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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机短信消费陷阱的法律思考
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对手机短信“消费陷阱”的法律思考
姓名
吴芸
系别
政法系
专业
法学
班级
0801班
学号
0890020139
指导教师
姚俊廷
答辩日期
成绩
对手机短信“消费陷阱”的法律思考
内容摘要
手机短信因其发送迅捷、价格低廉、易于交流、形式前卫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
然而,由于手机短信是个新宠,很多手机用户对其使用和具体收费标准不是很了解,再加上一些商家的引诱宣传,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陷入手机短信消费陷阱,蒙受情感和经济方面的双重损失。
因此,保护手机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刻不容缓。
【关键词】手机短信消费陷阱消费者维权法律对策
Thembilephoneshortmessage“consumertrap”
legalthinking
Abstract
Moreandmoreconsumersareindulgedinthemobilephoneshortmessage,becauseofsendingfastitslowprice.easytocommunicateandformofvanguard.However,sincethemobilephoneshortmessageisanewlyfavourite,manymobolephoneusersareunfamiliarwithitsuseandspecificcharges.Inadditiontothis,somebusinessesholdpropagandaaboutthemobilephoneshortmessage,soallofthesemakemoreandmoreconsumersnotonlystuckintotheconsumertrap,butalsohavetosufferthedoublelossfromemotionalandeconomicaspects,Therefore,toprotectthelegitimaterightsanginterestsofconsumers,wemustdealwiththisproblemassoonaspossible.
【KeyWords】mobilephoneshortmessage,onsumptiontrap,consumerrights,legalcountermeasures.
目录
一、手机短信消费陷阱的现实表现1
(一)手机短信消费陷阱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1
(二)手机短信消费陷阱侵权的表现1
二、手机短信消费陷阱产生的原因2
(一)手机短信因其自身特点被不法分子“投机取巧”2
(二)缺乏行业自律,导致社会责任的缺失2
(三)手机短信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导致维权变得非常困难3
(四)消费者维权困难重重3
(五)掌握技术的不对等性,使手机短信消费更容易掉入消费陷阱3
三、手机短信消费陷阱的法律对策3
(一)国家信息产业部应积极立法3
(二)推行行业自律机制,建立长久有效的投诉、监管机制4
(三)手机短信消费者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及时跳出手机短信消费陷阱4
(四)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5
参考文献6
致谢7
对手机短信“消费陷阱”的法律思考
学生姓名:
吴芸指导老师:
姚俊廷
手机短信,是指由手机用户或者短信服务商发送的,经移动通信运营商的短信网络而以电子数据信号的方式传递给某一特定用户或不特定用户群的,表达发送人一定意图的文字、音乐、图片或三者结合的媒体类型。
手机短信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通讯工具,然而,我们应该认识到手机短信是一把“双刃剑”,人们在享受便捷的同时,也必须面对各种“消费陷阱”的“侵袭”。
一、手机短信消费陷阱的现实表现
(一)手机短信消费陷阱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
手机短信消费陷阱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
一是随意扣费。
有些手机短信服务收费标准高于短信服务收费的基本标准,如订阅养生之道、开通游戏、参与有奖问答等,但服务商并没有将各种短信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明确的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往往都是在消费后才发现被扣除了高额的话费。
二是莫名其妙被注册收费,但是取消困难。
服务商采取含糊的态度或者根本就不告诉消费者提供的是收费的服务,再者手机短信的注册程序过于简单,使消费者一不留神就“被”注册了。
当消费者“被”注册后往往想尽快取消,但在取消程序上却“步步艰辛”,甚至服务商不告知消费者取消的办法,使消费者严重受损。
三是饱受“中奖”之类的虚假信息的骚扰却又无可奈何。
手机用户经常会收到被告知中奖并获得高额奖金或奖品,但是必须交纳一定的费用,如保价邮寄费等,手机用户往往禁不住诱惑,如数交纳费用,却往往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四是滥发短信,以“垃圾短信”为主。
一些服务商掌握客户的资料,包括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手机用户同意向用户滥发各种商业广告或者一些不健康的短信,设置各种消费陷阱,造成消费者很多烦恼。
(二)手机短信消费陷阱侵权的表现
手机短信消费陷阱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利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的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短信服务商没有经过手机用户同意向其发送短信,有些短信用户甚至不愿接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手机短信消费陷阱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权。
”服务商没有经过手机用户同意,向其发送广告短信,有些短信是引人误解的信息,导致消费者不小心误定了某些服务,但服务商并不告知消费者如何取消,故意向手机用户隐瞒服务的内容,或者取消起来很复杂,操作起来很麻烦,使消费者很困扰。
