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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诈骗罪案例

篇一:

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的难点与对策

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的难点与对策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工作已经受到财险公司内部和社会各界关注,但是关于车险领域的反保险欺诈犯罪的实践理论研究却存在一定的滞后,本文从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的特点、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的主要类型、车险保险欺诈行为出现的新动向、车辆领域反保险欺诈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的主要措施等五个方面简析目前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难点问题及对策,旨在为反保险欺诈犯罪工作建言献策。

□葛朝阳

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仅为保险诈骗犯罪的一大类型,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大国来临,车险已成为商业财险公司的龙头险种,车险保费收入已占到各家财险公司全险种保费收入80%以上,由于车险社会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大,对经营财险的财险公司尤为重要,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工作也越来越受到财险公司内部和社会各界关注。

但是,关于车险领域的反保险欺诈犯罪的实践理论研究却存在一定的滞后,原因在于:

一是车险蓬勃发展才是近二十年来,时间较短,在车险欺诈犯罪方面,取得和积累的案例和司法经验还不多;二是虽然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加快,但是机动车辆保险这一经济领域对法律工作者来说仍非法学研究的热点,法律工作者对这一领域涉足不深。

同时,从事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从业人员由于不具备丰富的法律学识,虽然从事丰富复杂的反保险欺诈犯罪的实践工作,但是不能进行系统性、合法理的总结和提炼,升华到法学理论层面。

有感于此,笔者对部分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犯罪难点问题及对策简析如下:

一、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的特点

1.违法犯罪主体多样,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交通事故或保险事故中受害、受损的第三者,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维修保险车辆的维修人员,而损失金额较大的涉及车辆碰撞的案件多为汽车修理业内人员所为。

2.主观方面多为直接故意,被保险人、投保人大多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致使道德失衡,诱发道德风险,骗取保险赔款;而受损的第三者多因被保险人侵权,认为侵权人应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伪造虚假单据和证明材料,夸大损失程度;维修保险车辆的维修人员利用与客户的修理合同关系,人为扩大保险损失或精心策划、制造虚假保险事故,通过财险公司理赔,非法获取维修利润。

3.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人的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车险领域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的主要类型

1.实施先出险、后投保或后加保其他以前未投保险种行为,骗取保险赔款的;2.伪造虚假单据和证明材料,夸大人身损害程度或搭车看病,骗取保险赔款的;3.移花接木,假借他人牌照,故意造成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认定错误,骗取保险赔款的;4.隐瞒事实,伪造事故现场,谎称保险责任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5.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保险赔款,骗取保险赔款的;6.保险车辆私下转让或因民事、经济纠纷被利害关系人占有,而以全车被盗抢为由骗取保险赔款的;7.空车套贷,空车投保,诈骗银行贷款,恶意向保险人转嫁贷款风险的;8.通过处理人伤的案件的“黄牛党”,故意夸大人身损害程度,通过伪造、变造证据,捏造事实、恶意串通等手段,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欺骗司法审判机关,骗取保险赔款的;9.利用财险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对实施保险诈骗的车辆在多家财险公司重复投保商业车险,违反损失补偿原则,以同一事故、同一损失向多家财险公司索赔,骗取保险赔款的。

三、车险领域保险欺诈行为出现的新动向

1.存有欺诈可能的客户在保险标的选择上多选择老旧进口车型,在承保时故意不告知保险标的实际交易价格,利用展业人员多收保费的心理,故意以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交易价格几倍甚至几十倍的金额投保。

一种方法是在一年保险期内故意制造多起保险事故,在材料费上做文章,取得多次保险赔款,积小赢为大赢。

另一种方法是故意制造保险标的全损事故,利用出险时实际价值难以确定这一制约因素,通过谈判、诉讼手段,从中获得不当利益。

2.在作案险种上,从过去的多选择车损险作案转化为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上作案。

如保险诈骗犯罪分子可选择一台老旧货车为保险标的物,故意伪造多起该老旧货车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双车碰撞或多车碰撞保险事故,利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多次赔付后,责任限额不变的特点,在该老旧货车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索赔,获取保险赔款。

