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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法合流的根本原因分析复习课程

 

儒法合流的根本原因分析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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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法合流的根本原因分析"

兰建军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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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起源出发,分析了儒法两家法律思想各自的缺陷,及对于封建专制主义的长治久安的影响,得出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共同被统治者奉为正统法律思想的必然性。

关键词:

儒家法律思想;法家法律思想;儒法合流

中图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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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流思想,在二千余年的历史长河中倍受专制统治者的亲睐。

然而,在先秦时期儒家法律思想倍受冷落而法家思想大行其道,直到秦二世而亡,警醒统治者,重新起用儒术。

经过这一历史周折,统治者认清了儒学优势与弊端,同时取法家所长补儒家所短,儒法结合,最终形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儒法为什么需要合流?

为什么会形成儒表法里、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本文试图从儒法思想的起源、儒法法律思想内在缺陷、互补的必要性等方面来探讨这个问题。

所要说明的是,儒家法律思想来源于儒家思想,是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统治的指导思想而言的。

两种思想同根同源,探讨儒家法律思想的起源就等同于探讨儒家思想的起源。

同样,法家法律思想与法家思想也是同根同源的。

正如人的性格在初生婴儿身上便可窥见一斑一样,儒家和法家思想的特点和局限应从其起源时起加以探讨。

一、儒家思想的起源

首先来探讨儒学的起源。

儒学源于殷礼。

古代人们由于生产力低下,人的力量无法与自然力量相对抗,只得屈从自然的统治。

对自然界的风、雨、雷、电和人的死亡畏惧和不解,于是对自然顶礼膜拜,迷信鬼神的文化就产生了,突出表现在殷商时期,“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说文解字》说: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而尊神事神的仪式就是“礼”的最初含义。

王国维从字源学解释“禮”字,认为“禮”是一个会意字,从示从豊,“示”谓“神事”,“豊”谓以礼器盛玉奉神。

也就是说,礼起源于祭祀,最初的含义是祭祀礼仪[/]。

由于祭祀礼仪的程序讲究等级秩序符合当时社会对身份、地位划分以及维持这种等级划分的要求,于是礼由祭祀扩展辐射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成为国家形成之后定位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行为规范。

儒最初就是相礼的人,春秋时期由于“王室

"收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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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兰建军(/-+13),男,江西高安市人,中山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万方数据

衰微”和“礼崩乐坏”,导致了学术下移,出现了“私学”,由“学在官府”走向“学在民间”,在民间兴起了私人讲学之风。

孔子就是春秋末年第一批开私人讲学之风的学者。

东汉著名史家班固依据刘歆的《七略》写成《汉书!

艺文志》,其中对儒家作了这样的介绍:

“儒家者流,盖出于司徒之官,助人君顺阴阳明教化者也。

游文于六经之中,留意于仁义之际,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宗师仲尼,以重其言,于道最为高。

”这是班固对儒家所作的相当全面的概括。

其中“儒家者流,盖出于司徒之官。

”这句表达了儒家起源的看法。

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殷周文化是一种贵族文化,一切文化皆为贵族所专有,并没有平民的份,这就是“学在官府”["]。

比如西周,学校都是官府的。

《周礼》就说:

“古者学在官府。

”那时的史官,既是政府的官吏,又是学校的老师,天下皆以吏为师。

奴隶主垄断了文化,文化没有超出贵族的范围,所以儒学出于官学。

儒学最初应是相礼的学问,在殷商时期即已形成,只是在西周初期,周公对以往的礼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并运用于治理国家,形成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思想。

孔子的儒学,便是在西周之礼的基础上发展而来。

由此看来,儒学源于殷礼发展源远流长,在孔子时代礼就已经内化为一种传统习惯和民众的一种传统心理,因此儒学具有民众基础。

然而,孔子的时代也是“王室衰微”和“礼崩乐坏”的时代,各诸侯竞相争霸,“挟天子以令诸侯”、“陪臣执国命”,处处都是破坏宗法传统、周礼的现象。

孔子的倡礼儒学在统治者那里没有市场,处处碰壁,与当时的政治现实格格不入。

这给法家的诞生提供了历史机遇。

二、法家的起源

法家是战国时期的一个重要学派,代表人物有李悝、商鞅、吴起、韩非等。

他们主张社会改革,用法治代替礼治,反对贵族特权。

法家的兴起与军功贵族兴起有绝大的关系。

西周实行封邦建国。

为有效地统治被征服的广大地区,大规模地分封诸侯,派遣王室子弟或其他贵族到各地去建立诸侯国,代表周天子行使对地方的统治权。

派遣的人员既有王室子弟又有异姓贵族如齐国和宋国。

周室衰弱后,各诸侯为争强图霸,重用贤能之士,法家之士纷纷涌现,他们没有旧贵族身份,与旧宗法制度没有关系,要建立和巩固政治地位,就要主张以法治国,反对以礼治国。

现以晋国为例加以说明:

