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程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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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程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安徽工程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号令),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本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本校入学通知书和本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姓名以录取通知书为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说明理由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入伍者。

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有关材料,并到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由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入伍新生在退役后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年学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二)入学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

入学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即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医治,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或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培养方案与教学组织

第七条培养方案按专业制定。

培养方案中应规定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分数。

在修业年限内应修完规定的课程,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各学院应向学生公布全部专业培养方案,并指导学生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按学期进行选课。

选课具体办法按《安徽工程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选课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学生应当参加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

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十条所有教学环节均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方式可分为闭卷、开卷、口试、论文(学期论文、课程论文、专题论文等)、论辩、阶段性考试、操作性考试、设计性考试、调查报告、综合作业等多种形式。

每学期期末集中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不超过门,考试门数的计算不包括学生增选的其他年级、专业的课程。

非集中考试的课程考试可在课程结束后分散进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包括考试、考查),应当在考核进行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因病需附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学院审查批准后可以缓考,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缓考随下学期开学初该门课程的补考进行。

第十二条学生因公外出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试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并同时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另行安排考试。

第十三条凡未经批准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处理。

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在学生成绩表中,注明“旷考”字样。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严肃认真对待考试,严格遵守《安徽工程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工作暂行规定》。

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该课程总评成绩以“”分计,在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字样,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于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总评成绩以“”分计,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的成绩应根据课终考核成绩与平时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考核包括期中考试、月考、课程实验、作业、课堂出勤、课堂讨论、课堂提问、课堂笔记及平时测验等。

考试课的总成绩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占一定比例(一般为或)。

考查课的平时考核成绩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大比例,每学期考试周前完成考核。

严格禁止抄袭作业。

任课教师发现学生抄袭作业,要给予严肃批评,并将该次作业按零分计或令其重做。

第十六条课程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

实践性环节课程或选修课的成绩可按五级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七条学生若对其成绩有疑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报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批准后方可查卷。

核查试卷应在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分管负责人主持下进行,并给出核查结论,如核查出有误的,报教务处审核。

对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试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查卷。

第十八条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可补考一次,旷考、作弊、违纪、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践性环节、通识选修课要求选修的综合素质课程不安排补考;补考成绩按实记载,缓考、重修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不及格者应按时补考,因体弱或患有慢性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体育学院批准,可选修体育保健课,但成绩只记分。

第二十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号令)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在培养方案中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三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四章重修与先修

第二十四条必修课补考不及格应当重修;学科基础选修课、专业方向课等选修课补考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选修课,但应当取得分组选修课的学分。

通识选修课要求选修的综合素质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另选其它课程,不安排重修。

重修不及格不安排补考。

旷考、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可以在六个月后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经申请,可重考一次该门课程,该门课程成绩以重考成绩计。

第二十五条重修课的开设实行跟班重修的办法,学生跟班参加学习。

如因时间冲突不能坚持全部上课,应当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同意,可以部分免听,课终提交复习笔记、作业等方可参加重修考试。

未办免听手续,缺课达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重修课程课终考核。

第二十六条对量大面广的必修课,申请重修学生人数达到人以上的课程,实行单独开班,由教务处统一排课。

对于人数少无法单独开班,又无法插班重修的课程,累计数届后利用假期统一开班重修。

第二十七条重修班上课一般安排在双休日和晚上。

重修考试在期末集中考试前举行。

第二十八条关于优秀生先修的规定:

凡无不及格课程需重修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及以上的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保证所修课程不冲突的前提下,可在第二学期始申请先修上一年级的部分课程。

任何未经批准的课程先修,其学分无效。

提前所修课程应为必修课及部分专业方向课、学科基础选修课、通识选修课要求选修的跨学科专业课程。

学生申请提前修读课程学分一学期一般不得超过学分,学生一学年的学习总量一般不得超过学分。

第二十九条关于降级学生先修的规定:

.对于作退学警告处理编入下一年级管理的学生,若在相应学期可选修课程学分总计不足学分时,可以申请先修上一年级的部分课程。

任何未经批准的课程先修,其学分无效。

.凡一学期有两门提前修读的课程不及格者,下一学期不得申请提前修课。

第三十条 先修课程不及格,仍可参加正常教学进度的修课。

第三十一条先修课程均随开课班级听课并考试,不得申请缓考。

 第三十二条学生先修课报名: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根据本学期各专业班级的《课程表》及学生的修课资格,各学院(部)可接收学生的提前修课报名;

.教师凭《先修申请表》接收听课学生。

第五章免听与免修

第三十三条对自学能力较强,考核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及以上者,除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外,下学期可申请门以内(含门)课程免听,自学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申请免听自学的学生,要制定出自学计划,并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所在学院填写《免听申请表》。

.学生持《免听申请表》及自学计划,经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有效。

.批准免听自学的学生,要完成指定的作业、实验,并应参加平时测验等教学环节,平时考核及格者,经任课教师同意,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

.学生免听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该课程按不及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已取得本校认可的相应课程学分,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可以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的学生填写《免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章主辅修制度

第三十五条为了培养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具有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学校根据《安徽工程大学辅修专业和辅修双学位实施办法(试行)》实行辅修专业和辅修双学位制度。

辅修专业是指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学习另外一个类别的本科专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应按照相应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进行,辅修专业应完成该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

第七章升级、成绩警告、退学警告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需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必修课学习,按有关规定选读各类选修课,并参加各类实践环节,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八条成绩警告

学生一学期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总数(含重修及提前修课学分,不含通识选修课学分)不足该学期总学分的者,给予成绩警告。

  第三十九条达到下列情况的学生,作退学警告处理:

.学生一学年取得总学分(含重修及提前修课学分,不含通识选修课要求选修的综合素质课程学分)不足学分的;

.连续两学期受到学期成绩警告的;

.正常学制下,到毕业前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总量达学分的。

第四十条凡退学警告者应编入下一年级修读。

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因培养方案调整,所缺课程应当补修;因课程内容整合名称改变的课程,是否补修或课程替代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认定,写出书面材料,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在完成本年级专业培养方案基础上同时取得上一年级专业培养方案及以上课程学分,经本人申请,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可允许编入上一年级。

第八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四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四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具体办理程序按《安徽工程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学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且符合申请转专业的可以按照《安徽工程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校内转专业办法》申请转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四十六条学生转专业、转学一般应在转入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

第九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七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应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应当休学)。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年。

  第五十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五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时,持诊断书经学校批准,也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创业的学生累计不得超过四年。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第五十二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五十三条需要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学生因病应当休学,本人虽未提出申请,亦应通知学生本人,限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五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或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持有关证明到所在学院申请,由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学生在其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章退学

第五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第三次受到退学警告处理者;

 .修业年限已达最长修业年限且受到退学警告处理者;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或因其它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其它情况必须退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六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退学处理报告,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一周后即视为送达。

退学学生在收到退学处理通知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七条学生如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安徽工程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五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已迁至学校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可根据修业期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或试读。

第六十条对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每学年第二学期补考后进行学籍处理。

第十一章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二条学校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写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六十三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或提前学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申请提前毕业条件的可按《安徽工程大学本科生提前或延期毕业规定》办理提前毕业。

符合《安徽工程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规定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符合申请延期毕业条件的按《安徽工程大学本科生提前或延期毕业规定》办理延期毕业。

第十二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双学位证书。

  第六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九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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