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大学生命科学院生化科技学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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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生命科学院生化科技学系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

99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紀錄

時間:

99年10月6日(星期三)中午12:

10

地點:

3號館213會議室

出席:

莊榮輝、蕭寧馨、林璧鳳、潘子明、許瑞祥、王愛玉、黃慶璨、楊健志、李昆達、楊啟伸、張世宗、張麗冠、陳俊任、黃楓婷、廖憶純

列席:

邱于真、柯明珠、王慈圓、林蘭砡

主席:

潘子明主任記錄:

魏嘉碧

一、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1.何佳安老師借用新館206室案(通過,書面借用)。

2.本系管理教室(三號館第六教室及新館B10)借用登記業務回歸本系辦理案(已處理,如超過6點借用時,會聯繫,但希望能再行溝通)。

3.「生技博士論文精研」上課時間變動案(依教務處規定,本課程擬訂於每星期一中午上課)。

4.擬固定於下學期期末考試結束隔天,為升大三同學舉辦實驗室說明會案(通過)。

5.因應博士班入學考試取消筆試,課程委員會已研議「博士班新生需補修課程」相關事項,提請系務會議討論案(通過)。

6.江心瑜同學轉所申請案(通過)。

臨時動議:

1.王愛玉老師提:

學校停電,無法提供備用電力,往往造成實驗之莫大影響,如何解決此方面問題(請學校購置,必要時再借用)。

二、報告事項:

1.邀請學習發展中心邱于貞副主任來說明「學習成果導向評量」。

2.本系已完成李平篤老師兼任教授及朱淑尹小姐兼任實務教師之聘任。

3.本系擬聘任呂銘峰博士為兼任實務教師,之後將會開始進行聘任之行政程序。

4.恭賀張麗冠和楊健志老師升為副教授。

5.恭賀潘子明老師得2010台北生技獎-產學合作金獎。

6.本系100學年度招生名額異動:

碩士班:

可招收1名大陸籍學生,為外加名額。

學士班逕修博士班:

可招收2名,為外加名額(只限本年度)。

三、討論事項:

1.本系已系所合一,且因應資格考試方式變動,課程委員會修正「攻讀博士學位辦法」(附件1)、「資格考試施行細則」(附件2)及「博士學位論文審查細則」(附件3)。

提請系務會議討論。

說明:

此三個法規皆以原有辦法為依據,只有「資格考試施行細則」有較大變動。

決議:

通過。

2.本系課程委員會組織辦法修正案(附件4)。

說明:

「國立臺灣大學各級教學單位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業於9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第三條新增「應有學生代表至少1人」。

決議:

1.通過。

2.優良教師選舉由系務會議進行遴選。

4.落實不分組招生,課程委員會提出「專題討論不分組上課」方案。

說明:

擬由大學部專題討論試辦。

班次、上課時間及地點不變,詢問所有教師參與授課之意願後,以抽籤方式決定各班次之授課教師。

                授課教師持續授課一年,修課同學上、下學期需修不同班次。

同時修改「本系專題研究指導教授為專題討論當然指導教授」之規定。

決議:

先緩議。

4.五樓TCX-C共同儀器室的儀器管理員是否可列入助教獎助金分配名額?

」。

決議:

通過。

5.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修正案。

說明:

依修正後之生命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生命科學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修正。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5,教師評審作業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6。

決議:

修正後通過。

6.本系教師評估辦法及施行細則修正案。

說明:

依修正後之生科院教師評估辦法修正。

本系教師評估辦法修正條文如附件7,對照表如附件8,教師評估辦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9。

決議:

通過。

四、臨時動議:

陳俊任老師提:

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方式,是否可將現行第一階段以單科筆試篩選方式,改為資料審查,或採筆試與資料審查並行方式,讓老師們有機會看到考生的大學成績、推薦信、自傳、讀書計畫及專題研究報告等資料。

決議:

從長計議,再考量。

五、散會:

下午2:

50

國立台灣大學九十九學年度

生化科技學系課程教學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紀錄

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午十二時十分至十四時三十分

地點:

農化舊館213會議室

出席委員:

潘子明教授、楊健志助理教授、楊啟伸助理教授、張麗冠助理教授、陳俊任助理教授、黃楓婷助理教授、陳彥榮助理教授

列席人員:

林蘭砡

討論議題

1.審議生技系「攻讀博士學位辦法」(附件1)、「資格考試施行細則」(附件2)及「博士學位論文審查細則」(附件3)

說明:

此三個法規皆以原有辦法為依據,只有「資格考試施行細則」有較大變動。

決議:

1.「資格考試施行細則」第二條第1項增加「限本系課程」,第2項刪除「重考兩次未通過者可再重修該科目」,其餘修正後通過。

續提系務會議討論。

2.修改本系課程委員會組織辦法(附件4)

說明:

「國立臺灣大學各級教學單位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業於9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第三條新增「應有學生代表至少1人」。

決議:

1.於第一條說明:

「依據本校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之『國立臺灣大學各級教學單位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制定本辦法」。

2.第二條增列「學生代表二人(大學部及研究所各一人)」。

3.依母法第四條修改本系課程委員會之任務:

(一)規劃及審議必、選修課程內容及課程結構。

(二)依規定審議學期課程之開設及異動。

(三)其他與課程或教學有關事項之協調、整合或改進。

」續提系務會議討論。

臨時動議

1.陳俊任老師提議:

本系碩博士班已不分組招生,試辦專題討論不分組上課之可行性?

決議:

提案如下,續提系務會議討論:

1.擬由大學部專題討論試辦。

班次、上課時間及地點不變,詢問所有教師參與授課之意願後,以抽籤方式決定各班次之授課教師。

2.授課教師持續授課一年,修課同學上、下學期需修不同班次。

同時修改「本系專題研究指導教授為專題討論當然指導教授」之規定。

附件1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攻讀博士學位辦法

1、本辦法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於九十九學年度及以後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包括獲有碩士學位經本校研究所博士班入學考試通過者,以及本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合乎學位授與法第六條規定,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

2、資格考試:

資格考試分為兩部份,第一部份為基礎專業知識檢定,第二部份為論文計畫書審查。

細節依『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之。

3、論文預審考試:

1研究生通過資格考試後,即由指導教授及相當於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之校內外委員組成論文指導小組,研究生並應積極進行論文研究,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向系方提出論文預審申請。

2.論文預審細節依『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博士學位論文審查細則』規定辦理之。

4、博士學位論文考試:

1.通過論文預審之研究生,經論文指導教授同意後,得申請博士學位論文考試。

2.申請博士學位論文考試,須有已發表於SCI(或SSCI)期刊之論文,並符合『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博士學位論文審查細則』之規定。

3.學位論文考試規則依教育部台(93)高

(二)字第0930041144號函准修訂之本校『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規定辦理之。

五、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未通過資格考試者,經系務會議同意及校長核定後,得再回碩士班就讀;未通過論文預審或學位論文考試者,其論文經論文預審委員會或學位論文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六、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附件2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施行細則

一、本施行細則,係依據教育部台高

(二)字第095018284號函准備查之本校『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辦理。

資格考試分為「基礎專業知識檢定」及「論文計畫書審查」兩部份進行。

二、基礎專業知識檢定

1.基礎專業知識科目

入學後填妥申請書,自下列科目中選擇兩門(須經指導教授同意),選擇參加筆試或修讀課程,於第五學期開學前通過考試或修讀及格:

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營養生化學、微生物學、應用微生物學、機能性食品。

限本系課程。

2.筆試申請及舉行

筆試一學期舉辦一次,分別於六月底及十二月底舉行,須於五月三十一日或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未通過者可重修或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但仍須於第五學期開學前通過考試或修讀及格。

三、論文計畫書審查

1.申請手續及舉行

於修畢所有必修學分,且通過英文門檻(註)及專業知識檢定後,須於入學後在學第五學期開學以前申請計畫書審查,並由其指導教授延請相當於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之委員五至七人共同組成資格考試委員會,報請系方核備。