晋国历史中嫡长子与庶子之争造成内乱,最后庶子成师一系,战胜了嫡长子仇一系,而且得到周天子的批准。

其后又诛杀所有原晋国国君的公子,即对晋国公室成员的大屠杀。

这打击了晋公室的势力,而且对西周以来的嫡长子继承制和礼乐制度也是沉重的打击。

其后晋献公废嫡立庶,引起晋国的了另一次大内乱。

晋文公复国后,大封功臣,形成了一大批军功贵族,使晋国非姬姓大夫增多。

这批人与公室的旧贵族不同,他们不是依靠血缘关系取得政治上的地位,而是依靠在战争中的功劳而获得官爵和土地。

晋平公时,晋国大权转移到赵文子、韩宣子、魏献子三家手中。

晋昭公使晋国的异姓韩氏、赵氏、范氏、中行氏、魏氏、智氏六家族强大起来,并互相兼并,最后造成魏、赵、韩三家分晋,结束了晋国的历史。

在晋国的内乱中,西周以来的宗法制度与礼乐制度都遭到了严重的打击与削弱。

非姬姓贵族与军功贵族的大量产生,而他们与旧的宗法制度没有关系,要保持他们的地位,只有主张变法革新,制定法律,他们的思想代表就是法家,这些给法家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可见,法家的产生是后于儒家的,没有历史基础,没有民众基础,民众对法家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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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了解,也是不直接相干的。

法家的思想只是为君主图强争霸和为自身争取利益的结果,并没有渗入到每一个家族,更没有调整家族成员的相互关系与地位,它调整的主要是君与民、君与臣的一种统治与被统治、驾驭与被驾驭的关系。

是军功贵族等新兴贵族为维护和继续争得官爵和土地的需要而建立的。

这说明法家从诞生之始就注定它短暂的过渡的命运。

三、法家法律思想的致命弱点

法家法律思想之所以由极盛而衰,与其理论的内在缺陷也息息相关(这里讨论法家思想的缺陷是从法家思想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角度来讨论的,在下面讨论儒家思想的缺陷时亦同)。

(一)法家思想理论的缺陷法家思想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变法,二是任法而治。

变法是要求

改变旧的礼教秩序,为此商鞅、韩非等法家代表人物炮制出一些理论来支持变法。

如商鞅进化的历史观和人性论。

他认为,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人类经历了上世、中世、下世三个阶段。

“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

”(《商君书!

开塞》)在上世阶段,“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中世时“上贤而说仁”即以道德观念的“仁”来维持社会秩序,还没有强制手段。

到了“贵贵而尊官”的下世,情况就不同了,人们“以强剩弱,以众暴寡”。

于是出现了圣人,制定出各种制度以“定分”、“止争”。

为推行变法,商鞅提出了“不法古,不修今”、“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的变法论。

从商鞅的历史观和变法论中我们不难发现废礼任法、以暴治暴的苗头。

这种完全抛弃历史和传统的做法是法家思想最终失败的根源之一。

商鞅还从人性方面论证法家变法革新的可能性。

他认为,人生来就是“好利恶害”的,“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算地》),仅仅从人的自然属性的角度来论证变法的可能性并作为法家思想的基础,法家的重刑等思想都渊源于此。

完全忽略了人的社会属性,把民众等同于只有自然欲望没有思想的动物。

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去设计相应的赏罚制度,从而使人们的行为受到统治者的操纵,使人民在利害的驱使下为统治者富国强兵目的服务。

以法制导引人们全力投入农和战的活动,放弃其它任何福利的追求。

但是,人性中除了避免受到统治者的惩罚和得到统治者的赏赐的动力外,在历史长河中,人类文明所衍生的道德伦

理、价值观念、思想文化、宗教哲学、风俗习惯,都是人们不愿放弃的,人类是不会甘心像蚂蚁、蜜蜂或机械人般生活的。

人是否能被强迫放弃其理性、良知和对于真善美的追求?

这些问题所反映的,便是法家的肤浅之处。

这种思想自然会延伸出法家的愚民政策。

这也为法家的失败打下伏笔。

(二)法家的“一断于法”思想的缺陷

法家不相信人治,“任法不任智”(《管子》卷十五,《任法》。

)而且强调刑无等级,“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

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商鞅,《赏刑》)这段话非常典型地反映了法家的在刑罚上贵贱平等(君主除外)的思想。

但事实上君主和官吏是相互倚重的,官僚阶层是君主统治的得力工具,没有大臣及贵族的辅助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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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寸步难行的。

