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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各成员企业各类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人员和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定了各成员企业设备检、维修作业以及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成员企业生产单位的计划性检修中的设备大、中、小修、日常检修,抢修作业以及作业中涉及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四条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GB_30871—2014__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2894安全标志(GB2894-1996,ISO3864-1984,MOD)

GB2811安全帽

GB/T3608高处作业分级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4200高温作业分级

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6067重机械安全规程(GB/T6067-1985NFE52-122:

1975,NEQ)

GB6095安全带

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

JC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GB7059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12142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第三章术语与定义

第五条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一)设备检修:

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二)计划检修:

计划检修是指按一定程序,事先确定时间、内容、作业要求的检修,一般在事前都作过思想、技术、安全、物资、人员等的充分准备。

计划检修分大修、中修、小修和日常维修四类:

1、大修:

一般指生产系统全面停车,检修内容涉及面广,难度大,并伴有技术改造性质的检修。

2、中修:

指检修内容比大修少,但需要生产系统全部或大部分停车的检修项目。

3、小修:

小修一般指局部检修,当天对生产系统局部停车或者短期系统停车,就能从事检修作业,且检修内容比较单一或者难度较小的检修项目。

4、日常检修:

由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为保持生产安全运行和节能减排而进行的保养性维修。

(三)抢修:

即非计划检修,是指因突发生产事故,设备故障,自然灾害,外界影响等原因无法使生产安全进行时采取的检修行为。

(四)特殊作业:

生产单位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五)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作业。

(六)易燃易爆场所:

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七)受限空间:

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八)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九)高处作业:

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坠落基准面:

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十)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及以上。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十一)带电高处作业:

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

(十二)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十三)临时用电:

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十四)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十五)断路作业:

在生产单位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检修项目分级管理

(一)计划检修中的大修和中修由各成员企业组织,并实施管理,由各职能部门根据管理的权限具体负责。

(二)小修由各成员企业车间(分厂)提出申请,职能部门经协调后组织实施,有小修项目的部门自行负责检修,无检修项目的部门可维持正常生产或进行预防性维修和检修。

(三)非计划检修一般由各成员企业负责统筹安排。

(四)日常维修由各成员企业车间(分厂)自行安排,但必须符合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等所规范的频次和内容,并作相应的纪录,必要时可要求专业管理部门给予技术支持。

(五)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参加检修作业时,其人员除接受派出单位管理外,主要由作业所在成员企业承担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一)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二)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三)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

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

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四)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五)作业前,生产单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3.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5.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六)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1.对设备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2.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3.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4.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5.夜间作业的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6.作业现场应根据GB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七)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1)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2)对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4)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5)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6)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八)作业单位负责人应与生产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作业安全要求。

生产单位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九)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设备检修作业审批手续,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检修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企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 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一)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二)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注:

职业禁忌症依据GBZ/T157-2009。

(三)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四)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五)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第九条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一)检修结束后,作业单位、生产单位负责人应认真组织清查检修项目、检测项目是否遗漏,设备、管道、容器内是否存在异物,确认无误后,使装置、设施处于待开车状态。

(二)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三)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四)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等。

(五)作业单位会同生产单位,按规定方案进行试压、试漏,试安全阀等安全设施,试控制仪表和连锁装置,按步骤进行单机试车和联动试车,对检修质量进行验收。

第五章特殊作业

第十条 动火作业

(一)作业分级

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注:

各成员企业应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1)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二)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要求规定执行。

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7.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8.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9.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0.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作业基本要求”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5.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四)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应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2.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第十一条受限空间作业

(一)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具体要求如下:

1.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2.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3.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二)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1的规定;

(3)可燃气体浓度要求同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中的规定。

(三)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2.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四)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1.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2.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3.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6.5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5.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6.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7.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8.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五)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1.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达不到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2.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达不到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3.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4.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6.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7.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六)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2.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七)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1.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2.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八)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1.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3.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4.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5.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6.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第十二条 盲板抽堵作业

(一)盲板要求

1.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2.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

(二)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1.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设专人监护。

2.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生产车间(分厂)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3.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T11651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

4.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5.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6.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7.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8.盲板抽堵作业结束,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由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十三条 高处作业 

(一)作业分级

1.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

2m≤h≤5m;5m<h≤15m;l5m<h≤30m;h>30m。

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

(1)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2)GB/T4200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3)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4)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5)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6)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7)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表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8)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它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9)GB3869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10)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11)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3.不存在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表2高处作业分级

分类法

高处作业高度/m

2≤h≤5

5<h≤15

l5<h≤30

h>30

A

B

(二)作业要求

1.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带,安全帽符合GB2811的要求等;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并符合GB/T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46的有关要求。

2.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3.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26557安全要求的吊笼;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4053.1和GB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的要求;挡脚板、跳板、脚手架、防护棚等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踏板不得有缺档。

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通讯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7.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5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8.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

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9.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

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10.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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