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案例分析集.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3232140 上传时间:2023-05-15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33.1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宪法案例分析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宪法案例分析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宪法案例分析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宪法案例分析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宪法案例分析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宪法案例分析集.docx

《宪法案例分析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宪法案例分析集.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宪法案例分析集.docx

宪法案例分析集

 

 

案例分析一

2008年3月24日,位于中印之间的不丹迎来其历史上的首次民主选举,直接选举国民议会议员,并在此基础上产生首个民选政府。

此次选举意味着国家政治体制将由原来的世袭君主制变为议会民主制。

在此次议会选举中,由不丹仅有的两个政党“人民民主党”和“不丹爱国进步党”竞争47个议员的席位,双方共有94个候选人参选。

得票多者将出面组织政府。

这两个政党都是三年前奉国王旨意成立的年轻政党,各拥有数千名党员。

此次选举是不丹国王多年来致力于推行政治民主化的结果。

100年来,不丹一直实行世袭君主制,没有宪法,也没有政党。

1998年6月,辛格老国王对政治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解散了内阁,将政府行政权移交给大臣委员会。

2001年9月,国王发布命令,要求政府筹备起草宪法。

2005年3月,辛格国王建议在不丹建立两党制度,由在大选中得票最多的政党组阁,另外一个政党则成为反对党。

根据宪法草案,不丹将组建两院制议会,由75人组成的国民议会和由25人组成的全国委员会。

2006年年底吉格梅国王宣布退位,于2007年4月将王位正式让给27岁的儿子吉格梅-凯萨-旺楚克王储。

辛格曾表示,还政于民是为了让不丹在政体上与西方接轨,以便赢得国际社会的认同。

他说:

“为了不丹人长远的幸福,我们必须推行民主,一个有效的制度比王位更重要。

”旺楚克陛下多次表示自己能保证是一个好国王,但无法保证此后历代国君都是好国王。

君主制度好比华丽却易沉的邮轮,民主制度则是普通但不易翻的小船。

避免有朝一日的沉没,这正是不丹国王们在推动民主化方面走得比自己的臣民还快的原因。

为了完成国民议会选举,早在2007年,不丹就在国王的鼎力支持下强迫不知民主为何意也不感兴趣的臣民接受成为公民的培训———举行过投票预演了。

而不丹的政党也似乎没有为选战做好准备。

候选人站在田间地头向民众发表竞选演说,手里连个话筒都没有,标语旗帜就更看不到了。

这倒不是参选的两个政党拿不出这点经费,民众对选举的兴致远没有国王浓厚。

请就材料中的反映的问题进行评述。

答题要点:

1、民主政治的建立过程是国家最高权力归属的过程。

2、在已有的专制体制转变为民主宪政体制,不仅仅意味着限制专制权力、剥夺专制利益。

即使是建立起民主制度,是否将国家最高权力置于宪法的规范下,是否将政党竞争置于宪法之下,将决定初步走向民主化的国家能否走得长远。

3、作为民主体制的积极推行者,前国王在国民议会选举完毕后,也应该积极遵守宪法,将个人行为纳于宪法规范之下。

4、公众的民主意识和觉悟仍停留在忠君层面。

宪政的完善不仅是制度的完善,公民对政治的广泛参与和对国家权力行使、对政党竞争的监督,也是宪政不可或缺的方面。

公众的宪法意识需要提高。

5、自发民主化的不丹,应借鉴别国宪政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建立有限政府,建立分权机制,加强宪法监督,保证司法独立,控制强力部门,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等。

特别是阻止外国势力对政党的控制和操纵。

案例分析二

曾某原为某省省委书记,2000年7月因换届改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曾某一直酷爱书画,工作之余总要进行书画创作。

2001年12月,曾某将自己的书画作品结集出版。

某知名大学教授发表书评时称,我们现在的一些领导同志一旦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总觉得无法适应,但曾某却并非如此,他不仅有了发展自己兴趣爱好的条件,而且,其书画作品水平也如何如何,云云。

请就材料中的反映的问题进行评述。

答题要点:

1、该教授将曾某改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视为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是错误的。

根据宪法和法律,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是同级人大常设机关,是人大闭会期间代表人民经常性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因此作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曾某肩负极其重要的责任。

5分

2、这个材料也反映出各级人大常委会个别组成人员视人大及其常委会为退居二线的机关,从而不思进取,不认真履行职责,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权力不实,威信不高,作为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未能发挥出来。

