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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笔录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

第页,共页

检查事由:

被检查单位(人):

检查地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

检查人:

记录人:

监督检查类别:

检查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我们是博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名称、编号是:

第联

我们在你单位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你也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是否申请调查人员回避,是□,否□;签字:

现场检查记录:

1、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

2、

被检查人:

职务:

年月日

见证人: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执法人员:

年月日

注:

存档

(1)。

被检查人在检查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

笔录修改处,应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同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签字的理由。

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博)食药监登保〔〕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有关物品[见(博)食药监登保〔〕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予以登记保存。

在此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

保存地点:

保存条件:

第联

保存期限:

由年月日至年月日(七日)

附件:

(博)食药监登保〔〕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公章)

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博)食药监登保处〔〕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年月日(博)食药监登保〔〕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载明的物品,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送交检验、检测、检疫、鉴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附件:

(博)食药监登保处〔〕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清单》

(公章)

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博)食药监查扣〔〕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第条第款第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人)

涉嫌(存在)问题,现决定对你单位(人)的有关物品/场所予以查封(扣押)。

在查封(扣押)期间,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使用、销毁或者擅自转移。

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场所地点:

第联

查封(扣押)物品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

本决定书附(博)食药监查扣〔〕号《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你单位可以对本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博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博罗县人民法院起诉。

 

(公章)

年月日

 

11*45厘米

博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封条

(印章)

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询问调查笔录

第页,共页

案由:

调查地点:

被调查人:

职务:

民族: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地址:

调查人:

、记录人:

监督检查类别:

调查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我们是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名称、编号是: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请你过目。

问:

你是否看清楚?

答:

我们依法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请予配合。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你也有权申请调查人员回避:

(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问:

你是否申请调查人员回避?

答:

问:

你有如实接受调查的法律义务,如有意隐匿违法行为或故意作伪证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是否明白?

答:

调查记录:

 

被调查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注: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

笔录修改处,应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调查人应在笔录上签字。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

(博)食药监检告〔〕号

我局决定对(博)食药监〔〕号《文书》所记载的物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对查封(扣押)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该期限不计入查封(扣押)期间。

特此告知。

 

(公章)

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博)食药监查扣延〔〕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原因),我局决定对(博)食药监查扣〔〕号《查封(扣押)决定书》中所查封(扣押)的物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自年月日起延长至年月日。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使用、销毁或者擅自转移。

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

你单位可以对本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博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博罗县人民法院起诉。

 

(公章)

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博)食药监先处〔〕号

我局于年月日以(博)食药监查扣〔〕号《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了你(单位)的物品。

为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物品予以先行处理。

处理方式:

附件:

(博)食药监先处〔〕号《先行处理物品清单》

 

(公章)

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博)食药监解查扣〔〕号

我局于年月日,以(博)食药监查扣〔〕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对(博)食药监查扣〔〕号《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所列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予以全部(或部分)解除查封(扣押)。

附件:

(博)食药监解查扣〔〕号《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公章)

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

(博)食药监责改〔〕号

经查,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第联

 

(公章)

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听证告知书

(博)食药监听告〔〕号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

依据的规定,拟对你

(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告之我局。

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地址:

邮政编码:

516100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公章)

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听证通知书

(博)食药监听通〔〕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局决定于年月日时分,在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会。

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准时出席。

不按时出席听证,且事先未说明理由,又无特殊原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委托代理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向本局提交听证代理委托书。

本案听证主持人:

记录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如申请主持人回避,可在听证举行前向本局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地址:

邮政编码:

516100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公章)

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博)食药监罚告〔〕号

经查,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据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进行陈述、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特此告知。

 

(公章)

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食药监罚〔〕号

当事人:

地址(住址):

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1、现场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

3、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博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食药监当罚〔〕号

当事人: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

地址(住址):

邮编:

电话: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的规定。

依据的规定,

第联

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按以下方式缴纳: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当场缴纳。

2.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博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当事人:

(签字)执法人员:

、(签字)

年月日

(公章)

年月日

注:

正文3号仿宋体字,存档

(1),必要时交博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没收物品凭证

(博)食药监物凭〔〕号

案由:

当事人:

地址:

执行机关:

博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博)食药监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对你(单位)的涉案物品进行没收。

附件:

(博)食药监物凭〔〕号《没收物品清单》

 

(公章)

年月日

 

注:

存档

(1),必要时交博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博)食药监罚催〔〕号

我局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博)食药监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并要求你(单位)年月日前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由于你(单位)至今未(全部)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年月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

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元。

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于年月日前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章)

年月日

 

注:

正文3号仿宋体字,存档

(1),必要时交博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博)食药监罚强申〔〕号

申请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人民法院:

申请人于年月日对被申请人作出(博)食药监罚〔〕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已于年月日依法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于年月日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逾期仍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对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

  1.

2.

 

行政机关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副页

第页,共页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物品清单

文书文号:

(博)食药监〔〕号第页,共页

当事人:

地址:

品名

标示生产企业

或经营单位

规格

生产批号

或生产日期

数量

单价

包装

备注

第联

其他物品

上述物品品种、数量经核对无误。

当事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注:

存档

(1)。

此清单用于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查封(扣押)、解除查封(扣押)、没收物品时使用,在()中注明具体使用项目。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送达回执

受送达单位(人):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书编号: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

送达人:

送达日期:

年月日时分

受送达单位(人):

送达日期:

年月日时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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