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城吾悦广场土建安装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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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城吾悦广场土建安装施工合同

 

成都吾悦广场土建安装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土建安装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传真:

责任联系人:

手机: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资质(如有):

电话:

传真:

责任联系人:

手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其它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结合甲乙双方原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签订本补充合同(以下简称本补充合同),本补充合同与原合同存在不一致、矛盾的均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工程计价与取费原则均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

2.1承包范围

2.1.1列明期区、标段及楼栋号等承包范围(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见附件1)

2.2承包内容

土建工程

2.2.1根据招投标文件和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工程内容:

2.2.1.1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主体、各种围护砌体。

2.2.1.2建筑屋面工程。

2.2.1.3建筑外装饰:

外墙砖、外墙涂料等。

2.2.1.4建筑内装饰:

a.厨卫间墙面防水砂浆底面,拉毛(不掉砂);

b.室内墙面的粉刷、批白(白水泥或专用防水腻子批白);

c.室内平顶的批嵌(不粉刷)、批白(白水泥或专用防水腻子批白);

d.厨卫间地面找平防水;

e.室内细石砼楼地面;

f.地下室細石砼地面;

g.阳台防水楼面;

h.公共部位(如电梯厅、底层架空层等)的粉刷;

i.不需要进行高级装修的公共部位(如消防楼梯间、公共走道、管道井、电梯机房、公共地下室、设备间、地下室采光井等)的粉刷、批嵌、涂料等。

2.2.1.5建筑装饰配套:

普通护栏(如护窗栏杆、空调护栏、屋面护栏等)、百叶窗、雨蓬、楼梯扶手等。

2.2.1.6单体建筑内的配套设备的砼设备基础。

2.2.1.7户外散水坡或明沟。

2.2.1.8底板清土、沟槽挖土、凿桩、截桩等前期零星工程;

2.2.1.9以及甲方在过程中签发的各类变更、零星工程。

安装工程

2.2.2根据招投标文件和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工程内容:

2.2.2.1电气照明及动力系统:

标段内地下室所有的电气照明及动力(变配系统及供电施工范围除外);各楼号动力等主干管线、桥架、母线槽及分接箱、楼层电源箱、防排烟系统电源管线预埋等;

2.2.2.2通风与空调系统:

标段内所有各类消防工程控制线管的预留预埋

2.2.2.3给、排水系统:

标段内地下室所有的给、排水;楼号内给水主干管、楼层支管及阀门、所有的室内排水、雨水、空调冷凝水、等;

2.2.2.4弱电系统:

桥架及预埋线管,穿线及设备安装调试由专业单位施工。

2.2.2.5设备安装:

各类污水泵。

2.2.2.6防雷接地系统:

基础接地(含变电所接地)、均压环、防雷引下线、避雷带等所有防雷接地设施;

2.2.2.7发包人在过程中签发的各类变更、零星工程(以甲方下发的《变更通知单》为准)。

2.2.3其他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之附属工程。

2.2.4甲方指令图纸范围外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承包方式

3.1本工程实行乙方总承包负责的管理方式,针对上述承包范围,乙方承担包人工、包机械、包材料(合同约定甲供材料设备、甲方分包项目除外)、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总承包管理的全部责任和风险,即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对纳入总承包管理的甲供材料设备、甲方指定分包工程负责。

3.2甲方指定分包工程

3.2.1以下项目由甲方指定分包,并由乙方总承包管理,甲方可以调整分包工程的范围,在同样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承接。

甲方指定分包单位纳入总包管理,整个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由乙方承担总承包管理责任:

拟定的专业分包工程(住宅标段)

序号

内容

1

土方工程

2

桩基施工(试桩)工程

3

支护(降水)工程

4

幕墙、电梯门套工程

5

门窗、栏杆、扶手、百叶、单元门工程

6

市政(道路、雨污水)工程

7

景观(含游乐设施)工程

8

电梯(采购、安装)工程

9

进户门、防火门、人防门工程

10

大门、围墙铁艺栏杆工程

11

交通标示、小区标识工程

12

消防工程

13

智能化(三方通话)工程

14

亮化工程

15

信报箱工程

备注:

