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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收费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收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宜章县气象局

责任人:

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分管副局长、防雷中心成员

二、行政征收依据

关于防雷装置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机关:

湖南省物价局;文件号:

湘价服[2008]114号文件;发布时间:

2008年7月16日

三、行政征收条件和标准

1、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2、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

3、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征收标准:

见附表:

四、所需材料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检查所下达的防雷设施年度安全检测申报通知;

  2、上年度《防雷设施检测合格证》。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防雷检查所安排检测时间实施检测,承办人A审查合格后签批初审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由承办机构负责人签批审核意见。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书面申请示范文本在宜章政府门户网长期公布,征收结果在宜章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八、征收时限

征收时限为5个工作日。

征收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防雷装置技术检测报告》和《防雷设施合格证》。

九、监督检查

执行《宜章县气象局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十、责任追究

执行《宜章县气象局规范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宜章县气象局

防雷装置年度安全检测流程图

(承办股室:

防雷检查所电话:

风险①

 

风险②

 

风险③

风险④

 

风险⑤

 

监督股室:

纪检监察

电话:

3751628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

不安规范要求下达防雷设施年度安全检测申报通知。

风险②:

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防雷行政处罚。

风险③:

不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

风险④:

不安规范要求下达整改通知。

风险⑤:

不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专业气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湘价服[2008]114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

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防雷检测技术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专业气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湘价服[2008]114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

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风险意识。

3、强化效能督察,严格责任追究。

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宜章县气象局

责任人:

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分管副局长、气象台

二、行政征收依据

《关于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机关:

湖南省物价局;文件号:

湘价服[2008]114号文;发布时间:

2008年7月16日

三、行政征收条件和标准

1、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2、签定气象有偿技术服务收费合同;

3、保险部门出具的财产索赔证明;

标准:

见附表:

四、所需材料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用户凭有效证件,并提交包括所索取气象资料的用途、类别、范围、数量以及是否涉外使用等内容的证明文件前来办理。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审查合格后签批初审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由承办机构负责人签批审核意见。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书面申请示范文本在宜章政府门户网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宜章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八、收费时限

收费时限为5个工作日。

收费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九、监督检查

执行《宜章县气象局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十、责任追究

执行《宜章县气象局规范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见湘价服(2008)114号文件

宜章县气象局

气象资料服务工作流程图

(承办股室:

业务股电话:

 

 

风险①

 

风险②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

不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专业气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湘价服[2008]114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

风险②:

符合《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免费提供条件的却收取服务费。

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防雷检测技术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专业气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湘价服[2008]114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

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风险意识。

3、强化效能督察,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部分:

规范权力运行配套保障、监督制约、责任追究制度

宜章县气象局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方案

为有效规范权力运行,全面促进机关制度建设,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检查工作方案》(郴政法〔2010〕17号)和《湖南省气象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方案》(湘气纪发〔2010〕13号)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预防腐败为目标,以推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公开透明为重点,建设职权有据、配置科学、制约有效、程序严密、裁量规范、运行公正、监督到位、责权统一、追究严格的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切实强化制度的执行力,为推动郴州气象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组织机构

在县局党支部领导下,成立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小组,从局内设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局法规股,负责日常管理。

三、规范内容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职权法定。

依据党内条规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单位所有的权力进行全面清理,将权力来源和行使依据编制成职权目录,依法依规制定办理程序,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

2、公开透明。

建立健全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制度:

建立决策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逐步推进决策过程公开;建立权力运行公开制度,采取包括电子政务在内的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权力运行内容和结果;建立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制度,将权力运行过程设定为计算机程序,实现权力运行数据电子化、流程标准化、信息公开化;建立内部公开制度,建立机关干部职工参与管理、监督有力、便于操作的监控制约机制。

3、查究问责。

建立健全内部检查监督制度;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建立外部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定期测评机制和及时收集意见的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过错责任的内容和责任主体的认定,根据过错后果,规定问责的内容和形式。

四、工作安排

1、第一阶段(8月10日-8月25日):

动员部署。

8月上旬,专题研究,筹备动员会。

8月20日省局召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会,进行动员部署。

8月25日前制定工作方案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2、第二阶段(2010年8月26日至9月30日):

工作落实。

一是理行政检查项目。

行政执法机关要以本单位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检查项目逐项编制目录,不得遗漏行政检查项目。

二是编制行政检查年度计划。

今年下半年的行政检查计划要在2010年8月31日前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县优化办备案。

3、第三阶段(2010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

监督检查。

经县政府法制办会同县监察局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审查后,将合法性的制度公布,接受监督。

五、实施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局各内设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照本《方案》的时限和任务要求,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各单位“一把手”作为制度建设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这项工作,及时掌握制度建设的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推进中的问题。

要将责任分解到人,工作落实到岗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稳步推进。

2、注重工作实效。

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认真借鉴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经验,结合自身职能和业务特点,突出制度建设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形成科学管用,贯穿于本单位的各个方面和环节的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并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3、加强联系与沟通。

各内设机构要明确1名联络员,按时报送《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进度报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宜章县气象局

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县气象局系统行政权力运行,提高机关行政效能,保证各项制度的正常实施,监督行权部门依法正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郴州市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推进方案》,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权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或委托、或市编委印发的《宜章县气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规定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股室,依法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的监督检查,是指宜章县气象局对行权部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包括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类事项、各类资金、项目的安排、计划等事项,下同)行为是否严格遵守各项权力运行制度;是否合法、合理、适当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局所有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审批行为以及其他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股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的监督检查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照制度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违规必究。

第六条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的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拓宽监督渠道,设置申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有诉必查。