然而,法家的刑无等级的思想割裂了君主与官吏们的唇齿相依的关系,使许多功臣重臣陷于法网,激起官僚对君主和法家政客的不满,后来商鞅被车裂就是例证。

也就是说,法家思想无法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也是法家思想重要缺陷之一。

(三)法家“以刑去刑”重刑思想的缺陷

法家把重刑思想推向了极致。

所谓“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勒令》)包括“重轻罪”即加重轻罪的刑罚、“刑用于将过”即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为构成犯罪时就处以刑罚和族刑连坐。

从被处罚者的角度看,轻罪重罚,意味者他受到的处罚是与其犯罪严重程度不相称的、超过其罪有应得的,因此是不公平的。

即使旁观者也会对这样的被处罚者寄予同情。

法家的重刑政策是为统治者的方便和所谓国家整体利益服务的,不惜牺牲个人的权益。

法家想通过严刑重罚来治理民众,以致民众无所措手足,动则触犯死罪,鲜有回旋余地。

民众自然怨声载道,最终官逼民反。

(四)法家实行愚民政策的弊端

如商鞅就认为:

“民强国弱,民弱国强”(注:

《商君书·弱民》),要想国家富强,就必须削弱人民的力量,最大限度地削减人民的抗异实力。

不仅如此,商鞅还认为,一个君主,要想控制天下、战胜敌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首先必须制服自己境内的平民。

所以他说:

“昔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必先制其民者也。

”(注:

《商君书·画策》)“故有国之道,务在弱民。

”(注:

《商君书·弱民》)而弱民的根本手段则是使民“朴”,也就是愚民。

他认为,人民“朴则弱,淫则强;弱则轨,淫则越志;弱则有用,越志则强。

”(注:

《商君书·弱民》)只有使广大人民愚昧无知、朴实忠厚,人民才不易结成强大的力量来对抗国家和君主,而只能是老老实实地听从统治阶级的任意摆布,这样国家就会容易治理,君主的地位也就会更加牢固。

那么,怎样才能使人们轻视学问、废弃《诗》《书》呢?

商鞅认为,仅靠国家明令强制燔烧《诗》《书》是不够的,还必须要采取一些相应的策略和手段,让人们自觉地、心甘情愿地鄙视学问。

为此商鞅提出:

“无以外权爵任与官,则民不贵学问,又不贱农。

民不贵学则愚,愚则无外交,无外交则勉农不偷;民不贱农则国家不殆。

国家不殆,勉农而不偷,则草必垦矣。

”(注:

《商君书·垦令》)同时他还提出禁止儒生、大臣、诸大夫游学、游仕,闭塞人们获得知识和信息的途径,尽可能地让人民愚昧无知、不好学问,使他们专心务农。

他说:

“国之大臣、诸大夫,博闻、辩慧、游居之事皆无得为,无得居游于百县,则农民无所闻变、见方。

农民无所闻变、见方,则智农无从离其故事,而愚农不知,不好学问。

愚农不知,不好学问,则务疾农;智农无从离其故事,则草必垦矣。

”(注:

《商君书·垦令》)法家的愚民政策是使民众成为无知无欲只知务农与耕战的工具。

但是,劳动人民才是智慧的源泉,法家只知用刑赏而不教化,把统治阶级与人民群众截然分开,犹如把船与水分离,把树苗与泥土隔开。

法家所愚弄的只是统治者自己。

不利于社会生产的进步、钳制了人们的思想、妨碍了文化的发展。

而这正是后来在愚民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秦朝迅速被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大起义所推翻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法家的极端君主专制思想的弊端

法家是主张“刑无等级”的,但这种“刑无等级”是一种在君主之下的无等级。

是为君主专制统治服务的。

所以,这种平等绝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而是一种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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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下的,处罚上的平等。

法家思想的出发点就是隆君。

在君与民的关系上是尊君愚民,在君与臣的关系上是用术来驾驭群臣,所谓“明主治吏不治民。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在经济上主张一切利益归君主,在思想上提倡“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企图树立起维护君权的道德伦常准则。

正如西汉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指出,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特征是“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

虽然尊君思想不是法家的专利,在中国古代其它思想流派中也存在,但是,法家思想中没有像儒家“贵民”的概念,在君与民的平衡上,是向君的那方一面倒的。

《商君书》指出“君尊则令行”,而君尊令行的条件是“权者,君之所独制也”;“权制断于君则威”。

慎到说:

“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多贤不可以多君,无贤不可以无君”;“君立则贤者不尊”;“立君而尊贤是贤与君争,其乱甚于无君”。

此外,法家思想中同时包涵着重“法”"以商鞅为代表#、重“势”"以慎到为代表#和重“术”"以申不害为代表#的看法,直至韩非主张“法”、“势”、“术”的结合使用。

“势”是权势,“术”是权术,都是用以强化君主个人的权力的技术。

这种尊君而不爱民,君主不受任何制肘哪怕仅仅是道德上的制约的极端专权,是法家思想的最大的缺陷。

总之,法家思想是急功近利的、崇尚暴力、远仁义、弃贤尚法,对封建王朝的长治久安不利的一种政治法律思想。

但法家思想也不是一无是处,如法家提倡法治反对人治、在法律面前有限平等、已经认识到法的客观性、强调“法”和“刑”的结合、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等。