3.在办理保险时往往采用挂靠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方式,在保险合同上掩盖保险标的的归属,少缴保险费;同时,出险后,让保险人认为保险标的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车辆,而放松警觉,导致欺诈容易得手。

四、车辆领域反保险欺诈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刑事法律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欠缺,难以对欺诈金额较小的保险欺诈行为进行规制。

《刑法》第183条、第198条、第266条和《关于严惩破坏金融秩序犯罪活动的决定》中关于对金融诈骗罪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刑法虽然对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修理人员人员实施保险欺诈行为的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起刑点金额(保险诈骗罪为10000元,诈骗罪为201X元)有明确规定,但保险理赔的实践证明,保险诈骗罪的起刑点过高,难以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诈骗行为进行打击。

同时,对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未遂与既遂的认定,普遍认为犯罪嫌疑人通过实施诈骗,未获得财物,应认定为未遂,而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打击保险欺诈犯罪的力度,致使许多犯罪嫌疑人因保险诈骗未遂而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由于违法犯罪的成本太低,保险欺诈愈演愈烈,尤其缺乏立法保障,财险公司只能在保险欺诈面前无奈、被动的防御。

另外,罪与非罪、罪名认定上还存在一些灰色地带。

如投保人实施的先出险、后投保欺诈行为,有观点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这一情形,而属于合同诈骗罪,原因在于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保险人仅对保险合同期限内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保险期限外的事故故意报案称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来骗取保险赔款。

此行为更加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特征,笔者也倾向认同这一观点。

2.法律难以赋予财险公司理赔人员侦查的权利,加之理赔人员缺乏调查取证技能的专业培训,致使无法取证或者取证不合法,难以作为证据使用,更谈不上举证,使财险公司望“证”兴叹。

实践证明,不少案件的举证不足,关键是涉案初期,就没有按照法律要求的规定办事,等到诉讼举证时,环境、条件已被破坏,给诈骗活动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受损的第三者的信用缺失直接导致保险欺诈行为的产生,让财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平等公平的合同关系变得复杂,财险公司考虑到今天欺诈者是昨天的客户,或许会成为明天的客户,对其欺诈行为的处理让财险公司为难。

4.社会各界力量难以联动,也是制约反保险欺诈的一个重要原因。

以打击汽车盗抢为例,甘肃省兰州市成立了反盗车大队,而许多地方并未成立专门打击车辆盗窃的公安队伍。

但是兰州反盗车大队也常因警力、经费的不足,难以扩大战果。

5.财险公司业内联防机制亟待建立完善。

目前,在财险公司同业间缺乏有效沟通的情况下,特别是第三者车损由哪家财险公司定损的问题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协议规定,很容易被他人钻了空子。

目前,各家财险公司之间在理赔上几乎没有什么合作,这无疑给骗赔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一些投保人在一家财险公司屡次骗赔被察觉后,会转而投保到别的财险公司,因为信息不对称,新投保的财险公司无法防备其骗赔行为,等到其因为再次骗赔被发现,损失已经造成。

五、车险领域反保险欺诈的主要措施

骗赔提高了财险公司的赔付率,增加了财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要防范骗赔案件的发生,各财险公司就必须强化承保理赔机制,完善各项理赔管理环节,把被动的“事后控制”转变为主动的“事前预防”,尤其对疑难案件,应加强财险公司业界的排查力度,共享业内的保险信息共享;同时,与公安机关建立长效联络机制,充分利用全国公安车辆信息查询系统、全国被盗抢汽车管理系统和公安队伍的技术侦查力量,加大骗赔案件的调查、取证、勘查、侦破、打击力度,实现资源共享,真正对骗赔者形成威慑力。

财险公司内部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要切实加强报案记录工作。

从查出来的骗赔案看,有的案件出险后未及时向公司专线报案,许多造假行为是在报案前发生的。

因此,要求客户要按规定时间向报案专线报案,接案人员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工作,保存好电话录音。

