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G.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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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G

第九章建筑基地出入口

和停车位控制

第五十五条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除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优先考虑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周边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1)沿城市主干路,除规划设置的道路,严格控制在城市主干道上直接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2)未设有辅道或永久性中央分隔带的城市道路交叉口,沿路缘线转角切点位置向主干路方向延伸100m范围、向次干路方向延伸60m范围、向支路延伸30m范围、立交桥与连接道路相交点向连接道方向延伸250m范围内,不应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设有辅道或永久性中央分隔带的城市道路交叉口,沿路缘线转角切点位置延伸40m范围内,禁止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3)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主、次干道时,应妥善处理出入口与配建停车场的位置,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宜大于15m。

(4)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如确需设置,应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5)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立交桥匝道出入口应大于50m。

(三)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若兼做人防疏散出入口时,还应满足人防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东莞市各类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表9.2的规定。

各类建设工程应尽量设置室内停车位,室内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宜小于40%,露天停车位应在总图中表示(露天停车位不计入绿地率)。

异地配建的停车库(场)距目的地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停车库(场)须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用地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是否允许停车并计入停车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不影响市政走廊为原则,酌情批准。

第五十七条停车位控制指标,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确定,其他各型车辆的停车位,按表9.1相应的换算系数计算:

各型汽车换算系数表9.1

车型

微型汽车

小型汽车

轻型汽车

中型汽车

大型客车

铰接客车

大型货车

铰接货车

(长×宽×高)

外型尺寸

m

3.5×1.6×1.8

4.8×1.8×2.0

7.0×2.1×2.6

9.0×2.5×3.2

(4.0)

12.0×2.5×3.2

18×2.5×3.2

10.0×2.5×4.0

16.5×2.5×4.0

换算系数

0.7

1.0

1.5

2.5

3

4.5

2.5

4.5

第五十八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应符合表9.2的规定。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表9.2

建筑

性质

分类

单位

小型汽车配建车位数

自行车摩托车配建车位数

说明

宾馆

星级

宾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不含餐饮面积)

0.5-1.0

1

宾馆内附设的餐饮部分应按照“餐饮场所”的标准另行叠加计算,其它功能不必另计。

对于公共交通发达的城区可取标准的1/2。

每50间客房设置一处的士、旅游巴士上下客泊车位;每10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m2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m2的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一般

旅馆

车位

/100m2建筑面积(不含餐饮面积)

0.3-0.4

2

建筑

性质

分类

单位

小型汽车配建车位数

自行车摩托车配建车位数

说明

餐饮娱乐场所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0-4.0

2.0-4.0

餐饮场所配建停车位在停车平峰期应对外开放;每1000m2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上下客泊位。

办公

行政

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8-1.5

4

每2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上下客泊车位;每10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对于普通办公建筑中多家单位合用的办公楼可在标准的下限附近取值,一家单位自用的办公楼可考虑在标准的上限附近取值。

其他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0.8

4

建筑

性质

分类

单位

小型汽车配建车位数

自行车摩托车配建车位数

说明

商业

商业

大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0.8

6

每3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3000m2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对于公交发达城区,可按标准的1/2执行;每1500m2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上下客泊位。

独立仓储式购物中心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1.0

10

专业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1.0

3

每30个摊位设置1个装卸车位;每1500m2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上下客泊位。

独立农贸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0.6

0.2-0.6

每1000m2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车位。

建筑

性质

分类

单位

小型汽车配建车位数

自行车摩托车配建车位数

说明

文化公共设施

一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2.5-3.5

30

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配建指标均为参考值,具体设计时停车场规模应视专项交通设计的结果而定;每500个座位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下客泊车位。

二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1.5-2.0

30

市级电影院

车位/100座

3.0-4.0

40

每300个座位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下客泊车位。

配建指标均为参考值具体设计时的停车场规模应视专项交通设计的结果而定。

一般电影院

车位/100座

2.0-3.0

40

展览馆图书馆

博物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1.0

5

配建指标均为参考值,具体设计时的停车场规模应视专项交通设计的结果而定;每2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上下客泊车位;每10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会议中心

车位/100座

3.0-3.5

20

公园

综合公园

车位/公顷

2-5

40

配建指标均为参考值,具体设计时的停车场规模应视专项交通设计的结果而定;每10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上下客泊车位。

主题公园

车位/公顷

5-10

20

建筑

性质

分类

单位

小型汽车配建车位数

自行车摩托车配建车位数

说明

医院

>300床的医院

车位/病床

≥0.6

10

医院每100个床位增配1-2个救护车位;每50个病床设一个出租车上下客泊车位。

100-

300床的医院

车位/病床

0.5-0.8

15

<100床的医院

车位/病床

0.3-0.6

10

独立门诊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0-3.0

15

工业

厂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0.5

10

配建指标适用于小型工厂和一般工厂的综合性建筑面积,大型工厂配建停车位的核定须提交独立厂房建筑面积;每3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最低不得少于每幢厂房或每单元设置1个装卸车位;在面积不少于45米×40米的地盘除设一般货车使用的装卸车位外,须另设大货车装卸车位,供货柜车使用。

对面积少于45米×40米的地方个案加以考虑。

仓储区

车位/1000m2建筑面积

0.4-0.6

4

配建指标适用于大型独立仓储用地建筑。

建筑

性质

分类

单位

小型汽车配建车位数

自行车摩托车配建车位数

说明

学校

幼儿园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0.7

10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两个校车停放处;每100幼儿设5-8个小型客车临时停车位。

小学

车位/班

0.5-1.0

30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两个校车停放处;每100学生设2-4个小型客车临时停车位。

中学

车位/班

1-1.5

60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两个校车停放处;每100学生设1-2个小型客车临时停车位。

成人

教育

车位/班

0.4-1.0

40

校址范围内至少设两个校车停放处。

交通枢纽

汽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2.5-3.5

2

每200名日设计旅客容量设置1个出租车上下客泊车位;配建指标均为参考值,具体设计时的停车场规模应视专项交通设计的结果而定。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2.5-3.5

2

客运

码头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2.5-3.5

2

建筑性质

分类

单位

小型汽车配建车位数

自行车摩托车配建车位数

说明

住宅

独立式住宅(别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

0.5

单位式住宅、单身宿舍、独立商住(注8)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0.8

2

对小户型住宅和独立商住(建筑面积低于50m2)的单元房取低限;对于大户型住宅(建筑面积高于160m2)的单元房取高限;每幢楼设置1个出租车上下客泊位;每3幢楼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独立商住装卸货泊位数量至少为1个。

注:

1、除各单位提供以上配建停车场外,有关部门应在市场、商业区、体育馆、影剧院、城市公园、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附近安排社会停车场,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旁安排小型人、车流集散广场。

2、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建筑物,其改、扩建部分按上表(表9.2)所列要求配建停车设施。

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3、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建筑物,应按上表(表9.2)所列要求配建停车设施,若建筑物无法满足配建要求时,必须降低建筑物的容积率直至满足配建要求。

小于1000m2的建筑物,除非特殊类型,可以通过租用或购买周边(200m范围内)其他类型停车场给予补充,同时还需交纳配建车位差额金。

所有配建停车场必须保留20%以上泊位向社会公共开放。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以内;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m范围以内。

在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配建停车设施。

4、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建筑物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5、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计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必须满足国家道路交通设计和车库建筑设计的技术规定。

6、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7、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8、表9.2中“独立商住”是指第十九条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及8000m2用地面积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

第五十九条停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计算应符合以下标准:

机动车露天停车场25-30m2/车位

室内停车库30-35m2/车位

机动车路边停车带16-20m2/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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