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考点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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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考点复习
第一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重点)
第一章绪论
一、复习建议
本章主要学习与环境科学有关的一些基本知识,包括环境与资源概念,环境问题,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环境资源法等。
该章从题型来讲需要学员对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和论述题加以练习。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
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环境”的范围的概念及范围,人类与环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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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环境”的范围与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不同与差异
⑴环境的一般概念,是指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⑵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环境科学中最常用分类:
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
人工环境,也叫人为环境、经人工改造过的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如城市、居民点、水库、名胜古迹、风景浏览区等。
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我国宪法采用此分类,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室内环境和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
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址环境。
既是自然环境要素,又是自然资源:
土壤,阳光,水,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
二、人类与环境的关系★
人类同环境的关系可以作两个方面的最基本的概括:
⑴人类是环境的产物
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同整个生物界一样,要完全依赖于地表的环境条件。
如地表大气中氧的形成,一切动物离开氧气便不能生存。
⑵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
人类能通过劳动,通过社会性的生产活动,有目的、有计划、大规模地改造自然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人类在改造环境的过程中,人类——环境系统工程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复杂关系。
三、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力,如土壤、矿产等。
【典型例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环境要素范围是( )
A.与人类生存发展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的一切环境要素
B.科学研究证明对人类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要素
C.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空间和物质构成的环境要素
D.对人类生存发展有影响且人类行为可以影响、调节或支配的环境要素
【答案】D
【解析】该题考查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环境要素范围的理解。
环境要素又称环境基质,是构成人类整体环境的各个独立的、性质不同的而又服从整体演化规律的基本物质组分,分为自然环境要素和人工环境要素。
A项概括范围太宽。
B项是环境法的研究对象之一。
C项范围过广,不符合题意。
可见,能否正确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深刻理解环境要素的实质。
第二节生态学基本知识
了解生态平衡的含义,生态系统的组成,领会生态平衡的意义。
一、生态系统的组成(单选或多选)
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
每个生态系统就是生物界活动的基本单元,人类便处于由各种生态系统组成的生物圈内。
生态系统的组成包括:
⑴生产者。
生产者主要指绿色植物及单细胞藻类。
在生态系统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⑵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所有的动物。
一级消费者是以植物为食的草食动物;以草食动物为食的是二级消费者;以二级消费者为食的食肉动物是三级消费者。
有的动物包括人类是杂食者,既食植物又食动物,称为混合消费者。
消费者虽然不是有机物的直接生产者,但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转化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因而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⑶分解者。
分解者主要是指有分解能力的各种微生物,也包括一些腐生性动物,如白蚁、蚯蚓等,其作用是保证生态系统的循环,也是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⑷无生命物质。
无生命物质包括自然界各种有机物、无机物和自然因素。
如阳光、水、土壤、空气等,为生物提供了必需的生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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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态系统的功能
⑴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
生态系统全部生命需要的能量都来源于太阳。
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通过食物链和食物网进行的。
⑵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
其中最主要的是水循环、碳循环和氮循环,它们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非常密切。
生态平衡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
破坏生态平衡的因素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种。
自然因素,如火山爆发、地震、海啸、台风、水旱灾害、泥石流等,都可以在短期内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
人为因素,如建造大型工程,从而大规模改变环境条件;大量毁坏植被,从而改变生物的生境;向环境中大量排放有毒污染物,等等,这些人为因素都能破坏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引起生态失调,甚至造成生态危机。
第三节环境问题
重点掌握环境问题的概念以及分类,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很重要)可能简答或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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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问题的概念及分类
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
第一环境问题,是指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是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次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有的国家称为“公害”。
广义的环境问题包括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和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两类。
狭义的环境问题则仅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
环境科学主要研究第二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的分类
⑴自然环境的破坏,所造成的后果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有的甚至不可逆转。
⑵环境污染,主要是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至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
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又有密切联系,二者具有复合效应。
环境破坏可以降低环境的自净能力,如森林减少会加重大气污染;而环境污染又会降低生物生产量,加剧环境破坏。
当前的环境问题:
没有彻底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污染以新的形态在发展,出现了全球性的3大问题是:
酸雨、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
二、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很重要可能简答或论述)★
⑴环境问题的解决,也需要通过发展经济为其提供资金和技术。
但是,经济的发展,生产的增长,意味着取自环境的资源和排向环境的废弃物都要增加,因而受到资源可供量和环境容易的限制。
盲目发展生产,会造成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的比例失调,从而导致资源枯竭,环境污染与破坏加剧。
这样不仅使发展不能持续进行,还会带来灾难性后果。
⑵在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关系,实际上是三种再生产即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人口增长)、自然的再生产(资源增殖)和经济再生产(经济发展)相互结合和制约的关系。
由于为这三者这间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在社会发展中或经济发展中只能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第四节环境科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一、环境科学的产生和发展
1、环境科学是在50年代环境问题严重化的背景下诞生的。
2、70年代出现了以环境科学为内容的专门著作。
为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而出版的《只有一个地球》,可以说是环境科学中一部有名的绪论性著作。
二、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环境地理、生物、物理、化学、医、工程、经济、管理学。
三、环境科学的任务
它是一门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的综合性学科,主要任务包括:
A.探索全球环境的的演化规律。
B.研究人类活动同自然生态之间的关系。
C.研究环境变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影响。
D.研究区域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本章学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一些基本问题,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念、性质和法律关系等。
重点掌握环境法律关系。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一般性的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含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含义
1、欧洲国家多称“污染控制法”,
2、日本称“公害法”,
3、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称“自然保护法”,
4、我国以前称“环境保护法”,
5、美国一般称“环境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概念及三点含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个定义主要包含三点主要含义:
⑴表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两个主要方面:
①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②同防治各种污染和防治各种公害等有关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
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但认为阶级性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唯一本质属性,应该全面把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的背景、任务、性质和特点,进行具体分析,防止简单化
⑴现代环境法的产生,不是因为阶级矛盾不要调和,而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严重危害了人类生存环境,也就是说,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同自然的矛盾。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密切的联系,并体现执政阶级的政策和利益,因而也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法的一般属性。
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还有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即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⑴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⑵技术性,环境保护需要采取各种工程的,技术的措施。
⑶社会性,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一面。
⑷共同性,当代的环境问题已不是局部地区的问题,有的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
污染是没有国界限制的,一国的环境污染会给别国带来危害,因此,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
1、目的:
《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
2、任务:
⑴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⑵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⑶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第一项任务即保护环境与资源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直接目的。
第二项任务保护人民健康,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根本任务。
第四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
⑵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调整方法的综合性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重要特征。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为“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
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的承担的义务。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⑴物。
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
如太阳,对人类来说至关重要,但因人的行为不能影响和控制。
某些珍稀动物,在它们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如动物园和马戏团里的熊猫、老虎,也不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⑵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本章主要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发展和完善的历史过程,一般性了解就可以了。
主要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依据和标志。
第一节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一)产生阶段:
18世纪60年代~20世纪初
(二)发展阶段:
时间:
20世纪初~20世纪60年代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
⑴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远远超过其他部门法。
⑵除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如噪声防治、固体废物处置、放射性物质、农药、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等,使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
(三)完备阶段(注意标志性的东西,立法特点):
20世纪70年代~现在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
⑴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视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⑵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⑶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出版《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
“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各国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的环境政策和立法指导思想。
⑷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
⑸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
⑹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节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殷商时期,在世界历史上可能是最早出现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国家,但是我国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生比西方工业发达国家至少晚一个世纪。
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法治阶段,也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开始建立。
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历史必然性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依据和标志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其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所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在国外,环境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已为一般人所承认。
在国内更多人的主张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目前这种观点基本成为共识,其基本的依据和标志是: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⑵我国近年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必然性
⑴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的职能。
⑵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个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
⑶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
第四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就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
⑴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⑵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⑶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⑷环境标准;⑸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第二节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
《宪法》第26条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一规定是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总政策,说明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除宪法之外占有核心的最高的地位。
它是一种综合性的实体法。
⒈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⒉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对象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等。
这样的列举规定把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全部纳入了保护范围,从而确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完整对象。
⒊规定了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应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⒋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
⒌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义务。
⒍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任务。
⒎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⒏规定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四节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数量最多,占有重要的地位。
按调整的社会关系分为如下四类:
⑴土地利用规划法;⑵环境污染防治法;⑶自然保护法;⑷环境管理行政法等。
第五节环境标准
掌握环境标准的三种类型,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
一、环境质量标准
我国环境质量标准的制订工作,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国家排放标准是1973年制定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三、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第五章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本章主要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概念,立法体制和立法技术,立法指导原则等。
重点掌握立法的指导原则。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制与立法规划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概念
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
立法规划是立法者对一定时期内立法的项目、议程等事项所作的安排和部署。
制定立法规划的目的,是要在一定时期内明确立法的方向、目标、任务、具体的立法项目以及完成立法规划的措施和保障。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仅适用于立法的过程中,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方法论基础。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主要包括: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划的原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一、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
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
生态学的基本规律:
⑴“物物相关”律。
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⑵“相生相克”律。
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
美国白蛾、鼠—蛇。
⑶“能流物复”律。
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关于发展生态农业以及鼓励建立符合生态规律的生活、生产方式的规定。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关于防止环境污染,尤其是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
⑷“负载定额”律。
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承受)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
如禁止春天砍树、除草、夏时捕鱼捉鳖的规定。
⑸“时空有宜”律。
即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有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
二、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规范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可持续发展——一种基于生态学、伦理学理念的发展观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初是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于1987年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
报告中指出,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解释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第二,要实现发展以满足需要,但同时应当为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为,不至于因为当代人类的发展而危害满足后代人类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第三,应当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将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范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别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或既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决定或修正)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
【典型例题】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均将限期治理的决定权赋予()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行使
【答案】A
【解析】该题考查限期治理权限的归属,比较简单,大家熟记就可以了。
第六章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概念、原则和范围
一、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概念概括为:
环境与资源管理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二、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原则★
除了遵循国家管理的一般性原则外,还要根据环境与资源管理的特点,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则。
综合性原则。
从管理体制、制度、措施、手段都要贯彻综合性的原则。
法律和经济手段的综合运用在环境与资源管理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区域性原则。
包括:
⑴制定环境政策和标准要尽可能考虑地区的差异性;
⑵某些环境要素的保护和污染防治,例如水的利用与保护,土地、森林、渔业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等都要考虑区域性原则;
⑶注意发挥地方管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