在非车险操作过程中,很多案件都是案件处理好了才向公司索赔,大部分案件的造假都是在这段时间里发生的。

因此,要认真建立报案登记及案件进展情况登记。

这不仅有利于防止骗赔案的发生,也有利于公司加强未决赔款的管理工作。

2.加强与同业间的联系和沟通,进行深度合作。

目前,在各地保险同业公会的牵头组织下,相继成立了当地反保险欺诈工作委员会,在组织架构建立的前提下,重点是加快财险公司间的反保险欺诈的信息化建设,使财险公司之间能够建立起良好的信息沟通平台,做到欺诈信息共享,共同打击保险欺诈犯罪。

3.全面提高第一现场查勘到位率。

进行现场查勘是防范保险骗赔最为重要和有效的手段,特别是要尽可能追溯查勘第一现场。

查勘时应将损坏部位与客户陈述进行认真对比,对于不相吻合的情况要一查到底。

查勘人员切忌人云亦云,应认真仔细查勘,从各方面、全方位、多角度来审视案情。

进一步完善车险的定损流程,实施查勘、定损工作分离的防范措施,回收车辆换下来的旧配件,以检验维修厂对车辆修理的真实情况等。

4.防止汽车修理厂代理索赔实施骗赔行为。

有的案件由客户委托汽车修理厂代理索赔。

由于修理厂经常跟财险公司打交道,熟悉公司的操作流程和规范,甚至有的修理厂专门研究财险公司的漏洞,而许多车主不了解财险公司的操作过程,怕麻烦,将索赔全权交修理厂,有的修理厂为自身利益人为扩大损失,易产生多赔的骗赔案件。

对修理厂代理车主索赔的案件要严格把关,做好记录,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委托书,联系方式,以便及时了解真相。

5.加强赔款透明公开工作。

要加强与出险车主的联系和沟通。

事故发生后,为了保证出险车主的权益,查勘人员必须和出险客户联系。

赔款付出后,理赔人员应积极联系车主了解赔款是否真的领到手了,领到了多少,特别是只有车损和代理赔的案件。

6.全面核实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对客户提供的交警、派出所、消防等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证明,如发现疑点,必须赴出具证明的单位或部门查阅存档材料,核实真伪。

对于金额较大的单方事故,理赔人员到第一现场调查取证。

7.加强承保验险,特别要注意保险标的有无可保利益,限制老旧车型高额投保,对增加保额和承保条件等关键要素的,承保部门在批改前要与理赔客户服务中心加强沟通,掌握车辆的实际状况。

8.查勘定损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高度的职业敏感。

加强理赔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是防范道德风险的关键。

目前,打击骗赔的方式更多限于公司理赔队伍人员,从事现场查勘、质询、调查等工作。

查勘定损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高度的职业敏感。

理赔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

对假赔案的判断不能只是依据本公司范围内的数据和经验,而要不断地更新自身的知识,提升自身的业务技能。

要切记“拥有黄金千两,不如一技在身”。

专业技术是每个定损员安身立命的根本。

因此加强理赔队伍建设,经常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尤其显得重要。

此外还要不定期进行赔案抽查、定损复查,一旦发现业务员参与骗赔行为的,严格按照公司的处罚办法处理。

9.强化社会舆论的监督和法律制裁。

少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投保动机不纯,加之一些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由于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无形中为骗赔者提供了便利。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识破的骗赔案,可依据保险法律解除保险合同而不退还保险费。

此外可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对非诚信行为进行鞭挞,对于制假性质严重的,应及时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联系,申请司法介入,严厉打击车险骗赔行为,维护财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篇二:

成功防范保险分红诈骗的案例

成功防范保险分红诈骗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网点大堂经理在日常巡视中发现一中年妇女神色慌张地来到自助服务区,边接听电话边按照对方的提示在自助设备上操作着,大堂经理立即警觉起来,看到客户在使用英文界面办理业务,大堂经理联想到最近上级行下发的电话诈骗案件通报,认定这是一起电话诈骗案件。

通过跟客户进行沟通,客户告诉大堂经理是保险公司服务专员说要发放保险分红款,让她到银行自助设备上设置帐号并输入密码,多亏大堂经理及时制止,这才避免自己的资金遭到损失,客户对银行细致服务提出了表扬并表示感谢。

