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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规章制度汇编(完整模板)

小学规章制度汇编()

  目录

  第一篇关于学校

  1.办学理念体系.................................................................4

  2.学校章程

  办一所**片区有一定影响力的优质标杆学校,培养出

  2.统计教职工的出勤情况;

  3.在学生和家长中进行民意调查,了解教师师德师风方面的情况;

  4.对照《**小学教职工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小学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内容,如有违反相关条文的按照相应条例处理。

  

教职工评优评先制度

  一、评比原则

  1.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正把教职工中的优秀分子推荐出来,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

  2.在同等条件下,评先评优向一线任课教师倾斜。

  二、评优评先名额分配

  1.评优评先名额按区教育局及学校评优评先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的名额分配数额确定。

  三、评比办法

  1.公开评优条件和名额,坚持个人自愿和实事求是原则。

  2.各年级组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

  3.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经校评优评先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推荐名单。

  4.将评选结果在全校内进行公示,在无异议后,由主管领导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四、评优评先否决性条款

  1.评优评先采取师德一票否决制。

凡是有违背师德情况的教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2.当学年受到上级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者。

  3.当学年中被认定为教学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者。

  4.当学年学生评教师、家长评教师活动中满意度最低的教师,且反映情况属实者。

(学校定期开展评学评教活动)。

  5.病事假年度累计30天及以上者。

  6.一学年旷工半天以上者、政治(业务)学习一学年累计缺席3次(含3次)者(因公请假外出、学校安排工作需要或临时性任务除外)、学校布置的工作不能按时完成者、一学年累计迟到早退12次(含12次)以上者。

  7.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教师不能参加当年度考核评优及先进称号。

  8.不认真参与家访活动,不能与家长较好沟通的不能参加当年度评优及先进称号。

  9.从事有偿家教经查实后不能参加年度考核评优及先进称号。

  

教职工考勤、请假、工伤申报制度

  一、教职工考勤

  1.必须按学校要求准时上、下班,学校对各办公室进行不定期抽查。

  2.必须准时参加升旗及相关会议。

  3.必须做到:

值日到位、早读到位、午间欣赏到位、早操到位、集体活动到位等。

  4.全体行政及教职工必须坚持值日制度。

  5.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对缺勤、缺岗、迟到、早退的处理按《**小学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进行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不称职、限制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聘。

  二、教职工请假

  1.婚假、产假、男教师护理假、丧假等的天数按文件规定执行(以上均不计算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寒暑假可以顺延)。

  2.上班时间各自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无故串门聊天,干扰他人工作。

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未经请假离校,实际离校时间作旷课处理。

如遇急事需要离校(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请临时假,临时假以2课时为一次。

请临时假需在级组长或办公室负责人处填写临时假请假单,级组长在每月底将请临时假情况报教导处。

  3.半天以内的病事假由教导处批准;1天的病事假由主管校长批准;2

  2.上课中途离开教室的;

  3.携带通信工具进入课堂,上课期间接听或打电话的;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5.侮辱学生的;

  6.歧视学生的,有伤害学生自尊的言语的;

  7.课堂教学组织不力,课堂纪律差,学生意见大的;

  8.未按要求布置作业,作业批改马虎的;

  9.不备课上课的;

  10.考试中有舞弊情形的;

  11.公开散布有悖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在课堂上散布不良言论的;

  12.未经教导处批准,擅自调课的;

  13.不执行教学计划,教学随意性强,

  14.未及时处理学生中突发事件的;

  15.未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的;

  16.擅自让学生离开教室或离开学校的;

  17.发生教学事故的。

  七、在工作纪律方面,应当追究职员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1.不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章制度办事;

  2.非工会活动时间在校内从事娱乐活动的;

  3.违反收费管理规定,有乱收费行为的;

  4.未经学校批准向学生派发与学校工作无关的宣传资料,推销文具或其他用品的;

  5.违反

  6.工作马虎,工作质量差的;

  7.未能正确对待家长提出的合理意见,与家长发生冲突或遭家长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8.对学生不良行为视而不见,看到学生有危难时不救助的;

  9.闹不团结,教师之间吵闹的;

  10.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11.未经学校同意,对违纪学生进行罚款的;

  1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

  八、职业道德方面,应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1.行为不检点,有损教师形象的;

  2.对学生打击报复或施加其他压力的;

  3.利用工作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的;