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反映和媒体曝光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

第七条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审批行为以及其他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股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八条要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有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每年定期对行权部门执行制度情况所进行的全面检查。

定期检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材料指明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要求行权部门立即改正。

第九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一)各行权部门是否制定统一的文本格式、建立行权案卷;是否对行权全过程记录在案、全部责任人签字;是否定期向局党组送交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的审批行为行权案卷及相关科务会决议备查。

(二)局党组每年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三)各行权部门每季度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检。

(四)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知名人士和局机关离退休人员中聘请执法监督员,采取定期召开座谈会和单独提意见、建议的方式,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进监督检查。

(五)各行权部门对本部门制度执行情况以科务会通报、案卷检查、个别提醒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六)接受县纪委(监察局)对我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以及来自其他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县气象局设立申诉举报电话:

0735—,向社会公布,由法规股接听、登记、受理,做到有诉必查。

第十条第十一条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对责任人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按《郴州市气象局规范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郴州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0日起试行。

宜章县气象局

规范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时准确查处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行为,强化权力运行部门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宜章县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宜章县气象局机关和受局委托、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三条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是指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违反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包括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类事项;各类资金、项目的安排、计划等事项,下同。

),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具体行为如下:

(一)责任人在受理(立案)、告知、审查、批准(决定)、执行等个人办理环节中违反行权依据、规定、程序,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错误行权的;

(二)责任人在股务会、调查、核查、审议、听证、复议等集体决策环节中违规违纪,导致决定(裁定)失误的;

(三)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未公开公示的;

(四)责任人不尽责,导致行权事项超越制度规定时限办结的;

(五)责任人在执法过程中索要或者收受执法相对人及其亲属财物,接收宴请、礼品或者让其代支其他费用等以权谋私行为;

(六)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七)涉及多部门协办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八)责任人因其他违反制度规定,导致错误行权的。

第四条凡有本制度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

(一)承办人直接做出的行为,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违法行为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因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核人、审批人错误审核、审批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审批人承担次要责任;

(五)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导致行为违法的,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过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六)经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违法行为的,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七)因上级批复、决定错误导致违法行为的,由上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五条违反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

(一)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节较轻的,责令其改正或者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调离现工作岗位;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二)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节较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进行戒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上述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中的有关职责。

第七条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

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八条对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九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责任追究意见报经局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本办法由宜章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0日起试行。

宜章县气象局

规范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气象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行政行为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研究决定制度是指气象行政允许集体研究小组对《宜章县气象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资料汇编》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免予征收三个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或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危害较大、执法管理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案件通过集体讨论的形式作出处理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县气象局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小组的人员组成、研究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局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小组由局分管领导、专(兼)职法制员、案件经办人员共同组成,集体讨论小组组长由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召集局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小组进行讨论研究,经讨论研究后认为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不予处罚、免予征收的,形成书面决定意见后交原行政执法单位办理。

(二)局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小组成员如因公差等原因无法全部到齐,由局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小组组长指定人员参加研究,但参加研究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三)局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小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处理意见。

(四)局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小组有权直接调取各行政执法单位办理的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办理或审核。

第四条提交局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小组研究决定的气象行政案件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免予征收并能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经行政执法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宜章县气象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资料汇编》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两个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提交局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小组研究决定。

(二)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宜章县气象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资料汇编》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两个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在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经行政执法单位领导审核同意,提交局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小组研究决定。

(三)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宜章县气象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资料汇编》中规定的从重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或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或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危害较大、执法管理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经行政执法单位领导审核同意,提交局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条申请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案件,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当日内提交局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小组研究决定;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当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提交集体研究的理由并对照《宜章县气象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资料汇编》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需要从重处罚的案件,案件调查人员应在案件调查结束的当日内将卷宗材料提交行政执法单位审核,行政执法单位审核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宜章县气象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资料汇编》中规定的从重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或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或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危害较大,执法管理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应在收到卷宗材料的次日提交局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小组研究决定。

第六条对于局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小组研究决定的案件应使用《气象执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进行登记,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以备核查;参加集体研究的人员应在《气象执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名。

第七条局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小组的组成人员如与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由集体研究小组组长另行指定人员参与案件的集体研究。

 

宜章县气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气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规范我局的气象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严明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县气象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领导

第三条局长对全局的依法行政工作负全面指导监督责任。

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主管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对局长负责。

第四条局领导要加强我县气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确保气象行政执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扬勤政、廉政的工作作风,监督本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

第三章法制宣传

第五条我县的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气象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水平。

对新颁布的有关气象法律、法规,应及时采取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广泛宣传。

第六条气象局每年要组织有关人员利用各种活动开展《气象法》现场咨询服务,以及通过电视天气预报节目窗口作连续宣传。

第四章组织培训

第七条建立岗位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学习。

第五章执法范围、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执法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湖南省防御雷电灾害防御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气象法律、法规的主要执法责任单位,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其他的法律、法规。

执法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气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对我县其他有关部门的气象台站的气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三)依法保护气象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调查取证。

(四)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禁止一切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查取证。

(五)在我县,严格执行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气象警报实行由我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发报制度,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气象警报。

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意见。

(六)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意见。

(七)对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易燃易爆等高雷击概率的场所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而擅自开工的,依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湖南省防御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意见。

(八)对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易燃易爆等高雷击概率的场所的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防雷设施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依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湖南省防御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意见。

(九)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拒绝当地防雷减灾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依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湖南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意见。

(十)凡因违反《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湖南省防御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导致雷击事故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雷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在我县,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我县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处理意见。

(十二)依法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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