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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原因精华

当代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原因

在青少年犯罪屡屡发生的今天,很多误入歧途的青少年让人揪心,他们再也不能享受美好的青春年华,而是背负上了沉重的精神枷锁。

因此,如何使青少年健康成长已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

本文主要从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原因进行探讨。

当前,青少年犯罪现状是:

所犯罪行严重,大案要案多,社会危害性很大。

青少年犯罪还经常表现为抢劫、故意杀人、盗窃、绑架等故意犯罪,很少为过失犯罪,犯罪时不计后果,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

其主要特点有如下九个方面:

  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

团体犯罪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

这是由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

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围”,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趋势从单一、个人犯罪转变成有组织、有策划、有目的、有分工的团体犯罪,净干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抢劫、敲诈钱财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甚至称霸一方,向黑社会发展。

青少年团伙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个,一个是以财产为目的的犯罪集团,如团伙盗窃、诈骗、抢劫,另一个是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集团,如流氓团伙。

  有关资料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

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

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

据报道,在安徽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一抢劫案件,18个被告中,只有一个19岁,其他均为未成年,最小的才15岁。

这是一群在城市游荡的孩子,一没钱就几个人凑在一起,窜到街上,见人峰拥而上,先打后抢。

2001年,在北方某城市公园发生了一桩血案,一年仅14岁的少年被捆绑双手,身上被打得血肉模糊,惨不忍睹。

此案告破后,挖出了一个犯罪团伙。

这个团伙共有32人,最大的16岁,最小的才12岁,他们成立了“好汉帮”、“神龙教”,还有敢死队,其中有“老大”、“军师”、“打手”等。

少年“黑社会”已露端倪!

  2、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犯罪的暴力程度加深。

由于青少年正处在生长发育期,好动、精力充沛、体能好,但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同时自制能力较差,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容易激动,是非观念不明确,责任意识缺乏。

这导致青少年好逞英雄,用粗暴、残忍的手段破坏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

其目的可能仅仅是显示其“有能耐”、“厉害”,其暴力犯罪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冲动性和愚昧性。

这些人或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或暴力抢劫,或实施强奸,犯罪手段恶劣,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

比如,据报道,上海市一名17岁的少女因母亲对其管教太严,竟用刀将其母亲砍杀致死。

在日本,2001年初,神奈川县一所中学的两名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耐心规劝,居然动手“修理”了8名老师长达1小时,造成2名老师下鄂骨折,一名怀孕女教师险些流产。

时隔不久,日本西北部一中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训斥,放学后用一把小刀连刺老师十刀,致老师惨死刀下。

3、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

笔者在高中期间隔壁学校就发生过此类案件。

事中两人因打台球发生口角,郑××就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连捅四刀而致人死亡。

还有高一的刘xx同学上完厕所洗完手后习惯性甩了一下手上的水,不小心把水溅到旁边的李xx同学,于是两人发生口角,李xx同学当即掏出刀子对刘xx同学连捅数到致其死亡。

4、犯罪手段成年化。

成年化是指在青少年犯罪中,不少犯罪手段成人化,且有不少是智能犯罪。

据报道,在北京一起强奸案,三个被告均为未成年人,一个才15岁,但在对付舞厅小姐实施强奸时,显得非常“老练”。

5、犯罪手段智能化。

我国青少年犯罪时会利用一些新兴的科技成果,如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活动。

专家认为,随着大众传播工具的普及,各种智能化犯罪手段通过诸多途径,会纵横交错地影响青少年犯罪手段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据报道,2001年2月8日,北京海淀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本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报案,该公司在交纳上网费时,发现在北京电报局的163上网帐号被人盗用,累计损失达40余万元。

经公安部门认真排查,终于将本市第一个黑客——年轻的在校大学生卢某抓获。

实际上,现在很多制造病毒的“高手”都是青少年。

6、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明显。

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

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

从青少年所处年龄段的心理特征来看,这一阶段青少年的生理发育的普遍提前,而心理的成熟程度远远落后生理的成熟程度。

生理上的“相对成熟”和心理上的“不成熟”容易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

7、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

青少年模仿性强,犯罪学得很快。

正是: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反复性。

在看守所、监狱的“交叉感染”,使其学会了更多的犯罪“技术”,由以前的“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并且胆子更大,反侦查性更强。

这恐怕是重大、恶性案件在青少年中不断发生,并且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8、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