案例分析三

在山东滨州地区惠民县,有一个不起眼的偏僻小镇,名叫桑落墅镇。

这里地处鲁西北,属山东省的贫困地区。

尽管如此,村民们仍然是其乐融融。

1996年4月2日深夜,惠民县公安局治安科的张传广、张刚等人,率领一批全副武装的“执法”人员,摸进了桑落墅。

11点多钟,桑落墅派出所的两名警察几下砸开了村民季玉坤的家门,闯了进去。

季玉坤还没弄清楚怎么回事,便被荷枪实弹的武装人员从被窝里拖出,押上警车,送县城中心旅馆关押起来。

15天后,季的家人送来3000元莫名其妙的“罚款”,再加上225元“旅馆费”才将其赎了回来。

同季玉坤的遭遇一样,当天和以后连续几个深夜,桑落墅共有数十人被抓走,分别被关押在惠民县公安局指定的“高家店旅馆”、“顺达旅馆”、“鸿燕旅馆”等处。

老百姓一律管它们叫“惠民县第二监狱”。

1996年5月5日深夜至次日凌晨,张传广、张刚再次率大队人马进村,这次几乎是挨家挨户的搜捕,连孤苦零丁的五保户老人也不放过。

一时间,全村到处都是“咚咚”的砸门声音,有许多院落的大门被砸倒,村民季东岳的老伴刘爱玲未穿上衣,也被拉出来站在院子里,吓得浑身直抖……当天深夜,又有一批村民被冠以“赌博犯”的罪名,关进了“第二监狱”,一部分人则被五花大绑,脖子上挂着“赌博犯”的大牌,在高音大喇叭的喊叫声中,到各乡、各村游街示众。

这些都被有计划地拍成“严打成果”。

随后,山东省某报以《滨州地区严打取得显著成果》为题,报道“惠民县打掉一个涉及100多人、赌资达41万元的特大赌博团伙,群众为此鸣鞭炮庆贺”的“新闻”;滨州、惠民县的电视、报纸更是宣扬惠民县公安局“现场抓获特大赌博团伙案”的事迹。

当时正值农忙季节,桑落墅700余名劳动力中,有200多名青壮年为躲避抓捕而逃往异乡。

在此后的半年多时间里,桑落墅一到晚上几乎没人敢开灯,听见汽车响家家关门,很多村民不敢在家睡觉,有两个青年人在长期恐惧中,精神失常,两个未成年人也被抓去作为人质……

1996年8月,桑落墅村民忍无可忍,决定秘密到北京上访。

村民李宝成在众乡亲的签名支持下,上访到中纪委、公安部等部门。

1996年9月16日,李宝成因上访被县公安局以“赌博”罪“逮捕”,并被张广传戴上手铐在村里绕行一圈。

张手拿逮捕证,对村民喊道:

“大家听着,李宝成没有问题,可我就把他抓了,看你们谁还敢去北京!

从1996年底到1997年初,桑落墅有几十名村民向惠民县法院起诉惠民县公安局,但不少村民因交不起二三百元的诉讼费而无法起诉。

张广传等人得知消息后,还开着车到村里恐吓村民,吓得很多起诉的人到处躲藏,有的起诉后又撤诉,最终有29人的起诉被立案受理。

1997年6月6日惠民县法院开庭公开审理该案,被告惠民县公安局出庭应诉人员个个腰间别着手枪,连旁听的被告方工作人员也是荷枪实弹。

后来更以“法庭无法保证其安全”为由,拒绝出庭,法院只好暂停审理。

后在省委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下,于10月6日再次开庭审理,并于10月13日以原告胜诉结案。

(该案例摘改自任之编著:

《当代中国民告官》,时代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202页,原题为《29位农民发誓告倒县公安局》)

问题:

公安局侵犯了农民的哪些宪法权利。

答题要点:

(1)我国现行《宪法》第3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张传广等持枪夜闯民宅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2)我国现行《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张传广等将村民非法关押在固定旅社和非法逮捕村民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或“限制”的自由。

(3)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公安干警无故对村民处以罚款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

(4)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安干警将村民挂上“赌博犯”的大牌、游街示众等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

(5)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张传广等人恐吓、打击、报复村民上访、起诉等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以及公民的诉权。

案例分析四

材料1:

2006年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百名皮条客、妈咪、站街招嫖女、嫖客等涉黄人员被处理。

公处现场,警方宣读犯罪人员所涉罪行,然后读出各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

每读出一人的资料,警察便押身边的犯人踏前一步确认身份,然后押回车上载走。

现场逾千人围观。

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井亦军宣布处罚决定时,现场不时响起掌声。

材料2:

2008年11月25日下午,陕西府谷县,“5·29”特大持枪抢劫案3名疑犯游街,约5万居民上街目睹其真容。

材料3:

2009年4月23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在瓯江帆影广场举行“严打”整治公开宣判处理大会,公开逮捕65名犯罪嫌疑人,并对32名刑事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

材料4:

1984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中指出:

“执行死刑不准游街示众”。

198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强调:

“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特别是开放城市更要严加注意,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1988年6月1日)明确指出:

现再次重申:

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

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23号)]第346条第二款规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公通字〔1992〕139号)第5条规定:

“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

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五款规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2003年,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不准公审公判,坚决反对集中宣判和执行,是对一些地方动辄开展所谓“集中公审公判”等运动式审判活动的否定。

2007年3月12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材料5:

1955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一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联合国联合国被囚人员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一部分《被囚人员的迁移》部分第45条第

(1)款载明:

被囚人员被送入或移出监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并应采取保安措施,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

试运用宪法原理进行分析。

答题要点:

(1)“示众”是带有封建色彩,一种羞辱意味的牺牲个人人格尊严换取社会一时的安定方法,早就被子文明社会所抛弃。

人人生而自由,疑犯其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并且不可侵犯。

“示众”是对被示众着的人格歧视,是一种侮辱行为。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人在自由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公判大会”则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经历的,只有极少数案件才有可能出现在“公判大会”上,这显然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违背,违反程序平等。

(3)法治国家的国家机关执法行为必须严格规范,否则就是滥用权力。

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必须在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执法的随意性。

在我国法律及国际条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示众是公权力’滥用权力公然凌驾法律的表现。

案例分析五

刘某系某乡女村民,已生育三个女儿,现在又怀上了第四胎。

乡、村两级干部决心把她作典型处理。

于是,在某日一大早便破门而入,将还在睡梦中未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教育了一整天,并决定取消其读小学三年级的女儿“三好学生”的称号。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乡村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哪些宪法权利。

答题要点:

1、“破门而入”侵犯了宪法第三十九条所确认的住宅不受侵犯权;

2、“将还在睡梦中未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侵犯了宪法第三十八条所确认的人格尊严;

3、“教育了一整天”,侵犯了宪法第三十七条所确认的人身自由;

4、“取消其读小学三年级的女儿‘三好学生''的称号”,这是侵犯了其女儿的荣誉权。

案例分析六

某市政府为了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的混乱状况,在多方的建议下,欲出台关于限行摩托车的规定。

公民甲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认为出台这样的规定不合理、不合法。

于是联合了近百人到市政府门前游行示威,要求市政府不要做限行摩托车的规定。

请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

(1)某市政府是否有权出台限行摩托车的规定?

为什么?

(2)公民甲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3)公民甲某应如何表达自己的意见?

答题要点:

(1)市政府为维持公共秩序保障交通,有权出台有关交通管理的行政措施。

应考量其目的是否合法;手段是否必要且有效;有无其他对公民权利限制更小的措施等各种因素来决定。

所以在理论上市政府既可以限行摩托车也可以完全禁止摩托车,也可以限制其他车辆,这些是市政府的职权范围。

(2)公民甲某的行为是违法的。

虽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集体、游行和示威的权利,但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集会示威应提请5天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后才可以游行示威。

(3)公民表达自己的意见以采取以下渠道:

第一,经过合法程序申请集会、游行和示威。

第二,可以向政府信访办公室或人大信访办公室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三,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反映自己的意见。

第四,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制度要求法院确认政府行为违法。

案例分析七

材料【1】2010年8月19日,55岁的谢朝平被陕西省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从北京家中带走。

“非法经营”是因为谢朝平自费在《火花》杂志出版了增刊1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其中记录了三门峡移民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渭南地区的移民是作品主角。

2010年9月17日,陕西渭南检察机关对谢朝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谢被取保候审。

材料【2】.《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材料【3】《宪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材料【4】《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

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

试运用宪法原理进行分析。

答题要点:

(1)就是渭南警方的行为侵犯了谢朝平享有的宪法上的出版自由权。

渭南警方因谢朝平在作品中揭露了真实的情况和腐败的问题,就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进行追捕和拘留,侵犯了谢朝平的出版自由权。

(2)警方的行为侵犯了谢朝平的批评、建议等监督的权利。

出版自由权并不是绝对的,假如在行使出版自由权的过程中违法了,也是应当受到追究的。

但是作品反映了民众的疾苦,披露了有关的公务员在移民中的腐败问题,这个并不违法犯罪,因为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权利对国家机关进行批评建议,也可以检举揭发,而且强调了不准打击报复。

渭南警方因为谢朝平的作品披露了真相,批评了当地的公务员,就对作者进行打击报复,这明显侵犯了公民的监督权。

(3)渭南警方侵犯了谢朝平的人身自由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做了很多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规定,渭南警方没有遵守这些规定,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4)宪法也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显然,包括警察在内的所有公务员,在执行法律的时候,理应按照宪法——特别是国家有关保障人权的规定来积极理解和适用法律。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法律在执行中不与宪法相抵触。