每學期皆可辦理,不及格者得申請重考(以一次為限),且須於第六學期前通過。

2.審查方式

由資格考試委員會審查,並就『論文研究計畫』進行口試。

口試後當場由委員合議並個別投票,須獲三分之二以上(含) 委員認定及格始為通過。

口試後由考生整理問與答資料送所當作考試紀錄。

註:

英文門檻:

通過本校進階英語課程施行辦法第7條各款之任一種檢定或「研究生線上英文」(三)【004M0130】方得畢業。

四、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報校核備後公告實施。

 

國立臺灣大學生化科技學系博士班研究生基礎專業知識檢定申請書

╴╴╴╴╴╴╴╴╴╴╴╴╴╴╴╴╴╴╴╴╴╴╴╴╴╴╴╴╴

選考科目(應於入學後在學第五學期開學以前通過)

姓名:

學號:

指導教授:

(由老師親自簽名視為同意)

□機能性食品

□應用微生物學

□生物化學

□分子生物學

□營養生化學

□微生物學

考試日期:

考試結果:

(由系辦記錄分數,並附上老師改過之考卷存檔)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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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科目(應於入學後在學第五學期開學以前通過)

姓名:

學號:

指導教授:

(由老師親自簽名視為同意)

□機能性食品

□應用微生物學

□生物化學

□分子生物學

□營養生化學

□微生物學

修課時間:

修課成績:

(由同學送交修課成績單存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說明:

修課成績需達70分或B-以上才算通過。

 

附件3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博士學位論文審查細則

一、本細則依據『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研究生攻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論文審查分論文預審及學位論文考試兩階段舉行。

二、論文預審:

1.提審手續:

博士班研究生通過資格考試後,於申請學位論文考試前需提出論文預審申請。

論文預審考試必須在學位論文考試前至少六個月舉行,並應在入學後在學第六學年結束以前通過此項預審。

如未能於規定時間內通過此項預審者,不得參加學位論文考試。

2.提審步驟:

(1)申請者應填妥論文預審資料,經指導教授同意後送系辦公室核備。

論文預審的安排,由指導教授負責。

(2)應試者就其研究內容及結果提出預審論文,並經論文預審委員審查及口試。

口試後經出席委員投票,須獲得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員認定及格,始為通過。

(3)論文預審未通過者,得申請再審;再審以一次為限。

3.注意事項:

(1)論文預審委員由論文指導小組之成員組成。

研究生通過預審考試後,必須就預審委員所提出之各項建議進行修正,並在申請學位考試時提出書面說明,條列論文中各項修正之處。

(2)逕行修讀博士班之研究生,碩士班修業時間不列入計算年數;休學期間亦不予計算。

(3)因故重考入學者,必須重新通過資格考試以及論文預審。

三、博士學位論文考試:

1.申請手續:

已通過論文預審考試,經論文指導教授同意並符合論文發表最低要求者,得依校方規定,申請學位論文考試。

論文預審考試與學位論文考試舉行時間必須至少相隔六個月。

每學期申請學位考試之學生名單、博士論文題目及其已發表之論文應於本所系務會議報告並於網頁上公布。

2.論文發表最低要求:

發表之論文必須是已刊登或已被接受刊登於SCI(或SSCI)期刊者,其內容必須是在博士學位修習期間完成,與博士論文有關,並可視為其博士論文之一部分。

研究生須為論文之第一作者,並且論文之質與量必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一篇SCI(或SSCI)期刊論文,此期刊須為該領域前50%期刊。

期刊排序以提出申請時五年內JCR之排序為依據。

(2)二篇SCI(或SSCI)期刊論文,期刊之領域排序不限。

SCI(或SSCI)之認定以提出申請時五年內SCI(或SSCI)收錄之期刊為限。

(3)博士學位修習期間完成之論文結果所獲得之專利(研究生必須名列指導教授以外之第一發明人),得視同一篇SCI(或SSCI)期刊論文,但仍必須發表一篇SCI(或SSCI)期刊論文,期刊之領域排序不限。

 