在当代社会生活中,青少年犯罪在全部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较高,且呈上升趋势,据公安部在一篇治安形势分析的文章中披露:

1998年终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刑事案犯中,未成年人就已占21%;而近几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更是触目惊心,我国每年大约有15万未成年人因有违法犯罪行为而遭到公安机关查处,其中3万余人被判为少年犯。

未成年人的犯罪比例如此之高,不能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9、地市闲散和流动的青少年犯罪问题成为新焦点。

据公安部门调查,流动在大中城市的外地青少年人口的数量近年来增长较快,除了随其在该市打工的成年亲友流入外,有些是厌学、失学或受不法分子欺骗被迫滞留的。

由于这些青少年只能做一些报酬很低的工作,甚至可能找不到工作,而城市的生活水平又较高,贫富差距也较大,这些青少年很容易产生不满情绪,从而做出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

那么,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有那些呢?

笔者查阅了近年来关于青少年犯罪的各种资料,总结出以下原因:

1、自身原因。

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

青少年处在心理、生理发展非常迅速的转折时期,这个时期被一些心理学家称为“疾风暴雨”的危险时期。

该时期的青少年生理发展迅速,个人意识增强,但阅历不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自我约束力不强,心理构成易变,往往只重表面,易受暗示,多盲从,具有较强的好奇心,喜欢模仿。

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自制力不足,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再者,大多数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淡漠和贫乏,对法律一知半解,甚至是根本不懂法,很容易在犯罪的道路上一错再错。

据报道,19岁的仙居青少年郑某两年前因涉嫌强奸、抢劫等罪被刑事拘留,后来为了帮好朋友的忙,他竟然把朋友犯下的爆炸罪名也揽在自己身上。

他的脑子里没有丝毫法的概念,只为了“哥们义气”。

象郑某这样的青少年犯罪人尽管违法犯罪之后也会感到无比矛盾后悔,但由于情感具有极端不稳定性和强烈的冲动,在作案过程中难以自我控制,很难顾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后果。

2、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

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正如古人所言:

“养不教,父之过。

”这主要有几种情况:

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出了问题,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二是子女长期养成的不良习性,父母管不了,因为没有从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三是父母对子女丧失信心,不愿管,顺其自然,放任自流;四是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为了自己而不顾及或无暇顾及孩子,使之浪迹社会;五是父母自身行为不端直接影响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殴。

人们总结的一句话:

“问题家庭出问题少年”,确实不无道理!

家庭教育具有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不可替代的独特的作用。

家庭结构失调、家长不良言行的熏染、家庭教育的不完善以及教育方法失当都极有可能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系曾就上海、广州、北京、郑州、西安五大城市的550户家庭进行一项有关父母关系与子女行为异常的调查。

结果表明,父母冲突多,父母相互依赖程度低、家庭结构不稳定,子女的行为异常水平高,易形成激烈的攻击性行为,严重的会导致犯罪;父母关系和睦、家庭结构稳定,在这样的家庭中生活的孩子往往较热情,乐于助人。

而司法实践也表明,家庭解体情况愈严重的地方,青少年问题也愈严重。

残缺家庭的青少年,由于缺乏父亲或母亲的关爱,不同程度地促成行为扭曲。

而完整家庭中,也存在溺爱型、放任型、粗暴型的家庭教育方式。

溺爱型的家庭的父母往往迁就子女的不适当要求,放纵子女不良习惯,特别是物质生活的无所限制,子女常有唯我独尊、自私自利、占有欲极强的心理。

当其不断增长的需求欲望在家庭中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向家庭外扩张,逐步走上犯罪道路;放任型家庭的父母未履行好监护职责,他们对子女的情况疏于过问,不能及时发现教育纠正子女的不良行为,甚至对子女的越轨行为有所察觉也放任不管;粗暴型家庭的父母奉行“棍棒教育”,不能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伤害了子女的自尊心,使其产生逆反对抗心理和悲观自卑情绪,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易受社会不良习气和坏人的引诱。

除此之外,一些家长自身言行不端如嗜酒、赌博、吸毒、好逸恶劳等也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北京市少管所最近对154名未成年犯进行调查显示,154名未成年犯中,属单亲家庭的有52人,被家长溺爱的有28人,经常受家长粗暴打骂的11人。