二、案例分析

近期,电话短信诈骗案件激增,诈骗方式层出不穷,特别是针对中老年客户的诈骗案件呈上升趋势,犯罪嫌疑人利用中老年客户对现代科技知识掌握较少,不了解银行自助存取款机的功能,防范意识差等特点实施诈骗。

该案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目标针对性强。

该案例的受害者是中老年客户,诈骗分子以发放理财分红款为由进行电话诈骗,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迷惑性,中老年客户防范电信诈骗意识比较淡薄,极容易上当受骗。

(二)诈骗过程精心安排。

在整个诈骗过程中,受害者都是拿着手机被指导着进行操作,并且使用英文界面操作,诈骗分子为避免被银行工作人员识破,让受害者在自助设备办理转账时,不要告诉银行工作人员,并以各种所谓的银行专业知识忽悠客户,最终达到诈骗的目的。

三、案例启示

(一)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识别诈骗案件的能力。

面对诈骗手段不断地翻新,网点业务人员要加强新业务、新知识的学习,及时了解各种形式的诈骗手段,掌握诈骗活动的最新动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及时发现客户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的异常举动,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二)加大对客户防诈骗宣传力度,提高客户对类似案件的识别与防范能力。

通过在营业网点和自助设备旁边张贴安全提示标语,广泛开展防短信诈骗宣传活动,同时可借助媒体进行宣传,切实提高客户防范诈骗意识,使客户识别各种形式的诈骗伎俩,避免上当受骗。

(三)提高大堂经理处理问题的能力,避免客户资金造成损失。

大堂经理在日常工作巡视中,要加强对自助区的巡视力度,要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敏感,加强对案件高发的自助设备转账汇款的关注力度,正确识别客户真实意图,有目标、有目的地提醒客户,增强客户自我防范意识,避免客户利益受到损失。

篇三:

南京刑事律师:

交通事故保险诈骗罪缓刑案例

原文链接:

/134.html

【案号】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X)玄刑初字第281号

【案件情况】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87年5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

201X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1X年5月28日,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

201X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来自:

:

车险诈骗罪案例)015年5月28日,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X]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保险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甲犯保险诈骗罪,于201X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9月15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苏A×××××的白色奔驰GLK300越野车,行驶至徐州市新城区104国道泰岳路路口时,撞上马路左侧绿化带和

路灯杆,造成汽车左前部严重受损,被告人李某通知被告人王某甲到现场顶替其处理此事。

后王某甲拨打110报警和95518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向民警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徐州分公司工作人员虚构其驾驶苏A×××××车辆不慎出车祸的事实,欲骗取保险赔偿金共计165833.57元,后被保险公司发现实情未能获赔。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1、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应为自首,2、本案系犯罪未遂。

被告人王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X年9月15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苏A×××××的白色奔驰GLK300越野车,行驶至徐州市新城区104国道泰岳路路口时,撞上马路左侧绿化带和路灯杆,造成汽车左前部严重受损,被告人李某通知被告人王某甲到现场顶替其处理此事。

后王某甲拨打110报警和95518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向民警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徐州分公司工作人员虚构其驾驶苏A×××××车辆不慎出车祸的事实,欲骗取保险赔偿金共计165833.57元,后被保险公司发现实情未能获赔。

201X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王某甲供认不讳。

本案事实另有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书证;证人刘某、高某、王某乙的证言。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王某甲共同实施保险诈骗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王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王某甲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到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李某、王某甲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王某甲适用缓刑。

本院为维护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甲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篇四:

车险骗保的三种手段大曝光

车险骗保的三种手段大曝光

业内人士总结出车险骗保的三种类型:

车主个人骗保、汽修厂骗保、专业犯罪团伙骗保。

第一种情况涉及的金额较小,但数量并不少。

有些故障不属于保险范围,但车主想把经济损失转嫁到保险公司身上,就造假骗保。

不过,经过保险公司的教育劝导,很多车主都愿意撤赔。

后两种情况中以汽修厂骗保居多,专业骗保团伙与汽修厂通常有勾结,如果没有汽修厂的配合,骗保团伙很难得逞。

几位保险公司负责人都认为,汽修厂是他们监管工作的重点。

但是,保险公司通常只能约束几家有业务往来的汽修厂,不熟悉的汽修厂仍然很容易被骗保团伙钻空子。

骗保案之所以频繁发生在修理厂,主要原因是修车利润增多的诱惑。

一位4S店的修理工告诉记者:

“两辆车轻轻蹭了一下,到了那些不正规的修理厂就有可能被加大损伤部位,相应的修理费用也增加了,比如工时、配件等。

对于修理厂来说,车辆损伤的部位越大,在工时或配件方面获得的利润也越大。

修一个小伤,可能只用几十元或者上百元,利润不过十几块钱,但把损伤部位扩大,修理费用就可能达几千元甚至上万元,利润自然比修理小伤多得多。

此外,记者从一些私家车主的亲身经历得知,交通事故“私了”也可能会引发骗保行为。

他们向记者反映都曾遇到过交通事故私了的情况,“有的时候事故责任比较明确,双方也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便是私了。

可保险公司不承认,实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只好让修理厂帮忙解决。

”他们说的让“修理厂帮忙解决”,其实就是让修理厂帮忙再撞一次,向保险公司报案时谎称是车主不小心撞的。

近年来昆明增加了不少保险公司,由于汽修厂可以代办保险业务,各大公司为了保证客户群,有些时候不得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监管上就更有难度了。

维修骗保动了谁的奶酪

从表面上看,遭遇骗保,车主既修好了车,又获得了赔偿,有的甚至还拿到差价“奖金”,获益不少。

但据调查显示,汽修单位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因汽车骗保滋生诸多问题,并不像车主表面看到的省心省事。

既然汽修单位能从专业的汽车保险制度中获利,也就同样有能力耍花招坑骗不懂汽车维修的普通消费者。

最常见的手法是使用较低档次的材料为客户维修,以高档材料的价格向保险公司骗保。

又如保险杠损坏程度严重,应重新更换的,维修厂却只是修复一下,索赔时按更换保险杠的价钱申报?

?

对于林林总总的小“手脚”,车主拿车的时候往往是一无所知的,却盲目认为这样修车很“方便”。

市交警支队民警提醒,如果车主默认这种假车祸的制造,也很有可能制造出真事故,真正造成人员伤亡时,更加得不偿失。

很可能在“导演”的假事故中,像发动机等汽车重要部件真就被撞坏了,而这种伤筋动骨的大修汽车,今后进入二手车市场流通时,贬值率非常大。

关紧保险监管大门

“不得不承认现在汽车维修行业存在骗保的现象,但这大多数发生在3类以下的小企业,甚至是一些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非法经营机构,他们大多数都与保险公司有很好的‘关系’,在这层‘关系’下,他们便有了这种生存的土壤。

”昆明市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龚波说。

据了解,《昆明市汽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肇事车辆凭处理机关鉴定结论或结案通知,由二类以上汽车维修经营者承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指定维修厂承修。

如不按核定类别和经营范围经营的,或是采取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故意虚报修理项目的。

将由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龚波表示,尽管有维修管理办法,但如果没有保险公司共同完善监管机制的话,维修主管部门单方面也依然很难进行监管。

昆明市汽车维修协会会长杨四田曾经从事汽车维修多年,他告诉记者所谓维修骗保其实与维修企业诚信还不能完全扯在一起,骗保行为并不单只是某些维修企业能够独立操控的,其中与保险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有一定关联。

试想如果保险监管够严、力度够大,维修企业哪里还有空子可钻?

部分保险公司将保险业务代办权下放到维修企业,全权委托维修企业定保,有的定保金额很小,但有些处于长期合作的保险公司则将定保金额设定的很高。

这种对维修企业诚信的考验,在高额的利益驱使下,往往便为不正当牟利开了方便之门。

换言之,如果保险公司能在维修企业设立定点机构,指派专职人员现场办公,把定保的权利收缩回去,那么维修企业或是个别车主们哪里还有“后门”可以走?

所以我认为,杜绝维修骗保关键还要看多方面的监管机制和力度。

行家:

现场定损理赔比较靠谱

对于如何防止骗保案的发生,一位资深的保险理赔人员小林说:

“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现在保险公司规定,如果是双方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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