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采购项目审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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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采购项目审计办法
医院采购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各类采购项目的审计监督和管理,提高采购项目质量,降低采购费用,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采购项目内部审计是指审计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医院采购各部门和环节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等所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医院在运行过程中以合同或其他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采购项目分为单项采购项目和复合采购项目,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复合采购项目是指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设备、医用耗材、车辆、实验器材、药品、试剂、家俱用俱、办公用品、水电材料、维修配件、教材图书资料等;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绿化等;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印刷、会议、保险、安保、物业管理、设备及车辆维修保养等。
第五条采购项目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采购项目内部控制、采购计划、采购合同、采购招标、供应商选择、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质量、物资验收、结算付款以及物资采购期后事项等。
审计科负责采购项目内部审计。
开展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审计,审计科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
第六条采购项目审计模式主要以过程参与式审计为主,必要时可采用项目管理式审计对特定采购部门、环节或采购品种进行审计。
第七条负责采购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自觉接收监督,为全面顺利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章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对采购归口管理部门、采购单位及有关人员执行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对医院的采购政策、制度的制定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条对采购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提请采购归口部门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一条对采购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采购方式等方面的不足或不合理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必要时提出管理建议书。
第十二条要求采购归口管理部门、采购单位及有关人员及时提供与采购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了解与采购有关的情况和监督检查采购工作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一节货物类采购项目审计
第十三条采购计划审计。
采购计划审计是对采购计划中所列物资价格、数量、质量、采购方式等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进行的审计:
(一)采购计划的合理性。
审计人员关注采购计划是否经过部门负责人和医院分管领导签字审批,采购计划采购的物资是否是必需用品;有无存在购而不用,损失浪费资金情况;
(二)采购价格的合理性。
对于重复购置的物资,如价格未发生变化,则以上次成交价格为依据,将高出确定标准的价作为重点审计对象;如价格已发生变化,应掌握最新市场公允价作为审计标准。
审计采购项目采购价格时,应将新购物资作为审计的重点。
当产品降价时,应考虑供应商有无对供应物资协同降价的可能。
(三)采购物资数量的合理性。
审查物资采购数量是否考虑了经济批量,是否与实际需要量和物资库存量相适应。
(四)采购方式选择的合理性。
是否主要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市场询价等方式采购是否满足一定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采购合同审计。
采购合同审计是对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所进行的审计。
第十五条采购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审计。
采购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审计是指在采购物资运达医院后,对物资验收、入库、计量、价格和货款支付等业务执行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负责采购的部门应当提供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审批表、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入库单、退货单等有关资料。
采购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审计,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采购部门是否按照采购计划审批表进行采购。
(二)采购部门的质量控制执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设独立的人员机构对采购物资进行验收,是否存在无验收单、验收手续不严格及有关人员串通舞弊等问题。
2.审查超过采购合同的进货数量和提前到货的采购是否经过批准。
3.审查短缺物资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资是否查明了原因,有无根据不同情况及时组织索赔。
4.审查对逾期未交货者,有无按合同规定给予罚款或没收违约金。
5.审查对大型或数额较大的物资采购,有无取得供货商合格的检验证明,合同中是否规定了必要的质保内容。
(三)采购部门的价格执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采购项目是否按批准价格执行。
审查发票、货运单、验收单等原始资料上载明的价格是否与价格申报单、采购计划、采购合同一致,价格的变动是否经过核准。
2.审查运费的组成和数额是否合理。
根据合同约定,审查采购项目运费的计取方式和标准是否合理,是否的有多计、重计问题,保证实际运费控制在标准范围之内。
(四)采购付款的执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物资运抵用户后,是否按照医院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质量验收,并在规定时间之内完成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
验收人员是否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审查付款处理是否合规。
审查采购部门是否在采购项目计划审批单、验收单、采购发票等核对无误的基础上出具付款申请单;是否按医院相关文件确定或合同明确约定的付款方式付给指定的收款人;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付款的行为。
第十六条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由医院自行采购的物资项目,应以招议标方式采购的,是否按照医院相关文件规定组织招议标采购。
(二)零星物资项目的采购,是否按照规定,采用跟标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委托采购的方式。
第十七条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具体审查如下内容:
(一)监督招标过程和招标标准是否符合“公开选购、公平竞争、公正交易”的原则,确定在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中有无违反规定程序、私自与供货商串通、泄露招标信息等情况。
(二)审查有关招标文书的内容是否完整、严密,有关条款规定是否得到切实遵守。
(三)监督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查对外发布的招标信息是否全面、准确,发布范围是否具有广泛性,参与招标的投标人是否合格;采用邀请招标的,审查接受邀请的投标单位是否具有良好信誉、资质,是否邀请至少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采用议标采购方式的,审查所采购的物资是否确实没有供方投标、没有合格投标者、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详细确定规格或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各组织紧急需要、不能预先计算出价格等,参加议标的单位是否在两家以上。
第十八条医院自行采购项目,审查内容包括:
(一)审查单项在1万元以内、实行医院自行采购的项目,采用非委托第三方组织招标方式采购是否报经经办科室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二)采用续标方式的,是否经分管领导或院长审批。
(三)零星物资的申购,是否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并获批准。
采购项目,采用跟标采购方式的,供应商是否为我院近期采购中标单位,是否按合同价或市场价优惠折价后采购;采用询价方式的,是否向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询价,并将询价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采用委托第三方招标采购送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照审批权限批准的采购计划申请报告。
(二)采购管理部门开具的采购项目送审单。
(四)采购经费预算及采购清单(注明品牌、型号、规格、价格等参数)。
(五)招标文件正本(含招标答疑或谈判记录)。
(六)中标文件正本、中标通知书。
(七)采购合同(协议)文本。
(八)采购执行情况材料,包括采购发票、验收报告、入库单等。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条医院自行采购项目送审,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按审批权限批准的采购计划申请报告。
(三)医院自主招标文件正本(含招标答疑)、中标文件正本或谈判记录和优惠承诺。
(四)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开具的送审单。
(五)采购计划(清单)、规格型号、报价商家、市场询价、采购价格。
(六)采购合同(协议)文本。
(七)采购执行情况材料,包括采购发票、验收报告、入库单等。
(八)其他要求送审的资料。
第二节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审计
第二十二条工程类采购项目审计按照《医院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服务类采购项目参照《医院行政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采购项目审计程序
第二十四条货物类采购项目审计程序
(一)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审计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立项申请,报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2.采购管理部门对使用部门提出的采购计划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和初审,在比质比价的基础上,初步确定物资采购意向,按审批权限审批。
4.采购管理部门将已审批的书面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送审计科。
5.审计科对采购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采购管理部门意见。
(二)采购项目合同审计程序
采购合同的审计程序按照《医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三)采购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审计程序
1.采购项目计划执行完成后,采购管理部门及时把相关材料提交审计科。
2.审计科审计完成后出具审计意见书,并征求采购管理部门的意见。
审计意见书一式两份,交采购管理部门一份,审计科存档一份。
3.采购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给审计科。
如无异议则视为同意,应按审计结果执行或督促审计意见的落实。
4.采购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采购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认真做好组织验收工作。
验收完成后,出具验收清单,技术鉴定人员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字,报使用部门和采购管理部门领导核签。
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审计程序
按照《医院工程、维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服务类采购项目审计程序
参照货物类采购项目审计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九条本办法由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