一些孩子因经常受家长的打骂,与家长产生隔阂,甚至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做出一些违法的事;有的孩子怕挨打,便夜不归宿,在社会上接触坏人后导致犯罪。

而父母离异或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诱因。

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在许多父母离异或者单亲家庭中,其子女的犯罪率远远高于正常家庭子女的犯罪率。

父母分居、离婚、再婚、服刑或一方亡故等情况容易对青少年心理和人格发育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的将阻碍其心理健康成长。

因此,家庭结构破裂和改变容易给子女打上极为有害的心理烙印,影响子女的社会适应,有的还直接诱发了青少年的违法犯罪。

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家庭及其成员之间的暴力,都将作为青少年的榜样。

如果家庭成员整天争斗不休,习惯用暴力来解决问题,那么无异会使青少年形成一种用暴力来处理问题的思维定势,使他们习惯于暴力攻击行为。

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很多父母习惯采用粗暴野蛮的教育方式,会形成孩子与父母的尖锐对立。

生活在习惯于通过暴力解决问题家庭中的青少年,形成了其固有的性格特征,在心理上鲁莽凶暴、易于冲动、控制力差、胆大妄为与不计后果。

一旦这些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遇上了犯罪时机就会发生暴力型犯罪,且多属于攻击性行为。

而与之对立的则是过分溺爱。

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孩子倾注了全部的爱,特别在一些隔代家庭中,这种家庭的家长对子女娇生惯养、百依百顺,甚至袒护包庇。

这种教育方式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也显得越来越普遍。

在这种教育环境下长大的孩子或者性格脆弱,无法接受任何挫折或者任性、自私、以自我为中心,或者好逸恶劳、贪图享受。

他们无法形成社会所希望的性格取向,因此他们无法适应竞争化的社会,反而在欲望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实施违法犯罪。

现在的家庭一般都是独生子女,做父母的都非常溺爱孩子,生怕自己的“心肝宝贝”在外面“吃亏”。

于是传授给孩子一些“不吃亏”的方法,如何与人“针锋相对”啊,如何骂人、打人啊,等等。

如此教子,虽说能培养孩子好强争胜的性格,但最终也有可能把孩子培养成打手或杀手;另外,家长往往在满足子女物质要求之余,忽略了与他们沟通。

父母很少能真正听听孩子们每天都在想些什么。

家长更多的是关注孩子的学习和成绩,十几岁的孩子看似风华正茂,可心中不知淤积了多少阴暗的东西。

3、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

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

中小学在德和智的教育方面普遍存在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

众所周知,我们在评价一个人的时候往往把德排在第一位,可见,德在整个社会形态中何其重要。

然而,这么简单明了的问题,却在我国中小学教育中出现了明显的偏差。

学校忽略了德育教育,一味追求升学率,家长则步学校的后尘只关心孩子的考分成绩,却忽略了考分是怎么来的。

于是为了博取老师、家长的欢心,有的孩子一心专攻课本知识,缺乏对相关知识的学习,有的孩子则从小产生了投机取巧、营私舞弊心理,只要老师、家长不发现,就用虚假成绩来蒙混老师和家长。

多数所谓的差等生就是如此。

这是当前中小学生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很值得人们关注。

由于学校教育的平衡,对未成年人健康心理的形成产生了不良影响。

这也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中在校生人数上升的原因之一。

现在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

目前不少学校教育体制与方式陈旧,重智轻德,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对学生的道德、法制教育,导致学生道德水平下降,道德观念模糊,是非分辨不清。

一些学生在小利益、小事情的诱惑和不健全心理的趋使下,以身试法,走上犯罪道路。

尽管我国早已确立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也有“教书育人”的优良传统,但现在很多学校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

一个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坏,一个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一个学校领导的政绩如何,一个教师的水平怎么样,都要由“升学率”来衡量,来体现。

学校有快、慢班之分,学习好的学生往往受到青睐,可以吃小灶,学习差的学生则受到歧视和排挤,结果是差距越拉越大。

好学生一旦考试落榜,则感前途无望,万念惧毁;差学生则破灌破摔,厌学、辍学,这两种情况都容易出现问题。

他们一旦流向社会,受到不良因素的诱发和影响,就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2)、对后进生不闻不问,进行“冷处理”,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对处分生放弃教育。