法家思想的这些可圈点之处也正是极力倡导人治的儒家的欠缺之处,儒法合流应是必然趋势。

四、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缺陷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在诸多方面弥补了法家思想的不足,如针对法家极度尊君思想提出内圣外王,君主要受道德的约束;针对法家专任法治、以刑去刑思想提出德治说,先教后刑;针对法家愚民思想提出保民而王等等,但先秦儒家思想也存有诸多缺陷,在此仅仅举一二来说明。

(一)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缺陷

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是可以教化的。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论语!

为政》)“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

为政》)儒家非常推崇德教,即便民众偶有违犯,儒家也不主张以法律来制裁。

儒家否认法律有救败之功。

法律既不能劝善禁恶于前,习俗已经薄恶之后想以法律来补救,只是以汤止沸,抱薪救火,更无益处["]。

儒家的德治思路偏执于人的道德修养,重自律、轻他律;重教育、轻监督;重人治、轻法治;忽略、轻视制度建设。

儒家从“人性本善”出发,执着地追求“内圣外王”,总以为通过修身教化,通过经典学习,可以“致良知”,可以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可以做到“慎独”。

认为君主和官吏的言行具有莫大的示范作用:

“其身正,不令而行”。

相信通过德治学说熏陶教化出来的大丈夫,能够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能够杀身以成仁,“舍生而取义”,“文官不爱钱,武官不怕死”(岳飞),更能做到先义后利,临财不苟得,临利不苟取,“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认为通过“吾日三省吾身”,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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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廉洁奉公。

他们没有看到人性求利的本能,人性的多种先天弱点。

这些本能和弱点,无数实践证明单靠道德是约束不了的,也是改变不了的。

道德的力量是有限的。

德治与人治是一个事物的两种说法。

儒家强调德治人治强调人的身份地位必然使法律的实施失去客观标准,因人制定实施不同的法律。

所以往往造成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局面。

(二)先秦儒家仁政思想的缺陷

亚圣孟子的政治法律思想的中心内容是兴“王道”,行“仁政”,是孔子“德治”理论在政治领域的延伸。

“王道”是儒家所主张的以仁义道德统治天下的统治方式,与之相对应是“霸道”。

霸道是指君主凭借威势,利用权术、刑赏进行统治的方式。

孟子主张“王道”反对“霸道”,着眼于争取民心,目的在于“保民而王”。

他认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孟子!

尽心下》),在政治生活中,百姓是最重要的因素,其次才是国家、君主。

得到百姓的拥护就可以做天子,得到天子、诸侯的喜欢,不过可以做诸侯、大夫而已。

在孟子看来,“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

”(《孟子梁惠王上》),得天下的根本在于得到人民的拥护。

因此他主张,为政者要关心民众的疾苦,“与民同乐。

”他说:

“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然后不王者,未之有也。

”(《孟子!

梁惠王下》)并主张“制民之产”反对横征暴敛,以保小生产的相对稳定。

儒家的这一仁政学说看似挺有道理,但在当时诸侯混战,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的现实情境下,儒家仁政思想就像远水难解近渴。

从长远利益来看,保民而王是一种远见,从紧迫的关乎生死存亡的现实来看,保民而王是迂腐。

愚蠢的宋襄公决战时讲仁礼,结果惨败。

所以,儒家仁政思想是守天下的智慧而不是争天下的策略,在先秦时期倍受冷遇是可以理解的。

总之,先秦儒家法家法律思想都有许多合理的内核也有不合理的缺陷。

时代不同所应适用的理论也迥异,在春秋战国时期,土地私有制磅礴发展,经济的变动带来阶级的变动和思想的变动,可以说,“礼崩乐坏”、法家的兴起是当时时代的产物。

先秦儒家逆历史的潮流企图恢复礼治秩序当然要受冷落。

但当新兴地主阶级夺取政权后,仍然一味迷信暴力,法家思想的缺陷暴露无遗。

在秦朝二世而亡的教训下,在经过统治阶级的多重反思后,重新认识到了儒家法律思想的价值,但此时的儒家法律思想以是在经过旬子、贾谊、董仲舒等人发展后的儒家法律思想,儒法已经得到完全地融合,儒表法里,德主刑辅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由此形成。

参考文献:

["]马作武著!

中国法律思想史纲[$]!

广州:

中山大学出版社,"%%&:

"’(")!

[*]许凌云著!

中国儒学通论[$]!

广州:

广东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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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同祖著!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北京:

中华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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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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