外墙保温涂料工程、公共部位装修工程含在土建总包工程中。

 

拟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商业标段)

序号

内容

序号

内容

1

土方工程

11

采光顶钢结构/天窗工程

2

桩基(桩基检测)工程

12

消防工程

3

支护(降水)工程

13

智能化工程

4

购物中心/公寓/办公楼幕墙工程

14

钢连廊工程

5

门窗、栏杆、扶手、百叶、单元门工程

15

精保洁工程

6

市政(道路、雨污水)工程

16

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工程

7

景观(含游乐设施)工程

17

LED屏、LOGO字、精神堡垒

8

电梯/扶梯(采购、安装)工程

18

加固改造

9

防火卷帘

19

暖通工程

10

大商业内装修/塔楼内装修

20

虹吸雨排

以下空白

3.2.1.1铝合金门窗(含铝合金百叶窗、铝合金栏杆、铝合金空调护栏、单元门)工程(在同样条件下,优先采用乙方推荐的专业分包商)。

3.2.1.2底层电梯厅内装饰和门楼内外装修。

3.2.1.3防火门、进户门、卷帘门工程(在同样条件下,优先采用乙方推荐的专业分包商)。

3.2.1.4外墙涂料工程(优先选用乙方施工,甲方指定品牌)。

外墙外保温工程(在同条件下优先采用乙方推荐的专业分包商)

防水工程(含屋面、厨卫间、阳台、空调机位、地下室外墙、地下室底板防水)(可采用材料由战略供应商提供,甲方认证防水施工单位)

3.2.1.5玻璃雨蓬、采光井、地下出入口等工程(在同样条件下,优先采用乙方推荐的专业分包商)。

3.3以下项目由甲方直接分包,乙方应为分包单位及时提供足够的作业场地和安全保障设施,并提供现场现有的正常施工所需要的一切合理机械、设施或帮助(如免费提供电箱、水源的接口,由分包单位安装二级计量器具,并按表数交纳费用),满足甲方配合指令要求,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工程款中扣除:

3.3.1桩基工程。

3.3.2土方工程/支护工程/井点降水工程。

(备注:

上述两项不享有总包配合管理费。

3.3.3室内外配套工程:

综合布线、电讯、有线电视和智能化系统、变配电工程、消防、自来水、污水处理、景观绿化工程、室外道路及给排水工程、围墙工程、管道通风、煤气管道安装工程等;

3.3.4电梯工程;

3.3.5幕墙工程和钢结构工程;

3.3.6步行街钢结构采光天棚工程;

3.3.7室内装修工程;

3.3.8室外泛光照明工程;

3.3.9其他根据施工设计需要认为有必要甲方分包的工程。

3.4总承包管理配合的内容指乙方对甲方指定分包单位的质量、工期、安全等承担总承包管理责任,并提供乙方现场现有的正常施工所需要的一切合理机械、设施或帮助。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4.1协调日常工作,按月提供各分包工程的进度要求,并指定专人协调;

3.4.2提供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的二级接口,并满足负荷;

3.4.3提供分包单位作业区的一切现场保障安全围护设施;

3.4.4完成相关的土建工作,如预埋管线和预埋件。

对分包单位施工完毕的预留洞、孔、边进行封堵(如煤气管线、安装管道洞口封闭、门窗侧壁修复等);

3.4.5与分包商核对清楚各分包工程图纸与总包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并提供分包商施工所需的控制线,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4.6及时提供分包材料设备进场、吊装、堆放、保管条件;

3.4.7提供工地现有的垂直运输、塔吊、脚手架供分包工程使用,如需拆除应提前报甲方批准;

3.4.8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成品、半成品组织保护;