附43

附件4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課程委員會組織辦法

93.10.15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本校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之『國立臺灣大學各級教學單位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制定本辦法,組織『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設委員五至九人,學生代表二人(大學部及研究所各一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系各研究群各推派一至二名教師,經系務會議通過組成之。

每任系主任於就任時,由委員中指定一名委員兼任召集人,其任期與系主任同。

召集人於任滿後,需繼續擔任本會委員一年。

除系主任與召集人外,其餘委員任期一年。

三、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署召開臨時會議。

四、本會之任務如次:

(一)規劃及審議必、選修課程內容及課程結構。

(二)依規定審議學期課程之開設及異動。

(三)其他與課程或教學有關事項之協調、整合或改進。

五、本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可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決議。

六、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向教務會議報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附件5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修正說明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未修正

第二條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之職掌為審查系主任提交本系教師之新(改)聘、聘期、升等、不續聘、停聘、解聘、教授與副教授延長服務、出國進修、教授休假研究暨其他依法令經系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第二條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之職掌為審查系主任提交本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不續聘、停聘、解聘、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休假研究暨其他依法令經系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依生科院教評會設置辦法第三條修正。

1.教師”聘任”改為”新(改)聘”。

2.“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改為”教授與副教授”。

3.增列”出國進修”項目。

4.“休假研究”改為”教授休假研究”

第3條系教評會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組成。

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擔任會議主席;推選委員由系主任提名,經系務會議通過之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至少10名組成。

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教師於該學年度出國休假研究或進修達半年以上者,即喪失委員資格。

教師於國內休假研究期間仍具委員資格,但應於休假前知會系辦公室是否於休假期間擔任委員,以作為是否列入應到人數憑據。

涉及教師之升等及改聘案時,由被評審人職級高一職級以上教師組成,如人數不足五人時,得請院長協助聘請相關專長教師組成。

第三條系教評會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擔任會議主席。

評審委員由全系在本校佔缺教師組成。

唯涉及教師之升等及改聘案時,由被評審人職級高一職級以上教師組成,無高一職級教師時,由教授級教師組成。

如人數不足五人時,得請生命科學院協助聘請相關專長教師組成,其組成辦法須經院務會議通過。

依生科院辦法第二條修正。

1.教評會委員由”全系在本校佔缺教師組成”修改為”教評會委員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組成”。

2.增列推選委員產出方式、任期及名額。

3.增列推選委員休假期間委員資格認定。

4.升等及改聘之教評會委員相關規定,刪除原條文”無高一職級教師時,由教授級教師組成”及”其組成辦法須經院務會議通過”。

第4條系教評會需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會中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

對教師新(改)聘、升等之審查,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本系始向院方推薦;其他議案,除相關法規有明文規定者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決議。

但教師之解聘、停聘以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續聘之裁決應經全體委員總額過半數同意,始得為決議。

第五條系教評會需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會中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經出席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過,並呈報院方。

但解聘、停聘之裁決應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不續聘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

依生科院辦法第七條修正。

1.投票通過限定,分為教師新(改)聘、升等及其他議案2部分;新(改)聘、升等維持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其他議案則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決議。

2.部分文字修正。

第5條本會之當然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具同級教師資格非本會委員代理出席;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依生科院辦法第六條修正,增列委員代理出席之規定。

第6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依生科院辦法第八條修訂。

第7條教師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及服務三項,其評審作業要點另訂之。

第四條教師聘任及升等由申請人依規定時間內備函向系提出申請。

系方接到申請後,其資料經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安排申請人親自就三年來之研究成果舉行公開演講。

評審委員依申請人教學、研究和服務等項目審查後,進行表決。

生科院辦法未對評審項目明文條列,故參考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六條修訂。

刪除原條文”教師聘任及升等等由申請人須備函向系提出申請…公開演講”等規定。

第8條系教評會委員在審議或討論自身利益有關事項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第六條系教評會委員在審議或討論自身利益有關事項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條次變更。

第9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條次變更。

第10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第八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

依生科院辦法第十一條修正,由原條文”並報校核備後”修正為”及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

附件6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修正說明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各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六條暨第八條第一項訂定之。

