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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和增值税

两大主要税种,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商品劳务税也称流转税,包括商品税和劳务税两种,合计5种,商品税有4种,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关税,劳务税主要有营业税,

所得税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种。

间接税,是指纳税人不直接负担税款,即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转嫁给他人的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直接税,是指纳税人直接负担税款,即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不能通过各种方式转嫁给他人的税种,例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税收征收管理范围

国税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

地税局,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国家海关系统,关税,代征进出口商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额是指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就一个生产单位而言,增值额是这个单位商品销售收入额扣除非增值项目(相当于物化劳动,如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价值后的余额

现行增值税税率,一般货物和应税劳务适用的基本税率17%,二是属于特定货物适用的低税率13%,三是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国外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在国内加工后复出口的,对进口料,件按规定给予免税或减税,但这些进口免,减税的料件若不能加工复出口,而是销往国内,就要予以补税。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进口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为进口货物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进口货物所支付的全部金额包括价款,关税,

出口退税的范围,生产企业,并且出口的是自产的货物,可退还增值税,外贸企业,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的货物,可申请退还已纳的增值税。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有17%,15%,14%,13%,11%,9%,8%,6%,5%。

 

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的范围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出口货物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先征后退法,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金额*退税率,这种办法适用于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

出口货物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先剔,再抵,后退,先将因为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而不得在当期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从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此部分增值税税额只能包含于出口货物的成本之中。

出口自用旧设备,退税额的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关税,免税的范围,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

 

1.纳税人

  关税的纳税人包括进口中国准许进口的货物的收货人和出口中国准许出口的货物的发货人,前者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后者应当缴纳出口关税。

  2.税率

  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部分

  进口关税的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

原产于未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纳税;原产于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纳税。

  1999年,中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进口货物税号有6940个。

进口关税普通税率从0%、8%到270%不等,共有20多个差别税率;优惠税率从0%、1%到121.6%不等,共有50多个差别税率,算术平均税率为16.8%。

另有少量进口货物征收从量关税、复合关税和滑动关税。

出口关税征税货物的税号共有36个,税率从20%到50%不等,共有5个差别税率。

  3.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关税采用从价定率计征和从量定额计征两种基本方法计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4.主要免税、减税规定

  

(1)下列货物,经过海关审查无误,可以免税:

关税税额在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2)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税、免税。

  (3)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收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关税(CustomsDuties;Tariff)

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该国政府所设立的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的一种货物税。

海关(Customs)

职责:

监督管理,征收关税,查禁走私,编制海务统计

关境(CustomsTerritory)

关税领域

根据国家征收关税的目的

财政关税(RevenueTariff)——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和作用

保护关税(ProtectiveTariff)——保护的目的和作用

调节作用——调节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的作用

关税还可以配合外交政策进行实施,维护国家主权和政治、经济利益

 

根据海关税则公布的税率征收的关税。

进口正税税通常在外国商品直接进入关境,或者由保税仓库、自由贸易区等提出运往进口国国内市场销售,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征收。

征收进口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以削弱其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进口正税可以分为最惠国税(MFN)和普通税(GeneralRate)

 

增值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

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编辑本段计算

基本公式

  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

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纳销项税额

 

增值税上面说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什么是价外税?

价外税是根据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税,税金和价格是分开的,在价格上涨时,是价动还是税动,界限分明,责任清楚,有利于制约纳税人的提价动机,也便于消费者对价格的监督,采用价外税的形式,价格是多少,税金是多少,清楚明了,消费者从中可以掌控国家调节消费的方向,从而相应的修正自己的消费方向。

比如: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甲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

因为这时,你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

这1700元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

a公司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

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再比如:

  你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乙产品80件,出售给b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乙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b公司这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向你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你公司的“销项税”。

你公司收了这2550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你公司负担的,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增值税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

但也有8项不能抵扣的。

  沿用上例,你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1700元,销售乙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2550元。

由于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增值税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所以,你公司(在出售了乙产品获得b公司的货款后)上交给国家增值税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

2550-1700=850元(那1700元已在你公司购买甲货物时加入货款中,由a公司代收代缴过了),所以这850元是b公司在向你公司购乙产品时付给你公司的,通过你公司交给国家。

b公司买了你公司的乙产品,再卖给c公司,c公司再卖给d公司……,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如果你是一名会计,从会计分录中也看得出来: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100件货物时,分录:

  借:

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

应付账款——a公司11700

  分录中并没有把收取的1700元做为公司的费用,而是做为“应交税金”,因为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你公司向b公司销售80件甲产品时,如果B公司没有付钱,分录:

  借:

应收账款——b公司1755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5000  

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分录中并没有把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增值税款做为公司的业务收入,而是挂“应交税金”,因为这并不归你公司所有,而是应交给国家的税收。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2550-1700=850元就是要交给国家的税收。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实行增值税的优点:

第一、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第二、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第三、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第四、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应该注意的是价外税只是商业对商业。