一些学校单纯以成绩的好坏来划分学生档次,对成绩差的学生没有采取针对性的教育,而是把他们一棍子打死,放任不管。

这些流失的学生一方面失去教育引导,对生活、学习失去信心,产生自卑心理;另一方面易受社会阴暗面和一些不健康观念、场所、行为的侵蚀,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而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是教育、挽救学生的一种手段,若运用得好,可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起到警告、震慑作用,使之不敢、不会再犯;若运用不好,则会使受处分的学生产生悲观、消极情绪,从此自暴自弃,在邪道上越走越远,从而滑向犯罪的泥潭。

一个18岁的黑帮“老大”——王海,在其自述中谈到:

“有一次上课迟到,老师罚我在教室的角落里举砖头,我心里发狠就用砖头一下砸在一张课桌上。

老师上来就踢了我一脚,我和他打了起来。

就这样,我被学校记大过处分。

我认真学习的日子也随之结束了。

我和那些调皮捣蛋的学生混在一起,整天寻衅滋事。

(3)、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

学校缺乏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近几年来,虽然在中小学设立了法律知识和品德教育课,在社会上开展“送法上门”、“法律进家”等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但在力度上还有欠缺,在面上还有死角。

青少年自身更是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

因而,致使一些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很多青少年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

如发生在广州某中学的刘×抢劫案中,被告人刘×在学校、网吧门口强行向其他学生索要钱财,以满足其上网消费。

他感觉这些都是小事,压根没有和犯罪联系起来。

(4)、学校教育管理混乱。

一些学校忽视校园治安整治,学校管理混乱,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对学生缺勤等违纪行为及一些不良倾向也不过问,这种“放羊式教学”必然导致一些学生胆大妄为,由小错酿成违法犯罪。

(5)、对生命尊重教育的缺失。

学校对生命尊重教育的缺失导致我国青少年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也对自己生命的漠视。

除了伤人,杀人,还包括自杀。

正是由于学校和家庭情感教育的苍白,更强壮、更聪明的青少年一代,反而少了善良之心、同情之心。

无论是学校、家长、还是社会更关注的是孩子或学生如何去竞争,而如何爱护、同情、帮助别人慢慢淡出。

这种对生命的冷漠是最可怕的。

4、社会原因。

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

当前,物质财富空前增长,然而各种互相冲突的理论与价值观却泛滥成灾,社会缺乏有效的主体价值观的引导,社会道德面貌呈现出某些衰退、滑坡的发展趋势。

这使得处在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形成的重要时期的青少年们在面对自己的人生及周围世界时,选择基本方向时经常无所适从。

社会中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潮泛滥,一些人膨胀消费,嫖娼宿妓、生活腐化;贪污腐败等社会不正之风和行业不正之风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收入差距的拉大和财富的两极分化,使一些青少年将“不劳而获”的思想合理化,甚至作为犯罪的正当理由。

凡此种种因素产生出不良的示范效应,为那些在潜意识中存在不良因素的未成年人提供了违法犯罪的心理环境,降低了他们的“犯罪有理论”。

社会不良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

低级、庸俗的文化会侵害、腐蚀人们的灵魂。

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及其它不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污染。

其中,“黄色污染”对青少年的腐蚀则最为严重。

充斥精神毒品的色情文化,往往会引起青少年的性罪错,极易激活、强化个体性欲求。

由于青少年性心理发育的不完善,这种东西会直接引起他们的性冲动,产生性联想、性幻想,出现性障碍,为了解除性冲动的困扰,便会寻找对象发泄性欲,造成性罪错。

甚至有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和流氓淫乱活动。

安徽蚌埠市某中学生曾参加全国奥林匹克竞赛,因暑假在地摊上购买了一本黄色书刊,看后中毒至性犯罪。

此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明确规定: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可一些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老板,利欲熏心,贪图眼前利益,致使一些青少年沉湎于此,心灵遭受毒害,理想被严重扭曲,他们为满足自己的超前消费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

在一起赵××奸淫幼女案中,赵××只有15岁,就“糟蹋”、奸淫了8名女孩,这些女孩小的仅有4岁,大的才11岁,赵××年纪不大,但却花样翻新,手段残忍,这些都是他看黄色录像学来的。

他经常光顾的录相厅老板也因此案被判刑。

正像一位中学校长所发的感叹:

“课堂教育一个钟头,不顶录相厅一个镜头”,“老师苦口婆心讲一天,抵不上学生书摊转一圈”。

(2)、以腐败现象为代表的“灰色污染”。

腐败现象对下一代的影响亦不可等闲视之。

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和走后门拉关系,使一些青少年也耳濡目染。

他们受家庭环境影响,相信“权大于法”,依靠自己的家庭势力而违法犯罪,有些是为所欲为,肆无忌惮!