案例分析八

材料【1】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并已在监狱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2010年 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件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

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随后,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

2010年5月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但赵作海表示还希望获得65万元的赔偿。

与这个案件的还有一个孙学双案。

与此案类似,5年前,辽宁锦州农民孙学双卷入村中命案,被指控为杀人强奸案的罪犯,在被羁押1589天之中,先后被判处一次死刑、两次无期徒刑,最终在省高院3次发回重审后,才以证据不足为由被无罪释放,而真凶至今尚未落网。

材料【2】《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材料【3】《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材料【4】《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请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评析上述材料。

答题要点:

答:

(1)公权力行为对公民的物质、身心造成伤害的时候,国家应予以赔偿。

(2)国家公权力机器庞大,公权力的控制、规范与监督尤其的重要。

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非常的迫切。

(3)公检法尽管有所谓的相互制约,但是权力行使过程仍然是不慎重的、有疏漏的。

(4)《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对于中国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具有特别的意义。

 

案例分析九

2012年3月31日,项城市召开春季严打整治推进会,依法对41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逮捕。

同时,在此次“春季严打整治推进会”上,法院经审理后还对10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

据知情人士介绍,此次“春季严打整治推进会”是由项城市政法委综治办组织召开的,参与的有该市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该市人大、政协的有关领导也出席会议了。

当天,嫌犯被从该市的看守所提出来后,分乘几辆车,由武警和民警分别押解。

此后警车开道,引来过往行人驻足观看,围观的市民有上千人。

最后,嫌犯被带到了市中心的影剧院前的广场。

嫌犯大多被反手拷着,捆得五花大绑,胸前挂着白底黑字的牌子,上写着:

犯罪嫌疑人某某某。

八九个人一组,蹲在地上被一条绳子串连起来,像穿蚂蚱似的。

2012年雅虎网站对“项城示众事件”做了专题,并进行网页调查:

参与者中有1014人赞成“应该拉出来示众”,有235人反对,认为“嫌犯也有自己的权利”,有2809人反对,但不反对将贪官示众,有433人反对将任何人示众。

问题:

本案反映了哪些宪法问题和宪法现象?

答题要点:

(1)“示众”是带有封建色彩,一种羞辱意味的牺牲个人人格尊严换取社会一时的安定方法,早就被文明社会所抛弃。

人人生而自由,疑犯其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并且不可侵犯。

“示众”是对被示众者的人格歧视,是一种侮辱行为。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人在自由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公判大会”则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经历的,只有极少数案件才有可能出现在“公判大会”上,这显然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违背,违反程序平等。

(3)在我国法律及国际条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示众是公权力迷信震慑的力量,滥用权力公然凌驾法律的表现。

法治国家的国家机关执法行为必须严格规范,否则就是滥用权力。

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必须在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执法的随意性。

(4)示众行为在目前中国有群众基础,既是人治社会恐吓与羞辱,是要树立权力威仪,强化权力秩序的思想的遗留,也反映出人权观念处于低下的水平。

案例分析十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

1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

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

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

当时三人都穿了警服,但由于没有授衔,没有警号。

(宝塔分局副局长魏世平后来告诉记者,“其中两人虽然不是正式的公安民警,……另外一名干警已经在去年通过人民警察录用考试,并且已经被陕西省公安厅批复录用为正式的民警,只是现在还没有办理手续,所有没有授衔。

)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

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

“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

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问题:

(1)公民住宅权是什么?

张某夫妇在家看黄碟的行为是否违法?

(2)公安机关对张某诊所进行的搜查是否合法?

答题要点:

(1)涉及公民自由的问题普遍坚持法未禁止即自由的原则。

法律上的住宅,不仅包括公民日常生活起居的场所,也包括临时居所(如租住的旅馆的房间)。

本案中的地点,居办合一,居办有分,而且下班后就仅仅是居所。

(2)执法活动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正式的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进行。

警察的行政执法作为一种较重要,较特殊的权力,其行使更有严格的要求。

①执法人员不具备主体资格,两人不是警察,一人未授警衔②程序违法,程序违法会导致实体效力的瑕疵,无法律根据地扣押电视机、影碟机等物品。

更不能在被媒体曝光以后,将治安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以彰显权力的威严。

案例分析十一

2010年11月23日,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民警赴甘肃省将在甘肃省图书馆工作的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刑拘。

王鹏此前多次发帖举报大学同学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马晶晶父亲系宁夏回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