3.4.9在合理的工程进度下,根据甲方需要及时提供分包单位的施工场地和施工条件;

3.4.10及时收集归纳各分包单位的工程资料,并进行评定;

3.4.11上述3.4.1-3.4.10条款内容所发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总包管理配合费内。

3.5以上由甲方指定分包或直接分包且由乙方总承包管理的工程,除收取总包管理配合费外不再计取任何其他费用(总包管理配合费除计取税金之外,不参与总价让利)。

总包管理配合费标准:

3.5.1门窗以门窗实际面积为基数,总包配合费为_15_元/平方米(含下槛保护框等其它成品保护措施),百叶窗总包配合费为_1_元/平方米;

3.5.2铝合金阳台、露台、屋面、楼梯栏杆、空调栏杆工程,以延长米为基数,总包配合费为_5_元/米(含安装时土建破损修复);

3.5.3进户门、防火门以图纸标注洞口面积为基数,总包配合费6元/平方米(含门框灌浆及下槛保护框等其他成品保护措施);

3.5.5幕墙工程:

3.5.5.1幕墙施工单位需乙方提供垂直运输、塔吊、脚手架使用的,为幕墙合同总价的_2_%

3.5.5.2幕墙施工单位不需乙方提供垂直运输、塔吊、脚手架使用的:

幕墙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为幕墙合同总价的1_%;幕墙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下的,计取0.5万/幢

3.5.6电梯工程(不包括井道脚手架搭设费用,如需乙方提供钢管扣件另行签证),标准为2000元(≤18层)/3000元(>18层)元/台计。

3.5.7扶梯工程配合费:

1000元/台。

3.6甲方直接供应的材料及设备

3.6.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包括甲供材料设备清单(详见《甲供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2))中的内容但不限于甲供材料设备清单内容,甲方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排。

3.6.2甲供材料设备的管理:

3.6.2.1甲供材料设备的预算数量应由甲方成本管理部和乙方双方确认;

3.6.2.2乙方在当月25日前必须提交下月《甲供材料设备需用量计划》。

乙方未及时提交甲供材料设备需用量计划,造成的工期延误等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3.6.2.3乙方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甲供材料设备的接收工作,并及时将专职人员名单书面告知甲方,乙方应确保施工现场24小时有人收货,甲供材料设备进场后,乙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清点、验货、收货后,以书面的形式报甲方代表和甲方材料设备管理人员或现场代表确认;

3.6.2.4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做好甲供材料设备的收货、搬运(一般材料的搬运由乙方负责)工作;在收、验货、搬运、仓储、施工及成品保护过程中损坏的甲供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乙方在甲供材料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材料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甲方;

3.6.2.5甲供材料设备按以下标准计取采保费外,不再计其他任何费用,采保费收费标准为甲供材料价的1%;

3.6.2.6甲供的材料设备出现量差,由乙方负责与相关供应商协调解决,甲方给予配合;

3.6.2.7乙方应严格按照预算数量领用甲供材料设备,如果乙方单项超用甲供材料设备5%以内,应由甲方审核同意后领用,超用部分金额按当月材料设备价格计价并在近期进度款中扣除;超用5%以上时(含5%),超用部分由乙方至甲方指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处自行购买。

3.6.2.8甲供材料若需乙方开具施工发票时,乙方需无条件出具。

需补偿给乙方的甲供材料税率以税务局要求的税率为准,甲方不再另外补偿其他费用。

甲供材料税金补偿办法为: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全额发票,甲方在结算时将需补偿的金额列入到结算总价中,同结算款一起支付。

3.7甲方指定的材料设备

3.7.1甲方指定的材料设备清单详见《甲指乙供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

3.7.2如乙方未严格按《甲指乙供材料设备一览表》采购相关材料设备,甲方有权要求由乙方负责退场、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批材料价的10%作为违约金,在本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3.8乙方采购的材料及设备:

3.8.1乙方按照甲方或规范要求采购工程施工需要的材料及设备、成品和半成品构件,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及监理验收;

3.8.2验收时参照实物封样,以甲方对已封样材料、设备的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作为验收标准;

3.8.3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国家及行业规范或合同规定标准要求的材料和设备时,有权要求由乙方负责退场、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批材料价的10%作为违约金,在本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第四条工期

暂定开(竣)工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总日历工期:

日历天

4.1本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开工通知日期为准;工程开工10天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双方约定的工期等提出确实可行的总工期控制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审批后严格实施。

4.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书面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工期不予顺延。

4.3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雨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道路施工影响等各种不利因素及甲方指定分包或直接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

遇到百年不遇的自然灾害性天气,工期顺延或双方另行协调。

4.4如果乙方实际开工时间超出甲方书面通知10天以上(含10天),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补充合同且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5工期节点控制时间表

4.5.1群体工程施工计划:

住宅:

工程区域或楼栋号

开工日期

桩基完成日期

底板完成日期

正负零完成日期

具备销售日期

主体结构封顶日期

外装完成日期

机电安装完成日期

内装完场日期

竣工验收完成时间

绝对工期(日历天)

一期高层

(A1#、A2#、A6#、A7#)

2015年7月20日

2015年8月10日

2015年8月30日

2015年9月30日

2015年10月5日

2016年2月5日

2016年9月5日

2016年10月30日

2016年10月30日

2016年11月30日

500

一期商铺

2015年7月20日

2015年8月10日

2015年8月30日

2015年9月30日

2015年10月5日

2015年10月30日

2016年9月5日

2016年10月30日

2016年10月30日

2016年11月30日

500

二期高层

(A3#、A5#、A8#、A9#、A10#)

2015年8月20日

2015年9月10日

2015年9月30日

2015年10月30日

2015年11月5日

2016年3月5日

2016年10月5日

2016年11月30日

2016年11月30日

2016年12月30日

500

二期商铺

2015年8月20日

2015年9月10日

2015年9月30日

2015年10月30日

2015年11月5日

2015年11月30日

2016年10月5日

2016年11月30日

2016年11月30日

2016年12月30日

500

 

商业:

工程区域或楼栋号

开工日期

桩基完成日期

底板完成日期

正负零完成日期

具备销售日期

裙楼结构封顶日期

主体结构封顶日期

外装完成日期

机电安装完成日期

内装完场日期

竣工验收完成时间

绝对工期(日历天)

购物中心

(含2栋塔楼)

2015年7月20日

2015年8月10日

2015年11月6日

2015年12月6日

2015年12月6日

2016年2月6日

2016年7月20日

2016年10月30日

2016年8月30日

2016年10月30日

2016年11月30日

500

商铺

(无地下室)

2015年7月20日

——

2015年7月31日

2015年8月5日

2015年8月10日

——

2015年8月30日

2015年9月10日

2016年8月30日

2016年10月30日

2016年11月30日

500

商铺

(有地下室)

2015年7月20日

2015年8月10日

2015年11月6日

2015年12月6日

2015年12月6日

——

2016年4月16日

2016年10月30日

2016年8月30日

2016年10月30日

2016年11月30日

500

 

4.6合同总价已包括必要的加班工作以使本工程能在竣工之日前完成,不得另计加班赶工费。

4.7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工期线路上,造成各关键时间控制点工期拖延确属不可避免,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顺延。

但甲方不承担包括乙方窝工、停工、机械进出场、台班费等在内的其它费用责任:

4.7.1甲方在开工前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出施工场地;

4.7.2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等,未按双方商定的时间进场或交验并且发现质量问题且影响施工;

4.7.3甲方直接分包工程比甲乙双方与分包商约定的合理工期滞后且在关键线路上;

4.7.4在关键线路上甲方对设计提出的一次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超过单项的1%以上者(如设计变更滞后造成的工期(在关键线路上)甲方给予签证);