一、本要點依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六條暨第八條第一項訂定之。

明列完整的依據辦法名稱。

二、系教評會由系主任與本系專任教師共同組成。

教師之升等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與服務等三項;並依教學佔40%,研究佔50%,服務佔10%之比重進行評審。

教師聘任之評審應依據候選人之學經歷、研究成果、教學計畫、未來研究方向、公開演講表現及其他相關資料,就其教學研究潛力對本系未來發展之可能貢獻度進行評審。

二、系教評會由系主任與本系專任教師共同組成。

教師之升等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與服務等三項;並依教學佔45%,研究佔45%,服務佔10%之比重進行評審。

教師聘任之評審應依據候選人之學經歷、研究成果、教學計畫、未來研究方向、公開演講表現及其他相關資料,就其教學研究潛力對本系未來發展之可能貢獻度進行評審。

修訂教學及研究比例。

三、聘任或升等案之研究成果與著作,由系主任諮詢本系三位相關領域教師,自校外遴聘至少四位「著作審查委員」送審之。

三、聘任或升等案之研究成果與著作,由系主任諮詢本系三位相關領域教師,自校外遴聘至少四位「著作審查委員」送審之。

未修正。

四、升等案之教學成績,依擬升等教師在現職近3~5學年內之授課時數、論文指導及教學績效評定之。

四、升等案之教學成績,依擬升等教師在現職近五學年內之授課時數、論文指導及教學績效評定之。

教學成績,由”依擬升等教師在現職近五學年內…”改為“依擬升等教師在現職近3~5學年內…”。

五、升等案之研究成績依送審之代表著作及現職內最近五年之研究成果評定。

升等申請人之研究應達下列

(一)或

(二)款之標準:

(一)升等申請人於近3年內曾主持國科會計畫。

(二)升等申請人於本次升等期間之研究著作得分應達標準為:

1.助理教授升副教授225分2.副教授升教授300分(依「生命科學院教師研究著作得分表」計算)。

送審之代表著作1篇,以升等申請人在3年內,於其專業領域近3年中曾排名前40%之SCI期刊發表或已為接受並出具證明,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論文為限(論文內容須為教師於本院任職期間執行之研究成果)。

但有特殊情形者,由本系簽註意見,並經本院教評會同意後,不在此限。

送審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5年內曾懷孕或生產者,代表著作得延為5年內、參考著作為7年內。

五、升等案之研究成績依送審之代表著作及現職內最近五年之研究成果評定。

送審之代表著作一至三篇,以最近三年內發表或已接受且出具證明,並將確定刊印於SCI(或SSCI)期刊內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論文為限。

依生科院辦法

1.增列升等申請人應達

(一)或

(二)之標準。

2.送審代表著作”一至三篇”修改為”1篇”。

3.增列對於代表著作之限制規定。

4.增列女性教師懷孕或生產延長著作送審年限之規定。

六、升等案之服務成績依擬升等教師現職內擔任系內校內及校外(應以學術相關為限)各項職務之工作量、工作品質及具體貢獻等評定之。

六、升等案之服務成績依擬升等教師現職內擔任系內校內及校外(應以學術相關為限)各項職務之工作量、工作品質及具體貢獻等評定之。

未修正。

七、升等案於提送院前,應由系主任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

評審委員經資料審查及綜合討論完畢且須全程參與,始得行無記名投票。

擬升等教師須達全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本系始向院方提名推薦;推薦順位依申請者所得之同意票數高低排序,若申請人得票相同時,則需再行投票以決定優先推薦順位。

七、升等案於提送院前,應由系主任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

評審委員經資料審查及綜合討論完畢且須全程參與,始得行無記名投票。

擬升等教師須達全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本系始向院方提名推薦;推薦順位依申請者所得之同意票數高低排序,若申請人得票相同時,則需再行投票以決定優先推薦順位。

未修正。

八、系教評會於審議升等案時,應安排申請人親自就三年來之教學、研究及服務做說明。

對於升等未獲通過案件,除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外,並應以具體文字敘明理由。

八、系教評會於審議升等案時,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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