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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昭学院通51号

昭通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昭学院通〔2020〕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对学生的学习资格和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

凡我校学生,只有取得学籍才能享有我校有籍学生的权利,才能获得在我校学习、生活以及学业期满符合条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资格。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应到校报到。

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而未报到(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核不合格者,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由学校在一定期限内安排体检复查。

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其办理离校手续,自行治疗,但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在读各年级学生应按时返校,并到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在学生证上盖注册章。

学生毕业离校时,学生所属学院应在学生证上盖注销章。

(一)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在未注册之前,不享受有籍学生的待遇。

无故延期两周不注册的学生,学院应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需缴费的学期,学生应到学校财务处缴清有关费用。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三)经学校审查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待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四)休学、保留学籍、修业年限满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三章学制

第八条本、专科各专业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规定为准,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含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提前毕业、延长修业期均须办理相关手续。

五年制专科学生修业年限为二至四年;普通专科学生修业年限为二至六年;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修业年限为二至四年;普通本科学生修业年限为三至八年。

第九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期内(含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应结束学习,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应当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选课、修读及参加各种教育环节。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合格,获得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

考核成绩、所得学分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跨学期课程,一般分学期记载成绩。

第十二条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每学期课程,都要在该学期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

第十三条考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评分。

第十四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当有正当理由且事先向所属学院申请缓考,经学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由教学科研科汇总,在学期结束一周前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未经批准而没有参加考试者,以缺考论处;因急病、急事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应在本门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天内,持相关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未办者,以擅自缺考论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一)擅自缺考的;

(二)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的。

第十七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重修、免修(听)

第十八条学生每学期不合格的课程应重修,并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重修费用;重修不合格的需继续重修该门课程。

重修由本人申请,承担课程的学院同意,并由本人登陆选课系统选课,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学生因重修课程与后选课时间冲突,可向开课学院申请免听重修课程,参加期末考核。

第二十条凡学生成绩优异,除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实验实践教学环节等外,可申请免修。

学生申请免修,须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并参加课程考核。

免修免听课程的考核原则上与同届学生的课程考试同时进行。

期末考核成绩达80分以上(含80分),方可通过免修课程考核,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免修免听均须在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办理,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承担课程的学院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备案,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学科研科和任课教师。

学生免修免听的课程门数总和,每学期不得多于两门。

重修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二条因病或者生理缺陷的学生,大学体育课可选择体育保健类课程。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原则上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但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由接受学院考核确定),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社会对人才需求变化情况以及学科发展等,需对部分专业作出调整时,相关学生提出转专业要求的;

(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经学院审核确认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按照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不得转专业的;

(二)学校在录取前与学生约定不得转专业的;

(三)本科三年级及以上,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的;

(四)已经转过专业的;

(五)从其他学校转入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专业须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由本人向原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原专业所在学院和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同意,由原专业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并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六条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应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招生时被确定为定向就业、委托培养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按本校有关规定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学,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本校和拟转入院校审核同意,并由本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还需由云南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学习,经学校研究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一般每次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含休学创业的学生)。

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应到教务处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还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复学学生按复学当年收费标准缴费。

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复学后原则上进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若下一年级无相应专业,学校可视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学生若不服从调整,可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若有违法乱纪行为,经学校审查后,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学生自愿应征入伍的,按《云南省高校大学生征兵工作措施》(云征〔2020〕16号)和《昭通学院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八章退学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累计超过两年者;

(二)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和有关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给予学生退学是一种学籍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退学的学生,若没有提起申诉,应在接到学校出具的退学决定书后7天内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学生若对退学有异议,可以向教务处提出申诉,由教务处审查并提交学校作出复查决定。

在学校受理申诉期间,学生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复查决定下达后,视结论情况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已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毕业条件如下:

(一)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数。

(二)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毕业要求,经学校审核批准。

第四十二条本科学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昭通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科生、三年制专科生,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考核合格,修满规定学分。

专科起点升本科、五年制专科生不允许提前毕业;

(二)学生应在申请提前毕业学期的前一学期第三周前,向所在学院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复核备案;

(三)已备案学生,须与同专业上一年级毕业班学生同时进行毕业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报学校审议通过后,准予提前毕业。

本科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四)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学生因学习困难,无法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的,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一)延期修业的学生,须在毕业学期第10周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汇总,学校同意后,方可执行。

延长后的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其最大修业年限。

未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的,按结业处理。

(二)延期修业的学生,与同专业下一年级毕业班学生同时进行毕业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报学校审议通过后,准予毕业。

本科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三)延期修业的学生,延期修业期间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四十五条学生达到标准修业年限时,未修满规定学分(但未达到退学标准者)的,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虽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经考核与审查,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修读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未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不发给肄业证书,只出具学习证明。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毕业或者结业的,不予受理:

(1)休学;

(2)保留学籍;

(3)学费等相关费用尚未缴清的。

第四十九条凡我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若有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后,发现学生在注销学籍以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一)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二)违反学校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

第五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学籍:

(1)毕业;

(2)结业;

(3)转学;

(4)退学;

(5)取消学籍;

(6)开除学籍;

(7)死亡。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签发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注销学籍;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根据签发的接收函注销学籍;有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生效退学、取消学籍或者处分正式文件注销学籍;有前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根据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注销学籍。

第五十三条学生应当在注销学籍后十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章纪律与考勤

第五十四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性质的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纪律处分,具体按《昭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执行。

第五十五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及学校安排、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在事后第二天内办理补假手续。

请假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凡未请假、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缺勤者,均作旷课处理。

(1)请假时间在14天以内,由所在学院领导审核批准(学生请假天数长短的批准权限由各学院自行制定规定)。

(2)请假时间在14天以上至一个月内,由所在学院领导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后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3)请假时间在一个月以上至两个月内,由所在学院领导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后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学生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若因病及其他特殊情况需继续请假的,建议休学。

准假后,学生所在学院应了解掌握其去向,如有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五)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以旷课论。

旷课时数按课表实际上课学时数计算;旷课一天的,若课表实际课时数不足6学时按6学时计。

第五十六条凡旷课者,视其旷课学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具体按《昭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从2020年9月1日开始实施,昭学院通〔2017〕46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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