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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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石河子大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石河子大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2007年7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健康顺利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符合把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

工作领导小组中兼任职务的干部,均不确定任何级别。

(三)对在领导岗位上工作多年,且称职的干部,因机构调整、年龄、身体等原因退出领导岗位,可确任其相应的正、副处级调研员。

(四)机关各职能部门,有科级建制的科、室、中心,可设正、副科长(主任)。

(五)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要求,经编制部门核定,设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检查员和组织员。

(六)根据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可设组织员和辅导员。

第六条 科级机构设置,由校编委会根据学校机构改革规定,结合单位工作性质核定。

第七条 干部任免管理权限:

(一)厅级领导干部的任免和管理,由兵团党委负责。

(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免由校党委负责,工作部门是党委组织部,其中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财等部门领导任免前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三)科级干部的选拔任免。

校机关和直属单位正副科级干部由党委会同各部、处部门考察后提出任免意见,经校党委组织部研究决定任免;学院、附属单位(不含附属医院和实验农场)的正副科级干部,由各单位在学校核定的职数内按干部条件和任免程序,经党委(党总支)研究提出任免意见,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批准后决定任免。

 

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任职资格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高等学校管理实践经验,善于学习和把握教育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具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热爱管理工作,能以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工作。

(八)身体健康。

第九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干部的具体条件:

(一)提拔担任处级干部的具体条件

1.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备五年以上工龄。

由教师提任副处级职务的,应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由正科级提任副处级职务的,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和干部,工作年限和职称要求可适当放宽。

2.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业务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

3.提任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学院院长原则上应具有正高职称和研究生学历。

4.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男性一般不超过50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5岁;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男性一般不超过55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0岁。

5.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二)提拔担任科级干部的具体条件

1.提任副科级干部,应在科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三年以上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2.提任正科级职务,应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满二年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3.提任科级干部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团的干部任免具体条件按照《石河子大学共青团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提任职务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

第十一条 副处级以上干部提任前应当经过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或者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月以上的培训。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十二条 加大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年轻化力度,优化领导班子结构,使领导班子成员的年龄形成合理的梯次。

在领导班子换届和调整中,对不能任满一届即达到退休年龄的同志,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提拔任用:

(一)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二)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三年之内者;

(三)被立案审查或有重大问题尚未查清者;

(四)党性不强,思想品质不好,弄虚作假,伸手要官,经不起考验者;

(五)严重失职、渎职,给学校名誉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损失者;

(六)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不称职者。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可在国内外选聘一定数量的领导干部。

第四章 任用方式

第十六条 处级干部的任用分别采取委任制、选任制、聘任制、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

(一)选任制:

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总支委员会,工会、团委的正副领导,一般按照各自的章程,经有关会议选举产生并报经校党委批准,按各自的章程确定任期,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校党委委派任命。

(二)委任制:

指校党委经过考察而直接任命产生领导干部的制度。

(三)聘任制:

指学校采取合同形式聘任干部的方式,聘期一般为三年。

(四)公开选拔:

对条件成熟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实行在校内外公开选拔,任期一般为三年。

(五)竞争上岗:

对部分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实行在大学范围内竞争上岗,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七条 承担教学和科研的系、部、所、中心的领导不列入大学党政干部管理序列。

第十八条 科级干部的任用一律采取聘任制,聘期为三年。

 

第五章 任用程序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程序是:

民主推荐、广泛听取意见、提出选拔对象、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民主推荐提名由同级党组织或组织部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并经组织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聘任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干部,可以自荐报名,并填写自荐报名表。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党委(党总支)或者组织部门应派出考察组,考察组应不少于2名成员,考察方式可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被考察对象谈话等方式进行,考察结束后须形成考察材料,并归入个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

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党委(党总支)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并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总支)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宜,必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考察组或组织部门介绍拟任免干部情况。

到会成员应表示对拟任免干部的意见,充分酝酿后,进行无记名表决。

学院、直属(附属)单位、机关各部门的正职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或采取不同的方式广泛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后,校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

干部任免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加大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的力度,逐步提高公开选拔干部在新提任干部中所占的比例。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报名与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委常委会(全委会)决定任免等程序。

要坚持每个程序都公示的办法,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院、附属单位(不含附属医院和实验农场)科级干部的聘任,其资格审查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其他聘任程序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按本细则要求进行,并将拟聘结果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后,由所在单位进行聘任。

校机关各部门及各直属单位科级干部的聘任工作,由以上单位在下设机构的科级干部职数内,经党委考察后将拟聘结果报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聘任。

第二十六条 组织部向党委提交干部任免议案前,应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有异议的干部,应如实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七条 对提任的干部应试行公示制和试用期制,具体按照《石河子大学干部任前公示实施办法》、《石河子大学干部试用期实施办法》执行。

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并根据不同任免方式履行任免手续。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校党委常委会议(全委会议)决定任职的,自校党委常委会议(全委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三)学院、附属单位科级干部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研究决定聘任之日起计算。

(四)机关、直属单位科级干部由校党委组织部研究决定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任期、交流、回避

第二十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附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实行整体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各学院,直属、附属单位党政领导,机关党政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个人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具体按照《石河子大学处级干部交流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常委会议(全委会议)以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家属的,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必须回避。

 

第七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中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

(三)由于出国、外出进修学习、身体健康等原因,离开岗位一年以上者,应及时免去现任职务;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具体按照《石河子大学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纪律。

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第三十八条 竞争上岗的程序、时间进度和结果都要公布并严格按照公布的程序、办法进行操作。

第三十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违反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具体规定程序和办法,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经过党委会(常委会)半数以上通过的不任免;

(七)不准随意放宽或改变干部任用的资格条件;

(八)不准在选举中有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行为;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拉帮结派,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条 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任用的干部,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在十五天内报到。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进行免职或降职使用,并在三年内不再重新任用。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建立组织部、纪检监察、审计处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印发的《石河子大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石大党发〔200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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