服务商没有履行确切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权。
手机短信消费陷阱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而在此条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
手机号码是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属于用户的隐私,未经手机用户的许可,知情人自己不能使用,也不能泄露给他人,但在日常生活中,某些服务商为了宣传自己的商品,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不特定人的手机号码,像其发送各种广告信息,设置各种陷阱,扰乱了手机用户的生活安宁,受到非法侵扰,侵犯了手机用户的隐私权。
手机短信消费陷阱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通信自由权。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手机用户有时是不愿接受或者不愿意与服务商进行通信的,而服务商向用户发送短信是一种强制通信的行为,侵犯了手机用户的通信自由权。
二、手机短信消费陷阱产生的原因
(一)手机短信因其自身特点被不法分子“投机取巧”
手机短信作为通信的一种最基本的方式,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的便利,正是因为短信迅捷的特点,被一些不法分子成为发送垃圾短信、商业广告的首选目标。
第一,短信有传播迅捷、传播范围广和价格低廉的特点。
因此,群发短信成了很多非法短信运营商设置消费陷阱的最选择,一旦消费者掉入陷阱,运营商就可以从中获取不菲的利润。
其次,短信具有阅读的全时性进和强迫性的特点。
它不像电视节目、广播电台、购买商品,遇到不喜欢的电视节目可以换台,听到不爱听的电台可以换调频,碰到不喜欢的商品可以选择不购买,它的发送不受时间、不受地点的约束和限制,也不受手机用户意愿的左右,具有全时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第三,手机短信接收具有提示性。
当手机用户收到短信时,都会有一定的提示,或者铃声或者震动,在通常情况下,手机用户并没有防范意识,对收到的短信都会阅读,不法服务商也正是利用这点“投机取巧”,引诱手机用户掉进消费陷阱。
因此,手机短信服务商正是利用了短信自身的这些特点,比如迅捷、廉价、接受强迫等的特点,大量群发信息,设置消费陷阱,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调入消费陷阱,从而谋取更多的利益。
(二)缺乏行业自律,导致社会责任的缺失
在短信“消费陷阱”的传播中,从短信的制造商到泄露手机用户个人信息者、广告公司、短信内容提供者,最后到电信运营商,正是因为这些“把关人”缺乏行业自律,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使社会责任一点一点缺失。
电信运营商是短信平台的监管者,完全有能力也有责任过滤掉一些垃圾短信,可电信运营商非但没有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反而与垃圾短信的制造者合作,成为最大的获利者。
电信运营商掌握着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为了获取不菲的利益,向短信制造商泄露手机用户个人信息,从而使越来越多的手机用户收到陌生号码的短信,可见电信运营商为了获利,抛弃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的社会责任。
对于短信的制造商来说明知道明知道设置消费陷阱是违背商业伦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在巨大利润的诱惑下,毅然放弃社会责任,铤而走险。
(三)手机短信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导致维权变得非常困难
手机短信消费者是维权的主体,在很大程度上,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取决于消费者自己,但在现实生活中,只有很少的消费者可以有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当消费者调入短信制造商设置的陷阱时,往往都是损失几元的话费,所以很多消费者忍气吞声,甘愿忍受几元的经济损失,因此造成很多消费者漠视自己的权利,使手机短信消费陷阱行为越来越猖狂,但是也有很多短信存在数额较大的诈骗,比如假扮成孩子,向父母要钱,要求把钱打到某个账户,一些警惕性不高的家长,以为孩子换了手机号,就按短信的要求把钱打到了指定的账户,事后才知道是上当受骗了,这就是因为消费者没有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造成的,而短信制造商也正是抓住这一点,来进行违法行为的。
还有一些消费者禁不起诱惑,收到中奖之类的短信,面对高额的奖品或奖金的诱惑,按照短信的要求告知了个人的信息并寄出了所谓的保价邮费等高额费用,但往往杳无音讯,事后才知是一场骗局,所以短信制造者往往是利用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高,维权意识不强的特点,来设置短信消费陷阱以谋取利益。
(四)消费者维权困难重重
消费者维权的成本高、举证困难,使手机短信消费者在掉入短信消费陷阱时维权变得困难重重。
如果消费者在投诉后得不到很好地解决,一般都会想到到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但是就我国目前的诉讼程序而言,程序很复杂,周期比较长,费用还很高,消费者打个官司又劳神又废财,没几个消费者能经得起如此折腾,而且在法庭上消费者往往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因此在举证和法律适用上不占优势地位,即使消费者经过重重困难打赢了官司,就我国目前执行难的执行力度,仍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因此很多手机短信消费者在掉入消费陷阱时宁愿放弃维权。
(五)掌握技术的不对等性,使手机短信消费更容易掉入消费陷阱
当手机短信消费陷阱者被侵权时,要投诉的是拥有高新技术的强势群体,而消费者处于“技术盲”的弱势群体地位。
手机短信消费者很难拿出证明不是自己的原因而导致侵权发生的,因为侵权人往往会用各种高新技术的手段来制造出各种原因替自己辩护,而消费者只能有苦难言。
比如手机用户收到一条是否要注册会员的短信,基于不感兴趣没有理会,而却被莫名其妙地注册了,等扣了话费再翻看短信,原来不回复表明同意注册会员,而回复信息表明不注册,将用户置于“如果不回复,就要被注册,扣取注册费用;如果回复,就要扣取信息费用”使消费者举步维艰。