4.7.5因甲方原因工程延期开工、停建、暂停施工(不含勒令停工);

4.7.6因甲方原因不按合同付款,拖延支付进度款超过30天以上;

4.7.7上述情况发生后3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经甲方核实后批准。

4.8非上述原因,乙方未按以上控制工期节点完成相关分段工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每栋每项每天为本工程该栋合同预算总价的0.05%(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并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免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补充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如总工期未拖延,该扣款在结算款中进行返还,返还扣款额的100%。

如总工期拖延,该扣款不退,且按合同相关条款另扣总工期延误款)。

4.9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甲方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工期延误。

总工期延误,除前面分阶段工期延误扣款不返还外,乙方还须再按本工程合同总价(审定后)的0.05%/天的标准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10标段内具体分项工程完成时间应服从甲方的总体要求,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甲方要求的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法按工期完工或质量无法完全达到合同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甲方有权对部分分项工程指定第三方施工,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和配合。

此分项工程费用由甲方按实际发生费用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并加收20%的管理费。

当累计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70%时,可认为中标单位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予支付合同价款,并由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有其他损失,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

第五条工程质量和检查

5.1本补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总承包范围内的各分部分项工程,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说明文件、有关设计变更、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和国家颁发现行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的监督。

所有单体建筑物必须一次性验收合格。

5.2如果甲方认为工程按标准验收达不到要求而乙方无法做到的,甲方可委托第三方完成且不需要乙方批准,发生的所有费用(不需要乙方批准)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5.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5.4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条款

5.4.1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设计图纸要求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并为检查验收提供便利条件。

5.4.2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的设计变更和施工方案变更而增加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5.4.3无论甲方代表和监理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疑问部分进行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进行修复或覆盖。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并承担不合格造成的责任;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但工期不顺延。

5.4.4乙方必须全面实行样板先行的制度:

5.4.5为保证施工质量,减少返工浪费现象,以分项工程为对象,实行先样板后施工的原则,样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5.4.6室外装饰(花岗岩、文化石、幕墙、涂料、面砖等)、防水材料样板、砌墙、楼地面细石砼面层、厨卫间拉毛粉刷、室内批嵌、门窗、外墙外保温、钢结构施工等样板必须经甲方复核认可方可大面积施工。

如未通过样板验收就大面积实施的,甲方有权勒令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必须立即停工实施样板,并向甲方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

5.4.7工程分部分项进行验收,必须先由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向监理单位进行申报。

乙方如因质量或进度原因造成验收未一次性通过的,向甲方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

5.4.8成品与半成品保护:

交付接收前乙方负责施工现场所有成品与半成品(含甲供材料设备)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特别是配套供应商已做成品保护而乙方未能保护好,在我方要求的时限内乙方必须无偿修复并达到甲方要求。

否则,需承担50000元/项的违约金。

5.4.9如乙方不按合同条款及有关规范、标准、规程等要求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秩序、施工工艺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达不到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合规定,甲方有权勒令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并处1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直至按违约处理。

5.4.10门窗安装过程,土建单位必须配合好先进行洞口修整留出连接片位置,确保门窗洞口三面控制在15~20mm以内,外墙面及侧壁刮糙、粉面(面砖)完成,在铝合金门窗框内侧三面打发泡剂,下槛要求采用细石混凝土和防水砂浆进行塞填密实。

如洞口尺寸不能达到甲方规定要求,发现一处甲方有权勒令乙方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并处2000元/次/个洞口的违约金,直至按违约处理。

5.4.11如乙方不能按甲方书面指令进行施工,不按甲方公司规定的工艺工法施工,甲方相关部门检查出的质量或安全等问题不能在甲方要求时间内整改完成,甲方有权勒令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并处10000元/次的违约金,直至按违约处理。

5.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5.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和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代表和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5.5.2工程分部分项进行验收,必须先由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向监理单位进行申报。

乙方如因质量或进度原因造成验收未一次性通过的,向甲方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

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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