(3)、带有黑社会性质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

香港及国外流入的暴力恐怖片在一定程度上激起青少年好奇心和模仿的欲望,许多青少年正是由于剧情的指引从而完成与其年龄并不相称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走上犯罪。

而这几年来,我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称之为“涉黑案件”)也越来越多。

一些比较具体的宣传报道,虽然有正面的法制教育的作用,但过于细致的宣扬和描写,使一些青少年纷纷模仿,讲“哥们义气”,跪拜结盟,打打杀杀,危害社会。

有专家讲,“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类少年犯团伙极易发展成为黑社会势力”。

(4)、网吧的不良影响。

我认为在青少年犯罪成因中,网吧的危害性最大。

近年来通过网吧走上犯罪道路的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0%左右,而2005年广州市人民法院所审结的近170名少年案犯中,因网吧导致的犯罪就有134人。

涉及“网吧”的犯罪案件已成为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一个新特点,由它直接导致犯罪的占到青少年整个犯罪的70%左右,间接犯罪诱因几乎达100%。

著名的网瘾问题专家陶宏开教授指出:

“在应试教育的指挥棒下,中国的孩子们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丧失了求知的欲望,很容易产生厌学情绪,进而逃课、上网吧、沉迷网络。

”目前,学校和家长把孩子学习成绩看得压倒一切,绝大多数孩子都感到身心疲惫、压抑不堪。

染上网瘾便成为情理之中的事。

一些专家指出,上网成瘾的青少年很少愿意主动脱瘾,一般也不会因为年龄的增长而“自愈”。

将一个对网络严重依赖的青少年彻底拯救出来,至少需要两年时间。

而对一些“问题孩子”来说,为了上网,迫使一些孩子通过犯罪手段获取钱财。

尽管不少地方管理部门严格遵循“校园500米周围不准开设网吧”,但是500米以外呢?

可以说,目前网吧已成为最让家庭、学校头痛和担心的网络“公害”,网吧已成为最不安全、最不适宜青少年去的地方。

(5)、交友不慎。

在一起青少年犯罪的案例中,16岁的小张2005年4月从河北老家到北京找到一个从事保安的工作,并与一起做保安工作的同事郭某、徐某等人成了吃喝不分的铁哥们。

一天,郭某提出想出去旅游,并提出去抢出租车司机的钱。

开始,小张不想去,但碍于面子他勉强同意了。

去年4月25日,这几个人携带凶器对一过路女青年实施抢劫,最终被抓获,结果,小张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宣判以后,他对法官说:

“是哥们义气坑害了我啊!

根据一个关于青少年犯罪的调查,约有81%的“问题少年”结识过违法犯罪分子,其中闲散少年结交此类朋友的比例更高,达到98%以上。

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有相当多的未成年人是因为交友不慎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有的则是为讲所谓的哥们义气,盲目跟从,走上犯罪。

(6)、同辈交往中的负面影响。

同辈交往原指在年龄相同或相近的群体中发生的人际交往,由于社会对青少年群体的独特关注,现通常专指在青少年群体中发生的交往。

同辈交往是青少年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在动态上表现为信息沟通、物质交换;在静态上反映为人际关系,即通过动态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情感联系。

由于青少年的敏锐与个性的不成熟,往往情绪强烈,易走极端,致使部分人为获得"自尊"而攀比,为"行侠"而入魔,为"仗义"而铤而走险。

(7)、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偏激倾向。

于是,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

而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受这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另外,随着人口流动和信息流量的增多,城市化进程在加快,同时,也为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因而有人把犯罪现象视作"现代化的副产品"。

"有钱就有一切"成为行动纲领,什么都不信什么都敢做,以致陷入了急功近利、不择手段、道德沦丧、理智毁灭的境地

5、司法原因

这里主要谈的是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及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犯罪人的改造措施所致犯罪的因素。

(1)、刑事诉讼制度及其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朝着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迈出了一大步,但仍存在一些缺漏和尚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比如,“沉默权”的问题,羁押措施的限制和完善,等等。

还有,在执行刑诉法过程中所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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