正是因为如此使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逍遥法外。
三、手机短信消费陷阱的法律对策
(一)国家信息产业部应积极立法
国家信息产业部应尽快制定出各种相应的管理制定及制度,并出台司法解释,各级信息产业部门应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目前,社会各界针对手机短信消费陷阱行为的问题反映非常强烈,国家及地方信息产业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
国家信息产业部应尽快制定各种准入条件、合作条件、收费标准、短信服务的定制与退订的方法等详细规定,使移动通信企业和信息服务业的营销商合作提供移动短信消费服务更加严格、规范,服务提供更加完善、科学,收费标准更加合理。
此外,尤其要规定当出现事故时手机用户该如何向移动通信企业与信息服务业的营销商问责,使二者拥有清晰的权责,若责任不明时就会出现互相推卸责任,使手机用户无法维权。
最后还要规定各种惩罚措施,加大手机短信消费陷阱行为的制裁力度。
对于各级信息产业部应加强行政监督力度。
虽然国家信息产业部早在2006年就出台了一些相应规定,但是,为什么手机短信消费陷阱没有被遏制,反而更加猖狂了呢?
这就说明了信息产业部门行政监管的不足。
所以,信息产业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这就说明了信息产业部门行政监管的不足。
所以,信息产业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处罚力度,同时针对各种具体问题,做好各种专项活动,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推行行业自律机制,建立长久有效的投诉、监管机制
每一个盈利性的企业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都想最大限度的获取利润,但是如果企业的服务质量低下、信用度低,那么必然会影响企业获利的目的。
虽然企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可以在短期内获利,但是时间一长,服务质量低、信用度低的名声就一传十、十传百,不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
因此企业应该通过加强自律来提升自己的服务质量和信用度,从而获得更长久的利益。
就短信服务商而言,加强自身的行业自律,就可以从根本上制止手机短信消费陷阱行为,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使企业的收益、发展得到进一步提高,企业形象也会大大提升,有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也就是说“短息服务商尤其是大型的短信服务商的自律,能够起到正本清源的重要作用。
”
对于手机短信的监管上,国家应该设立专门的部门进行监管,把监督权从电信运营商手中分离出来,加强对短信提供商的资格审查,严惩违规违法者,从源头上遏制手机短信消费陷阱行为。
此外还应建立一个快速、便捷、专门的用户投诉机构,手机用户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到投诉机构进行用户投诉,使用户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高效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手机短信消费者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及时跳出手机短信消费陷阱
手机短信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应学会保护自己,增强自我保护防范意识,具体要注意以下几点,来防范短信消费陷阱:
第一:
手机短信消费者对于收到的陌生短信,不要轻易回信或者回电。
现在越来越多的手机用户会收到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如“你现在干什么呢?
好久没联系了。
”“妈,学校让交钱,我银行卡换了,你把钱给我打到6327XXXXXX这个账户。
”这些短信看起来好像是家人或者朋友发的;还有如“为庆祝XX公司成立X周年,特举行有奖答题活动,发送Y到188000进行答题,有大奖等着你哦。
”“恭喜你获得了XX公司的幸运奖,回答Z到092374领取奖品。
”这些短信对手机用户产生很大的诱惑。
诸如此类的短信很多,而这些陌生的号码都看似是普通的电话,其实是一些不法的信息服务营销商用来欺骗消费者的,他们设定各种陷阱来引诱消费者上当。
手机短信消费者如果按照来信陌生号的要求向此号码发送短信或打电话,不仅有可能泄露个人的一些信息还会无端被扣取各种高低不等的信息费用。
因此手机短信消费者对于陌生号码的来信在没有确定其身份之前,不要回信或者回电。
第二:
手机短信消费者要经常去电信运营商查询、打印自己的话费详单,并仔细查看。
由于手机话费详单信息量大,而且都是用秒计算或分计算,很多消费者会在浑然不知的情况下,被“悄悄”地“讹”去“无中生有”的费用。
所以消费者对自己的各种相关消费,要仔细查看及核对话费详单,以免白白被扣钱。
第三:
对于一些订阅性的信息,消费者要先弄清楚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收费的具体标准,并要求服务商提供退订或取消的方法,对于那些含糊的、没有明确具体内容或者收费标准,也不告知消费者退订方法的短信和一些“非主流”服务的短信,消费者一般还是不要订阅,从而跳出服务商设置的陷阱,被扣取高额的话费。
第四:
手机短信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侵犯时,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
手机短信消费者如果经常收到一些垃圾短信、骚扰短信,应该向运营商提供的投诉热线进行投诉,要求屏蔽这些陌生号码的短信。
如果情况非常严重,消费者损失数额较大时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手机短信消费者如果查询话费详单发现有多扣、乱扣的费用,可以向服务商投诉,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消费者的投诉不能在运营商这里得到很好地及解决,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诉,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四)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
我国要从根本上治理手机短信消费陷阱问题,必须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一:
我国应该尽快建立起公益诉讼制度。
所谓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行为,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单个手机用户在合法权益受损时提起诉讼,会面临诉讼能力低下、诉讼成本高昂等困难,面对庞大的服务运营商,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公益诉讼制度就可以解决此类问题,使专业团和社会组织的特长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来对抗对于处于强势地位的服务运营商。
同时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单个手机用户权益的同时,也使同类受害者的权益得到相应的保护,使诉讼成本大大降低,诉讼的效果最大化。
因此公益诉讼制度不仅不利于广大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对不法经营者形成巨大的震慑作用,更重要的是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
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打击手机短信消费陷阱的行为。
2010年7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首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对伤害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以示对加害人的惩罚。
在我国目前只有双倍赔偿的制度,而在国外的赔偿制度是1:
100,这就使很多服务运营商面对利益望而却步。
如果国家能够保证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可以畅通无阻,那么手机服务运营商一旦违法或者侵权就会面临重重罚款,高额的违法成本,大大降低了手机短信消费陷阱的行为。
因此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确保违法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侵权责任法》落实到实处。
第三:
在我国建立最低赔偿金制度,从而加大对不法服务商的惩罚力度,加大违法成本,从而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秦兵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兵,曾经联合王海等一些维权人士《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建议》,建议将最低赔偿金制度写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从而大大提高违法者的违法风险。
就手机短信消费陷阱行为来说,服务运营商一旦侵权,消费者就可以向其主张赔偿。
另外,最低赔偿金制度的确立,将加大对不法运营商的惩罚力度,从而使侵权行为减。
因为只要运营商一旦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管消费者的经济损失有多小,都可以要求侵权者支付最少500元的赔偿额,使侵权成本大大提高,可以对不法侵权行为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最后,确立最低赔偿金制度,可以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增强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手机短信消费陷阱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是不能忽视的,治理该项问题,我们必须吸取国外的经验,完善我国各种法律、法规的建设,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有法可依,井然有序;信息产业部门加强行政监管力度,使手机短信消费陷阱行为从根源上被遏制;各个手机运营商、服务商应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各自的社会责任感,使电信事业蓬勃发展;同时,广大的手机用户应该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警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治理手机短信消费陷阱行为的措施才会更加完善,才能彻底根除手机短信消费陷阱行为,使手机用户恢复健康的消费环境,为我国建设和谐社会打造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杨世英:
《对手机短信“消费陷阱”的法律思考》,《西部法学评论》2007年第6期
【2】蒋碧昆:
《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第六版,第213页
【3】肖新正:
《垃圾短信规制的法律思考》,《通信与信息技术》2006年3月
【4】郝香:
《垃圾短信的成因及治理措施探析》,甘肃科技纵横2008年(第37卷)第2期
【5】马持节:
《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管理与引导的对策研究》,新闻界2008年第3期
【6】续俊旗:
《垃圾短信治理,立法先行》,现代电信科技2005年8月第8期
【7】周士军:
《短信立法刻不容缓》,市场报,2003年11月17日,第六版
【8】陈伯安:
《面对垃圾短信,法律该怎么办》,检查日报,2005年9月22日
【9】续俊施:
《垃圾短信,应立法先行》,现代电信科技,2005年8月
【10】冯晓芳:
《春节假期全国发送手机短信126亿条》,人民日报,2006年2月28日
致谢:
随着这篇本科毕业论文的最后落笔,我四年的大学生活也即将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在本文的撰写过程中,姚俊廷老师作为我的指导老师,他治学严谨,学识渊博,使我不仅接受了全新的思想观念,树立了明确的学术目标,还掌握了通用的研究方法。
正是由于他在百忙之中多次审阅全文,对细节进行修改,并为本文的撰写提供了许多中肯而且宝贵的意见,本文才得以成型。
在此特向姚俊廷老师致以衷心的谢意!
向他无可挑剔的敬业精神、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表示深深的敬意!
同时感谢梁岩宏老师、吕平顺老师等几年来对我的栽培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