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点案例分析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职工该拿什么证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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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律热点案例分析]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职工该拿什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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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职工该拿什么证明?

多年以来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病假怎么算?

病愈复工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职工要求复工用人单位不同意怎么办?

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和职工。

本刊就最近接待的几件与此相关的案件结合法律规定阐述相应的观点和看法以供企业和职工参考。

案例1

该如何证明我应当继续休病假?

娄先生是一家外贸公司的销售平时的主要工作就是在外跑业务与客户保持联络。

去年上半年在一次私人宴请中他邀请了很多客户参加宴会他认为一个好的销售不仅要与客户保持好的工作联系生活中也要多一些情感交流这样才能建立彼此的信任长期合作。

可能是因为宴会上一时兴起酒喝多了脑子不是很清楚;也可能是晚上回家没有看清路况在横穿一条马路时娄先生被迎面驶来的助动车撞倒车轮轧过了他的左腿。

娄先生被闻讯赶来的客户送到医院医生诊断他左腿粉碎性骨折。

经过交警的责任认定娄先生与肇事车辆责任对半肇事助动车超速行驶娄先生则没有走横道线过马路。

娄先生申请工伤认定却没有得到认定。

一来他是在私人宴请后受的伤即使邀请了客户参加也并不属于正常工作安排;二来楼先生宴请的当天是周六并非他的工作时间因此娄先生只能自己请病假治疗。

然而在请病假的过程中娄先生碰到了一桩蹊跷事。

前几个月他每两周换药随访时医生都开具病假条。

病假六个月后他再到医院时医生称其只需再静养一段时日就可以恢复了。

起先娄先生觉得这样挺好每次拖着伤腿跑来跑去也很不方便因为医院离家有一段距离来回打车的钱也不少更何况销售没了提成病假工资本来就很低。

当时娄先生并没有想到不去医院复查就没法出具病假证明没有病假证明如何请病假?

果然没过多久公司人事就找到娄先生要他出具受伤六个月以后的病假条如果没有病假证明就请他尽快复工。

娄先生解释之后无须到医院复查只需静养所以没有病假条但人事并不买账。

无奈之下娄先生又打车去了医院这次并非配药或是检查纯粹是冲着开病假条去的。

可是没想到医生查看了他的伤情之后表示他的病情已经基本稳定而且已经休养了六个月医院有规定超过六个月就不用开病假了。

这下娄先生傻眼了一边是公司一再强调只认病假证明另一边医院却坚持六个月以上就不能开病假了。

没有病假证明娄先生只有复工这一条路然而作为一名整天在外跑业务的销售拖着伤腿连去次医院都是负担又怎么东奔西走洽谈业务呢?

娄先生对于自己所处的困境十分不解究竟是单位不通融还是医院太苛刻?

究竟上海有没有超过六个月就不能开病假条的规定?

如果有他这样的情况又该怎么办?

政策解读:

根据《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称为“短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称为“长期病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长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长病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这里的本人工资指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职工的疾病待遇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应补到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应补到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职工的疾病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由于长病假有可能会造成对工作的影响一般要请长病假得先给主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做请示特殊情况除外。

诸如娄先生反映的情况在跟企业主管进行沟通或是让医生出具一些证明后应该能够得到解决。

案例2

该如何证明我还没有痊愈?

小秦刚入职场不久作为一名互联网行业的新人他一直工作努力、积极上进用他的话说这个行业只要上新项目不管是几点都要埋头干下去为此他时常加班到深夜。

前段时间小秦觉得牙龈处肿胀时有出血。

一开始他也没当回事只是觉得是加班加多了累出来的他以前也曾经因为学业紧张有过牙

龈肿胀的情况。

然而项目告一段落后小秦有了较多的休息时间他的牙龈问题却没有像以前一样消肿反而越来越糟不仅经常出血连脸部都有了肿胀感晚上还时常失眠整夜睡不好觉。

在家人的劝说下小秦决定到医院去检查一下配点消炎药。

刚到医院牙科医生觉得小秦的情况并非简单的发炎引起的建议他去拍一个牙齿的CT。

CT结果显示小秦不是因劳累引起肿痛而是因为牙齿下面长了多发性肿瘤。

“牙癌”这个名词是小秦第一次听说他从来没想过自己这么年富力强就会得癌症而且还是牙齿癌症这种闻所未闻的病症。

说实话刚听说是癌症小秦是有些恐惧的后来听医生解释就是长了个瘤子挖掉就没什么问题了不会对身体造成什么伤害更不会危及生命这样小秦才慢慢轻松下来。

接下来小秦就是遵照医嘱按部就班地治疗他在医院消炎去瘤母亲就代他向公司请病假。

由于肿瘤压迫了牙神经还牵涉到拔牙、种牙小秦的病假一请就是几个月。

这时候问题来了小秦进入职场不久他的医疗期仅三个月虽然出于照顾公司让其多休了几个月但公司完全可以直接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小秦也担心因为自己的病情就丢了工作毕竟以他的资历能找到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并不容易。

在一次朋友聊天中他意外听说癌症属于重大病情如果医疗期满可以再申请最多两年的医疗期。

小秦认为自己虽然得的不是致命的癌症但牙癌也是癌症啊应该符合条件这让他似乎又看到了盼头。

然而又一次咨询浇了他一头冷水。

“听说申请延长医疗期要先和企业协商企业同意申请才能去申请有哪家企业会傻到养一个闲人呢?