标价方法的规定

  当交易是商业对顾客时,标价必须含税。

当交易是商业对商业时,标价不必含税。

编辑本段相关概念

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

1、货物(有形动产,包括热力、电力、气体等);2、应税劳务(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进口货物。

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四档:

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征收率和零税率。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5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下列各项的增值税免征: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理论增值税

  理论增值税是指在未考虑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和期间费用进项税额的前题下,根据产品的毛利总额或毛利率、计税销售收入结合产品的成本结构计算出来的同期应纳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1、对于工业企业,理论增值税有如下计算公式:

  理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可抵扣成本)×适用税率

  =[不含税收入-(不含税材料成本+不含税可抵扣制造费用)]×适用税率  =(产品毛利+对应产品生产人工成本+不可抵扣制造费用)×适用税率

  2、对于商业业企业,理论增值税有如下计算公式:

  理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商品销售成本)×适用税率  =商品销售毛利×适用税率

  在计算理论增值税时未考虑固定资产和期间费用进项税额,这是因为固定资产进项虽然对投入当期的税负影响较大,但毕竞是一次性的影响,在作为税负考核时剔除其进项税额对税负的影响,可使其与同期没有固定资产进项税的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相比具有可比性;而期间费用进项因其在整个进项税额中所占的比例很小,故在计算本指标时,为了简化算式,节约管理成本,可忽略不计,但对于一些经营大宗商品的企业,如钢材、矿石、水泥、煤炭经销企业,由于其运杂费占期间费用的比重较大,故在对这类企业进行增值税税负考核时,要考虑运费进项对税负的影响。

  (“理论增值税”这一概念参考企业管理出版社2008年6月出版,杨德松主编《偷税与反偷税博弈》第十一章)

编辑本段纳税范围及对象

纳税主体

  纳税义务人

  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赋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1994年之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3]138号《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具体划分标准为:

  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50万元人民币;  批发、零售等非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人民币。

  小规模纳税人

   年销售额达不到前述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此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也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标准后经申请被批准后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对小规模纳税人实现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一般纳税人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此外对于生产型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的,这一标准可以放宽至30万元人民币,但对非生产型商贸企业无论其会计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达到标准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另外,由于自1999年起国家强制推广税控加油机,并禁止非税控加油机的生产和销售,所以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2月3日发布国税函[2001]882号《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所有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无论其规模是否达到标准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无下列行为,即使某一年度的应税销售额达不到标准通常也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对于刚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需经过一个纳税辅导期才能成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

辅导期内税务部门将对其进行较严格的管理,包括:

限制每月的专用发票申购数量,如需超额申购的,要按前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4%的增值税款等等。

  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面评审,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税率、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等也适用征收率。

  基本税率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应税行为,除下述低税、免税等以外,一律适用17%的基本税率,对于烟、酒、奢侈品等特殊货物另通过加征消费税来进行税收负担的调节。

  低税率

  为减轻某些行业的税收负担,除基本税率以外,另规定了一档13%的低税率,适用低税率的货物有:

农业产品;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上述货物,按1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其中商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4%;工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6%,并且均不得抵扣进项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工业还是商业,税率均调整为3%。

  另根据财政部财税[2002]29号《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对于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5月17日国税发[2002]56号《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也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同时对其购进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抵扣。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根据国务院1994年2月22日国发(1994)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按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此外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中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互不重叠,征收增值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增值税。

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纳税人兼营或混合经营这两种税的应税行为。

  对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被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如: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

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对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的营业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全部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对非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其他纳税人,全部视为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不再征收增值税。

  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且这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要求纳税人将两者分开核算,分别纳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分别核算不准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和营业额。

  其他较为特殊的增值税应税范围还包括:

货物期货的实物交割、典当业销售死当、非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缴纳营业税)等等。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比较: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比,其相同之处是两者既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种行为。

不同之处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存在两者的混合,即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紧密相连以致混合为一体(如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货物销售款与非应税劳务款同时从同一购买者(客户)那里取得而难以分清;而兼营行为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他们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发生的,即不同是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客户)身上。

因此判断某纳税人的行为究竟是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主要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即其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的提供是否同时服务于同一客户),如果是,则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是,则为兼营行为。

正因为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性质不同,故其纳税原则也不相同。

前者是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为标准划分,就全部销售收入(营业额)只征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而后者是以会计核算为标准,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准确核算,则分别征税(即销售行为征增值税,非应税劳务行为征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算分别征收。

  另外,应特别注意的是,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内涵是不相同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内涵是不同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应税劳务是指应征增值税的劳务,即加工、修理修配两类劳务;其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建筑业等七类劳务。

而《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应税劳务,即指应征营业税的七类劳务,所称非应税劳务恰恰是指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两类劳务。

因此,在增值税法章和营业税法章介绍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实际上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从不同的税种角度,对同一问题从不同的视角所做的的实质相同的规定。

免征范围和减免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2]》第十六条规定了下列8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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