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价旅游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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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价旅游合同
西安市国际旅游社
包价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甲方(旅游者):
等人(名单可附页,需组团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乙方(组团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一、报名须知
1.游客参团应提早报名,报名时应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旅途中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2.报名时须交纳不少于总团费%的预付款,余款在启程前天(不含出发当天)付清;逾期未付清者,作自动退团处理。
3.游客报名后要求更改行程或出发日期,旅行社须收取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业务损失费。
因客观条件不允许更改而游客提出退团时,按本细则第四条第1款的办法处理。
4.有特殊病史的游客报名时须如实说明。
鉴于游客的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
5.小孩收费标准:
不满岁收总团费的%;-岁由旅行社根据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标准与游客商定岁(含岁)以上按成人收费。
未按成人收全额的小孩不提供酒店床位,机、车、船票费及景点门票费(旅行社事先特别注明的除外)。
儿童交通费收费标准以交通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二、团费包括
1.行程表所列的城市间交通费、各地游览汽车费和每人一件行李的运费(其重量和体积以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2.行程表所列的酒店或同级酒店的住宿费。
3.行程表所列的膳食费(不含酒水)。
4.行程表所列各游览项目第一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
5.导游服务费。
三、团费不包括
1.旅途中火车或轮船上的餐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各地机场管理建设费及航空人身保险费。
3.超重(件)行李托运费。
4.酒店内的酒水、洗衣、通讯等一切私人开支。
5.行程表以外活动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及小费。
四、退团和取消行程处理办法
1.游客报名后退团时,旅行社按以下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包括飞机、车船退票费、退房损失等,下同)和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
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
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
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
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
按旅游费用总额90%
2.游客报名后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骚乱、罢工、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等,下同)造成团队无法成行时,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游客。
因其他情况必须取消团队行程时,旅行社应如实向游客说明原因,并尽早与游客协商另行安排出游,或全额退还游客已交团费并按下列标准赔偿游客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第二条旅游行程安排
《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房型,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组团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组团社应旅游者要求或者经与旅游者协商参加购物的,组团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由组团社和旅游者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购物安排应当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组团社应旅游者要求或者经与旅游者协商参加自费项目的,组团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组团社和旅游者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安排应当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Day
交通
起始地点
景点
住宿
D1
空调火车
西安--上海
尽享沿途风景
D2
BUS
上海接团
上海--杭州
西湖美景,苏东坡纪念馆,车游西湖南线环湖大公园,游览虎跑梦泉
杭州
D3
BUS
杭州--无锡
游览无锡灵山景区,释迦牟尼像-灵山大佛,灵山梵宫,参观紫砂馆。
无锡
D4
BUS
无锡—苏州
游览苏州城的虎丘景区,欣赏民间传说的“唐伯虎点秋香”表演,参观“一园”,参观珍珠馆
苏州
D5
BUS
苏州—上海
车赴世博会场馆参观(游览时间约为5~6小时),晚游客可自愿选择游览上海夜景,乘浦江游船欣赏上海迷人夜景。
上海
D6
BUS
上海
中国民间博物馆”之称的水乡锦溪,文昌阁、莲池禅院,乘船欣赏水乡风光
购物:
上海徐家汇商业中心自由购物
返回西安,结束愉快旅程。
飞机
上海—西安
第三条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的具体内容与标准
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的具体内容与标准
团号
人数
旅行日期
线路与景点
交通工具及住宿标准
责任保险金额
用餐标准
导游服务
派全陪不派全陪
备注购物娱乐安排(见行程表)
预付款数额
应交纳团费总额
特别说明:
1.甲乙双方同意扼守上述约定。
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2.本合同的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3.为保证甲方利益,乙方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第四条相关注意事项
(为了增强游客安全意识,普及旅游安全基本常识,使游客参加活动的计划圆满、愉快、顺利地完成,请游客认真阅读并切实遵守。
)
一、交通安全注意事项
1.游客在机、车、船停稳后方可下机、车、船。
按先后秩序排队上下机、车船;要讲究文明礼貌,优先照顾老人、儿童、妇女;切勿拥挤,以免发生意外。
2.游客在乘车途中,请不要与司机交谈和催促司机开快车,违章超速和超车行驶;不要将头、手、脚或行李物品伸出窗外,以防意外发生。