”这下让小秦犯难无助的他向本报发来求助。

政策解读:

讨论病假争议绕不开“医疗期”这个概念。

首先要普及一下医疗期不同于病休它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一、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二、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适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四、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

(一)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二)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三)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五、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六、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其医疗期按照当时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此外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申请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小秦显然不符合24个月内医疗期内未痊愈的情况即使他确实休了24个月后仍然没有痊愈他的病情是否属于“特殊疾病”还有赖于有关部门的具体认定。

案例3

该如何证明我可以复工?

蔡女士是某食品公司的流水线工人虽然收入算不上多但与丈夫的收入加起来负担一家人在上海的生活和学习基本不成问题。

然而生活并不如他们想象得那样一帆风顺。

蔡女士工作多年后时不时有恶心头晕的现象严重的时候还伴有呕吐。

起初她并没有把这个症状看成什么大不了的事仍坚持上班。

可随着时间的流逝蔡女士实在熬不下去了于是便在丈夫的陪同下到附近的卫生院做了检查。

检查结论显示蔡女士胃口有阴影。

医生建议她转到更大的医院去做进一步检查。

蔡女士的丈夫听了医生的诊断马上带着她赶到市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医院初步判断蔡女士可能患有胃癌建议她住院诊断。

这一意外对一家人的打击不小。

妻子住院了丈夫第二天就帮妻子向单位请假公司也很同情蔡女士的遭遇当即表示准假希望她好好休养。

之后蔡女士十分配合医院的各种治疗虽然治疗的过程十分痛苦但她都坚持下来了。

直到去年中旬蔡女士在接受系统治疗之后被医生诊断为肿瘤部分已经切除并得到了有效控制病情基本稳定只要在家休养定期随访就可以了。

蔡女士出院后十分注意自己的身体调养因为她深知自己这次生病基本把家里的积蓄都用完了如果只靠丈夫一人打工家里的经济状况撑不了多久。

在后来的定期复查中蔡女士的状况越来越好她也有了复工的打算。

“出于安全考虑我问过医生以当时的身体情况能否从事一些轻体力劳动医生说没问题了我才下了复工的决定。

可是蔡女士赶到单位办理复工手续公司却要求她先到医务室请医师签字然后由生产部经理签字同意最后获得人事部经理的批准后才能算办完复工手续。

而当天有关领导只看了看蔡女士就断定她这样的情况不能上班。

蔡女士的丈夫认为单位不批准妻子复工就是认准了她没有痊愈既然这样让妻子再去医院复查一次只要医生证明康复了就可以再向单位交涉。

这一次医生在病历卡上不仅写明了蔡女士的身体恢复情况还注明了医生建议:

“建议从事轻体力劳动”。

拿着医生的建议蔡女士对正式复工有了十足的信心次日她再次来到单位。

没想到这回单位连大门都不让她进。

门卫说接到上级指示不能随便让她进单位。

蔡女士想不明白公司为何一直阻挠她复工即使有医生证明单位依然坚持她没有劳动能力难道单位是在等她休过医疗期后再解除与她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样休下去何时是个头呢?

对于蔡女士夫妇的疑惑公司表示这也是出于安全考虑。

“癌症不比感冒发烧好了就好了随时都有复发的危险这种情况下怎么能让她上班出了事谁担得起责任?

”公司同时表示医生只是说在当时的情况下可以从事轻体力劳动公司上班再轻的体力劳动对她的身体都是一种消耗除非医生证明她已经痊愈和正常人一样。

然而看过病的人都知道医生不可能承诺已经痊愈也不可能对一种病情的发展下定论蔡女士的复工之路也就此耽搁了下来。

政策解读: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就蔡女士的情况来说医生的证明说明她具备从事轻体力劳动的能力而她本人也要求复工只要条件允许企业应当支持。

当然公司或出于保护员工身体考虑也可能担心员工在岗位上发生意外而因此承担责任。

但要知道对企业来说员工付出劳动是一种义务但对劳动者自身来说劳动也是一种权利。

所谓劳动权就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

现在单位不让员工复工无非就是对她是否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有质疑这一点从案例的调查来看有关的医疗机构已经给出了证明。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仍旧让员工“休病假”做法欠妥。

在这方面法律也有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从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单位认为员工不具有上班的身体条件需要有依据支撑而不是仅凭单方认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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