  4.在校内对学生收费补课,或为本班学生做家教的;

  5.不当面提意见,在教师中散布不利于团结的言论的。

  九、在处理学校内部事务时,应当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1.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送领导批办的;

  2.对属于职责范围的事推诿、拖延不办的;

  3.对不属本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职责办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4.对遇到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未报请学校领导裁决,擅自作出决定的;

  5.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6.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公章,导致严重后果的;

  7.未经领导审定签发对外发文的;

  8.未按规定时限对外发文的;

  9.未按规定使用公章的。

  十、在学校行政管理中,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行为:

  1.未按时向教职工发布工作计划,安排工作不当或安排工作时工作指引不明确的;

  2.未在规定时限处理教师、家长的意见;

  3.所管辖的部门或负责的工作未按时完成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4.违反议事纪律的。

  

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

  3.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四、教师申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支部及学校教师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教师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五、教师申诉的程序

  1.申请。

  申诉人书面提出申诉。

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

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诉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及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

  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书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

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3)撤销原处理决定;(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六、其他规定

  1.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

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5.此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

  

教师办公室守则

  一、尊重他人,言谈举止文明高雅,自觉保持办公室的清静与整洁。

  二、未经允许不准随便翻阅别人的东西,不背后议论其他教师,不打听别人的私事,不在办公室高声谈论,不准在办公室吸烟。

  三、办公电脑只能用于教学,不准利用办公电脑作炒股、聊天、玩游戏或其他非教学之用。

  四、办公台上的物品摆放整齐,不准放置有碍他人的物品,不准在走道或其他公共的地方放置物品。

  五、如有来访,被访教师不在时,在场的教师要主动热情接待,并帮助寻找被访教师。

  六、爱护公物,未经领导允许,不准将公物带出办公室。

  七、下班后要关闭电脑,最后离开办公室的教师要关闭空调、电灯、饮水器等所有电器,关好门窗。

  八、级组长是办公室的管理责任人,其他教师要服从级组长的管理。

  附:

**区教育系统

  2.不准携带通讯工具进课室;

  3.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不准在上班时间谈论或从事炒股票活动、上网玩游戏、看视频;

  5.不准在校园内打麻将;

  6.不准从事有偿家教。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教育事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学校档案,是指各级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如党群、行政、教学、科研、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基建、仪器设备、出版、外事、财会、声像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学校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学校各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考核范围,确保部门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便于利用。

  第四条学校档案管理工作是学校常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与教学质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各行政部门要把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中,并保持部门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章档案工作人员职责

  第五条学校综合档案室档案员应履行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档案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制订学校各项档案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学校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三)指导学校各职能行政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下属人员档案

  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提供利用、信息开发和网络化服务,开展档案宣传工作。

  第六条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专业知识,掌握现代化档案管理设备操作技能,定期参加档案业务、技术培训。

  第七条学校档案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岗位聘任等按照国家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档案室管理制度

  第八条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擅自进入校综合档案室。

  第九条查阅档案资料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在指定地点阅览,阅览完毕立即归还。

  第十条档案室内严禁吸烟、点火、存放易燃、易爆等有害有毒物品。

  第十一条经常检查档案资料的保存情况,如发现损坏、霉变、虫蛀,立即采取治理修复措施。

  第十二条离开档案室时,必须检查好门、窗,加强防范措施,妥善保管库房钥匙。

  第十三条档案室应保持清洁卫生,通风干燥。

  第四章档案保管制度

  第十四条为了充分发挥档案的利用率,组卷时必须做到材料齐全、字迹清晰,装订结实、整齐、规范、排列有序。

  第十五条对属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发现有破损、褪变现象,做到反复修复,保证档案的完好性。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档案借阅、保密等制度,防止人为散失、泄密和损缺,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十七条为了便于查找和利用,做好档案分门别类、系统存放、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档案入室和移出要有登记和统计。

  第五章立卷归档制度

  第十九条负责本校各类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分析、保管、利用,为学校工作,提供有关信息,当好参谋。

  第二十条按有关规定修订立卷类目及保管期限,供各科室立卷时参考,以利于有计划、有条理进行平时归卷工作。

  第二十一条档案室管理人员,要主动协助、督促各科室档案工作人员完成每月、每学年的部门档案归卷工作。

  第二十二条按国家的档案法及有关上级规定,严格把好组卷关,案卷达到标准化、规划化。

  第二十三条归档案时间定为:

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各部门整理上交部门月份档案;当年的文书档案,应在次年6月底以前完成立卷归档。

  第六章档案利用制度

  第二十四条凡查阅档案,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阅后直接面还保管人员。

  第二十五条个人借阅档案,一律凭相关部门档案员的审批单并办理登记手续,在档案室查阅,不得借出室外。

  第二十六条非党员不得查阅有关党内档案。

  第二十七条查阅档案资料时,不准在档案资料上划线、圈注、涂改、污损、拆页和拆卷。

  第二十八条摘抄材料须用公文稿纸(档案员提供),不得摘在个人笔记本内。

  第二十九条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借出室外,如特殊需要,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借阅,但时间不得超过一星期。

  

教职工慰问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和推动

  二、有权参加检查校内教代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落实情况,有权参加对学校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申诉、控告。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二、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系统的各项工作。

  三、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教学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四、严格遵守社会公德,与人真诚相待,树立社会主义的新风尚。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成员由工会小组酝酿、推荐,经全体教职工会议选举产生,名额占教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再从代表中产生教代会工作小组(由党、政、工、团、妇代表组成)。

  第九条:

教代会每学年召开1

  

(2)组织本校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江泽民

  (3)干部任用和选拔、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4)其他需要实施责任考核的事项。

  2.对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其主要内容是:

  

(1)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

  

(2)执行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情况;

  (3)执行相关部门政策、法规情况。

  3.对校级领导班子和部门负责人责任考核一般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对教职工反映强烈,有突出问题的部门和干部,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

  4.考核结果将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5.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

  (4)授意、指派、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5)授意、指派、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6)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纵容的。

  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部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凡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4.党政领导班子对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能积极主动查处和及时纠正,并主动承担责任的,视情节从轻或者免于处理和处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甚至包庇纵容、顶着不办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和处分。

  5.违反本实施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在学校党支部和行政领导下,由学校党支部、纪委委员负责责任追究材料、支委会讨论通过处理或处分措施。

不在学校权限范围内的,及时向上反映,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处理。

  五、本实施办法由党支部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职工政治学习制度

  为了全面提高教师思想道德素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和师德师风建设,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创新教育改革发展的思路和举措,提高教职工的理论修养和业务水平,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出本制度。

  一、学习时间

  教职工会议和党员民主生活会时间。

  二、学习组织

  学校党支部组织教职工政治学习,制定学期、学年政治学习计划,根据学习内容指定主持人。

  三、学习内容

  1.根据国家形势对教职员工进行时事政策教育,引导教师关心国际、国内大事,学习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

  2.学习与教育相关的《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与教师相关的《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工会法》等,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学习,让每一位教师依法执教。

  3.结合**市普法学习要求,大力宣传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并将公民道德教育同师德教育相结合,使教职工成为学校先进文化的倡导者,传播者和建设者,真正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学习和分析我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问题,紧密联系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书育人的工作实际,强化

  

  (八)升旗礼仪

  1.肃立端正。

当主持人宣布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五条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任课老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

学生考勤情况每周由班公布一次,每月由学校公布一次。

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籍表,并填入学生手册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六条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

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导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

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导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过期不办理补假手续者作旷课处理。

  第七章学科成绩考核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对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的考核,确保学生全面发展。

在对学科成绩考核时以国家或省颁发的各学科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为依据。

着重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的理解、掌握、运用和综合应用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学科成绩考核分学期考试和学年考试。

  学期或学年结束前,由学校组织进行学期、学年考试。

学期考试只考本学期所教的内容。

学年考试考一学年所教的主要内容,重点放在第二学期所教的内容。

  小学不设毕业考试。

  第二十九条学期和学年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学生的学业成绩评定采用等级制。

  第三十条因病不能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的学生,可凭镇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教导处批准,分别情况准予免试部分或全部学科,或准予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

免试学科的学期或学年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评定。

学年评定不合格的学科,均由学校组织补考。

  第三十一条对学生的各方面的考核成绩,应分学期记入学籍表,并填入学生手册通知学生家长。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学生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相应的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

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正式授予称号,颁发奖状或证书,以资鼓励。

三好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三十五条奖励或惩罚学生,须经学生评议,由班主任提出并征求任课教师意见(惩罚学生还应听取家长意见),送教导处报校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对受处分的学生,不得歧视,要继续进行教育,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过讨论和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家长并予以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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