3.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时,请注意关好旅游车窗,拿完自己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若出现遗失被盗旅行社概不负责。
4.游客乘坐飞机时,应注意遵守民航乘机安全管理规定,特别是不要在飞机上使用手机等无线电通讯工具或电子游戏等。
5.不要向车窗外扔废(杂)物品(特别是硬质物品),以免伤害他人。
二、住宿安全注意事项
1.游客人住酒店后,应了解酒店安全须知,熟悉酒店的太平门、安全出路、安全楼梯的位置、安全转移的路线。
2.注意检查酒店为你所配备的用品是否齐全,有无破损,如有不全或破损,请立即向酒店服务员或游报告。
3.贵重物品应存放于酒店服务总台保险柜,不要随身携带或放在房间内,若出现遗失后果自负。
4.不要将自己住宿的酒店、房号随便告诉陌生人;不要让陌生人或自称酒店的维修人员随便进入房间;出入房间要锁好房门,睡觉前注意房门窗是否关好,保险锁是否锁上;物品最好放于身边,不要放在靠窗的地方。
5.游客人住酒店后需要外出时,应告知随团导游;在酒店总台领一张饭店房卡,卡片上有饭店地址、电话;如果您迷路时,可以按卡片地址询问或搭乘出租车,
安全顺利返回住所。
6.遇紧急情况,千万不要慌张。
发生火警时不要搭乘电梯或随意跳楼;镇定地判断火情,主动地实行自救。
若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用重衣物压火苗;必须穿过有浓烟的走廊、通道时,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捂着口鼻,贴近地、顺墙爬走;大火封门无法逃出时,可采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被褥堵门缝或泼水降温的办法等待救援或摇动色彩鲜艳的衣物呼唤救援人员。
三、饮食卫生安全注意事项
1.在旅游地购买食物需注意商品质量,不要购买“三无”(无生产厂、生产日期、厂家地址)商品;发现食物不卫生或有异味变质的情况,切勿食用。
2.出门旅游,应随身带上矿泉水及干粮等食品,以备不时之需。
注意请勿喝生水和不洁净之水。
3.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赠送的香烟、食物和饮晶,防止他人暗算。
4.旅游期间要合理饮食,不要暴饮、暴食或贪杂食。
5.为防止在旅途中水土不服,游客应自备一些常用药品,以备不时之需。
切勿随意服用他人所提供药品。
喜欢喝酒的游客在旅途中应控制自己的酒量,饮酒时最好不超过本人平时酒量的三分之一;若出现酗酒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肇事者本人承担。
四、游览观景安全注意事项
1.听取当地导游有关安全的提示和忠告,主要应预防意外事故和突发性疾病的发生。
2.经过危险地段(如陡峭、狭窄的山路、潮湿泛滑的道路等)不可拥挤;前往险峻处观光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是否可行,不要强求和存侥幸心理。
3.登山或参与活动中应注意适当休息,避免过度激烈运动;同时做好防护工作。
4.在水上(包括江河、湖海、水库)游览或活动时,注意乘船安全,要穿戴救生衣;不单独前往深水水域或危险河道。
5.乘坐缆车或其他载人观光运载工具时,应服从景区工作人员安排;遇超载、超员或其他异常时,千万不要乘坐,以防发生危险。
6.游览期间,游客应三两成群,不要独行。
如果迷失方向,原则上应原地等候导游的到来或打电话求救、求助,千万不要着急。
自由活动期间游客不要走的太远。
带小孩的游客,请管好自己的小孩,不能让小孩单独行动,并注意安全。
五、购物娱乐安全注意事项
1.不要轻信流动推销人员的商品推荐。
2.无意购买时,不要向商家问价或还价。
3.不要随商品推销人员到偏僻地方购物或取物。
4.要细心鉴别商品真伪,不要急于付款购物。
购物时应向商家索取正式发票。
5.在热闹拥挤的场所购物或娱乐时,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钱包、提包、贵重的物品及证件;不要单独行动,不要前往管理混乱的娱乐场所。
游客在购物、娱乐时,主要应防止被诈骗、盗窃和抢劫事故的发生。
6.在景点内娱乐时,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参与适应的项目;在自由活动期间外出娱乐活动时,不要单独行动,不要前往管理混乱的娱乐场所。
六、其他安全注意事项
1.注意听从导游的安排,记住集中的时间和地点;认清自己所乘坐的车型、车牌号及颜色;不要迟到,因迟到造成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2.在旅游活动中,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请游客不要携带易燃、
易爆物品;不要乱扔烟头和火种;遵守交通运输部门、酒店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各种法律、法规。
3.游客乘坐的机、车、船在行驶的途中,若遇有交通事故发生时,应听从导游的安排及指挥,不要慌张;发生人员伤害的应尽力施救或自救;同时注意保护现场,避免损失扩大。
4.游客乘坐飞机旅游时,应带好自己的有效身份证(小孩应带户口本原件,满
16岁未办理身份证的客人需持派出所证明原件),并注意保存好,导游发给你机票时应核对自己机票上的姓名、往返时间、抵离目的地、航班号是否正确;请注意保存好机票和火车票并配合导游把票收回。
如因游客原因造成不能登机,旅行社概不负责。
5.游客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时,按有关机构(如交通运输部门酒店、保险公司、风景区管理单位)订立的条例或合同规定处理或公安部门查处本旅行社尽力提供必要的协助。
6.游客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旅游途经地区当地的民族、民俗习惯。
旅游安全是旅游活动的头等大事,搞好旅游安全是本旅行社与全体游客的共同责任。
尊敬的游客,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请注意旅游安全。
第五条有关责任问题
1.旅行社应为游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应当事先向游客作出说明和警示。
2.游客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丢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参团人数不足人时,旅行社可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与其它旅行社共同组团,但须征得游客同意,并由签约旅行社承担责任。
对人以上团队,由负责出团的旅行社提供全程陪同服务,不足人的团队不派全陪(双方另有约定者除外)。
4.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团卧.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况作全权处理,如发生费用增减,按未发生费用退还游客,超支费用由游客承担的办法处理。
5.游客交费后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按(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6.旅途中因故不能按约定行程进行时,旅行社与游客协商后可对行程表内各项安排临时作适当调整,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如因调整造成服务档次降低或活动内容减少,旅行社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
游客应服从旅行社的安排,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失由游客承担。
7.游客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计划内的某项团队活动,均作自动弃权,所缴费用概不退还。
