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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扬中市红旗水产养殖

 

 

二0一二年三月十日

 

扬中市红旗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林守洪、童仲洲、施正根、张玉龙、于阿兴等发起,于2012年3月6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合作社定名为扬中市红旗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3840000元。

出资方式:

货币。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林守洪。

本合作社地址:

八桥镇红旗村,邮政编码:

212217。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主要业务活动内容如下:

组织采购、提供成员的特种水产养殖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销售成员及同类经营者产品;引进特种水产养殖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特种水产养殖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

具体出资方式为:

成员全部以货币出资:

姓名

出资额

姓名

出资额

姓名

出资额

姓名

出资额

林守洪

100000

聂玉华

30000

童中道

30000

徐红珍

30000

童仲洲

50000

鲁萍华

30000

聂冬生

30000

何宇阳

30000

徐子根

30000

施正根

30000

季招娣

30000

何幸福

30000

于阿兴

30000

匡珍娣

30000

杜庆春

30000

左方荣

30000

张玉龙

30000

施杏花

30000

何婷梅

30000

顾兰芳

30000

施正根

30000

季成龙

30000

丁恒香

30000

陈太平

30000

林守生

30000

郭萍芳

30000

王银娣

30000

黄明珍

30000

徐小敏

30000

季成文

30000

丁红燕

30000

于年保

30000

陈龙保

30000

黄留珍

30000

左方永

30000

童菊娣

30000

施爱琴

30000

季玲玲

30000

杨全华

30000

童银春

30000

匡和平

30000

于铁平

30000

左智鹏

30000

于彩萍

30000

金国华

30000

于永中

30000

张新林

30000

田美富

30000

匡存风

30000

林云斌

30000

魏传珍

30000

吴来娣

30000

匡桂林

30000

施正江

30000

张正寿

30000

田荣梅

30000

匡存林

30000

范美英

30000

陈太松

30000

黄方桂

30000

徐水根

30000

施正权

30000

王森龙

30000

董兰芳

30000

黄建华

30000

杨恒英

30000

蒋相云

30000

何光明

30000

霍家春

30000

施乔根

30000

王森严

30000

魏冬英

30000

徐小燕

30000

施荣娣

30000

缪志连

30000

左程福

30000

徐乔林

30000

陈香连

30000

王森洪

30000

朱银娣

30000

陈小兰

30000

李明洪

30000

徐品寿

30000

何立新

30000

陈军

30000

李立生

30000

顾友娣

30000

张雨惠

30000

范永娣

30000

宗正花

30000

黄文洪

30000

何跃梅

30000

陈福银

30000

施正平

30000

薛玉珍

30000

左方根

30000

陈红娣

30000

杨纪英

30000

黄文龙

30000

杜兰珍

30000

唐久春

30000

张明余

30000

陈太康

30000

左志华

30000

陈福春

30000

张红珍

30000

杨梅

30000

左方明

30000

黄珍保

30000

张亚云

30000

陈太明

30000

施冬芳

30000

陈爱芳

30000

张亚平

30000

童仲兰

30000

陈风英

30000

陈守章

30000

何春英

30000

陈永贵

30000

田美荣

30000

施来英

30000

童道良

30000

于士悦

30000

施兰女

30000

徐留保

30000

童中龙

30000

陈永龙

30000

田美华

30000

林志春

30000

童中银

30000

何光林

30000

任风英

30000

陈福圣

30000

徐习芳

30000

何宇明

30000

刘保珠

30000

陈纪才

30000

童中林

30000

吴兰珍

30000

施爱国

30000

陈小阳

30000

陈桂风

30000

黄方成

30000

耿兴兰

30000

薛兆银

40000

童乔根

30000

黄厚友

30000

童仲华

30000

丁乔福

40000

吴春芳

30000

徐友洪

30000

施菊华

30000

耿昌龙

40000

童道杰

30000

杜云

30000

黄正祥

30000

顾加余

50000

朱华英

30000

姜永妹

40000

本合作社续存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扬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特种养殖、销售,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

其中农民成员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按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现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表决权。

本合作社有7票附加表决权,由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事项决策方面享有。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和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按照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80%;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实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产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以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

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退出成员必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二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构成。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

(三)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

事项;

(四)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五)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法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八)决定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

合做出决议;

(九)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

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三)理事长、理事认为必要的。

第二十三条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点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过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任期三年,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任期三年,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订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出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六)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七)接受、答复、处理成员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合作社设理事4名,监事1名,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展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予以纠正,对造成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作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本合作社理事和财务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本合作社授予的其他职责。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合作社及成员利益;

(二)不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三)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资金或者擅自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合作社的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将本合作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一条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扬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4月10日至12月31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4月1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监事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及财会人员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六条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3840000元;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三十七条本合作社成员入社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能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估计构评估作价后出资。

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份额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三十八条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三十九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五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在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以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十。

第四十一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二条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公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时,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三条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

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

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四条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

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五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条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依照成员出资按比例分担。

第四十七条监事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大会要求,本合作社委托扬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四十八条本合作社根据扬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变更解散清算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扬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本合作社由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无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五十一条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大会选出5人组成清算小组,对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员工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务;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要分配给成员,于1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扬中市农林局备案。

第五十四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本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设立人签字:

姓名

签字

姓名

签字

姓名

签字

姓名

签字

林守洪

聂玉华

童中道

徐红珍

童仲洲

鲁萍华

聂冬生

何宇阳

徐子根

施正根

季招娣

何幸福

于阿兴

匡珍娣

杜庆春

左方荣

张玉龙

施杏花

何婷梅

顾兰芳

施正根

季成龙

丁恒香

陈太平

林守生

郭萍芳

王银娣

黄明珍

徐小敏

季成文

丁红燕

于年保

陈龙保

黄留珍

左方永

童菊娣

施爱琴

季玲玲

杨全华

童银春

匡和平

于铁平

左智鹏

于彩萍

金国华

于永中

张新林

田美富

匡存风

林云斌

魏传珍

吴来娣

匡桂林

施正江

张正寿

田荣梅

匡存林

范美英

陈太松

黄方桂

徐水根

施正权

王森龙

董兰芳

黄建华

杨恒英

蒋相云

何光明

霍家春

施乔根

王森严

魏冬英

徐小燕

施荣娣

缪志连

左程福

徐乔林

陈香连

王森洪

朱银娣

陈小兰

李明洪

徐品寿

何立新

陈军

李立生

顾友娣

张雨惠

范永娣

宗正花

黄文洪

何跃梅

陈福银

施正平

薛玉珍

左方根

陈红娣

杨纪英

黄文龙

杜兰珍

唐久春

张明余

陈太康

左志华

陈福春

张红珍

杨梅

左方明

黄珍保

张亚云

陈太明

施冬芳

陈爱芳

张亚平

童仲兰

陈风英

陈守章

何春英

陈永贵

田美荣

施来英

童道良

于士悦

施兰女

徐留保

童中龙

陈永龙

田美华

林志春

童中银

何光林

任风英

陈福圣

徐习芳

何宇明

刘保珠

陈纪才

童中林

吴兰珍

施爱国

陈小阳

陈桂风

黄方成

耿兴兰

薛兆银

童乔根

黄厚友

童仲华

丁乔福

吴春芳

徐友洪

施菊华

耿昌龙

童道杰

杜云

黄正祥

顾加余

朱华英

姜永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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