理。

、供应部与负责购买固体废弃物的单位签订固体废弃物处置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运输过程中保护环境方面的要求。

、土建、建筑过程产生的垃圾由施工单位管理并负责外运处置。

、固体废弃物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发生固体废弃物散落、泄漏等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

当造成事故时,要及时向安环部报告并配合事故处理。

第八章危险废物管理

为加强公司生产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定义

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废弃危险化学品:

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管理要求

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危险废物经营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转移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转移时必须办理转移联单,具体参照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产生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2.5.1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设施及容器设立明显的识别标志。

2.5.2危险废物的包装应符合安全运输、贮存的包装要求。

2.5.3核对运输单位及收运人员的证件、手续,并向收运人员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安全运输注意事项及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

第九章环境保护奖惩

.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公司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防止保护环境和预防环境污染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表扬或给予元至元奖励:

)环保合理化建议被采纳、重大防范措施、技术创新成绩突出者。

)在本单位节能降耗、节约成本工作成绩突出者。

)在环保工作的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环境保护处罚基本要求

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以及单位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惩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惩罚的范围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环保事故、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由环保管理部门组织行政、生产、技术、工会等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严格追究其违章违纪和造成事故的责任。

视责任大小进行元至元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严惩(给予元至元罚款):

、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环保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单位环保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擅自拆除、挪用或更换环保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

、对环保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者。

、由于生产、基建或检修等需临时破坏的环保防护设备、设施,完工后未及时修复的。

、故意损坏各种环保防护设施者。

第十章环境污染事故管理

.定义

环境污染事故:

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事故分类

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

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环境污染事故依据危害程度分为:

2.2.1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含本数)以上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事故。

2.2.2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含本数)以上,万元(不含本数)以下,或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人(含本数)以上人(不含本数)以下的环境危害事故。

2.2.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含本数),万元以下(不含本数),或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可能导致伤残后果,或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人(含本数)以上人(不含本数)以下的环境危害事故。

2.2.4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是指由于环境污染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含本数)以上,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出现人员中毒死亡,或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人(含本数)以上的环境危害事故。

.应急管理

公司应按照本单位生产产品工艺特点和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潜在的紧急情况和事故类型,以及针对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要求,制订预防措施或应急计划,定期进行应急演练,预防和减少紧急情况和事故伴随的环境影响。

公司制订或更新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应及时上报天然气事业部运营管理部门备案。

.事故的报告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公司发生或最先发现人,应当立即上报本单位环保管理部门和本单位负责人,有关领导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处理完毕后将事故报告上报天然气事业部运营管理部门备案。

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

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公司发生或最先发现人,应当立即上报本单位环保管理部门和本单位负责人,并在半小时内报至天然气事业部运管管理部门,经本单位负责人确认后,由单位环境管理部门小时之内报至上级行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发生人员伤亡的环境污染事故,按照《天然气事业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事故类型、现场情况等。

)事故的简要经过。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发生事故对当地环境的影响。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降低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

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必须披露的环境污染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上报天然气事业部同时上报股份公司证券部,经股份公司证券部审核后及时披露。

.事故的调查

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确认,严格执行事故“四不放过”原则。

在事故调查中,要通过现场调查和必要的技术分析、鉴定或试验,查明下列事项:

)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具体地点或部位。

)造成污染事故的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

)危害程度,人员或动植物受害情况,经济损失数额等。

)事故发生前生产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作业人员作业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温度、流量)。

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发生前有无异常反映和征兆。

)事故现场等图片或照片等资料。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有关情况后进行事故分析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确认事故危害程度和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

环保管理部门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当发现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应立即纠正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均应记入环保事故台帐。

.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

通过事故的调查分析,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故危害程度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根据造成经济损失的比例处罚,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违反工艺操作规程,野蛮操作的,设计、施工、安装失误的,对违规指挥者、违规作业者和相关失职者处经济损失的。

)下达和公布的指示、命令、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等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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