因游客的责任造成其本人不能随团旅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在旅行中增加合同约定外的项目(包括增加景点、购物、娱乐项,目等),应当事先征得游客的书面同意。
8.导游应为游客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服务,游客有责任配合导游工作,遵守团队纪律。
如游客故意不守纪律,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转,且不听从劝诫者,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费。
9.游客在旅途中因病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应积极协助作出妥善安排,其所交团费扣除巳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后,剩余部分退还。
旅行社不负担其医疗费用。
10.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时,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处理。
此外,旅行社应向游客推荐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11.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赔偿,游客可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申诉,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二、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5.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三、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四、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旅游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通过现场召开说明会或其他方式,把根据《旅游行程单》细化的《出团通知》通过约定的方式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国家或者地区的重要规定和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旅行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团队旅游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特殊情况下除外;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游者应当自行购买出境个人旅游意外保险,如旅游者参加高风险项目应另行购买相应意外保险;
9.应当按照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10.旅游者在《自愿参加购物协议》中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9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应当先行赔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4.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5.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七条违约责任和解除纠纷的方式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①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②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况:
①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②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巳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巳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戒、警告或事先说明;
b.所发生的违约问题非乙方责任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c.质量问题的发生全部或部分是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d.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妥善处理措施。
一、违约具体赔偿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
3、旅游者因不听从组团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组团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6、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损害组团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他责任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组团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组团社不承担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组团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组团社与旅游者分担。
造成旅游者滞留的,组团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组团社与旅游者分担。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飞机、火车、有轨电车、轮船、出租车等)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
委托社/接待社名称: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签名(章):
时间:
时间:
西安市旅游局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附件1:
旅游报名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身体状况
(需注明身体情况是否适宜出游、有无突发病史、有无药物过敏史;是否身体残疾,是否为妊娠中妇女,是否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旅行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同住,与同住,与同住,
与同住,与同住,与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同意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监护人书面同意出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